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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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官回避制度?()刑罚种类犯罪类型犯罪状态刑事辩护指南刑事诉讼死刑取保候审各罪辩护重要罪名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一、审判...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一、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权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法官回避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在司法官的实际行为中,为了避免司法公正的可能被质疑,司法机关依据某种规则,将某些案件另派给其他法官审理的法官行为制度。

简单来说,其实就是调转司法官审理案件。

法官回避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种重要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某一个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法官,出于人身、利益或者政治等原因,可能会给予有利于某一方的决定,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实践中,法官回避制度一般由原告担保人、原告、被告担保人、被告等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并由司法机关拟定生效。

法官回避制度关系到司法公正、公平,是解决涉案人员对该审判机关及其审判法官潜在情绪、偏见或势力影响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实现和维护正当秩序的重要措施。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也不得兼任律师。

2.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益冲突和偏见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司法考试答疑之法官法16条解析

司法考试答疑之法官法16条解析

;[问题]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不明白为什么院长和副院长出现两次?[解答]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规定法官的任职回避,主要是考虑到人民法院内部在人事管理等方面有着上下级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审判监督关系,对于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如果在同一人民法院、同一审判庭担任职务或者在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形成一种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可能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也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建设。

因此,为了保证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本条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同时在人民法院担任法律规定的有关职务。

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一)夫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的,即确立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人民法院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出台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答记者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过程如何?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颁布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已在本院及辖区法院陆续开展了思想动员和需任职回避人员的情况摸排工作,一些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官也已经做好了随时转岗的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任职回避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平稳、顺利地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密切关注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此项制度的工作动态及思想动向,一方面多次召开不同类型人员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法院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认识,帮助部分干警消除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顾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研究编撰了《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任职回避指导手册》,目前也已经同时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是怎样规定的?答: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共分六步推进:第一步是宣传动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干警认真学习任职回避规定原文及实施方案和指导手册。

第二步是个人申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在编人员都要在填报《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

第三步是审核公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步是汇总上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列出本院应回避人员名册并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步是提出申请,要求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统一填报《任职回避申请书》。

第六步是岗位调整,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干部下派、岗位交流等工作,分期分批地对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法官回避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环,旨在保障法官的公正、中立和公平,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涉及法官的利益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在审判相应案件时,如果本人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法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存在财产权益关系,法官应当回避。

这是因为法官的利益可能影响到其对案件的判断和决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法官回避可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其次,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涉及法官的人身关系。

法官在审理一些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案件时,也需要进行回避。

例如,如果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或者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婚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法官应当回避。

这是为了防止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决定时,出现利益偏袒、失去客观判断能力的情况,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再次,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涉及法官的其他关系。

法官也应当回避与任何案件当事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况。

例如,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形式的经济交往或者上下级关系等,有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决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也强调了法官的独立性,法官不应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维护司法独立,保持裁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最后,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强调了法官自觉回避的原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官有自觉回避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法官在审理某一案件时,如发现自己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情况,也应当自觉回避。

这是对法官的自律要求,并且也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总之,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这些规定保障了法官的公正、中立和公平,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官回避的原则和规定,旨在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司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和高效化。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官需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参与特定案件审理的制度。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和廉洁性。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官任职回避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本文将重点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首先,一般来说,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对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关的亲属、好友或者其他特定关系;对案件有偏见或者偏倚的情况;曾经参与过案件的调查、审理或者上诉过程;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牵连的情况等。

在这些情况出现时,法官应当主动向有关审批机构申请回避。

其次,法官的回避申请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比如,如果法官认为自己对案件当事人存在偏见,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示意信函。

这些证据和理由应当能够证明法官的回避是必要的,有助于确保公正审判和司法中立。

第三,对于法官回避的审批机构,一般为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

在审批法官回避申请时,这些机构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法官的回避请求、案件的特殊情况、公众对司法的期望等。

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回避申请,并做出合理的决定。

最后,当法官的回避申请被批准后,他们将不再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

这样可以确保案件的审判不受到法官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另外,法官回避也有助于防
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总之,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中立的重要制度。

它能够确保在相关情况下,法官不参与具有利益冲突或偏见的案件审理,从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在法官任职回避规定上进行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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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
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法官法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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