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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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800字《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五篇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800字《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五篇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800字《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五篇第一篇:社会契约的本质与意义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自愿达成的协议。

这种契约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社会契约被违背,权力被滥用,公民权利被剥夺。

这让我意识到,社会契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调整。

我们应该时刻关注社会契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其真正发挥作用,保护每一个人的权益。

第二篇:政治权力的来源与限制卢梭认为,政治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政治权力被滥用,导致腐败、专制等问题。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政治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督。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政治权力的监督,确保其始终服务于人民,而不是成为少数人的工具。

第三篇:公民自由的保障与实现第四篇:社会契约与个人道德的关系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实现需要人们的道德自律。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人们为了个人利益而背弃社会契约,甚至损害他人利益。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个人道德对于社会契约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使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契约,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第五篇:社会契约的未来展望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考社会问题的全新视角。

然而,在当今社会,我们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这让我意识到,社会契约需要不断地适应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

我们应该在继承和发扬卢梭思想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创新和完善社会契约,为构建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社会契约论》这部作品让我受益匪浅。

它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社会契约的重要性,以及政治权力、公民自由、个人道德等方面的关系。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不断探索和完善社会契约,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800字《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五篇第一篇:社会契约的本质与意义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自愿达成的协议。

读后感 论文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读后感 论文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卢梭无疑是人民主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发表了许多重要的政治经济学文章,其中《社会契约论》就深刻地提出了许多民主,公平等思想,更是披着自然法理论外衣的一种理想。

“人生而平等;但他却总是处于桎梏之中”,这么一句简单的话语引发了多少深层的思考。

大部分人认为人类就是世界的主宰者,但却仍然要服从于无形的“社会契约”。

而卢梭把契约概念作为一切政治准则提出来的政治法的原则,即“合法而又可靠的治理”原则。

通过寻找这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它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全书公分四卷,这部长著作系作者原计划写的《政治制度论》,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卢梭就抽出了其中部分他认为有价值的篇章出了本书。

卢梭提出了“人生而自由”的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

每个人生而自由,但有些人因为自己的父母而生为奴隶,没有丝毫意识过自己要反抗,反而是无偿地奉献自己,安分守己地继续作为别人的奴隶。

就算是最强大的人也不可能强大得足。

浅谈卢梭《社会契约论》

浅谈卢梭《社会契约论》

29神州文化浅谈卢梭《社会契约论》郑思菁宁波大学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众所周知的经典著作。

作者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更是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给后世带来了众多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

公意是其中的核心思想,而在政府形式上更是将这种公共意志体现得淋漓尽致。

关键词:社会契约;公意;政府的形式《社会契约论》又译为《民约论》或《政治权利的原理》,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

作为一本政治哲学著作,它研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其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

作为西方资本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其中首次提出的关于“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不仅催化和推动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和发展,更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卢梭本人也被后世评价道:“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

”本书第一卷主要探讨了人类是怎么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及社会契约在这一过程中的基础作用;第二卷主要论述了如为主权及其运行;第三、四卷主要讨论了政府形式的构建和若干社会组织的作用。

公意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在卢梭的政治法学理论中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

“只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成立的目的即共同的福祉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一个理想的社会是依据人民的公共意志即公意来控制的。

例如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社会的立法机构是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这是通过机构中公民的集体讨论来产生人类社会普遍适用的法律。

主权就是广大民众公意的确切运用,这也就说明了它是永不可转让或者是不可侵犯的。

其中印象最深刻的是卢梭关于保证公意的公正化设想:如果要使公益能够更好的表达,就不能允许有小集团的存在。

若不能抑制其出现,那就增加他们的数目以防互相之间的不平等。

这一制度设想已经成为近现代民主政治中议会制与多党制的滥觞,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卢梭认为,当一个国家的体制愈发良好完善,那么在公民的内在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成为愈重于私人的事情。

论文:社会其它论文33807 论《社会契约论》中国家权力的来源

论文:社会其它论文33807 论《社会契约论》中国家权力的来源

社会其它论文论《社会契约论》中国家权力的来源《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政治学著作。

在诸多卢梭所写的著作中,这一著作对国家治理中国家权力的来源的探讨颇深,这一学说对当时萌芽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颇大。

这一著作所造成的影响是:它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以及整个欧洲乃至美洲的资产阶级革命。

剖析这一著作,我们会发现书中集中探讨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即包括现代国家一致认同的天赋人权、国权在民、契约让权、权力制约的思想。

以下,研究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的取得、国家权力来源的合法媒介、国家权力运行的本质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家权力的来源:主权在民社会契约是“全体都必须服从公意”直至公意至上。

卢梭认为,在旧的社会契约中,富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他们用欺骗的方法与穷人订立了社会契约;而且,很有可能是在穷人不认可或者不知道甚至是压迫的情况下私自创立了有利于富人的法律,并以法律为框架建立了国家政权。

但是,由于穷人是在“欺骗”性质下签订的社会契约,而且,富人又通过公开颁布法律来规制社会,并通过强制力来维护法律,穷人一直处于劣势,因而,社会虽然稳定有序,但却是被一种强制力打压下的有序状态。

这是一种违背自然法与人民主权的有病状态。

与霍布斯和洛克一样,卢梭通过人的自然状态来思考国家权力的来源。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或最初的原始状态中,人们生活在一个没有财产以及财产权的社会中,这一社会并不存在公正或不公平的生活状态。

所以,基于自然的个人天然拥有个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力。

此外,与其他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霍布斯和洛克)一样,卢梭认为自由的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之所以要缔结合约,将公民个人的权益授权给政府,是因为个人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与关怀,这是“人性的首要法则”。

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才转让自己的自由。

卢梭认为合法权威的基础有两种:一是统治阶级的强力迫使,另一种是公民为了生存和生活平和目的上的约定。

西方社会思想史论文

西方社会思想史论文

西方社会思想史论文霍布斯与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关键词:霍布斯卢梭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内容提要:在西方社会思想史上,霍布斯和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

但由于他们所处的国家、历史、环境不同,他们对社会契约的定义、解析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均有所不同。

本文对此进行了对比论述和认真探讨。

引言作为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与卢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他们的社会契约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什么同样强调社会契约,而现今的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而法国则是半总统制呢?霍布斯与卢梭在各自社会契约上的不同观点对其本国的政治制度必然有较大的影响。

一、霍布斯与卢梭思想产生的背景(一)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产生的背景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

对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他的学说不是对抗革命,而是顺应历史出现的。

当时社会异常动乱,党派的倾轧,连年的战争,严重威胁着个人的生命与财产。

资产阶级逐步取得优势地位之后,对这种状态深为不安。

因此,霍布斯提出和平是自然法的首要法则,符合资产阶级特别是大资产阶级的利益,更符合社会向着有利于资产阶级的利益稳定发展。

在当时混乱的状况下,只有先靠强力,靠绝对专制的权力才能得以保证。

(二)卢梭背景卢梭(Jean Jacque Rousseau,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

他出生于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幼时家境贫寒,但通过自学掌握了丰富知识。

做过仆人、学徒兼杂役。

后来,在华伦夫人的帮助下,来到都灵,此后,生活无着,当过雕刻匠、仆役、音乐教师。

18世纪30年代,与华伦夫人同居期间,生活才稍稍稳定,安心读书、思考问题、写作。

18世纪40年代,卢梭非常困难,他在社会和生活的道路上艰难地踯躅,尝遍人间的辛酸。

政治学课程论文-论社会契约论

政治学课程论文-论社会契约论

论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主张人民通过契约建立政府的一种国家起源学说。

在人们处于本能的自我保护的意识之下,人们将本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以结合成为新的社会共同体,来保障自身需求。

自然法学派的三位政治家都发表过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知,卢梭赞成民主政治,认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霍布斯推崇君主政治,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君主;洛克则崇尚议会政治,认为国家最高权力属于立法机关。

在三大家的异同之下,社会契约论作为民主制国家的起源论和根本论,在政治学的领域里熠熠生辉。

卢梭篇《社会契约论》主张社会是通过契约建立的,人们通过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将自己从单独的个体转化成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

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表现形式,即主权者制定出来符合全部成员的约定。

法律是对每个公民普遍适用的,当法律变成针对某些个体的条例的时候,这样的政府行为不能够称之为法律。

当我们作为一个国家或是一个民族的一员的时候,我们就默认了自己将放弃部分自由的权利来交换我们在此团体中安定和财产等权利,这行为在卢梭说来就是社会契约,与此同时我们交换为代价的自由就受到了来自大家共同约束自己彼此之间的法律的规范,在法律的规范之下,我们才能维护政体的秩序,不至于将大家达成的契约走向末路。

但是这并不代表政府的行为不是法律。

法律是由古时的圣贤一直流传至今,不断发展完善出来的,那么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的法律也永远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订甚至更改原先人民的公意。

在我看来,正是在这个探索的过程之中,政府也许会为了整体的利益而制定出一些针对于某些群体而执行法律,这种特殊的,不是对每个公民都普遍适用的条规同样是法律,它并不是专制的表现,相反却是更为人性化的决定,在基本法不变的前提下,对拥有特殊权利的人加以更多的约束,以平衡未分到这些特殊权利的人民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差异感。

卢梭对法律的分类十分的具体和精准,他将考虑整个共同体对于其自身所起的作用的法律称为政治法;将考虑成员之间及成员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民法;将考虑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刑法;将国家民族风尚习俗和舆论道德成为第四种法律。

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

《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然而,这时统治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却不顾时代的要求,反其道而行之,大肆宣扬“君权神授论”和“王权无限论”,试图进一步强化王权,削弱议会的权力,把混合君主制推向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轨道。

于是,一场宪政革命便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作者出于对“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进行了这样一系列的论证。

洛克首先指出,那些鼓吹“君权神授”和“无限政府论”的谄媚者将一切建立在因为“人生而不平等”,所以“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的理论”之上。

其次,剥离了“选任”和“创造”两个概念。

然后,从《圣经的》原著出发驳斥了亚当拥有对于人的统治权(由于上帝创造了亚当,而君主是由上帝创造的,所以这里沿用亚当代替上帝“指定”的君主)。

同样的,诺亚的子嗣们也无法继承这种统治权。

进而,一个人也不能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取得对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利。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

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

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

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

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第一篇: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然而,这时统治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却不顾时代的要求,反其道而行之,大肆宣扬“君权神授论”和“王权无限论”,试图进一步强化王权,削弱议会的权力,把混合君主制推向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轨道。

于是,一场宪政革命便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作者出于对“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进行了这样一系列的论证。

洛克首先指出,那些鼓吹“君权神授”和“无限政府论”的谄媚者将一切建立在因为“人生而不平等”,所以“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的理论”之上。

其次,剥离了“选任”和“创造”两个概念。

然后,从《圣经的》原著出发驳斥了亚当拥有对于人的统治权(由于上帝创造了亚当,而君主是由上帝创造的,所以这里沿用亚当代替上帝“指定”的君主)。

同样的,诺亚的子嗣们也无法继承这种统治权。

进而,一个人也不能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取得对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利。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

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

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自由属性解读-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自由属性解读-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自产生之日起,卢梭的哲学就引起广泛争论。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最重要的哲学着作,关于卢梭哲学的争论自然也就集中在对这部着作的理解上。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不仅要阐明权力合法性的来源,而且还要为合法的权力寻找称职的执行者。

卢梭不是做此努力的第一人,但他在前人的基础上另辟蹊径,为我们提供了关于主权问题的一种全新的理解。

一何为自然状态和霍布斯、洛克等社会契约论者一样,卢梭对合法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的探求也从自然状态开始。

在洛克那里,自然状态指的是人类的初始状态。

洛克相信,这一状态不只是哲学推断,而且是历史事实。

卢梭同样把自然状态理解为人类的实际情况,但他不是从历史事实而是从人性和道德的角度去界定它。

自然状态是由人性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状态,由于人性不可改变至少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并不怀有改造人性的雄心,认清人性的实际状况事关紧要,因为完善的制度必然基于对人性的把握,是为真实的人所设立的制度。

人性的最基本倾向是自爱,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①由自爱而来的是自由。

卢梭所说的自由就是自主,即不受他人奴役,不屈从于别人的意志,自我选择、自我决定。

由于自由来自人性,而人性生而具有、不假外求,因此也就可以说人是生而自由的。

这种自由其实就是人为保存自己、关怀自己而自然产生的要求每个人都爱他自己,每个人自己而非别的什么人才最忠实于他本人,因此,自主而非由他人做主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自由既然是符合自然本性的一种要求,因此在自然法的语境中就是一项自然权利。

自由是人性的要求,但人性的要求在现实中却未必能够得到满足: 人虽生而自由,但实际处境却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②接下来,卢梭用了4 章的篇幅告诉我们,尽管身负枷锁,人的自由的权利并未因此有丝毫改变,因为所有的强迫和奴役都违背人的本性,不可能获得被强迫者内心的认可,是不合法的。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摘要】《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史上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它探讨了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的一种契约。

本文首先介绍了《社会契约论》的概述,接着详细阐述了卢梭对社会契约的理论,以及社会契约的形成过程和内容。

文章还探讨了社会契约论所引发的批判和争议,以及其对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影响。

文章总结了《社会契约论》的影响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这一经典理论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的本质和意义,为当代社会政治实践提供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卢梭、社会契约、形成过程、内容、批判、争议、影响、发展展望。

1. 引言1.1 《社会契约论》概述《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创立的一种理论,被认为是政治哲学的重要篇章之一。

这一理论主张个体在社会中的自由和权利应该受到保障,并通过人们之间的契约来实现社会秩序和正义。

在这个理论中,人们通过契约同意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以换取社会的保障和秩序。

《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对于政府合法性和权力来源的新看法,主张君主和人民之间应当有契约关系,君主的权力应当是得到人民同意的结果。

这一理论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对当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提出了挑战。

2. 正文2.1 社会契约的提出社会契约的提出是指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的一种理性协议。

社会契约论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哲学史上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但真正成为哲学话题并得到系统阐述的是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洛克和18世纪的法国哲学家卢梭。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社会契约理论的哲学家,他在其著作《论人类理解》中阐述了人们是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过程。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社会政府。

卢梭则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进一步阐述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并强调了社会契约的普世性和不可违背性。

他认为人们在社会契约中放弃了一部分自由,但换取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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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永不过时的经典
王世杰同学论文的内容非常的全面,对全书各卷主要内容都十分明晰,对作者的理论构架也有十分准确的把握。

关于他对各卷内容的概括,我非常认同,但没中不足的是关于他对作者观点的评论,略显单薄,内容不够深刻,也缺乏深入的分析,全文显得头重脚轻,不是特别协调。

以上是我对王世杰同学的论文一点见解,以下是我对本书的一点见解:
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卢梭提到:“社会秩序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的权利。

”如何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乎正义的社会秩序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实现合法的而有确切的政权规则,如何使正义与功利不致有所分歧。

这是一个十分难以回答的问题,但卢梭所在本书中建构了一个理论体系,给出了答案,现在我们就应该找出这个理论体系于这个答案。

读完本书之后,我理解的答案是:社会秩序是以一切的权力与制度的来源与运作均符合正义的目的为基础建立。

这句话很简单,但是里面包含了许多不确定的概念。

什么是“来源”、“运作”、“正义的目的”,这就涉及道卢梭的理论体系。

在第一卷中,卢梭与格劳修斯围绕权力的合理来源问题展开了论战,卢梭否认强力产生权力,而人民可以出卖自由而让国王统治来说明君主权力的合理性说法是荒诞的,战争的征服也不能成为奴役他人的权力,因为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这是人的天性所决定的,而格劳修斯与霍布斯的观点是违背人的天性的,只有建立在自由意志上的付出义务才是真正合乎正义的权力。

所以,权力总需要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只有在意志自由下制定的约定才能产生权力。

在自然状态人民可以享有许多的权利与自由,但其无法独自面对自然的危险,所以必须与他人结合成一个团体,这便是社会契约的来源。

每一个人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如此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所转让的权利形成主权者——政治共同体的灵魂。

当权力是来源于主权这时,其效力才得以实现。

所以,一切权力与制度的正义来源只能是主权者。

社会契约的目的,如同其设立的初衷一样,“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生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P19)”主权者是政治共同体的灵魂,是十分抽象的,那么它该如何使自己得以体现,如何在政治共同体中建立良好的秩序,在第二卷与第三卷中卢梭分别提出了答案。

主权者的体现是全体公民的意志,及公共意志,具体体现是法律。

主权者与公共意志都是难以在现实中发挥其效力的,只有将其外化为具体的法律作为最高的指导,才能真正去实现其目的。

法律是以公意对公共事务的规定,是每个公民意志的记录。

那么如何制定法律,才能实现其目的,卢梭眼中的立法者近乎于“哲人王”。

公共意志的执行者便是政府,政府的力量必须保持一定的平衡,及不能太大而危机主权者,不能太小而无所作为。

政治共同体如果想保持稳定与长久,那么必须让公共意志得以体现,所以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下运作,以主权者赋予它的目的为目的;公民应该定期举行大会,来表达公共意志的声音。

总之,在卢梭的理论体系中,共同体的一切成员的福祉始终是最高的目的,一切都必须服务于这一目标。

只有这样,所建立的社会制度才是稳定的、合乎正
义的。

主权在民,主权者始终是最高的权威,是一切权力的来源。

政府的运作只有是符合公共意志的,才具有其公定力,它的政令才能得到普片的遵从。

《社会契约论》的所有观点都是建立在卢梭的主观唯心中,其中的许多观点都太过于理想化,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也有许多的问题没有解决。

但是他的核心观点在现在依然有借鉴的意义,特别是在中国。

主权在民,人民的利益至上,政府的一切运作均要符合公共意志与主权者的目的,这都实现在法治的核心观念,也是终极目标。

卢梭提出这些观念,但并没有提出实现这一目标的实质建议,在实现这些目标的道路上还有许多的困难与不确定因素,需要我们来克服与填补。

中国要成为现代意义的强国,必须把这些引入其执政观念中,并且在这一条道路上努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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