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绝对现场检查笔录
执法遇到当事人不配合应当如何处理

执法遇到当事人不配合应当如何处理执法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尤其是不配合取证的情形,在该情形下该如何处理呢?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但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执法人员应在询问笔录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队员签字。
不过,只有执法人员的签字作为证据,证明效力不是很高。
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能有见证人在场,并在笔录上签字,这样就大大提升了该份笔录的证明效力。
如当事人不愿接受调查,无法完成询问笔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无当事人陈述,可依靠旁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对其进行处罚。
旁证主要是依靠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证明。
一、证人证言采用调查笔录的形式固定证据。
对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的案件,证人证言尤为重要,该笔录应做的要比较详细、全面,以增强证明效力。
首先是证人的选取。
要对案件过程比较了解,或对该违法行为比较熟悉,如: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邻居、附近经营者、本店员工、顾客等。
证人的选取不局限于一个人,要多角度取得人证。
其次是证人证言笔录的要点。
对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产生的后果进行详细的叙述。
询问要围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展开,让相关证据得到相互应证,相互关联。
调查笔录应当和询问笔录一样,采用一问一答式。
二、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对当事人的违法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其证据效率最为直接。
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原则上有两名执法队员写明理由、签名即可,最好能邀请见证人在场作证并签名。
现场勘查应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以现场照片和现场平面图作为笔录的附件。
对于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的此类案件,现场照片应提高标准,建议不少于三到四张,通过不同角度的照片来全面反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一般来讲,一张远的全景,一张局部近景,一至二张侧面照片。
另外,在执法过程中携带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摄像也是取得高效率旁证的方法之一。
通过诸多旁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使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清楚的体现出来。
这样,即使当事人拒不配合,城管执法人员仍然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范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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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现场检查笔录》易产生的情况或问题
(1)重要内容漏记; (2)夹杂主观内容; (3)将询问笔录内容记入其中; (4)用语词意模糊不明确; (5)检查地点不具体; (6)数量未载明; (7)物品方位未载明; (8)书写格式不统一规范; (9)当事人签名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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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第五十五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 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 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9) 第0001号。
《规范》第五十六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 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 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 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 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 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全面体现执法人员执行力、约束力 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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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检查笔录》的类别
按不同的标准,《现场检查笔录》有不同 的分类。
①按文书性质: 《现场检查笔录》属监督类文书; ②按制作用途: 《现场检查笔录》属证据类文书; ③按制作方式: 《现场检查笔录》属笔录类文书; ④按文号及编号:《现场检查笔录》属无文号有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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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书写注意事项(二)
3、实质:语言精练通顺;条理清楚,描 述方位、状态、程度准确使用术语;符 合实体法要求:
①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②主要违法事实记录要准确、具体,客 观记载,不加入食品药品监督员的主观 分析判断,不使用模糊概念或形容语言; 应避免遗漏、重复和紊乱;
市场监管现场笔录制作处理技巧

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 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
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 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
四十一条“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抽样取证、采取先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
三是由受委托人签字。电话通知当事
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 人后,当事人可通过委托的受委托人(加
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 其身份证件)签名。根据《民法通则》第
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六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
这些对现场检查的规定较以往相比要求都 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
四是由其他人签名。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概率 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
相当高,但检查和记录还要进行,一旦遇 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
到当事人不在现场,过程的把握和最终签 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
要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情 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
况。在其他人签名时建议提取签名人身份 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
证件材料,也可通过拍照等方式取得。但 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要注意由其他人签名不适合实施行政强制 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 人公章,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怎么办

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怎么办如果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有极少数的公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的工作都极其的不配合,类似于每次发生了“城管”的事件以后,公民的态度都非常的偏激,一味的去谴责城管的做法,其实有的时候也应该反思一下可能是当事人各种不配合的态度,虽然这种做法非常欠妥,但也是有具体原因的。
就像下面介绍的这篇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
▲一、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怎么办?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
▲二、调查询问应坚持的原则及注意事项1、坚持合法性原则。
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药监部门在管辖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但在调查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在场,笔录交被调查人审阅确认并签名等等。
执法人员只有依法调查才能保证调查成果的质量,也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2、坚持实是求事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在调查询问和做笔录时应遵循实是求事原则,不能凭空捏造事实,对检查中获得的证据材料在调查询问和查证中加以鉴别和补充,去伪存真。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询问中的口供不论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必须加以重视。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政执法⼈员实施具体⾏政⾏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不是能事后补作;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政机关执法⼈员和⾏政相对⼈签名或者盖章。
关于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或刚刚发⽣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因此,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员限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
1、⾸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政执法⼈员实施具体⾏政⾏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不是能事后补作;2、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政机关执法⼈员和⾏政相对⼈签名或者盖章。
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签名或盖章。
⾏政相对⼈拒绝或不能签名或盖章时,如交通事故中当事⼈昏迷不醒⽆法签名,此时执法⼈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签名或盖章,为增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应当尽量有旁证⼈签名。
对于程序严重错误,影响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法庭应不予采认。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有的⾏政机关没有认识到当事⼈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法律意义,在当事⼈不愿意签名的情况下即放弃了要求当事⼈签名。
没有当事⼈签名的现场笔录是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为此,有必要为当事⼈设定“签名”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现场笔录负签名义务的不仅仅是⾏政管理相对⼈,也包括现场笔录的制作⼈。
任何⼀⽅不签名,都会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效⼒。
以上是对制作现场笔录的⼀般要求,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场笔录制作的要点1、当事⼈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2、场所的概况。
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为有关的物品、⼯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4、与违法⾏为有关的⼈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及其职⼯、帮⼯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5、检查⼈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6、当事⼈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为;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旁证⼈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
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一、用语的主观性。
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
主要有: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
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
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
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
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
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
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
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
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现就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的要素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1、现场检查要素:一要细致观察现场情况:假设执法人员到一家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在这家店涉嫌违法,至于具体是无照经营,还是卖假冒伪劣、甚至不正当竞争,就要看检查的发现了。
请不要急着进去,我们先看看这家店的门面.上面所有的文字及图形都可能是潜在的证据。
一般店门上有商标、服务内容的介绍、店的名称、招聘告示等内容。
如在店名里发现有连锁等字样,要记住进去后应该要求店主出示相关文件。
发现有招聘告示的,请留意它的内容特别是与时间有关的,这可能关系到店主无照经营的时间长短.走进店铺,首先应该观察里面有多少人,是什么身份,在做什么,再看货架上的商品陈列,有没有价格标签,对检查发现的情景尽量当场都要摄影取证,防止违法当事人抵赖,比如有的无照经营者会抵赖自己没有从事经营或者最近几个月已经不再经营了,这时就可以用顾客选购情景的照片来驳斥谎言。
另外,经销商品的生产日期、商品的价格标签等等都要在检查过程中留意,这些细节可能会成为决定当事人是否违法的关键。
二要精心收集书证:突击性的现场检查,往往能发现比较多的书面证据.尤其是账册,甚至是简单的流水帐都不能放过,记载有经营日期、收入情况的账册都是极为有力的证据。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不能作证据使用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不能作证据使用江西省乐安县工商局杨荣雄证据是行政执法中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调查、收集、运用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
证据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七种。
在执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会拒绝在制作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名。
对这种情况,我们一般在笔录上注明其原因并由在场人签名作证。
那么,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日前,在一起由查处“黑网吧”案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中,原告对我局庭审时出示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笔录提出质疑。
后来,虽有其他证据能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法院也认定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一审维持了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但是,对未经当事人签名的笔录,则认定不具合法性,判令该证据为无效证据。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这就是说,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检查笔录,可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后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却又作了这样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在《规定释义与适用》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制作现场笔录不仅要符合第一款的要求,而且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照特殊要求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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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定依据(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 部令第71号)(简称办法)。 《办法》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计六章53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 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 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 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 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 的姓名、职务等。
2018/10/5 10
小 结(一)
《现场检查笔录》是《规范》统一使用的 38种行政执法文书之一。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监督法律文书是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等的重要手段和具体体现,记 载的是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政执法活动记录,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反映执法监督水平, 是关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纠纷案件 成败的关键环节。正确使用,规范制作文书 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目前要注重的工作 之一。
【释义】本条款是关于监督检查记录的规定。 本规定是将食品安全监督系统化、制度 化的重要条件。有利于提高工作的责任心, 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道 德意识及“第一责任人”意识,也有利于保 证监督检查情况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理解】“检查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对食品经 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情况以及检查 结果所做的记录。
2018/10/5 7
《规范》第五十五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 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 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 第0001号。 《规范》第五十六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 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 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 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 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 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2018/10/5 11
小 结(二)
《现场检查笔录》属最常用的证据类法 律文书,是外部文书 。是在食品药品安全监 管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 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监督中对食品 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监测的客观记录。
201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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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案件调 查过程中的客观文字记录,用以固定现场状况,与 现场照相、录像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 相印证,是直接证明案件现场状况的书面凭证,是 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 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证据和定案的根据,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 之一,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
全面体现执法人员执行力、约束力 的基本素质
2018/10/5 13
三、《现场检查笔录》的类别
按不同的标准,《现场检查笔录》有不同 的分类。
①按文书性质: 《现场检查笔录》属监督类文书;
②按制作用途: 《现场检查笔录》属证据类文书;
③按制作方式: 《现场检查笔录》属笔录类文书; ④按文号及编号:《现场检查笔录》属无文号有编号 的文书。
2018/10/5 9
《规范》第六十条: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 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 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 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规范》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 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 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 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 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 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 实”并签名。
2018/10/5 8
《规范》第五十七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 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 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 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 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 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 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 +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 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 当事人的内容。
201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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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5 6
《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定依据(二)
《规范》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笔录,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 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 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 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 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 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示例
201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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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核心价 值观,切实加强执 行力、约束力、创 新力建设,努力打 造一支政治过硬、 思想过硬、业务过 硬、工作过硬、廉 洁过硬的食品药品 监管队伍。
2018/10/5 2
导
言
国家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 [2010]187号)文件(简称规范),已于2010 年5月6日正式执行。 《规范》共计四章64条。执法文书51种。 《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 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 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2018/10/5 3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法): 《法》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 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 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201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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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七十八条款的法律条款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