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桑植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江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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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江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4﹞120号
【发文日期】2004-08-09
【实施时间】2004-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平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施方案的请示》(平政
报﹝2004﹞69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M²
单位税额(元/)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我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2004﹞69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同意你县对岑川、童市2个建制镇在2005年底前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调整方案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中华人民XX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X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2006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X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乡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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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乡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3﹞148号
【发文日期】2003-06-20
【实施时间】2003-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乡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我县“两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区域调整方案的请示》(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政﹝2002﹞83号)悉。
根据《》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关镇、大鲸港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本复函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安政﹝2002﹞83号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汉寿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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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汉寿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2﹞100号
【发文日期】2002-11-25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汉寿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重新调整和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方案及征收范围的请示》(汉
政﹝2002﹞76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M2)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同意你县对洋淘湖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县(汉政﹝2002﹞76号)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桃江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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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桃江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标 签】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征收范围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5﹞166号
【发文日期】2005-12-01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桃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税额标准的函》(桃政
函﹝2005﹞27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单位税额(元/M2)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桃政函﹝2005﹞27号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税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XX年和20XX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20XX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范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3
二级地段
2
廊坊
市区
一级地段
12
二级地段
8
三级地段
3
县(市)城区规划、燕郊镇和燕郊经济开发区
不设地段等级
6
建制镇、工矿区
不设地段等级
3
保定
市区
一级地段
12
二级地段
8
三级地段
3
满城、定兴、容城
一级地段
3
二级地段
2
三级地段
1.5
清苑
一级地段
4.5
二级地段
2
三级地段
1.5
易县
一级地段
3.5
二级地段
1.5
工矿区
2
清河县
县城(为城建部门规划县城区域)
5
建制镇(为各建制镇行政区域,葛仙庄镇为除县城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
3
临西县
县城
3
建制镇
2
工矿区
3
大曹庄管理区
区直属范围内
2
邯郸
市区
一级地段
15
二级地段
9
三级地段
5
武安市
一级地段
6
二级地段
4
邱县、曲周县
二级地段
3
三级地段
1.5
永年县、邯郸县、肥乡县、馆陶县、涉县、魏县、磁县、临漳县、大名县、鸡泽县、广平县
2.4
灵寿县
县城
3
镇所在的村
2
按行政区划镇所包含的村(镇所在的村除外)
1.5
井陉县
县城(微水镇)
3
天长镇、小作镇、上安镇、秀林镇、南峪镇、威州镇、南漳城镇
2.4
苍岩山镇、测鱼镇
1-湘地税函[2002]60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02]60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函[2002]61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1%,并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已按原预征率征收入库的,应按政策规定办理清算后实行多退少补;此前未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可按新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切实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各地要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减为契机,全面清理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项目,认真核实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转让收入,严格按预征率征收到位,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及时进行清算。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征管,各地要利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优势,请他们及时提供转让方面的信息,并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协助把好关,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三、认真做好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工作。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普通标准住宅,各地应严格按湘地税函[1995]170号文件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对经审核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预征时可按预缴率减半预缴土地增值税,对未经审核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四、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管理。
各地要严格依法按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严禁擅自放宽政策或优惠照顾,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应按程序按权限报批减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略)xx地方税务局二○○二年九月九日发布部门:xx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2年09月09日实施日期:2002年09月09日(地方法规)*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告-娄政通〔2015〕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告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告娄政通〔2015〕7号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娄星区(含涟钢厂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调整为5个等级,即三级:16元/平方米;四级:12元/平方米;五级:8元/平方米;六级:6元/平方米;七级:4元/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税额标准见附件)。
其他县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湘财税〔2015〕21号文件批准的标准予以公布。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应按调整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纳税期限据实申报缴纳,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1.娄星区(含涟钢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表2.娄底经开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表娄底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日附件1娄星区(含涟钢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表土地等级单位税额征收范围三级16元/㎡新星路以西,新科街以北,接洛湛铁路(原娄邵铁路)以东至湘黔铁路以南、接新星路所包括的区域。
四级12元/㎡1、娄星北路以西沿涟水河以北、接涟滨西街至松易路沿涟钢厂区围墙至娄斗铁路,沿娄斗铁路以北至高丰路以东(城区西环线)接娄涟公路以南至涟水河、接洪冠街以南到娄星北路所包含的土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凤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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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凤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6﹞184号
【发文日期】2006-11-23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凤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凤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征收范围的的请示》(凤
政﹝2006﹞6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 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凤政﹝2006﹞66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23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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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桑植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1﹞148号
【发文日期】2001-12-19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桑植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及划分地段等级的请示》(桑
政﹝2001﹞4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同意你县扩大澧源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三、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四、征税范围同意按照你县桑政﹝2001﹞40号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五、调整方案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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