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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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以酒致人死亡遭起诉
王小丽不堪其前夫的骚扰,她遂想到了其前夫做 保险,经常喝酒大醉,于是她想到用酒来收拾其 前夫,以摆脱自己的处境。王找到能为自己“两 肋插刀”的朋友魏世秀、魏立明。 2009年5月,王小丽给魏世秀交代一番,说用购 买保险的方式,把杜某骗出来,然后在酒桌上不 停地“灌”杜某。 检方指控称,2009年6月28日17时许,魏世秀给 杜某打电话,称她要购买保险,喊杜出来咨询一 下相关问题,顺便一起吃个饭。听说有业务上门, 杜某自然高兴答应前往。
厌世之感,立即“相约自杀”,而他
的所作所为,竟是为了帮对方自杀。 之后,多次自杀未果的他向当地警方 投案自首。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双方 达成了40万元经济赔偿的协议。2007 年12月19日,该院就刑事部分单独作 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构成故意杀人 罪,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 人魏磊认为量刑太重,已经提出了上 诉 ,二审维持原判 。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邹鸿成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某某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鸿成故意杀人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所犯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以被告人邹鸿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
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因失导致他人死 亡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
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权;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 健康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
伤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须造成他人重伤 的结果。 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注意:
行为人由于过失当场致人重伤, 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过失致人死 亡罪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妇女不能成为直接单独正犯,但可以成为教唆 犯、帮助犯,也可以是共同正犯以及间接正犯。 (3)婚内强奸争议 4、主观方面是故意。 (1)是否必须具有奸淫目的。 (2)是否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 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
关于奸淫幼女行为人的 “明知”——2003年1月8 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交通 肇事罪,应按特别法论处。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三、故意伤害罪
两高两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
被告人:黄某,男,51岁,某医院医生。 1983年5月,被告人黄某为一青年妇女作胸部调光 透视,见该女年轻貌美,便生歹意,令其夫在外等 候,只让该女一人入内。该女人室后,被告人令其 把上衣脱光躺上床,接着摸其上身。该女因第一次 上医院,误以为这一切都是检查疾病,未反抗。黄 某见女方未反抗,便要求其脱掉裤子,该女迟疑, 被告人黄某便上前用力将其扒光,边解自己裤子边 说:“你不是来治病的吗?听我的话保证把你的病 治好。”这时女方才意识到被告人图谋不轨,心情 十分紧张,但未反抗,被黄某奸淫。完事后,黄某 才为其作调光胸透。该女出了医院与丈夫吃饭时, 精神不好,不思饮食。经丈夫一再追问,说出实情, 其丈夫立即作了告发。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明楷

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明楷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一)法益:身体活动自由;场所移动自由 (二)对象: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是可能的身体活动自由还是现实的身体活动
自由?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由被剥夺 (三)行为:直接拘禁与间接拘禁;作为与不作为; 有形与无形;持续性与非法性。 (四)故意: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本罪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既有抽象危险犯,也有具体危险犯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问题:持有与运输的关系||私藏与储存的关系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意:两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将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形形色色的学说及其缺陷
(二)对象:胎儿伤害如何处理? (三)伤害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导致身体外貌变化 的是否伤害?想想杨丽萍的指甲 (四)结果: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问题:死亡者
以暴行故意致人伤害的如何处理? (七)排除犯罪的事由
治疗行为阻却犯罪的条件 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 (八)既遂、未遂与不能犯 故意杀人的不能犯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4)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二)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1.基本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2.加重.减轻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三)罪名的确定
1.罪名数量的确定:171条规定了几个罪? 2.罪名名称的确定:如何称呼360条的犯罪? 三、法定刑 (一)概念 (二)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何谓出生?国外:国内:
何谓死亡?脑死亡的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 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哈 佛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 述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1、侵犯公民生命、安康的犯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阻碍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二节 分 述
❖ 侵犯生命、安康的犯罪 ❖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成心杀人罪
〔三〕处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 奸淫、对正义行为进展报复、消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 预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燃烧、长期冻饿、 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 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 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 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 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成心杀人;等等。
三、成心伤害罪
〔三〕处分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成心伤害罪处分如下: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主体:一般主体 凡到达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 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6、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2、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破坏电力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发电、供电、变电或输电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模拟试卷2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模拟试卷2(总分72,考试时间90分钟)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门外,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方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李某家中的一头牲畜。

张某( )。

A. 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B. 因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C. 应负过失杀人的责任D. 因其行为未造成李某受损害,不负刑事责任2. 重婚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是( )。

A. 与有配偶的人结婚B.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C.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D.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3.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定( )。

A. 盗窃罪B. 拐卖儿童罪C. 绑架罪D. 拐骗儿童罪4. 甲欠乙债款5万元久拖不还,乙为了逼甲还债把甲锁在自家地窖中三个月,甲称无钱可还,乙很恼火把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构成( )。

A. 非法拘禁罪B. 非法拘禁罪但应从重处罚C. 故意伤害罪D. 绑架罪5. 张某系中医医师,合法开设门诊,为患者诊断治病并配售中药。

为牙痛患者袁某诊断后便开了中药清胃散二副。

因在此之前张某错将有毒的草乌装入放玄参的药斗内,在配药时将草乌当作玄参配给了袁某。

袁某将其中一服中药泡服后,即出现严重中毒症状。

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40分死亡。

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 构成医疗事故罪C.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D. 构成销售劣药罪6. 医生甲借给乙做手术之机偷偷摘取乙的某器官卖给丙,后乙因感染而导致死亡,则甲构成( )。

A. 盗窃罪B.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C. 故意杀人罪D. 诈骗罪7. 某甲、某乙在公园游玩时,追逐一不相识的女中学生,李某上前制止并指责其行为。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2018年北京交通大学法学招生专业目录、考试科目、参考书目、考试大纲、考研经验-新祥旭考研

2018年北京交通大学法学招生专业目录、考试科目、参考书目、考试大纲、考研经验一、招生信息招生院系:法学院招生人数:22(15)招生专业:030100 法学二、研究方向及考试科目研究方向:01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2刑法学03民商法学04经济法学05国际法学初试科目: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②201 英语一③620 法学A卷(法理、民法、刑法)④833 法学B卷(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复试科目:复试内容:13101 法学综合1.笔试:《法学综合》(法学专业),具体内容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

2.面试内容同笔试。

3.英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参考书目:620 法学A卷:1.《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主编,最新版;2.《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最新版;3.《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主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最新版833 法学B卷:1.《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杨紫烜主编,最新版2.《国际经济法》,人民大学出版社,郭寿康、赵秀文主编,最新版。

三、考试内容(1)620 法学A卷法理:第一章法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第三章法的渊源和分类第四章法的效力第五章法律规范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七章法律行为第八章法律关系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立法第十一章法的实施第十二章法律推理第十三章法的实现第十四章法的产生与演进第十五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第十六章法的价值第十七章法制与法治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八章民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十二章所有权第十三章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十六章占有第十七章债的概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八章渎职罪(2)833 法学B卷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章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税收法、产业政策法、产业部门法、金融法等);第三章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法第五章国际投资法第六章国际金融法第七章国际税法第八章国际经济纠纷解决(3)13101 法学综合复试内容:笔试:1.《法学综合》(法学专业),具体内容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法学综合》(法硕专业),具体内容为刑法、民法、宪法、法理;2.面试内容同笔试;3.英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解析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修十一》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
第二部分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 解析与处理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严重的犯罪,直接侵犯了公民 的生命权,刑法对该罪科处了从死刑到有期徒刑不等的刑 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是指那些不是人身权, 与人身可分,但又直接关系到人身权的权利。如住宅 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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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行为。 1、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
2、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的伤害行为。
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 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 常见的是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也包 括其他损害健康的行为,如使用病菌、 化学、放射性物质损害人体健康的,强 迫卖血损害人体健康的,超量抽取血液 损害人体健康的。
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注 意:
对于教唆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的,按间
接正犯对待。
(5)间接杀人

间接正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6)受托杀人与“安乐死” 属帮助杀人。 对安乐死的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 或减轻处罚。
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
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要 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的发生。 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前者指采 取积极措施致其死亡,后者指停止或者撤销维持和 延续患者生命的措施。 国际上一般认为后者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但对前 者是否应当使其合法化,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争 论激烈。
扔出,不料正砸到路人乙,造成乙当场死亡, 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罪 B、故意杀人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过失致人重 伤罪
答案
C
三、故意伤害罪
两高两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的人身和其 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他人依 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参加社会政治 活动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 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 殊主体,所有犯罪皆为自然人犯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是出于故意, 个别是过失。
案例
有一对夫妇,有一个八九岁的儿子,经常逃
学,经教育不改,一日又逃学,很晚才回家, 其父母十分气恼。于是扒下其裤子,让他趴 在板凳上,用绳捆住,然后用双股塑胶电线 拧起来,对其身体下部轮番猛抽,打得鲜血 淋漓,直到孩子头低下去,不再出声才住手, 结果因受伤严重,疼痛性休克死亡。 讨论:该夫妇的行为是否是故意伤害?
答案
A、C、D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与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
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 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 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上必须是过失。.
(二)认定
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 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 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 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罪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愿出卖(捐献)自己人体器官的人。 不包括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本人未同意者。——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也不包括生前未同意的尸体——“违背本人生前意 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 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依 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要认定是否故意伤害行为,一般应当注意考虑以下事实: (1)使用的是什么工具和手段,分析其是否在一般情况下足 以造成伤害。 (2)打击的力量大小,打击有无节制。 (3)打击的部位,是否为较为容易产生伤害的部位。 (4)与被害人的关系如何,分析有无产生伤害意图的思想基 础。 (5)查清伤害结果是否确实是行为人的打击的结果。
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
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交通 肇事罪,应按特别法论处。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单选
某甲住10楼,一日打扫房间时随手将一空瓶
3、主体分2种。
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 然人; 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238条、 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 333条的规定。
2、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章为刑法学习重点章。本章大多为常 见和多发性犯罪,须认真学习和掌握。 本章难点集中在故意伤害罪、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等犯罪上。 学习方法上应注重理论与案例相结合。

美国女植物人夏沃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分析
甲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意念坚决、
明确,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死 亡结果,是故意杀人未遂。
5、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
容。
案例
甲乙打架,甲觉得吃亏了,就拿出随身携带
的水果刀跟在乙后面追,追上以后就朝对方 大腿上扎了一刀。结果这一刀偏偏就扎在了 股动脉上,乙大出血死亡。 甲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案例
1、某夫妇生下一畸形儿,不想让她留在人间,
但又不忍心下手杀害,于是把孩子放在家中, 不予照料喂养,任其死亡。该夫妇构成何罪? 2、假设该夫妇将婴儿放到路边,希望好心人 抱走,因遇到意外而发生死亡结果。该夫妇 构成何罪?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 第292条。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构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的行为。
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这是本罪的最 本质特征。 犯罪对象是自然人。
注意: 人罪的对象。
为。
胎儿与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 3、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伤害:
例:
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强迫他 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 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果:有三种情况:轻伤、重伤、死亡。
轻伤的意义:是追诉的前提;是既遂的标志。 重伤的意义:法定刑较重;属于严重破坏社
会秩序的犯罪,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已满 14周岁的人应当负刑责。 死亡结果的意义: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对伤害程度的认定,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 准》,一般应以伤害当时的情况结合审判时 的治疗和恢复情况综合认定。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从第232条至第262条,共31个 条文,37个罪名。只有2个过失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构成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涉及本罪相关条文有:238非法拘禁、247暴力
取证、248虐待被监管人罪 289条、292条聚众斗殴罪转化犯。
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
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2)致人自杀

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
事责任问题。
第二,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
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3)帮助自杀
精神帮助
物质帮助
前者可不认定犯罪;

后者原则上应构成故意杀 人罪,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4)教唆自杀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案例
1、甲摆弄枪支,这瞄那瞄的,走火把人打死
了。甲没有故意伤害的意思,也没有相应的 暴力攻击一类的伤害行为。 2、甲乙发生争执,手持扁担互击,甲有一下 击中了乙的头部,乙倒地后头部又撞到石头 上,颅内出血而死。甲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 伤害的性质,但尚不足以认定对死亡结果有 故意,所以是故意伤害罪。
案例
行为人开车违章,警察纠正违章பைடு நூலகம்发生争执。
行为人从车内冲出,一拳击中警察的太阳穴, 将警察击倒致死。该行为人曾经是国家武术 散打队的,在全国比赛中拿过名次,是职业 拳手。 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析
职业拳手对拳头的准确性和力度掌握很准,
一拳把人打死不能说是过失,应定故意伤害 罪。
案例
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


2、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 (2)致人自杀
(3)帮助自杀
(4)教唆自杀

(5)间接杀人 (6)受托杀人与“安乐死”
(1)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
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 时可从轻处罚;
甲乙在单位财务室发生争执,继而演变为厮
打,甲一拳击中乙面部,导致乙头部撞击到 财务室防盗铁门上死亡。经法医鉴定,一是 因头部撞击铁门颅内出血死亡,同时,乙面 部遭甲拳击的部位发生骨折,为轻伤。 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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