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构
量 刑 建 议 权 制 度 构 建

对于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范围,有些学者的观点认为可以在刑事简易程序中试行量刑建议,或限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或是在比较严重和严重的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笔者所在单位在讨论量刑建议的范围时,基于防止发生公诉被动,谨慎的将量刑建议的范围界定于应在是对公诉人能够作出明确的量刑建议的一般案件而言的,并不是说公诉人对任何案件都必须提出。
量刑建议权制度构建
关于量刑建议的程序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各地在试行中对量刑建议提出的主体、具体化程度、提出时间、方式做法不尽相同。在此,通过在实践量刑建议权中的体会,对量刑建议程序问题提出自己一些构想。
1量刑建议的主体
目前检察机关公诉业务运行机制中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公诉权中程序性措施的起诉权基本由主诉检察官行使。那么对于有实体性质的量刑意见的提出,是否也可由主诉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属程序性措施,通常应由主诉检察官决定。但有几种情形例外,其一,由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案件事实、定性时,对量刑请求也应一并进行讨论决定。其二,对死刑的提出,由于该类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应经公诉机关讨论并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种方式是现在审判实践中通用的方式,求刑太过于笼统,量刑建议效果无法体显。第三种方式刑期绝对确定也不妥当。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如果量刑建议为七年,法院判六年,被害人可能认为判错了,就可能会导致缠诉。
第二种方式是恰当的。量刑建议可以提出刑种、刑期和执行方式,但不应是确定的具体刑期,对自由刑建议的掌握,应有一定幅度而不应该是绝对确定的刑期,如量刑建议为七年,法院判六年,被害人可能认为判错了,量刑建议是为保障量刑的公正而非取代法官的量刑裁判权。根据我国刑罚规定的特点,提出一个量刑幅度较为合理,但不应该仅仅以小于法定刑幅度为量刑建议,而应该是相对精确的量刑幅度,同时,要规范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以避免随意性。要求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从所指控的犯罪性质、刑法条款中规定的量刑幅度、从重从轻的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以及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等酌定量刑要素来进行分析,来论证所提的量刑建议是正确的,努力使法官采纳其量刑建议。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规 定 相对 较 大 .个 案 的 具 体 情 节 千 差 万
别 ,使 得 法 官 明显 拥 有 较 大 的 自由 裁 量 权 .这 是 产 生 量 刑 畸 轻 畸 重 的 最 根 本原 因 . 是 法官 暗箱 操 作 的合 理 屏 障 。 也 在这 种情 况 下 . 诉 人 向法 庭 提 出量 刑 建 议 , 公
引起 被 告 人 和 辩 护 人 的 答 辩 。可 以 帮助
把 庭 审 的重 点 从 过 去 的 以定 罪 为 重心 转
向 主要 围绕 以量 刑 展 开 。不 仅使 法庭 审
相 成 的权 力 . 虽不 具 有 终 极 性 , 在 刑 它 但 事 审 判 中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是 国 家 实 现 刑 罚权 的有 效 的 环 节 。
一
判 程 序 得 以公 开 化 、 明 化 。 于 监 督 , 透 利 保 障其 司法 裁 判 的 公 开 化 、 正 性 ; 且 公 而
更 为重 要 的是 辩 护Biblioteka 人 有 了 明 确 的批 驳 靶
子 , 护 了 被 告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过 量 刑 保 通
、
量刑 建 议 权 的概 念及 本 质
有 必要 对 人 民法 院 刑 事 审 判量 刑 活 动 实
权 的权 力 属 性 中的 请求 建议 性 决 定 了检 察官 在 出庭 支 持 公 诉 时 .所 提 出 的量 刑 建议 并 未 超过 公 诉 权 的权 属 范 围 。 此 . 因 量 刑 建议 权 是 公 诉 权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 从 本 质 上 讲量 刑 建 议 权 是 一 种 司 法请 求 权 .量刑 建议 权 只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一 方 根 据 自己 的认 识 向居 中裁 判 的 法 官请 求 对 另 一 方进 行 制 裁 的 权 力 .是 一种 司法 请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探讨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探讨[摘要]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有效制约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加强刑事审判法律检察监督和保护受害人的有效机制。
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我国应从确立量刑建议立法规范,明确量刑标准、范围和提出时间及其约束力等方面来构建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完善审判权是最终的决定性司法权,保障其公平和正义行使是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构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是发挥检察机关监督和制约审判权,促进检察权和司法权互动合作的有效保障机制。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我国应在挖掘现有法律资源和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构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概念及其确立的法律基础量刑建议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量刑建议包括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被害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在有些国家还包括缓刑调查官的量刑建议、治安法院书记官的量刑建议、量刑指导委员会的量刑建议、陪审团的量刑建议等。
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传统。
[1]在我国现有的司法改革语境中,是狭义上的量刑建议,即我国《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2月发布)所规定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对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应该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建议的制度。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设立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其监督职能是其应有的基本权力。
可见,对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是检察权行使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量刑提出建议,目的在于防止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预防法官滥用量刑裁量权。
因此,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宪法等规定来看,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检察权对司法裁判权制约作用的有效途径。
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以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切入点

施 之~ , 只不过在 以往的庭 审 【 , 量刑 建议权 归丁“ 1其 1 隐形” 已。 而
公诉权 是指 法律规 定具 有公 诉职 能 的国家机 关 为追 诉 犯
( ) 量刑 建i ¥度设 置的 目的来看 , 该赋 予其法律监督 四从 z, J 应
而 向国家审 判机 关提起 诉讼 的权力 。公 诉权 “ 依据权利 内容可 的性 质 以包括 定罪 请求权 、 刑建 议权 、 序适用 权等 权能 ”。检 察机 量 程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 e An o it
己1 口 口年 1 己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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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我 国 量 刑 建 议 制 度 的 具 体 构 建
以量刑建议权 的本质属性 为切入 点
张永 昌
摘 要 本文指 出从 量刑建 议 的功 能 、 目的 和价值取 向 来分析 , 其具 有法律 监督 的本质 属性 须以 强化其 法律监督 属性 必 为宗 旨来构建 量刑建议 制度 。
关键 词 量刑 建议 法律监督 量 刑裁 判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1)20 20 10 .5 22 0 l-4 .2
中图分类 号 : 9 6 D 2. 3
量刑 建议权 是指检 察机 关在量 刑裁判前 的某个诉 讼环节 , 根 监 督 的价值取 向
据 被告人 的犯罪事 实、 犯讣性 质 、 情节 、 认罪态度 和社会 危害程度
关通过 向法庭提 出指控 犯 证据 , 请求法庭对 犯碍 的事实 、 性质 、 量刑 建议权 存在的小 身就足 对审判权 的制约 , 其通 过提 山具
体 的量刑 种类 平f , l 】 隔度 限定 了刑 罚适 用 , 且对 审判结 果依法进 而
浅析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法官错 案责任追究制 , 保证量刑公正 。然而 , 这些制度与程序 序是量刑程序公正 的司法表现 和现实保 障 ,是基 于我 国正处 的核 心——审判 程序 中则缺 少程序 的要 素 和程序进 路 的载 判机制等理 由而作出的选择。 体, 以承载控辩双方对量刑 的程序参与等核心要素 。目前庭审 的透明度很低,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 系的诉 讼各方对 量刑决 ( 二) 完善制度 、 提 高实效
中 图分类 号 : D F 8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5 — 5 3 1 2 ( 2 0 1 3) 0 8 — 0 2 7 2 — 0 1
●
一
、
量 刑 建 议 重 要性 和 必 要 性
定, 只有量刑 畸轻 畸重的 , 检察机关 才能抗诉 , 而如何 掌握 畸 轻畸重和偏轻偏重存 有分歧 ,所 以实践 中大量存在 的是偏轻 偏重情况 , 无法采取 抗诉手段 ; 另一方 面 , 通过工作 通报 的方 式, 就法院量刑不平衡 的一类 问题 向法 院通 报 , 是否 回复 由法 院决定 , 如果法 院不愿意 回复 , 则造 成监督 的被 动 ; 即使法 院 回复表示接受 , 但是对实际 已经发生的个案无法产生影响 。
、 ( 三) 裁 量 失 制 衡
1 、 量刑建议 是诉 讼监督的重要环节 。检察机关实行量刑 建议制度 , 充分体现 了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 属性 , 是量刑监督 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诉 讼监督需要与 审判权 的内容相适应 , 检 察机关有必要通过量刑建议对法院 的 自由裁量权实施监督 和 制 约。 2 、 量刑建议是提高量刑公正性 的有力保 障。量刑公正是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量刑建议作为我国司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衡量正义、制约司法权、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但在我国立法中,关于量刑建议的规定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造成检察机关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在深度剖析国外量刑制度的基础上,以量刑建议的范围、量刑建议提出主体及时间为视角提出完善我国现行量刑建议制度的看法,以期为未来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标签: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积极意义所谓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我国是指在法院作出正式判决之前,检察机关根据已掌握的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的量刑原则、刑罚规定及犯罪情节等,就法院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判处多种的刑罚、怎么执行刑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价值1.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以法律为角度,可以将正义划分为实体上的正义与程序上的正义。
“因为每个人并不是完美的,这也就要求我们从程序上保障法治的实现,程序存在的意义并不是为了保障最基本的正义,而是为了减少极端的非正义”①。
量刑本来属于法院专属职能,而量刑建议制度很好地促进双方当事人融入其中,使其参与到判决形成的决策过程,这一广泛的参与正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
而量刑建议制度所包含的实体正义则是通过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参与量刑决策过程中所表达出的意见与提供的相关证据加以体现。
2.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现了诉讼的警觉价值。
根据法律经济分析法学学科的观点,诉讼存在的价值就是减少诉讼所消耗的社会成本②。
通说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存在是离不开诉讼经济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理由在于,一方面对于已经确认有罪的被告人,通过量刑建议能够大致地清楚自己所承受的刑罚。
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就能根据已有的线索提出针对性地辩护证据,从而大大提高现有的辩护效率。
另一方面对于法院来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后,通过双方关于量刑方面的辩论,最终对于量刑如何裁量就有一个较明确的范围,这就能给法院在量刑时提供一个合理的参考,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法院判决的效率。
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以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切入点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暖圜匿釜鎏竺竺!型!!:f叁塑尘鱼塾金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以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切入点张永昌摘要本文指出从量刑建i za,々功能、目的和价值取向来分析,其具有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必须以强化其法律监督属性为宗旨来构建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词量刑建议法律监督量刑裁判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2-02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前的某个诉讼环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提出建议,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的权力国。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入检察改革项目,并部分试点,但时至今日,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量刑建议的性质仍存在争议,并直接影响到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推行。
笔者拟从分析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出发点,就如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量刑建议制度提出建议。
一、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一)量刑建议是公诉的应有之义,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具有公诉职能的国家机关为追诉犯罪而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回。
公诉权“依据权利内容可以包括定罪请求权、量刑建议权、程序适用权等权能”@。
检察机关通过向法庭提出指控犯罪证据,请求法庭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而请求法庭对犯罪人进行刑罚制裁,前者为定罪请求权,后者即为量刑请求权,两者构成完整的公诉权,缺一不可,量刑请求权是定罪请求权的必然结果。
完整的公诉权不仅要求法院对事实进行确认,还需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
目前,通说认为公诉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那么,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量刑建议权当然也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二)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表明其具有监督制约的特质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求刑权,请求法庭对犯罪人科以刑罚,揭示刑法的不可违反性,使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同时,也使自己受到制裁,从而强迫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自觉遵守法律,进而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关于设立量刑建议制度的探讨方法

关于设立量刑建议制度的探讨行进在法治之路上,我们不断困惑,也不断悟解。
与先贤的智慧相遇,与智者的思想碰撞,往往会使我们获得一种拨云见日的眼界,一种洞穿夜障的勇气。
每一个时代,总有一群人在思考、在引领。
穿越5000年的时空,人类历史上伟大的思想仍然熠熠生辉,它们是永恒的。
生活在当下,也许繁忙的工作让你无暇思考,也许柴米油盐等人生的重负已让你无意思考。
人生的意义,剥离了理想与价值,便剩下无比现实的生存危机。
也许,正是每个人的兢兢业业才凝成了社会前行的动力,也许正是平凡的人生才汇成宏大的时代主题。
但是,在您前行的时候,不要忘记倾听……提出量刑建议的范围问题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诉活动,代表了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具有请求法院审判、启动审判活动的效力,起诉书中要列明被告人触犯的具体罪名,检察官也可以针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有人认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应当视为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是否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这是量刑程序改革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
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为一个点,即具体的刑期;有的为一个幅度,如3至5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为一个幅度的,有的幅度很小,有的幅度比较大,甚至有的以某个法定刑幅度作为量刑建议。
如果法院量刑结果与量刑建议差距较大,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上诉、抗诉。
可以说,各地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主要有三种: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概括的量刑建议。
有人还认为,定罪量刑属于法院刑事审判权,量什么刑以及如何量刑属于法官、合议庭专有的权力,其他人无权涉足。
如果由公诉人或者辩护方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包括具体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这实际上约束了法官、合议庭定罪量刑的权力,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
可能问题的关键恰恰就在这里。
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要约束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使量刑程序不再成为法官独自控制的程序,而成为一个由控辩双方参与、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双方就量刑问题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从而使法官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关于量刑的观点和争议,更好地全面掌握量刑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从而公正地进行量刑方面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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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构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是我国公诉改革的一大重要举措,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增强检察监督、防范司法腐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量刑建议制度的明文规定,但出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因素的考虑,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就量刑建议制度作了一些试验性调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本文在归纳当前推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中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从我国司法现状和发展要求出发,对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以期不断完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
标签:量刑建议;价值;程序;制度建构一、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及原则(一)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在我国当前的庭审控辩对抗模式中,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并不在法定的控辩双方争论的范围内,控辩双方围绕的重点是案件的事实和定性,公诉机关对量刑部分仅提出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但并无具体、明确的意见,客观上导致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法官裁量权过大、量刑随意性严重、庭审缺乏量刑辩论、控辩对抗色彩不强、诉讼成本增加等弊端。
基于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自2000年起,我国部分地区的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量刑建议改革试点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点:(1)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2)提高诉讼效率,彰显法律权威;(3)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4)推动区域内统一量刑规范的制定;(5)有利于公诉人业务水平的提高;(6)有利于强化控辩双方的诉讼职能;(7)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二)量刑建议应当坚持的原则对我国的检察机关来说,量刑建议的建构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就有义务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既要指控犯罪、又要兼顾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有无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必须对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虑,对案件中影响量刑的各类情节进行全盘考虑,力争做到罪刑相适,罚当其罪。
2.理由充分原则量刑建议关系着判决刑罚的轻重,对被告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将来庭审辩论中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之一。
因此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充分的理由。
公诉人要阐述刑法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揭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的大小,尽量提出与法有据、合理适当的量刑建议。
3.全面、综合原则量刑建议是对全案案情全面审查后作出一个概括性的建议,也是体现公诉机关对案情的轻重程度、判处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依据。
公诉人在量刑建议时,要对全案中的情节进行通盘考虑,避免受重刑主义思维的影响,只注重构罪、罪重的情节。
具体地说,量刑时应当对案件中的各种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后,如果整个案件是较轻的,便在法定刑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不能因为具有某一个从严处罚的情节而判处较重的刑罚;如果整个案件是较重的,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不能因为个别从宽情节就判处较轻的刑罚。
二、建议量刑幅度的选择1.量刑建议幅度种类根据量刑建议的幅度大小和准确性程度来区分,大致可以将量刑建议分为三类。
(1)确定的量刑建议。
该量刑建议提出了明确的刑种、刑期或者附加刑;(2)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该量刑建议既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界定一个范围更小的幅度,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至3年;(3)概括性的量刑建议。
既是根据法条和法定情节,提出法定的量刑幅度,如:被告人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其中,概括性的量刑建议幅度很大,且都是根据法条作出,对法官起不到实质的参考作用,控辩双方也无题可辨,显然不是当前诉讼改革中提到的量刑建议。
在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中,适用的类型都是前面的两类。
2.量刑建议应以相对确定为主,绝对确定为辅根据当前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结合司法实践的特征,在今后确定量刑建议幅度时,应坚持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主,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辅。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量刑标准一直以来长期由法院掌握,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检验,而量刑是一件复杂且专业的工作。
要对每件案子作出十分准确的量刑建议,对于传统底子薄弱的检察机关来说,显然是很困难的。
(2)过于确定的量刑建议有过度干预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嫌。
(3)过于确定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风险较高,次数增多难免会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
(4)采用确定性的量刑建议的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为了确保检察机关的建议都被采纳,势必需要和法院事先进行沟通(这一点法院显然是十分乐意看见的),无形中削落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这也是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目的之一。
具体做法建议如下:对判处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种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因为这些刑罚法定刑幅度大,有各种各样的从重、从轻情节,实践难以十分准确的把握;对于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等附加刑,采用确定性的量刑建议,主要考虑其适用的条件比较固定,上下可调整的幅度较小,容易把握。
三、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一)国外量刑制度的启示当前,绝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和部分英美法系国家都建立了量刑建议制度,并根据各国的国情作了相应的调整,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归纳起来,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量刑建议的提出绝大多数都是在法庭上提出的,虽然控方提出的仅仅是一种建议,但是法官基本上都会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且在量刑上可能略低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2.量刑建议的形式多变灵活,但必须符合自身的国情。
加拿大的刑事诉讼的聆讯阶段、辩诉交易阶段均有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德国的庭审程序和处罚也都由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开启。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到怎样才能融入我国的司法制度中,不仅要从制度本身特点着手,更要考虑即将接纳它的整个制度框架的特点。
3.量刑建议不是检察机关抗诉的依据,不能以法官的量刑没有按照量刑建议的幅度来判而提出抗诉,除非法官量刑确实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
(二)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1.普通程序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1)提出的时间。
在当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庭辩论之前的阶段都是处在对事实证据的调查之中,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尚未质证、合议庭也尚未进行评议,哪些证据被采纳也不清楚。
而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对整个案件全面审查后得出的一个综合性的结论,在法庭调查阶段或者开庭之前就提出量刑建议,显得为时过早,也显得不够慎重。
将量刑建议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是与我国当前的诉讼程序相适应的。
经过法庭调查,检察官和被告方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已基本清楚,此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立足于充分证据证明之上的,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也比较客观准确,易为法官、被告人、听众接受。
同时,这也有利于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展开辩论。
(2)提出的方式。
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是最为妥当的。
首先,以往的公诉意见书中对量刑部分本就有概括性的建议。
在此基础上,缩小并明确量刑的幅度,详细阐明理由及依据,就符合了量刑建议的要求,不需要另行制作法律文书,提高了诉讼效率。
其次,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避免了对现有庭审程序作过多的变动,使控辩双方在辩论时能够自然而然的将辩论范围延伸到量刑领域。
2.简易程序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在当前许多试点单位的工作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向法院移送案卷证据材料的同时附带上量刑建议书。
量刑建议书内容包括了罪名、适用的法定刑、各种从重、从轻等法定、酌定情节以及最终的量刑建议等。
这样做的好处是,当简易程序被改变为普通程序时,由于量刑建议和审理程序相互独立,量刑建议也不会收到审理程序的影响而导致大的变动,保证了量刑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建立与量刑建议相配套的保障机制量刑建议只是一种建议,不具有决定权,不能干涉法官的审判权。
量刑建议要发挥对法官量刑决定权的制约作用,就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机制予以保障。
(一)判决书回应制度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决时,都必须说明理由。
那么对于检察机关的求刑是否采纳,也必须要有明确的理由。
如果没有判决书回应制度,不要求法官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情况说明理由,那么量刑建议就完全成为了单纯意义上的“建议”,就会造成走过场、做秀的情况。
因此,在判决书中,应当对以下几点作出回应:1.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写进判决书中;2.对案中的各种量刑情节做出认定,尤其是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量刑情节,并明确表明法官的态度;3.详细说明支持或不支持检察建议的理由。
对于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不全面的,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书面要求法院重新答复。
(二)积极吸取“诉辩交易”的有益之处,与我国的诉讼制度相融合维护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和采信率,应当将量刑建议与辩诉交易有机地融合起来,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虽然没有实行辩诉交易的迫切要求和现实条件,但其节约诉讼成本的方式、方法值得借鉴。
控辩双方事先可就量刑的各种事实与情节展开对话,使被告人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一方面可能简化被告人认罪的程序,另一方面也可能争取合议庭作出对检察机关有利的裁判。
最终提高公诉工作的效率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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