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与完善专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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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 调研报告

破产企业 调研报告

破产企业调研报告破产企业调研报告一、破产企业的背景介绍破产企业是指由于经营问题导致无法偿还债务,最终申请破产的企业。

破产企业面临着资金链断裂、信用受损、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破产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企业破产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不善:破产企业出现经营不善,可能是由于管理不善、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产品滞销、成本控制不力等原因。

2. 资金链断裂:破产企业的资金链断裂是导致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资金链断裂可能是由于企业过度扩张、资金需求过大等导致。

3. 法律诉讼:破产企业遭受法律纠纷和诉讼的风险,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款项,进而造成破产。

4. 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的变化也是破产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比如,经济衰退、金融危机等都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很大的压力。

三、破产企业的影响破产企业的破产对企业自身和整个社会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1. 经济影响:破产企业的破产将导致企业的资产被清算、职工失业,进而带来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衰退。

2. 社会影响:企业破产后,可能会失去供应商和客户的信任,进而影响到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行。

3. 正常债权人的损失:破产企业往往会存在巨额的债务,债权人将面临无法收回债权的风险。

四、破产企业的整体情况目前国内破产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其中以小微企业居多。

这些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破产,产生了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五、破产企业破产后的处理措施对于破产企业,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1. 债务重整:对于一些有潜力的企业,可以采取债务重整的方式重建企业。

2. 职工转岗:对于失业的职工,可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转岗帮助,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3. 债务清算和分配:对于破产企业的债务,需要进行清算和分配,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六、破产企业破产的启示破产企业的破产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1. 合理经营:企业应该合理规划经营,谨慎扩张,控制风险,避免资金链断裂。

破产工作总结报告范文(3篇)

破产工作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破产工作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的法律程序,旨在解决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破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总结破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提高破产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现对破产工作进行总结报告。

二、破产工作基本情况(一)破产案件数量及类型自2019年以来,我单位共受理破产案件100件,其中清算类案件60件,重整类案件20件,和解类案件20件。

破产案件涉及行业广泛,包括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等。

(二)破产案件进展情况1. 破产清算类案件:已清算完毕60件,清算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10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 破产重整类案件:已重整完毕20件,重整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5件,进入破产和解程序。

3. 破产和解类案件:已和解完毕20件,和解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5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破产工作主要做法及成效(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1. 成立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破产工作的全面协调和指导。

2. 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1. 建立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监督等工作流程,确保案件高效运转。

2. 优化破产财产处置程序,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3. 加强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水平1. 加强破产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素养的破产管理人。

2. 定期举办破产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破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3. 鼓励破产管理人参加相关职称考试,提升专业职称。

(四)注重法律援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1. 为债权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2. 建立债权人信息查询平台,方便债权人了解破产案件进展情况。

3. 加强与债权人沟通,及时解决其合理诉求。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一)存在问题1. 部分破产案件办理时间较长,影响案件进展。

破产管理人个人年终总结

破产管理人个人年终总结

破产管理人个人年终总结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我是XX破产管理人,在这里给大家汇报我个人的年终总结。

一、工作回顾自去年擢升为破产管理人以来,我积极投入工作,沉下心来处理了一系列破产案件。

根据我对破产管理法规的深入了解,我严格按照法规程序,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了破产企业的合理化清算和资产处置。

1. 破产企业调查作为破产管理人,我首先进行了全面的破产企业调查。

通过查阅相关财务记录、审计报告和企业经营情况,了解了企业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中,我提前发现了一些企业存在的风险,确保了后续的管理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2. 债权人权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

在每个案件中,我认真核查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情况,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我积极组织债权人会议,及时向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统一分配破产财产。

3. 资产清算与处置根据法律法规,我按照程序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了清算与处置。

我组建了专业的清算团队,制定了详细的清算计划,确保了资产的高效处置。

在处置过程中,我积极与各方进行沟通与协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资源的价值。

4. 信赖建立与沟通协调作为破产管理人,我注重与各方的沟通与协调。

我与债权人、破产企业员工、破产法院、破产管理委员会等各利益相关方保持密切合作,争取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我积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矛盾和纠纷,并及时向他们提供破产案件的最新信息。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在工作中,我也深刻认识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 信息不对称在一些案件中,我发现破产企业的信息披露存在不足,导致了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未来,我将加强与破产企业的沟通,督促其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得到充分的信息披露。

2. 专业能力提升破产管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财务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我将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不断学习和积累,提高对破产企业的分析能力和处理能力,以更好地履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共五则范文)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共五则范文)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共五则范文)第一篇: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作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公正性应当是破产管理人最为本质的属性和要求。

本文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公正性要求的原因,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探讨了保障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制度和举措。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公正性破产法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通常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分配等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我国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1986年破产法),没有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作出规定,而是适应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以行政色彩浓厚的清算组来行使管理人职责,其间弊端自不待言。

2006年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正式确立了管理人制度,结束了我国破产立法中二十年没有管理人制度的历史。

破产管理人制度建立后,管理人如何公正行使职权,以实现破产法的价值就成为待证命题。

本文拟围绕公正性这一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进行分析,探讨如何从制度和措施上保障其公正性的实现。

一、破产管理人公正性要求的提出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多种看法,主要包括信托说、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等,众说纷纭,各有所长。

无论何种见解,从根本上都无法否认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公正性。

(一)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使然。

破产发生的前提在于债务人的清偿不能、资不抵债,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以概括的方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①。

由此决定了作为破产财产管理方的管理人,必须将破产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通常不能得到完全满足,甚至于很多情况下一点都无法满足,这是债权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然要承担的风险。

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报告(附制度)

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报告(附制度)

管理人工作制度的报告中级人民法院:为保证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履行职务有章可循,保证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有序开展,管理人特制定了《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现报备贵院,以供贵院指导监督和管理人严格遵守。

特此报告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12月1日附:《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勤勉尽责、高效有序、忠实执行职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根据破产工作实际需要,管理人工作团队指定总负责人、组长,现场分资产尽调组、债权申报组、债权审核组、诉讼事务组、综合组等(具体名单及职责附后)。

管理人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实行专事专人、专人专责的工作制度。

工作组之间应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围绕目标、确保进度、创新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四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对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无关第三人。

如需对外披露信息,实现须征得管理人负责人同意,并报人民法院。

第五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进行编号和装订,确保文档的完整、有序、整洁、便于查阅。

第六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接待、证照管理、印章管理、开会、汇报的制度。

第二章接待制度第七条管理人至少有两名以上常驻人员在现场办公,根据破产程序进行负责接收债权申报、债权人咨询、财产调查和管理、与相关利益方沟通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管理人工作人员接待相关人员时应态度关切、用语文明,注意沟通方式和交流技巧,严禁与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产生口角、冲突等行为。

第九条遇到债权人及其他人员存在辱骂等情绪激动行为时,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情绪稳定。

遇到人身损害威胁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第十条管理人工作人员接待相关人员时,必须注意询问的条理性和证据的可用性,围绕工作目的做好必要的笔录;答复问题的合法性和逻辑严密性,不得随意许诺、错误引导或者虚假陈述,不便答复的应告知汇报后定时给予答复。

破产管理人 报告

破产管理人 报告

破产管理人报告1. 引言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企业的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

本报告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工作流程以及面临的挑战。

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代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以确保债务得到及时清偿。

具体职责包括:2.1. 资产管理和处置破产管理人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管理和处置。

他们必须评估和记录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财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然后,他们会制定合适的资产处置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2. 清算和清偿债务破产管理人负责统计和核实企业的债务,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他们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并确保按照计划进行清算和清偿。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处理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以确保债务得到公平清偿。

2.3. 舆情管理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舆情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

他们需要与媒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并及时回应公众对破产企业的关切。

通过有效的舆情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维护企业的声誉并减少负面影响。

3.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3.1. 破产申请和委任首先,企业需要向相关的破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评估企业的破产情况,并决定是否委任破产管理人。

如果委任成功,破产管理人将正式开始履行职责。

3.2. 资产评估和管理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他们需要清点和记录企业的所有资产,并决定是否出售或保留。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以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价值。

3.3. 债务清偿和债权人协商破产管理人负责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制定债务清偿计划。

他们需要评估企业的债务情况,并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和时间表。

通过与债权人的良好沟通和协商,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过程中维护利益平衡。

3.4. 破产程序的结束一旦企业的债务得到清偿,破产管理人会向相关的破产法院提交终结报告。

破产调研报告

破产调研报告

破产调研报告破产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破产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无法按照规定履行债务,资金状况无法继续维持正常运营,进而无法偿还债务的状态。

破产调研是对破产企业或个人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的过程,旨在了解其破产原因和破产后的影响。

二、调研目的:1.了解破产企业或个人的破产原因,发现问题所在,并提出对策。

2.分析破产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和债务情况,为后续采取措施提供依据。

3.研究破产对企业、个人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为相关方提供帮助和支持。

三、破产原因分析:1.内在原因:破产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压力大,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运营。

2.外在原因: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政策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企业生存。

四、资产状况与债务情况分析:1.资产状况:通过对破产企业或个人的资产进行全面调研,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有价值的资产。

2.债务情况:调查破产企业或个人的债务种类、债权人及债务金额,并对其债务的拖欠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分析。

五、破产对相关方的影响:1.对企业:破产将导致企业的清算、停业或转型,员工面临失业风险。

2.对个人:个人破产将导致其个人信用状况下降,甚至无法获得贷款和信用卡等金融服务。

3.对债权人:债权人可能面临债权损失,无法收回欠款。

4.对社会经济:破产将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和社会福利负担,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六、破产调研对策:1.对破产企业或个人加强管理,优化经营模式。

2.提供财务帮助和支持,帮助其缓解资金困难。

3.加强对破产风险的预警和监控,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破产。

4.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破产制度,保护债权人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七、结论:破产调研通过深入对破产企业或个人的原因和影响进行分析,为相关方提供了解决问题的依据和参考,旨在帮助破产企业或个人重新恢复正常运营和生活,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

同时,也需要相关方共同努力,加强协作,共同应对破产风险,推动破产预防工作的开展。

吴江法院企业破产调研报告

吴江法院企业破产调研报告

吴江法院企业破产调研报告一、引言企业破产是现代经济中常见的现象,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作为法院,了解企业破产的原因和情况,对于依法保护企业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以吴江市法院对企业破产情况进行的调研为基础,综合分析企业破产的原因、类型和趋势,旨在为相关方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企业破产的原因通过对吴江市法院处理的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环境因素经济环境的波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经济衰退、市场萎缩、行业调整等因素使得企业面临盈利压力,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破产。

2. 经营管理不善管理水平不高、市场导向能力不足、人才流失等问题导致企业运营困难。

企业在面对市场变化时,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或掌握商业机会,导致经营不善进而破产。

3. 资金问题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资金链断裂、融资难成为许多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

同时,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也会导致企业经济运转困难。

4. 法律风险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等)也是导致企业破产的重要原因。

在法律纠纷中败诉或赔偿金额巨大,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了重大冲击。

三、企业破产的类型根据吴江市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企业破产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清算破产这是最常见的破产类型,企业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企业资产获取偿还债务的方式。

清算破产通常会导致企业的彻底消失。

2. 重整破产重整破产是企业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重整企业的经营和债务,争取恢复企业健康发展的机制。

重整破产的目的是通过协商和重整,使企业尽量避免清算并保持经营。

3.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企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对企业的债务进行重新安排和分配的一种破产方式。

债务重组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以便企业能够恢复经营并实现长期发展。

四、企业破产的趋势通过对吴江市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进行统计和观察,我们发现以下一些趋势:1. 服务类企业破产增加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传统服务型企业面临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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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与完善专题调研报告调研背景:《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之一。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借鉴发达国家破产法律制度,总结我国审判实践的经验,创设了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制度,这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破产立法的一个历史性进步。

由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依法管理、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破产债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干预和影响,从而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管理人制度毕竟是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很多人对管理人的性质、作用、职能了解不多,尤其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模式,在办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行政事务时,习惯于破产清算组的概念,对管理人履行职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以致很多方面都需要法院出面协调。

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在选任范围、选任方式及选任时间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建议彻底废除清算组制度、采用双轨制选任方式、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等,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

一、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现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规定负责进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组织是“清算组”,其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且往往缺乏破产业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削减了清算组的行政干预色彩,是我国破产立法的一大进步,其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主体地位独立清算组或管理人是否具有独立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其成员的任免体现出来。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破产管理人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组织或个人,是一个相对独立、中立的法定主体,破产法确定的管理人中心主义使管理人成为破产程序的主导者之一,能够兼顾多方利益,有利于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实现。

2.权限范围广泛(1)空间效力方面。

新破产法适用的空间效力体现出国际化趋势,在本国开始的破产程序,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在国外开始的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发生效力。

(2)对象效力方面。

新破产法适用的对象范围体现出市场化趋势,除已经确定按照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外,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均适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也参照适用。

因此,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之旧破产法广泛得多,管理人的权限范围也比清算组更为广泛,可以在更广的空间和对象范围上发挥积极作用。

3.组织结构科学(1)成员资格方面。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因此,管理人的成员资格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比清算组要求更为严格、更具有专业性,能够更好地处理好破产事务。

(2)组织形式方面。

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因此,管理人可由清算组或中介机构担任,也可以由自然人担任,其组织形式体现为多样性、稳定性。

二、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不足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不是任何一方的利益的代表,当然,也不是债权人利益的代表。

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可说是一项较独立的工作。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

由于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法律程序,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理论上并无不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遗留有旧破产法的行政干预痕迹,而且表现出司法活动过渡干预市场行为的倾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管理人选任范围不公平根据新破产法及《规定》,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自然人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仅限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且该自然人必须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

由此可见,我国自然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范围远远小于社会中介机构。

实际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责任能力并非一定优于自然人;加之新破产法还专门规定了个人担任管理人必须参加执业责任险,强化了其承担责任的能力。

因此,自然人和社会中介机构都是独立的主体,选择自然人或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并无优劣之分,不应在立法上限定自然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范围。

此外,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目前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顺应了世界破产立法发展趋势,体现出专业化、职业化、独立性特点。

但新破产法中仍然保留有清算组的影子,体现出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影响了破产法的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

2.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不科学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有异议权,但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是否更换管理人仍由人民法院决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管理人选任上权力过大。

此外,管理人的报酬也由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必然更多的是向人民法院负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在这种制度设计之下,人民法院可能会出现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现象,很难确保管理人地位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此外,虽然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但事实上债权人难以对管理人实施有效制约,因为他们的监督最终还是要通过人民法院才能发挥作用。

这样。

一旦对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失衡,就可能导致管理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职权或滥用职权而使破产财产处于不利的境地。

3.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不合理根据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总的来说,管理人的职责是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地保管、清理和处分。

按照国际通行作法,破产管理人应当从破产程序开始时起接管债务人财产。

但是,我国新破产法未明确债务人何时向管理人移交财产,第15条还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由此可见,破产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一定时间内仍处于债务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此外,新破产法还规定了和解与重整程序,债务人有可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并非一定破产。

立法者将受理阶段的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与宣告阶段的清算程序合并在一起,对管理人的职责不加区分地统一进行规定,显然是不够严谨的。

三、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建议1、管理人名册的编订《企业破产法》设定管理人制度以后,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很高,管理人行业面临激烈的竞争。

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备,债务负担沉重、经营状况恶化的企业退出市场在所难免,破产案件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

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培养一支素质好、业务精、水平高的管理人队伍,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破产清算、企业重整案件的要。

培养管理人队伍,建立适当规模的管理人人才库,编制管理人名册非常重要。

把握好管理人的准入资格。

管理人是破产清算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是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作各项决定的具体实施者。

破产清算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工作。

破产案件能否圆满终结,与管理人的综合素质、协调能力、政策水平、专业水准、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破产清算的复杂性和工作内容的多面性,要求管理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不是只要具有一般资质的中介机构都可以胜任的。

对管理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常规性的考核淘汰机制。

动态管理的关键是定期的考核,考核的内容除破产清算必须具备的业务水准外,还需要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专业水平考核和工作实绩考核。

动态管理的落脚点在于建立常规性的淘汰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破产清算出现重大失误的,应淘汰出管理人队伍。

2、彻底废除清算组制度新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仍保留有清算组制度。

由于清算组缺少专业性、稳定性、中立性和独立性,因而不符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一般要求。

新破产法生效后,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范围主要限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将继续存在。

这种现象是极为不合理的,虽然保留清算组制度是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工安置等问题,但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通过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来实现,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也应该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完成。

笔者认为,应当在破产法中减少行政干预,彻底废除清算组制度,否则破产法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

3、关于管理人的指定根据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和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了化解风险,体现公正,比较普遍的做法是由审判业务庭审理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指定管理人,一般是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的方式随机指定。

实践中,在指定管理人的工作环节上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⑴明确部门的职能分工,解决好工作衔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适用的主体都是人民法院,而实际执行这两个规定的却是人民法院的两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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