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免疫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免疫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养殖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宠物等。
第三条免疫目标(一)建立高水平的免疫屏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二)提高动物群体的免疫力,减少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三)保障动物及人类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免疫种类根据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流行状况和防控需要,确定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
第五条免疫程序(一)制定免疫计划:根据全国疫病监测数据和防控需要,制定年度免疫计划,明确免疫病种、疫苗种类、免疫接种时间、免疫范围等;(二)发放疫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疫苗的采购、分发和供应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安全;(三)免疫接种:养殖户按照免疫计划和要求,对养殖动物进行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四)免疫监测: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免疫屏障的形成情况,及时调整免疫策略。
第六条免疫证明(一)养殖户应当保存免疫接种证明,作为动物产品交易、屠宰、运输的依据;(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殖户提供免疫接种证明服务,确保免疫证明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七条疫苗管理和使用(一)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疫苗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二)养殖户应当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疫苗,不得擅自更换疫苗种类、剂量、接种方法等;(三)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
第八条防疫措施(一)养殖户应当做好养殖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疫病的传播;(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户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能力;(三)发现疑似疫病病例,养殖户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第九条法律责任(一)养殖户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兽医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免疫接种、监测、证明等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疫苗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防疫措施规定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动物免疫制度

动物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牲畜感染病和传染病防范工作、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卫生消毒制度1、饲养场周围及场内要保持清洁、干净的环境,及时清理污水、杂物及畜禽排泄物。
2、对饲养场周围、场内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和生活区必须坚持按消毒规程进行消毒,对养殖小区指定密封发酵的粪便表面进行定期消毒。
3、饲养场的大门口和畜(禽)栏舍入口设消毒池,必须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
4、场内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栏舍要经过消毒。
5、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的路线行走。
进栏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6、每批畜(禽)调入前或调出后,场地和栏舍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和熏蒸消毒。
7、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
8、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9、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10、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动物免疫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
不得擅自使用。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公道科学用药观念,不乱花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动物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牲畜感染病和传染病防范工作、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3、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精品文档交流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为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动物防疫网络,实行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凡进入动物产地收购、贩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到当地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登记报检,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合格证明后,方可进入产地收购、贩运动物及产品。凡无免疫耳标和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买卖和运输,对违反动物产地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饲养场的大门口和畜(禽)栏舍入口设消毒池,必需留意定期更换消毒液。4、场内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栏舍要经过消毒。
动物免疫制度

动物免疫制度动物免疫制度是指动物体内对抗病原体的生理和免疫系统。
动物免疫制度是动物体内最重要的生命机制之一,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动物免受外界病原体的侵害,维持其健康和生存。
动物免疫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先天性免疫和获得性免疫。
先天性免疫是指在动物出生时已具备的抗病能力,它由生理屏障、非特异性免疫机制和某些激活物质共同组成。
生理屏障包括皮肤、黏膜和消化道等,它们可以阻止病原体的侵入。
非特异性免疫机制主要是指酶、抗菌肽和巨噬细胞等防御细胞,它们可以直接杀死或中和病原体。
某些激活物质,则可以促进免疫细胞的活化和炎症反应的发生。
获得性免疫是指在动物受到病原体感染或疫苗免疫后,通过免疫细胞的识别和适应性免疫应答机制,产生对特定病原体的免疫能力。
适应性免疫由两个主要分支组成: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
细胞免疫主要由T细胞负责,它们可以识别和杀死受感染的细胞,从而控制病原体的扩散。
体液免疫则主要由B细胞负责,它们可以产生抗体来中和病原体并促进其清除。
动物免疫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帮助动物抵御病原体的侵害,还可以减轻疾病对动物的损害和死亡风险。
因此,科学家和兽医师们经常研究和探索免疫制度的机制和调控途径,以提高动物的免疫能力。
免疫制度的发展也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环境因素、营养状况、年龄和基因等都可以影响动物的免疫功能。
例如,环境污染、紫外线辐射和恶劣气候都可能削弱动物的免疫力。
而充足的营养和适当的运动则可以增强免疫功能。
另外,动物的年龄和基因也会对免疫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老年动物由于免疫功能衰退,容易受到感染。
而基因突变则可能导致免疫反应的异常和免疫性疾病的发生。
在现代兽医学中,免疫制度的研究和应用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人们发现,通过疫苗接种和适当的养护管理,可以有效增强动物的免疫能力。
例如,许多常见的宠物疾病,如犬瘟热和犬细小病毒感染,在疫苗接种后可以得到很好的控制和预防。
此外,一些免疫调节剂和免疫增强剂的应用,也为疾病治疗和免疫功能改善提供了新的途径。
动物免疫制度范例(4篇)

动物免疫制度范例第一部分:概述 (500字)1.1 简介动物免疫制度是指针对动物疾病预防和控制的一套规章制度。
免疫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动物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食品安全,并且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
本模板旨在提供一个充分细致的动物免疫制度模板,以供参考和应用。
1.2 免疫制度的重要性免疫制度是预防动物疾病的关键措施之一。
通过加强免疫预防,可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动物疾病的传播,保护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免疫制度也是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保障。
1.3 制度目标(1) 提高畜牧业动物种养水平和经济效益;(2) 减少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3) 加强动物免疫工作的组织和管理;(4) 确保动物产品的安全和质量;(5) 提高动物保健水平,减少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第二部分:制度内容 (____字)2.1 动物免疫管理责任(1) 制定免疫制度并确保其严格执行;(2) 负责指导和监督畜牧业从业人员的免疫工作;(3) 对动物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负有法定责任;(4) 定期评估和更新动物免疫制度。
2.2 动物免疫预防工作(1) 开展动物疫苗接种工作,确保畜禽动物免疫力;(2) 建立动物疫苗配送网络,保证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3) 制定免疫接种计划,按时组织免疫接种工作;(4) 加强对动物疫苗的质量控制和检测。
2.3 动物免疫监测与报告(1) 实施动物免疫监测,了解本地区动物疫情并及时发现动物疾病的爆发;(2) 加强兽医职业人员的培训和质量检验,提高动物疫情监测水平;(3) 设立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确保动物疫情的及时上报和信息共享;(4) 建立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
2.4 动物防疫检疫工作(1) 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进出口实施严格检疫措施;(2) 制定动物防疫检疫制度,保护国内动物种群的健康;(3) 加强对动物疫病疫情流行区域的监测和隔离措施;(4) 对违反动物防疫检疫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动物免疫制度

动物免疫制度动物免疫制度是指动物身体自身对抗各种外界入侵病原体的自我防御机制,是由免疫细胞、免疫因子以及体液组成的免疫系统的组成。
下面就来详细了解动物免疫制度。
一、基础概念1. 免疫:是指个体遭受病原微生物或异体抗原等攻击时,通过一系列的复杂生物学反应,制造抗体或产生细胞因子,来抵御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各种病原体。
2. 免疫系统:是指机体内对抗外来入侵物质的防御体系,由细胞、组织、器官及分子组成,包括先天性免疫和获得性免疫。
3. 免疫缺陷病:是指由于先天和后天原因导致免疫系统功能不全的疾病,如严重细胞减少症、严重复合免疫缺陷症等。
二、免疫机制1. 先天性免疫:是指动物具有的天生的免疫反应机制,包括皮肤、粘膜以及体液等。
当动物的身体受到入侵,身体会立刻启动先天免疫反应机制,尽可能快地反击。
2. 获得性免疫:是指动物在遇到特定抗原后,通过抗体、细胞免疫等方式获得的免疫反应,也称为适应性免疫。
获得性免疫反应受到机体记忆性功能的支配,具有高度选择性、特异性和记忆性,可以有效防御各种病原微生物。
三、免疫组成1. 免疫细胞:是指跨过体内外界界限的较小的细胞,包括T淋巴细胞、B淋巴细胞、巨噬细胞、嗜酸粒细胞、嗜碱粒细胞、树突状细胞等。
2. 免疫因子:是指由免疫系统产生的分子,包括细胞因子、免疫球蛋白、亚单位以及其它细胞激活因子等。
免疫因子可通过激活、抑制和协同调节等方式,调节免疫细胞功能。
3. 免疫器官:是指动物体内的含有特异和非特异性免疫细胞和组织的器官,包括脾、淋巴结、骨骼、肝、骨髓、胸腺等。
四、免疫反应1. 免疫系统启动:当人体遭受外界入侵病原物质时,机体需要启动免疫系统以进行自我防御。
在先天免疫接触到病原体的情况下,机体很快启动获得性免疫机制。
2. 免疫记忆:在第一次接触病原体的时候,机体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来产生特异性抗体,但在再次遭受同一种病原体侵袭时,机体就可以通过记忆性机制迅速产生相应的特异性抗体,这种现象被称为免疫记忆。
动物免疫制度

动物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牲畜感染病和传染病防范工作、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4、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卫生消毒制度1、饲养场周围及场内要保持清洁、干净的环境,及时清理污水、杂物及畜禽排泄物;2、对饲养场周围、场内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和生活区必须坚持按消毒规程进行消毒,对养殖小区指定密封发酵的粪便表面进行定期消毒;3、饲养场的大门口和畜禽栏舍入口设消毒池,必须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4、场内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栏舍要经过消毒;5、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的路线行走;进栏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6、每批畜禽调入前或调出后,场地和栏舍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和熏蒸消毒;7、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8、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9、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10、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兽药使用登记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疫情报告制度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畜禽标识制度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3、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生猪养殖代码;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为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动物防疫网络,实行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凡进入动物产地收购、贩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到当地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登记报检,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合格证明后,方可进入产地收购、贩运动物及产品;凡无免疫耳标和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买卖和运输,对违反动物产地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动物免疫制度(6篇)

动物免疫制度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畜禽标识制度一、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二、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____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三、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四、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五、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____天内加施畜禽标识;____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____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六、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八、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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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牲畜感染病和传染病防范工作、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卫生消毒制度
1、饲养场周围及场内要保持清洁、干净的环境,及时清理污水、杂物及畜禽排泄物。
2、对饲养场周围、场内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和生活区必须坚持按消毒规程进行消毒,对养殖小区指定密封发酵的粪便表面进行定期消毒。
3、饲养场的大门口和畜(禽)栏舍入口设消毒池,必须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
4、场内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栏舍要经过消毒。
5、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的路线行走。
进栏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6、每批畜(禽)调入前或调出后,场地和栏舍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和熏蒸消毒。
7、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
8、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9、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10、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兽药使用登记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3、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为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动物防疫网络,实行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
凡进入动物产地收购、贩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到当地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登记报检,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合格证明后,方可进入产地收购、贩运动物及产品。
凡无免疫耳标和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买卖和运输,对违反动物产地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