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家长主义的相关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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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理论的现代转向——有限理性视角下的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主体理论的现代转向——有限理性视角下的法律家长主义
第 1 期
21 0 2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 月
吉林 师 范 大学 学报 ( 文 社 会科 学版 ) 人
J u a o l oma U i r t( u a ie & S c c n eE i o ) o r l f in N r l nv s y H m nt s n Ji ei i o i S i c dt n M e i
体 自由 , 种 观念被 认 为是一 种法 律家 长主 义 。 这
正是 由于 存在 对 个 体 理 性 能力 认 识 上 的 差 异 。 导 致 了 国 家 对 个 人 事 务 自由 放 任 和 强 制 干 预 两 种 不 同 的 法 律 实 践 。 按 照 当 时 盛 行 的 理 性 人 假 设 和 Ch n eo . o u a d lrv L p s案 的 判 决 理 路 . 每 个 拥 有 理 性 能 力 的消费者 必须 是他 购 买 的每件 商 品的 专家 , 则 , 否 如 果 他 对 标 的 物 判 断 失 误 , 当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K 应 [啵 3 照 有 限 理 性 主 体 的逻 辑 , 国 家 以 个 体 缺 乏 足 够 的 理
制 公 民权 。中 国 应 当 在保 障人 权 的 基 础上 建 设 能够 与法 律 文 化 传 统 和 社 会 现 实 相 容 的法 律 家 长 主 义 。 [ 关键 词 ] 法 律 主 体 ; 全理 性 ; 限理 性 ; 律 家 长 主 义 完 有 法
[ 图分类号] D O 中 9 [ 献标识码 ] A 文 [ 文章 编 号 ]07 5 7 (0 2O — 1 1 0 10 — 6 4 2 1 ) 10 0 — 6 伤 害 ,或 者 实 现 帮 助 公 民提 高 决 策 能 力 和 增 加 社 会 福 利 的 目的 . 国 家 有 权 力 通 过 实 施 合 理 强 制 限 制 个

法律家长主义的相关案例(3篇)

法律家长主义的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法律家长主义,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限制公民的自由,采取法律手段对公民进行干预和引导的一种现象。

在我国,法律家长主义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上。

本文将以一个法律家长主义的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法律家长主义的合理性、局限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事件。

一名13岁的少年,因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学习成绩下降、身体健康受损。

家长无奈之下,将网络游戏运营商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限制其沉迷网络游戏。

因此,判决网络游戏运营商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家长主义的合理性1.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律家长主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合理性。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通过限制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游戏等不良信息,有助于保护其身心健康,促进其健康成长。

2. 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家长主义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可能导致学习成绩下降、家庭矛盾加剧、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通过法律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干预,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

(二)法律家长主义的局限性1. 侵犯公民自由法律家长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自由。

虽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必要的,但过度干预可能导致公民自由受限,影响其正常生活。

2. 难以界定“合理干预”法律家长主义在实施过程中,难以界定“合理干预”的界限。

一方面,过度干预可能侵犯公民自由;另一方面,放任自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因此,在实施法律家长主义时,需要权衡利弊,做到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又保障公民自由。

392.独角兽法考(理论法)-法的价值

392.独角兽法考(理论法)-法的价值

第二节法的价值考点6:两种判断事实判断实然性判断;认定案件事实属之。

价值判断规范性判断、应然性判断;法律规范属之,依法做出的决定属之。

考点7:主要价值秩序实现其它价值的基础。

现代法律秩序必须受自由和正义的规制。

自由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法治政府的常识是: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赖以证明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的有以下原则:(1)伤害原则:禁止伤害别人的行为。

(2)冒犯原则:禁止公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公开)(3)法律家长主义:禁止自我伤害的行为。

正义平等是正义的核心。

形式正义:要求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以同一方式对待人。

正义总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平等待人。

实质正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照顾和保护弱者。

考点8:价值冲突解决原则价值位阶位阶即排序:自由--正义—秩序。

只要涉及了排序就是价值位阶原则的运用。

个案平衡处理个案时兼顾各方利益,以达到保护弱者(实质正义)的目的。

比例原则为了较大法益而牺牲较小法益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价值位阶+必要的限度=比例原则。

【真题链接】2015-1-9;2015-1-89;2010-1-55;2013-1-53;2010-1-92。

【练习题】判断正误1.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良法应当是保障自由的法律。

2.“法无禁止即自由”是说对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是可以做的。

3.“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这句法律格言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秩序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一定的秩序。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该规定体现解决价值冲突的比例原则。

6.在某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甲和乙应平均继承财产,但由于继承人甲没有劳动能力,法官判决甲继承了被继承人65%的财产,该案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

法律家长主义案例(3篇)

法律家长主义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家长主义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公民的自由进行限制,强制其做出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决策。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家长主义现象普遍存在,其中未成年人吸烟禁令是典型的法律家长主义案例。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吸烟禁令的背景、实施过程、效果及争议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未成年人吸烟禁令的背景1. 吸烟危害吸烟是一种有害健康的习惯,长期吸烟会导致多种疾病,如肺癌、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

吸烟对人体的危害已成为全球共识。

2. 未成年人吸烟现状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吸烟问题日益严重。

据调查,我国青少年吸烟人数逐年上升,吸烟年龄呈年轻化趋势。

未成年人吸烟不仅对自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3. 法律家长主义理念的提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国政府提出法律家长主义理念,即通过法律手段限制未成年人吸烟,强制其做出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决策。

三、未成年人吸烟禁令的实施过程1. 法律制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吸烟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2. 宣传教育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共同努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未成年人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引导他们自觉抵制吸烟。

3. 执法监管执法部门加大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四、未成年人吸烟禁令的效果1. 未成年人吸烟人数下降自实施未成年人吸烟禁令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吸烟人数逐年下降,吸烟年龄有所提高。

2. 社会舆论压力加大未成年人吸烟禁令的实施,使社会舆论对吸烟危害的关注度提高,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吸烟的氛围。

3. 家庭、学校教育环境改善未成年人吸烟禁令的实施,促使家庭、学校等各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

五、未成年人吸烟禁令的争议1. 法律家长主义合理性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法律家长主义限制了公民的自由,有侵犯人权之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2.内涵:依法治国:核心内容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执法为民:本质特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服务大局: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党的领导:根本保证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3.本质属性:三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1)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为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提供政治保障。

(2)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提供群众基础,是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

(3)坚持依法治国,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提供鲜明的时代内涵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4)“三个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活的灵魂。

三至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事业都在党的领导之下,坚持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这本身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

2)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要求做到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公平正义,要求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把人民的需要作为工作重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

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一体遵行,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的坚持依法治国内在要求。

依法治国第一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广大人民—在党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实现制度化、法律化—是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转移而转移)依法治国是我党在治国方略上重大抉择。

行为法律经济学书评

行为法律经济学书评

读书笔记:《行为法律经济学》这周读了各经济学和心理学教授汇编的《行为法律经济学》这本书的部分内容,它们分别是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进路、法律决策的语境依赖和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评估(兼含对法律中的认知及评价的注释)。

通读之后,给我的第一感觉是这些经济和心理学专家用他们专业的知识给法律中的相关问题给出了一个精确分析,运用纯经济学的视角和一些颇为专业的术语阐释法律现象并且为如何改进法官和陪审团固有的心理误区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是一部值得法律人仔细研读的著作,因为它提供了一个新的进路。

(一)作者简介凯斯·R·桑斯坦(Cass R. Sunstein),现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奥巴马竞选团队的法律事务顾问,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美国律师协会分权与政府组织委员会副主席,美国法学院联合会行政法分会主席。

他目前是白宫信息管制事务办公室主任。

桑斯坦还是《新共和》(New Republic)和《美国前景》(American Prospect)的社论撰稿人,也经常是《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这类出版物的撰稿人。

他的许多著作已经被译为中文,包括:《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与斯蒂芬·霍尔姆斯合著,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偏颇的宪法》(宋华琳、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网络共和国》(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就事论事》(泮伟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行为法律经济学》(成凡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设计民主》(金朝武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信息乌托邦》等。

(二)导论这本书试图为我们解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实际上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的?人们面对法律是什么反应?法律为什么会是这个样子?法律怎样才能被用来改善人们的生活?阅读完1、2、9三个部分虽尚不能完全解答这些问题,但是也让自己感受了一番行为经济学被全面用于法律分析的体验。

家长主义原则法理学

家长主义原则法理学

家长主义原则法理学家长主义原则在法理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主要关注的是保护原则、干预权限制、利益均衡、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保护原则家长主义原则的核心是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法律体系中,家长主义原则要求制定法律以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弱者,防止他们受到剥削和伤害。

这些法律通常包括家庭法、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等。

二、干预权限制家长主义原则也涉及到干预权限制。

这意味着政府应该尽量避免过度干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应采取干预措施。

家长主义原则要求政府在采取干预措施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干预措施应当与所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并且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对公民权利的限制。

三、利益均衡利益均衡是家长主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家长主义原则要求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这通常涉及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以及对不同阶层、群体之间利益的平衡。

四、救济措施家长主义原则还强调了救济措施的重要性。

当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时,政府应当提供救济措施以帮助受害者恢复其权益。

这些救济措施可以包括赔偿、补偿、社会福利和其他形式的援助等。

家长主义原则要求政府提供足够的救济措施以确保受害者得到公正的待遇和合理的赔偿。

五、法律责任最后,家长主义原则还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问题。

在法律体系中,政府和相关机构在采取干预措施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对个人和社会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对不当干预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

家长主义原则强调了政府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以确保政府的干预措施合法、公正和透明。

总之,家长主义原则在法理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强调保护弱势群体、限制干预权、平衡利益、提供救济措施以及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原则对于构建一个公正、平等和社会和谐的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论法律家长主义的合理限度

论法律家长主义的合理限度

论法律家长主义的合理限度摘要法律家长主义是指国家忽视当事人的意愿而运用法律手段干涉个人自由,并且把干涉会对个人有好处(good for sb)作为辩护理由或干涉动机。

法律家长主义按照不同理解,可以得到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家长主义干预自由的方式的不同,法律家长主义分为:积极的家长主义和消极的家长主义;按照是否侵犯自治,法律家长主义分为:硬家长主义(侵犯自治的家长主义);软家长主义(不侵犯自治的家长主义);按照对个人的好的不同理解,法律家长主义分为保护福利的福利家长主义和保护道德利益的道德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饱受争议。

现阶段自由主义者和家长主义者争论的重点就是对自治与个人好处发生冲突时的认识不同。

本文聚焦于范伯格最有力的主张:自治原则是绝对的或不可侵犯的,因此,当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自治就会压倒好处。

本文不赞同范伯格自治原则的观点,自治与其他好处一样,都是客观列表清单里的内容。

在某些情况下,其他好处凌驾于自治之上,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自治凌驾于其他好处之上,两者并没有优先次序。

此外,同样是平衡自治与其他利益,本文认为其他利益里面也要包含道德利益。

即使是法律家长主义存在合理性,法律家长主义者也会承认就算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会有不能干涉的情况。

我们实际上应该谨慎地制定法律保护自己。

我们可能会根据完全理性的个人会接受什么样的保护形式而赞成或反对某些被提议的家长主义式法律。

现在,很明显,由于最初的协议不是关于具体措施的,我们处理的是一张或多或少的空白支票,因此必须仔细定义法律家长主义的合理限制。

当一个人作出的自我伤害行为是非理性的时候,通过假设,国家作出的干涉真的不是把一个好的东西强加给另一个人。

但是在评价性错误的时候,国家在什么程度上放任一个人不合理地将权重附加到相互冲突的价值上,即使其评价错误而作出错误的选择给个人造成了伤害或危险?本文认为如果个人选择所产生的变化不是不可逆转的时候,国家在考虑限制对该活动的影响后必须给予行动者锻炼决策能力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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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长主义的相关概念辨析
摘要:现代社会,法律家长主义在实践中得到了极大发展,但理论上对于其概念仍有争议,因而该文从否定的角度出发寻求对其进行界定,这对于丰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并指导实践,可能会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法律家长主义;国家主义;强制;行政家长主义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1-00-02
家长主义就其字面意思,体现着一种关怀和爱护。

当现实中法律以这种家长主义的姿态出现时,它给人们带来的价值不可能没有分歧或争议。

但当我们讨论这个话题的时候,我认为应当首先明确一些概念,以消除一些误会。

因为,法律概念的统一是沟通的必要条件,甚至在同一个问题里,不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研究价值,其中有些可能是要排除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外。

这样,当在面对讨论的对象的时候,我们才会感到没有混乱,这样才能更可能从中受到启发,得到益处。

一、国家主义与父爱主义
当国家形成之后,一个新的利益主体诞生在每个人眼前。

庞德把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其中公共利益就是指所谓的国家利益,包括它自身作为一个整体或者说法人的利益和它为维护社会利益而享有的权益。

作为呵护社会利益的最大主体,必然会做出一定的手段。

由于社会利益就是个人利益想有机结
合形成的愿望和需要,而这些愿望和需要的合理性以及或者是否超过一定限度都需要被拿去分析和判断,因此,这些手段难免会造成对这些愿望和要求的限制和强制。

为了享有维护社会利益的利益,父爱可以作为理由进入人们的逻辑思维。

国家可能会将自己定义成为父亲的角色,它尽力关心着这个社会。

如果其中一个个人行为违背了国家所要关心的对象的利益,它将毫不犹豫地对这种行为进行遏制,以保护他人和社会。

但是,这种关心是与其自己的利益无法分开的,以这种关心而产生的法律就将着眼于这种利益,因为好像社会的利益与它的利益不可分割、相互牵连。

一旦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那样社会利益也不得不受到牵连,所以我们必须对叛国行为加以惩罚,这就是国家主义。

父亲遭殃,子女也不会得到什么好结果,只要更好地实现国家利益,社会的利益就随之得到保障。

在分析国家主义时,我们会发现国家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有重叠之处,这是因为有时候国家的意志与社会的意志具有同一性。

然而,我们不能滥用这种统一性,因为这会让我们进入法律国家主义的误区和造成国家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之间的模糊。

二、软家长主义和硬家长主义
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密尔在其《论自由》中指出人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为自由进行干涉,目的只能是自我保护。

权力能够违背公民的意志而对他进行正当干涉的目的只在于防止他对于他人的伤害。

密尔做出此种结论,是与法律家
长主义之间是矛盾的。

家长主义在于虽然是一种关怀,但却是违背权利人意志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对他人的干涉。

它的矛盾在于这种违背却又是为了权利人的利益。

然而,密尔是反对这种干涉的,之所以会反对是因为他相信一个人对于他自己的利益会比别人更
加清楚,自己才知道如何更好的追求利益和懂得自我保护,而且密尔认为自己才是自己的最高统治者。

毫无疑问,密尔反对家长主义,法律的制定是为了防止对他人的侵害,但是却有例外。

例外的原因是:第一,自我伤害的本性;第二,人的意志缺乏的本性。

对意志有瑕疵的人的干预与一般家长主义情况区分开来,赞同法律为了保护他们而对他们实施一定的强制,因为他们可能不能像一般人那样能够照顾好自己,即软家长主义区别于一般法律家长主义。

笔者认为,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在于家长主义为什么值得我们去讨论的原因就是最大最激烈的争论是关于我们的法律是否应当
违背正常的有理智的成年人的意志,而去限制或者强制他们作为或者不作为,尽管这种法律的规定是为了他们的好。

软家长主义却排除了意志因素,仿佛远离了这个激烈的争论。

它强调人在没有意志能力、受到强制、意思错误、推理能力不成熟甚至兴奋冲动的情形下,可能无法实现和满足需要和愿望,无法自我保护,因此,可以说软家长主义实质上是在保护和提升自治。

所举得例子:儿童应该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和意志维持自己,儿童应该得到教育,因此义务教育制度相应制定,以及格式合同规则,还有保护妇女特别是孕妇的立法等等。

软家长主义的证成,使
得其基本上得到各个国家和民族立法以及研究的尊重。

但是,它却有可能被排除出家长主义的一般讨论范畴。

三、家长式强制与对私隐道德的强制
社会凭借稳定得以发展,这完全是秩序价值的体现,道德秩序也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

道德的维持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所体现的价值是每个特定时代和特定民族可能需要的并在感情上得意寄托的东西。

一个社会共享的道德可能是这个社会存在的精神支持,若果随意对共享的道德进行改变或扭曲,可能是对这个社会的摧毁。

任何人如果影响道德的维存,他将遭到非议,譬如在网络上宣传淫秽物品或者在公众场合淫乱行为,因为道德秩序对人们普遍来说是有价值的,即使是私隐的不道德行为,比如两情相悦的同性恋行为--当然在某一社会里它是被认为不道德行为的话,也被视为是伤害了他人的感情。

在这个维护道德的社会存在中,法律家长主义也被拉入了这个范畴,与法律道德主义相结合。

譬如说在谋杀案或伤害案的中,我们不能以受害者的承诺作为免除犯罪嫌疑人辩护的理由,显然这种承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或者法律禁止吸毒,有关毒品的行为都是极不道德的。

然而,由于这种成功的结合却将误会增大,因为他们分不清不道德行为与另一种不道德行为之间的区别,反而将目光投在它们显而易见的相似之处。

有的学者将禁止吸毒的法律和控制同性恋行为的法律放在一起,认为它们都体现了父爱主义原则,属于家长式的法律强制。

但是我们会进一步发现,像在公众场合淫乱或是同性恋行
为,两者或多或少的都是伤害了别人,前者是这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后者则是他人的感情。

这样,”‘因为那样会对他更好’、’因为那样会使得他更快乐’与’因为在别人看来这是适当的’区别开
来了。


哈特在《法律、自由与道德》中将不道德的行为分为”私隐的不道德和公共场合行为的不检”,他认为与冒犯公共道德的行为不同,私人道德法律不应该有法律的干涉。

除了过于关注两者的不道德的相似性,我们往往会将类似两情相悦的同性恋的私隐的不道德行为的法律强制看作为家长主义,究其原因可能是我们把这样的立法目的解释为防止道德的自我堕落。

试图控制人的私生活、思想的法律或强制信仰某一思想的法律,往往是不可能成功的,按照现代法的精神,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范围内通常有权支配自己的人身、行为和利益。

”控制私隐的不道德行为亦是如此,因此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又把仅仅对别人感情的伤害作为将强制私隐的不道德行为的理由,这又与家长主义发生矛盾了。

四、结语
我们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国家主义并不能体现家长主义的真正的目的,软家长主义没有要求被强制者的意志必须没有瑕疵,而法律道德主义也无法将家长主义的手脚伸入人的私隐的思想和道德
领域。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家长主义是指除非是私底下的无伤害的道德行为,国家立法为了一个正常的有理智的成年人或者这样一个集体免受自身行为的侵害或者促进其利益的发展,而违背他或
他们的意志对其进行必要强制的原则。

德沃金关于它的定义最有影响,他在关于家长主义的定义过程中,将条件限定在管理人和当事人选择相反进行限制和干预。

这表明学者在理解和探讨家长主义这个名词时,大多使用类似的意思,而且有学者不仅强调了意志的违背,而且关注强制的目的何在。

参考文献:
[1](英)约翰·密尔,于庆生译.论自由[m].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9.
[2](英)h.l.a.哈特著,支振锋译.法律,自由与道德[m].法律出版社,2006.
[3]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孙笑侠,郭春镇.美国的法律家长主义理论与实践[j].法律科学,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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