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几种情形
民法典中一人公司对外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公司对外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通常的公司都是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不会涉及到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但是⼀⼈公司是⼀种特殊的公司,那么有些⼈可能会疑惑,⼀⼈公司股东对外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公司股东对外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于公司⼈格独⽴,股东原则上并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的财产,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了。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存在有哪些价值
1、⼀⼈公司可使唯⼀投资者最⼤限度利⽤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化。
2、⼀⼈公司多为中⼩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
3、⼤规模公司借由转投资成⽴⼀⼈公司后,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
4、在家族企业设⽴⼀⼈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以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公司即须解散,因此可产⽣企业维持效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具有正⾯意义。
5、有利于⾼科技、⾼风险的新兴⾏业的发展。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有可能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于⾃⼰的财产,就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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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发,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发,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公司法中常见的几种责任形式。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区别,分别是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责任限制、法律依据和适合范围。
希翼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含义和特点。
引言概述: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公司法中常见的几种责任形式。
它们在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责任限制、法律依据和适合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的阐述。
正文内容:1. 责任范围1.1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限于其出资额。
一旦公司发生债务违约等情况,股东的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影响。
1.2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连带承担债务的。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违约等情况,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追偿。
1.3 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连带承担债务的。
与无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也是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责任承担方式2.1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不必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
2.2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需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追偿。
2.3 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需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追偿。
与无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股东之间也是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责任限制3.1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不会对个人财产造成影响。
3.2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的责任无限制,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影响。
3.3 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责任无限制,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影响。
与无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股东之间也是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

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引言概述: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是一种法律文件,旨在确保公司股东在公司面临债务违约或其他法律责任时,承担连带责任。
该承诺书在保护公司利益、维护股东权益以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内容和意义。
一、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基本概念和要求1.1 股东连带责任的定义:股东连带责任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面临债务违约时,承担与公司同等责任的法律义务。
1.2 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作用: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确保股东在公司面临债务违约时履行责任。
1.3 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要求: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应明确股东的身份、股权比例、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2.1 法律效力: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股东违约,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
2.2 适用范围: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适用于公司面临债务违约、破产清算、违法行为等情况下,股东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3 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内容和效力受到法律保护,股东无法通过单方面解除或减轻连带责任。
三、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重要性和优势3.1 维护公司利益: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确保了公司在面临债务违约时能够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3.2 促进股东合作: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要求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促进了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3.3 提升公司信誉: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存在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增强了公司与合作伙伴、金融机构等的合作信任。
四、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执行和终止4.1 执行程序:一旦股东违约,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连带责任,包括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
4.2 终止条件: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可以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下终止,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解除。
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研究|审判研究

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研究|审判研究展开全文笔者近期代理了系列合同纠纷案,在案件中采取了将所涉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均列为共同被告的诉讼策略,法院已做出判决不同程度支持了股东承担责任的主张,大大提高了后续执行可能性。
系列案件中,各个一人公司的情况存在很大差异,每个案件在认定股东应否承担责任时存在争议也有差别。
现予梳理办案经验,同时结合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分析探讨关于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及请求权基础《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是关于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专门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问题,第10条规定人格混同的“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相比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一般规则中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两个判断标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有财产独立一个标准,这是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重大事项由该一人股东直接决定,使得一人公司的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高度重合,无法再要求一人公司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意思。
也正是基于一人公司的这种特殊性,使得一人公司更容易受到其股东的操控,从而极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因此,相较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在于股东。
综上,《公司法》第63条并非针对一人公司股东设立的全新的法律责任类型,而是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项下,针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特殊的安排,只针对财产独立进行证明,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一人股东举证。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_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题

8、解散企业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63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10、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律师法》第18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
1、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
1、代理时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又称共同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共同承担债务。
其中,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共同订立合同、债权主张和债权保全的实施、侵权行为等。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
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追偿。
同时,责任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为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合同法对连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担连带债务。
当债务人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同时,债务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共同契约和连带保证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
最后,公司法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并以公司全部财产为基础履行。
当公司财产无法完全履行债务时,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了公司债务的履行。
总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使得当事人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并为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提供了依据。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又保障了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利益。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责任是分开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公司被注销的,股东的权利义务也就消失了。
那么,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的独⽴法⼈主体就像⼀层⾯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的追索。
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需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具体情形有如下⼏种:1.股东瑕疵出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
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资本抽逃或转移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如果股东出资后⼜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较常见的如: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财、物及业务等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个新公司,利⽤原公司的资产进⾏运作,使原公司形同空壳,⽽新公司却完全不承担原公司对外发⽣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抽⾛或抽逃后的注册资⾦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为公司丧失法⼈主体资格,股东应承担⽆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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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
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其实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东)
5)公司法第九十五条【发起人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其实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