责任追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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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罚则一览表

新《安全生产法》罚则一览表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隐患
排查
治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16、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7、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
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5、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8、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9、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交通违章处罚标准一览表

交通违章处罚标准一览表

交通违章处罚标准⼀览表对于交通违章处罚标准⼀览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交通违章处罚标准⼀览表:1、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章⾏为—酒后驾车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律处15⽇拘留,暂扣6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律处15⽇拘留,暂扣6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律处暂扣3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律处暂扣3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3、超载或超员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律处500元罚款。

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律处2000元罚款。

4、超速对机动车⾏驶时超过最⾼限定50%的,⼀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证驾驶对机动车驾驶⼈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的,⼀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拘留。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律处15⽇拘留,并处200元罚款。

6、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对上道路⾏驶的拼装、改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驶的驾驶⼈,⼀律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使⽤伪造驾驶证对伪造、变造或者使⽤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律处2000元罚款。

8、记满12分继续驾车对机动车驾驶⼈记满12分继续驾车的⼀律处800元罚款。

9、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0、肇事后逃逸⼀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招标投标法体系各主体法律责任一览表(卢海强)

招标投标法体系各主体法律责任一览表(卢海强)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法收取和退还保证金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转包、违法分包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和
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弄虚作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责任表

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责任表
1、健全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五覆盖”;
2、督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指定专人
党政办
指定专人
全年
安全
工作
全校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协助校长开展和落实安全工作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各项目标,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落实学校安工作日常管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抓好教师思想工作和内部稳定工作。
1、1.分管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责任一览表
时段
教学活动
监管范围
安全工作职责
安全工作重点
分管
领导
分管
处室
安全
责任人
全年
制度
建设
全校
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依法落实安全工作各项目标;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体系,落实“五级五覆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学校安全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研判安全形势,布置安全工作;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正确使用电教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触电。
严格危化物品的保管和领用制度。
1、建立危化药品台账,做好发放领用记录。
2、给学生明确实验操作步骤,和可能存在的危险。
3、做好防护工作。
4、熟悉所保管物品的理化生特性,出现意外时能正确应对和处置。
指定专人
教务处
指定专人
大课间
教学楼楼道、运动场
楼道值守教师负责学生下课后安全疏散到运动场;体育教师组织各年级学生安预案开展大课间活动;班主任监管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制定合理有序的疏散线路,定期组织演练。各班按线路有序疏散上下楼,不得擅自变化。
2、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应急预案。

职务犯罪100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职务犯罪100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37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3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事故分类及责任追究一览对照表

事故分类及责任追究一览对照表
事故标准及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一般事故D
一般事故C
一般事故B
一般事故A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及以上
人员死亡(人)
/
/
1
2
3-9
≥10
人员重伤(人)
/
1-2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4
5-9
10-49
≥50
直接经济损失(Ed、万元)
Ed<50
50≤Ed<150
150≤Ed<300
300≤Ed<1000
1000≤Ed<5000
Ed≥5000
1、责任事故每重伤1人扣3分,每死亡1人扣10分;
2、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扣50分;
3、发生重大及特大责任事故的扣总分的全分。
3.
业务分管领导(2015版)
记大过
30%
降职
60%
撤职
90%
撤职
100%
撤职
100%
4.
管理团队其他人员(2015版)
警告、记过
20%
记大过
50%
降职
80%
降职
100%
降职
100%
5.
华润燃气控股范围内通报批评




6.
扣成员企业年度业绩合同总分



扣50分
扣全部分值
7.
EHS委员会专题研究处理意见


8.
扣区域管理中心年度业绩合同总分



扣50分
扣全部分值
注:
(一)一般事故D级由成员公司按其内部事故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二)Ed——直接经济损失,参照GB67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处罚一览表

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处罚一览表

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处罚一览表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

以下是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的一览表:序号违法行为处罚1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如果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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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
受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进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得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3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
(三)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职责的;
8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超出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5条第1款பைடு நூலகம்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9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5条第2款
11
交通主管部门
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6条
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13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拒不接受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决定的。
《山西省交通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19条
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2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56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4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九)上路执法造成道路堵塞的;
(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5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二)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
(三)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
(四)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47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一览表
序号
主体
事实
依据
责任
1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6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省交通主管部门、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
6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7条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一)擅自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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