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烟草行业烟用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烟用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采购管理,防范烟用物资项目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各独立法人单位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烟用物资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用物资采购项目包括卷烟材料、烟叶配套物资、烟草物流配送物资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的采购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各单位提供烟用物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供应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实和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应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规、处理恰当、档案齐全。
第七条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收集烟草行业烟用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并负责数据库维护、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业各直属单位负责烟用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下列事项:(一)向中国烟草总公司及时报送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查询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
(二)承担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其他工作。
第九条烟用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一)检察机关建立的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中备查的供应商行贿行为记录。
(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
(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第十条各单位在烟用物资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环节,应查询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规范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依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对象是指参与公司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以及为公司提供物资、服务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公司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收集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供电单位反馈的供应商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在招标采购中执行;(三)负责对供应商的有关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四)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估;(五)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监督;(六)负责公司供应商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信息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非计划停运信息,依据资产性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重大缺陷的评价。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产品安装调试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监造、检测单位负责对供应商产品的制造和抽样检测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各供电单位物资管理处的职责是:(一)负责收集、汇总物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二)负责收集、汇总项目主管部门/物资需求单位/生产单位对合同履约的有关情况反映,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三)其他与供应商管理有关的工作。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
处理规则或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对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
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1.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2.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范本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学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置实施细则

学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校作为一个涵盖教育、培训、管理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机构,需要与许多供应商进行合作,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营和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如不履行合同、提供次品产品、违反法律法规等。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不良行为,保障学校利益和声誉,以及提供更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学校制定了这份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置实施细则。
二、不良行为的界定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不履行合同: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及服务标准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2.提供次品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假冒伪劣等情况。
3.违反法律法规: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
4.违背诚信原则:供应商在与学校合作过程中存在欺诈、虚假宣传、不诚信竞标等行为。
三、处理流程和措施1.接收投诉:学校接收师生或其他相关方反映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投诉,并依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2.确认不良行为: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诉进行核实,包括与供应商取证、收集证据等。
3.取消合同:学校在确认供应商存在不良行为后,可以取消与供应商的合同,并终止供应商的服务。
4.赔偿损失:如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学校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相关损失,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公示处置结果:学校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校园公告等途径,公示对不良供应商的处置结果,向师生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6.信息共享:学校可以将对不良供应商的处置结果共享给其他学校或相关机构,以便其他机构能够避免与不良供应商合作,共同维护教育行业的利益。
四、合作机制的建立为了预防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发生,学校可以建立以下合作机制:1.供应商评估:学校在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前,进行全面评估供应商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等,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合作。
2.合同规范:学校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确产品、服务的要求和标准,约定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合同的执行和监管。
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围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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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监造、检测单位负责对供应商产品的制造和抽样检测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各供电单位物资管理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汇总物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
服务等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
(二)负责收集、汇总项目主管部门/物资需求单位/生产单位对合同履约的有关情况反映,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
三、对存在较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其二个批次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待其整改完毕且经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并在解除处理之后的第一个批次招标中,在其不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单位相应物资类别标包中,扣减其评标得分2分。
四、对存在一般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其一个批次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待其整改完毕且经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并在解除处理之后的第一个批次招标中,在其不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单位相应物资类别标包中,扣减其评
(三)供应商产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司系统抽检认定为不合格,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的。
(四)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在监造或生产现场巡查中发现供应商生产工艺或元器件等质量不满足要求,12个月内
累计发生2次的。
三、在交货验收环节
(一)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12个月内累计对3个及以上项目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在交货验收中发生四类质量问题的。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规范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公司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收集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供电单位反馈的供应商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在招标采购中执行;
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待其整改完毕且经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授标限制。并在解除处理之后的第一个批次招标中,在其不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单位相应物资类别标包中,扣减其评标得分2分。
二、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其三个批次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待其整改完毕且经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授标限制。并在解除处理之后的第一个批次招标中,在其不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单位相应物资类别标包中,扣减其评标得分2分。
(二)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对1个项目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在安装调试环节
(一)供应商交货后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工程进度
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供应商安装调试现场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或技术指导不到位,对工程质量或进度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在入网运行环节
(一)产品因质量原因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一定影响,依据公司《电力事故调查程序》确定为八级电网、设备事件的。
第十三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一、在招标投标环节
(一)供应商在投标时,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
(二)供应商在招投标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三)供应商在投标中存在串标、围标行为,或恶意以
远低于成本价投标,扰乱招标采购秩序的。二、在生产制造环节
第二十条供应商整改
一、供应商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须对出现问题的产品进
行处理,对同类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并经公司验收合格。对于经确认属于批量质量故障或存在批量质量隐患的同型号、同批次产品,供应商应全部免费召回,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对于交货、服务、诚信等问题,供应商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公司物资管理部书面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三)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在交货验收中发生三类质量问题的。
三、在安装调试环节
(一)在供应商交货后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在试验、调试、试运行期间发生短路、击穿、烧毁等问题,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供应商安装调试现场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或技术指导不到位,对工程质量或进度造成较大影响的。
并在解除处理之后的第一个批次招标中在其不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单位相应物资类别标包中扣减其评标得分三对存在较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其二个批次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待其整改完毕且经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并在解除处理之后的第一个批次招标中在其不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单位相应物资类别标包中扣减其评标得分四对存在一般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其一个批次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待其整改完毕且经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并在解除处理之后的第一个批次招标中在其不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单位相应物资类别标包中扣减其评精品资料可编辑修改标得分五对于供应商产品在安装或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在原因未查明前应先进行暂停授标处理
(二)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公司经营管理和优质服务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在运行中发生一类质量问题的。
(三)因供应商售后服务不到位或者服务质量不良,被项目单位投诉的。
(五)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的。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处理措施主要包括限制授标、暂停授标、扣减评标分值。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不代替合同约定中对供应商违约的责任追究。
(三)其他与供应商管理有关的工作。
以上第七至第十一条中的各部门、单位提供对供应商的
信息和评价应定性到位、定量准确。
第三章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
第十二条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电网或设备事故(事件)、故障、非计划停电、计划停电,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不良供电服务事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给电网建设、电网运行、公司经营管理和优质服务造成的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进行定性,并依次列为供应商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较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
(四)因供应商售后服务不到位或者服务质量不良,12个月内累计被投诉3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经公司认定为较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十六条一般不良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不良行为
一、在生产制造环节
供应商不配合监造、抽检工作,或对监造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整改不积极的。
二、在交货验收节
(一)供应商在设备运输中,保护措施不完善,在产品运抵现场后,发现产品有损伤,经处理后满足质量要求,但对工程进度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限制授标是指在公司批次招标中,停止对供应商在部分项目单位全部或部分标包的授标。
二、暂停授标是指在公司批次招标中,停止对供应商在所有项目单位全部或部分标包的授标。
三、扣减评标分值是指在公司批次招标的评标中,对供
应商所投全部或部分标包的评标得分进行扣减。
第十八条处罚的具体运用
一、对存在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其十二个
四、在入网运行环节
(一)产品因质量原因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较大影响,依据公司《电力事故调查程序》确定为七级电网、设备事件
的。
(二)输电线路装置性材料因产品质量原因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公司经营管理和优质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或在运行中12个月内累计发生一类质量问题2次的。
五、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第十五条较严重不良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严重不良行为:一、在生产制造环节
(一)供应商产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司系统抽检认定为不合格的。
(二)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存在漏洞,不能保证产品质
量的。
(三)供应商不配合监造、抽检工作,或对监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积极,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
(四)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在监造或生产现场巡查中发现供应商生产工艺或元器件等质量不满足要求的。
二、在交货验收环节
(一)供应商在设备运输中,保护措施不完善,在产品运抵现场后,发现产品有损伤,经处理后满足质量要求,但对工程进度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12个月内累计对2个项目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电能表质量问题分类见附表)。
四、其他经公司认定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如供应商
有违法、违规活动或不良经济活动记录,被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刑罚或行政处罚等情况。
第十四条严重不良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不良行为:一、在招标投标环节
(一)供应商在投标时,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发生1次的。
(三)负责对供应商的有关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四)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估;
(五)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监督;
(六)负责公司供应商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信息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非计划停运信息,依据资产性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重大缺陷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工作流程
一、各单位物资管理处收集、汇总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相关信息,报送公司物资管理部。
二、公司物资管理部收集汇总各单位上报及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并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对象是指参与公司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以及为公司提供物资、服务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