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辩小结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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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善恶的标准是效果”四辩稿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效果”四辩稿

春融冬雪,相约赛场初见。

夏辞春光,相逢共展欢颜。

秋别夏日,相遇刀锋乍现。

冬临秋景,相知实属有缘。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四辩稿)-------2012级黄运茹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刚刚对方辩友所陈述的不可谓不精彩,但是美玉尚有瑕疵。

首先,您所说的“伪善”我方不敢苟同。

他做的是善行,而这种善行对社会产生了好的影响,有了一个倡导作用,为他人做出了一个好榜样。

这是一种积极的影响,达到了好的效果。

再说彭宇案,他行动在社会上的反响是好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从效果上来看这也是善的,而且这更直接更客观,又何必从动机来评价?对方二辩所说的没有参与,历史也没有参与,你不知道烧阿房宫的动机,但就历史的影响来看,可以从对以后的历史发展来判断善恶。

其次,对方四辩说我没看见打架所以不能判断,这不正说明了你需要看到打架的效果才能判断善恶么?而且评价是他人,群体,社会的评价,自我的评价是主观的臆断,不具有说服力,而当他人评价时是无法得知唯一而确定的动机的,效果是一个客观的事实,符合作为标准的基本条件。

最后,您方一辩在立论中说到动机的内隐性恰恰佐证了动机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唯一性。

下面我将再次重申我方观点。

首先,相对于动机的不确定性而言,效果以其特有的唯一性与准确性符合了作为标准最基本的条件。

动机是一件事结束后从整件事过程中推测的促使人做此事的念头。

当外界在评价某一件事时无法猜测人的动机,洞悉人的心理。

而效果作为一个事实,一个客观存在的时间发展的结果和影响具有可判别性与客观性。

同样的结果也许会对应着不同的动机,不同的想法也许会殊途同归。

因此,效果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更好也更具有说服力。

再者,用效果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也更具有现实的意义与影响。

效果不等于结果,它是某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和影响,因其自身的性质提倡更多的人仿效或引以为戒,且我们评价善恶不完全通过结果,同时也通过其对社会,群体,大众等所产生的各种影响。

善是顺理,给他人带来安乐,恶为违理,给他人造成苦楚。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辩词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辩词

1请问对方辩友;对于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不顾消费者死活把违禁添加剂过量加入饮料的做法,对方辩友觉得是善是恶呢?
2那么对方辩友是基于什么标准做出判断的呢? (肯定回答效果)
3我明白对方辩友的意思了
⑴是恶的;那么对于这样的做法使得饮料拥有更好的口感和色泽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并创造了可观的经济价值这样好的效果对方辩友如何解释呢?对方怎么能以偏概全呢?对方肯定就多面性进行论述
那我就说对方辩友是怎么就这两方面做出具体的权衡而得出是恶的的结论的呢?如果对方对方辩友不能准确的回答我是否就说明以你们的标准是不能明确的就善恶作出判断呢?
⑵是善的;对方辩友居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广大人民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判断实在令在座的各位评委和观众心寒哪!
4张思德为救战友尝百草的故事家喻户晓,在他死后毛主席为他题字“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在于什么呢?
5目的显然在于倡导大家向他学习,那么毛主席为什么题词说为人民服务这个动机而不是张思德的种种事迹呢(?)
显然是因为从动机出发更能够劝人向善,促进整个社会道德的发展。

以此做为善恶的评价标准更能产生大的趋势
6当孩子不小心做错了事我们会说没关系只要努力就好,对方辩友觉得这样教导孩子是否合理呢?
①合理;对啊,我们教育孩子就是要给孩子善的动机,让他们知道即使有时效果不是那么理想也应该坚信,只要有善意的动机最后一定能创造出美好,动机才应该成为善恶的标准啊》》》》
②不合理;(应该知道对错,更利于发展)可是孩子好心努力做事,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没有成功你不给予鼓励,很可能会让孩子产生只有结果才是重要的,为了达到目的不折手段的错误思维,这与以动机为标准相比显然不具有引人向善的作用啊!所以动机更适合。

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谢谢主席。

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对方辩友,你们好。

今天的辩题中,我方的观点是: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首先,我想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动机是引起和维持个体的活动,并促使个体活动朝向某一目标前进的内部动力;效果指由动机引发的行为产生的结果。

行为是兼具动机与效果的,即行为的存在是今天辩题有效的前提,没有行为的动机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我方认为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依据在于:以动机作为标准能抓住行为的本质,更全面的判断行为的善恶倾向。

动机本身即行为的本质,是行为的产生基础和原因,它引发了行为,也决定了行为的方向。

也许在行动过程中会因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使行为效果与预期有所偏差,但行为的性质是否因此发生根本改变?助人是善,致人死是恶,路人为救助而扶起摔倒老人,老人却因心脏承受不住突然扶起而身亡,扶人行为在此是否就由善转恶?侵略是恶,助人发展是善,近代西方列强在华烧杀抢掠,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觉醒,侵略行径是否在此便由恶成善?显然,以上都是对事情的片面判断。

正如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对杀人行为明确分成“故意”、“过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类型,正如现代司法中极重视对动机的考量,判断行为的善恶绝不能仅看效果,而应当考察行为的全过程。

其中,考量动机尤为重要,因为动机是明确的、可把握的和即时的。

作为标准的事物必须具有可测性。

同为判断的参考因素,动机却能够作为评判标准,正是因为动机的可把握性和即时性满足了可测的条件,而效果则不然。

例如2009年,海南省屯昌县安海医院一患者在肺部肿瘤切除手术成功后突发胸腔内大出血,时任外科主任紧急中跳过“双方签字”、“交叉配型”程序,违规调用全科室血液库存,救命于一线。

挽救生命,这一动机是确定的,也无疑是善的,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抢救行动自然是善的。

但此动机引发的行为可能会有两个效果,一是万幸救回、皆大欢喜,二是酿成医疗事故,医生身败名裂。

假使以效果作为标准,同一动机引发的同一行为岂不是既善又恶、难以令人信服?再如罗马尼亚女子艾德里安为分割财产多次与其富翁丈夫离婚复婚,从效果来看有人认为两人之间自始至终你情我愿,女子行为非恶,有人又认为女子为利益欺骗他人情感,是恶。

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主席,评委以及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今天很高兴能与对方辩友来探讨关于行为善恶的标准问题。

首先开篇明义。

我们把符合道德的行为称着为善,即不符合道德的行为叫做恶。

此处的动机是指由特定需求引起的并产生行为的特殊心理需求,所谓效果,是指动机所引起的行为产生的现象。

从动机和效果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为的存在是我们谈论善恶的前提。

马克思说过:思想指引行为。

故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理由如下:第一: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内在本质。

本质更能反映特性,动机作为标准更具有根源性,即符合作为标准的条件。

如果以效果为标准将会只会过分重视现象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本质,因而我们将无法透过现象看本质,就如汶川地震时,大量的志愿民众拥入灾区,造成了交通堵塞,这个从效果上来看,我们只能断定他们带来了麻烦,但从动机上来看很明显就是善意的行为,难道我们要指责这群志愿同胞,那么灾后的复兴工作又有谁会去做,因此只有透过这个交通堵塞的表象才能看到善意的本质啊!第二.动机贯穿和指导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效果。

动机能明确地指引我们去从事社会活动,指导善事或恶事的形成。

但得强调的一点是当客观环境占据主导时,此刻的效果是不能用来判断这种行为,因为道德评判的不是客观条件而是人。

对方辩友必须明确的是动机由始至终,一则成分比重大,二则动机是效果产生得前提,基础性强,指导行为从而产生效果。

第三:以动机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有利于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

05年感动中国的魏青刚屡次奋不顾身地跳入大海救溺水妇女,但妇女还是因途中抢救不及时而丧失,之所以获此殊荣,就是因为他不懈救人的动机,而非因不理想的结果而将他拒之于感动中国的门外。

这能给社会大众以榜样,有利于构建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

社会之所以存在着欺瞒,诈骗,偷盗等不良行为的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好的动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综上所述,我们坚持认为: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一辩定稿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一辩定稿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动机反方辩词》谢谢主席(致谢),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感谢正方的精彩陈词,按正方观点单单以效果论来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我认为存在这样的纰漏: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

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难道我们能以此结果来评价医生的行为是恶的吗?另外,我们再从动机和效果的定来看,可以得出行为的存在是我们谈论善恶的前提。

马克思也说过:思想指导行为。

所以,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

原因有三:首先,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来看。

行为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指出“动机对人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

动机对行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机引起行为的发生。

二是动机维持某一行为的延续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既定目标,可以说动机贯穿和指导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效果。

因此可以说动机是行为的起点和价值归宿。

评价行为善恶应一动机为标准。

其次,从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来看。

我方做两点阐述:一,从某种程度上说,动机是行为实质,效果是行为表象。

行为者所理想的效果是对动机的完满实现。

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那就是行为由于受到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的制约进而导致了事与愿违的效果。

例如汶川地震时,因前往灾区的群众过多而造成的交通拥堵。

此时若仅仅以效果为评价标准,只看其表,不究其里,去指责这群志愿同胞,那么灾后的复兴工作又有谁会去做,显然即不合情也不合理。

二,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确定性,动机在构成善恶的三大要素动机、行为、结果中,引导性尤为突出;而结果则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观测到的,而且结果的产生还受到不少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行为的出发点----动机才是可以确定的,可以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动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

行为善恶:行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在的活动。

标准:1衡量事物的准则。

2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

“评价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他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

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

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

(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

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

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

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

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好的动机,是善的动机.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

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医生的行为仍应被视为善的。

我们来讨论那位与歹徒谈判的记者的行为。

从动机上来看,我们大致可以确定其动机是善的,他冒着危险与歹徒谈判,是为了解救孩子,这一点基本上是明显的(当然,或许他还有其他目的)。

从效果上看,孩子却仍被杀害了。

但是孩子的死亡与他有必然的关系么?他面对的是一个疯狂而丧失理智的歹徒,没有人敢预料歹徒在什么时候会把孩子杀死,即使是专业谈判人员前来也不一定做到。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辩题: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正方:动机反方:效果一辩陈词中,正方一辩首先提出动机是符合评价标准的特点的。

然后用哲学思想去说明动机与行为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并说明主观思想和个人能力不足的矛盾。

反方一辩先反驳了对方,透过现象看本质的不确定性。

同时因为效果可视可感知,而动机不可知,所以无法作为判断标准。

引出法律这个概念。

提出行为本身与目的无关。

双方的一辩稿的立论都围绕中心多面展开,但同时都有不合理之处,给了对方抓住漏洞的可能,而且与后面辩手的观点有冲突,以至于前后产生了矛盾。

攻辩阶段是二辩对二辩,三辩对三遍。

首先正方二辩提问,行为本身与人行为是否可以区分。

反方二辩的回答确立己方观点,但是却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回答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随后正方提出的过失杀人、蓄意杀人和正当防卫的问题个人感觉很不错,但因时间问题没能回答。

反方二辩在攻辩中提出京杭大运河和高调慈善的问题,因其双重性矛盾性成了交锋点,对主体不同所以评价不同,另外还提出了反方一辩稿中法律问题与命题的不相关性。

在后来的比赛中也一直贯穿。

正方三辩提出好心办坏事的例子,反方没有正面反驳而是直接冠之为恶,显然并不合理。

然后又是提出无法通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观点,双方就执着于哲学问题了。

反方三辩则提出看到利害确定善恶是一个标准。

正方则说善恶是人性化的等等。

进行了模糊化处理,感觉有点乱。

然后反方又提出环境对动机的影响云云。

个人感觉反方攻辩中相对弱势一些。

攻辩小结里比较精彩,首先反方四辩回答了关于过失杀人的那个例子,又引出法律概念等等,虽然这个法律问题可能并不恰当,但的确有助于解决当时的麻烦。

随后正方四辩就提出了法律与道德不等价,善恶与利害不等价,这个感觉很切要点。

不过他提到的行为的本质是有善恶的我就比较不认同。

自由辩论双方都有一个问题就是耗时太久了。

正方二辩以及反方三辩这个问题尤其严重。

另外反方三辩的语言修饰词过多。

至于自由辩论的内容有点乱,尤其是有些问题上为了辩论感觉连自身价值观都改变了,简直是人性磨灭,比如政府形象工程、侠客问题。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效果还是动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效果还是动机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今天的观点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效果。

先来明确以下几个定义:行为。

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是一种从外在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已经发生的活动。

善恶,一般而言,善指顺理,恶指违理。

善恶的区别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解析,在新的时代,判断善恶的标准是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和时代的进步,是否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

标准,《辞海》告诉我们它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特点。

效果,是指行为的结果和影响。

接下来,我方将从理论、实践、价值三个层面一一论述。

从理论上说,动机指人行动的主观愿望,而效果指人实践的客观结果和影响。

动机具有主观性,效果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这与“标准”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特点相一致。

只有同一属性的事物才能更准确的相互衡量,我方将在接下来的辩论中对这点进行解释。

从实践角度看,用效果评价行为善恶具有可行性。

行为所导致的效果能够清晰地为人们所看见,从而做出正确判断。

而动机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即便行动者告诉你他的动机是什么,也不一定真实。

并且,用效果评价善恶具有全面性。

效果包括结果和影响。

结果是行为的直接后果,影响则包括了社会影响、个人影响等等。

评价者在评价行为的善恶时应该同时看到行为的结果和影响。

在价值层面,用效果来评价行为善恶具有可倡导性和约束性。

我方今天真诚的希望,所有人都能怀抱着好的动机来做事,但是动机却往往被行动者用来为自己的错误开脱。

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说“我本意并非如此”来为自己找借口,从而不愿意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我们今天说要用效果来评价行为善恶,就是呼吁每个人都勇敢地担负起自己行为的责任,并产生约束性。

因此,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而不是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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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辩小结
首先对方辩友刚一直在强调一个概念,就是行为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动机是主观意思,实际上对方是在偷换概念,你的逻辑是在行为事件中客观存在是主体,而主观意识只是客体,这个大前提是没有错的,你方又论证动机是主观意识,效果是客观存在,这个小前提也是没有错的,所以,您方得出效果是主体,动机是客体。

但是这就好比说世界上最聪明的是人,而我是人,所以,能得出我是世界上最聪明的?对方辩友错就错在不在同一个环境下进行比较,我们要比较的是行为的动机与行为的效果,那么,按对方逻辑在这个环境下的主观事实有两个,一个是行为本身,一个是效果,是不是说明这个时候就出现两个主体了呢?
其次,您方又提出一个这样的概念,动机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我们无从知晓,所以它具有不确定性。

那好举个例子,我拿起瓶子喝水,按对方逻辑他觉得我们推不出我喝水的动机是纯粹口渴还是为了缓解紧张情绪。

那我们就用对方逻辑去推,我们可以看到,喝水是个行为,但是谁能确定在喝了水后,它的效果究竟是消除了我的口渴还是缓解了我的紧张?显然这是推不出效果来的啊,还请您告诉我们如何用您方逻辑得出您方的结论。

上述问题希望对方辩友接下来能够正面回答我们。

首先,我们今天的辩题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所以,我们今天比较动机与效果,必然是两者都具备了的条件下才具有可比性。

而对方辩友似乎一直以来都忽视了我们这个大前提啊。

我们都知道,今天的辩题实际是一个非A既B的问题。

如果按您方思路,效果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也就说,我们评判行为时,可以完全不用考虑行为发生的前提,看效果可以搞定一切。

如果成立,那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是也应该判定为恶,还请对方辩友给我们解释清楚。

其次,您方举了很多出于善的动机却出现了坏的效果的例子。

乍一看,确实好像佐证您方观点,其实只是在混淆视听。

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您方的错误性与我方正确性,1,在于您方把坏的结果完全等同于恶,那我出于善的动机想帮老师擦黑板,却不小心弄坏了它,效果是坏的,按照你方逻辑完全可以证明我这是个不折不扣的恶行啊,实际上能么? ,2,在于您方忽视了一个动机前提,什么是动机前提,举个例子,抢劫和通过劳动赚钱的动机都是为了治病救人,治病救人是善。

可是请对方辩友注意,抢劫这个行为本身是恶的,行为人产生治病救人动机的前提是他应当知道并且知道抢劫是恶的,在动机前提是恶的条件下,您又能怎么主观臆断其动机是善的呢,这个明显是动机不纯正啊。

再者,从您方所列举的例子中,我们也可以获取一个这样的信息,那就是动机都是尚不明确的,不能确定,所以我们以动机为标准,评判行为善恶是错误的。

但实际上,我们为什么会产生评判错误,是因为我们对动机产生了认识错误,而不是动机自身的问题。

就好比对方刚才举得那些例子,按您方逻辑,既然动机是无法确定,那您又是怎么能确定两个行为动机是相同或者不同呢,这不是犯了自相矛
盾的错误么。

实际某些动机之所以会被认识错误,只是暂时被认识错误,因为认识动机是一个需要探索的过程,但是我们不能因认识动机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就不去探索真实动机嘛
并且,动机是确定的这一观点其实辩题早就已经告诉我们了,我们今天讨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的前提必须是两者都是确定的才有比较的意义,不然请您方告诉我们怎么以一个不确定的前提推导一个确定的标准。

您方观点是用效果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有多么多么好,有多么多么正确,那好,我也来帮您方论证一下您方的正确性有多大。

药用的好可以救人,用的不好也可以害人,甲企图用毒药杀害乙,但是阴差阳错下却造成以毒攻毒的效果,乙不但没死,反而身体强健,按照对方论点,效果真真的是好啊,所以您方要告诉我们甲的行为是善的?显然,你方论点是不成立的,正如一个错误的前提如何推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动机具有不确定性,现在让我方告诉你,我们如何能确定动机,就说我们在比较故意还是过失杀人的时候,动机不同,作案工具也是不同的,杀人犯杀人会选择拿着扫把去杀人么,同样,动机不同,其行为体现也是不同啊,杀人犯会选择伤害被害人要害部位还是说,我戳你手指,让你流血流尽而死呢。

这难道不足以证明动机是可以完全可以被确定的么?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我方观点,
请问是否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根据效果判断行为善恶呢?
是,
那我们都知道砒霜是毒药,错把面粉当砒霜用于害人,效果是没有人员伤亡,请对方用您方观点评判一下他的善恶,
不是,感谢您方支持我方观点,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一个非A既B的问题,所以您是想告诉我们效果并不能作为评判标准么,因为它正如您所说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适用。

动机是不是是效果发生的前提?
常言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动机是种子,效果是果子,那请您论证,善花是如何开出恶果的?
哎,您方逻辑很强大啊,这就好比白人父母,通过自己的基因生出黑人小孩来了啊。

您也知道善花开不出恶果,那您方的动机是恶,行为是善的状况又是怎么得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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