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违约金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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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而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作为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约束机制,对于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公平性起着关键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也逐渐受到重视。

在之前的法律规定中,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明确,导致了一些劳动合同纠纷难以处理。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我国不断完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和调控。

本文旨在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基本概念、演变历程、存在问题、影响因素以及完善建议,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其执行的因素,提出完善的建议,从而促进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

通过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演变过程,揭示其中的规律性和逻辑性,为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借鉴国际经验,探讨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实施效果,保障劳动者和雇主的合法权益。

研究还将分析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执行的现状,归纳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为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规范化和规范化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1.3 研究意义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其中研究目的是为了解释这一制度的演变过程,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而研究意义则在于通过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劳动法制的完善与发展,有效保障劳工权益。

了解影响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执行的因素也有利于企业和劳工双方更好地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通过本研究还可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理论指导,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建议,对于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Economics2016届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学生姓名:所在学院:专业:学号:指导教师:成绩:2016年4 月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重要的一项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市场交易非常频繁,国际贸易体量巨大,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诚实守信原则、效率原则及公平原则,因此,准确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十分重大。

本文首先会介绍一个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真实案例,接着会介绍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及判决理由,最后主要从三个点去深入剖析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

具体说来,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介绍。

第二部分,介绍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及判决理由。

第三部分,进行法理评析。

此部分也分为四个小的部分,首先是预期违约的含义和法律救济方式,其次是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存在的问题以及本文提出的建议。

关键词: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法律救济目录一、案情介绍 (1)二、法院判决及判决理由 (1)三、法理评析 (2)(一)预期违约的含义 (3)(二)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3)1、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4)2、默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4)(三)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存在的问题 (5)1、缺乏专门的预期违约制度 (5)2、预期违约的构成过于粗化 (6)3、预期违约的救济途径不足 (7)(四)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8)1、设立专门的预期违约制度 (8)2、细化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8)3、明确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途径 (10)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一、案情介绍2014年江苏省某市服装加工公司和某纺织公司于2月8日签订了一份2万匹的布料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纺织公司应该在3月30日前将2万匹布料全部进入某商业仓库中。

合同中没有对付款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规定了纺织公司向服装加工公司提供仓库开具的入库单,并以此为依据请求付款。

我国现行违约金制度解析与完善

我国现行违约金制度解析与完善
20 0 9( 会科 学版 ) 社
J u n l fHe e Un v r i f ce c n c n l g ( o il ce c s o r a b i o i e st o in ea d Te h oo y S ca in e ) y S S
制度 , 在理论 和 实践 上都 有着 积极 的意义 。


违约 金制 度在 我 国的立 法沿 革
违约 金制 度诞生 于 大陆法 系 的源头 罗马法 时
代, 至今 已有 上 千 年 的历 史 。 由于 违 约 金具 有 简 便易 行 、 预先确 定性 的特 点 , 其逐 渐在 民商 事交 使 易 中成 为一种 最 常 见 的违 约 救 济 方 式 。我 国《 合
合 中国 国情 , 又顺 应 国 际商 事 发 展 趋 势 的违 约 金
J n 2 0 u .0 9
Vo19 N O . .2
第 9卷第 2期
文章 编号 :6 1 6 3 2 0 )2— 0 3—0 1 7 —1 5 (0 9 0 0 5 5
我 国现 行 违 约 金 制 度 解 析 与 完 善
王 晨 付 朝 阳 ,
(. 1 河北科技 大 学 科研 处 , 北 石 家庄 河 00 1 ; 5 0 8
Absr c : t ug he s e il r ii ns o i i a e m a s ha e be n d ne i c i n 1 f ta t Alho h t p ca p ov so f lqu d t d da ge v e o n Se to o 4 Chi asCo r c w ,t e pr v son ft e c dii nsofis a plc ton,c l u a i n s a a dsa he n ' nt a t La h o ii s o h on to t p ia i a c l to t nd r nd t d t r i n he a e e m ni g t mou fc m pe a i n a em o e v gu nto o ns to r r a e,wh c fe t he a pl a i hi r il . i h a f c st p i ton oft sa tc e c On t e b s so a di g t e l g sa i e h s o y ofpe a t y t m n Chi de e t n t e c r e e a t h a i fc r n h e il tv i t r n ly s s e i na, f c si h u r ntd f ul s t m v e oi t d ou ,a h p ia l i c p e f lq da e a g s pr vii s a he ys e ha e be n p n e t nd t e a plc b e prn i l s o i ui t d d ma e o son nd t i r v me t t y t m a e b e ic s d i h s p pe . mp o e n he s s e h v e n d s us e n t i a r Ke r s:i i a e ma s;a lc b e p i i e ;lga e l to y wo d lqu d t d da ge pp ia l rncpl s e lr gu a i n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大专法律学论文案例题目(3篇)

大专法律学论文案例题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现象也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分析;完善建议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将一处房产出租给丁公司,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

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丁公司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改变房屋结构的违约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分析1. 违约行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完善建议: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的上限等,以便在发生违约时,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依据。

(二)案例二分析1. 违约行为: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

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一、我国法律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合同法》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将合同的违约责任单列一章。

并将违约金作为责任方式之一加以规定。

《合同法》较之以前的合同法的违约金制度有了相当大的改变。

1、《合同法》确立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合同法》继承了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的立法思想,确立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并行规定,互为代替,明确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调整违约金数额的目的也是与违约实际损失基本相当。

2、《合同法》仍承认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关于该问题,虽然《合同法》保持了沉默。

但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

只要该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属有效。

二、我国违约金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从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金制定的具体规定来看,过于笼统、简单,在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给具体审理的法官带来较大困难。

1、《合同法》第113条的”预见规则”为违约提供了条件该条文的”但书”部分就是本文所称的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预见规则”。

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时,是以守约方为标准还是以违约方为标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果以守约方为标准,则守约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都应得到赔偿。

如果以违约方标准,则赔偿是有限度的。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前半部分是以守约方为标准,后半部分的”但书”是以违约方为标准。

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守约方违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不能全部得到赔偿,而是受”预见规则”限制,等于是让守约方分担违约方的部分违约后果,这种对损失进行分配的思想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外,现实世界中要遇见到损失的具体数额是相当困难的,对于预见程度的界定似乎只能具有形式意义。

因此,违约方可以很方便的主张损失是其无法预见的而免除责任,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2、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的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掌握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立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制度是为了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而设立的。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的意义、应用范围以及操作指南,并探讨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违约金制度的意义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促使双方履行合同:违约金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处罚手段,可以有效地促使双方履行合同。

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从而强化双方履行合同的动力。

这有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和合同双方的诚信。

2.维护合同稳定性: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违约金制度可以起到维护合同稳定性的作用。

一方面,劳动者在考虑是否解除合同或违约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从而避免轻易解除合同或违约。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或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时,也可以通过违约金的规定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3.公平合理的约束和救济措施: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可以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更加谨慎。

同时,违约金的规定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救济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追求违约金的支付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范围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避免劳动者轻易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避免滥用解除合同权利,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追究违约责任:当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可以作为受害方的一种救济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违约金制度的操作指南违约金制度的设定和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违约程度、合同价值、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浅析合同中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

浅析合同中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摘要]违约金制度历来受到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的重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4条、116条对违约金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关于违约金性质、功能及适用等问题,规定得较为笼统;有关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适用范围、调整标准等,学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甚至对于何为惩罚性违约金的定义学界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文章试图在违约金的框架体系中对惩罚性违约金制度进行基本范畴界定,对比较法中有关惩罚性违约金进行研究,并且梳理我国惩罚性违约金的概况,以期理清惩罚性违约金制度适用中的模糊认识,提出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适用的建议。

[关键词]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一、惩罚性违约金的基本概念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并不排斥惩罚性违约救济,也未将清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区别开来。

英美法系从近代开始对惩罚性违约金进行限制并且最终将其排斥出合法的合同救济之外。

目前我国合同法的违约金制度贯彻“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

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虽然是例外,但加强对惩罚性违约金的研究极具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存在惩罚性违约金,并且对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标准比较支持“责任并行说”。

理由有二:第一,“责任并行说”有助于实现惩罚性违约金的功能。

惩罚性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其对当事人具有威吓作用,从而促使当事人信守合同,为此,惩罚性违约金必须具有当事人事先约定性和确定性。

由于违约所产生的损失是不确定的,所以“损失比较说”不具有确定性这一特点。

第二,“责任并行说”有助于明晰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

“损失比较说”中违约金的数额具体要比实际损失高多少才能界定其惩罚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责任并行说”只要当事人有并用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的意思则可界定这种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

所以采责任并行说可以明晰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浅议违约金制度

惩 罚 性违 约金 为例外 的 做 法 。但是 法 国
则 在 立法 上 却仅 规定 了赔 偿性 违约 金 , 没 有规定惩 罚性违 约金 。
就 “ 同因一 方 违约 而解 除 时合 同 的效 合 力 具体 是 什 么 ”这一 问题 一 直都 是追 随 德 国 。采 用 “ 立 主义 ”。但 是 《 国 对 德
应 当履 行 债 务 。可 见 我 国合 同法 1 4 条 1 的规 定 如果 严格 按 照 大陆 法 系的 区分标
准进 行 判断 ,那么 它 的前 两款 的规 定是
额 的对 比 关系 来判 断某 个 违 约金 约定 是
否是 惩 罚性 的 。所 以 ,在 司 法实 践 中法 官要 通过 合 同 的解 释来 确 定合 同违 约金
则不 同 于大 陆 法系 ,它时 常是 根 据 违约
我 国 现行 合 同法 对违 约 责任 的 规定 主要 是 1 4 。该 条第 一款 规 定 :当事 条 1
开 阔 ,我慢 慢 地认 识 到 在我 国无论 是 理
论 界还 是 实务 界 ,对于 违 约金 的 性 质 ,
这 一 最 重 要 最 基 本 的 问题 还 没 有 弄 清
学者 都是 这 样认 为的 而且 司 法 实践 中也
是 这 么做 的 。 而且 两 大法 系 对于 惩 罚 性 违 约金 的态度并 不一样 。

实 践 中 产 生 的问题
由于传 统 上把 违 约 金分 为 赔偿 性 和 惩 罚 性两 种 ,因此 ,我 国也 走 了大 众 路
这 些 问题 弄个 清 楚 ,我 想 我们 需 要 帮助 违 约金 清 理 门户 ,把那 些 本是 经 过技 术 处理 的损 害赔 偿 剥 去违 约 金 的外衣 。 同 时 。严 格依 据 大 陆 法 系的标 准 来 判 断 当 事人 的 约定 是 不 是违 约 金 约定 ,只有 这

浅议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浅议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摘要: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现阶段劳动合同违约金中已经成为劳动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做了统一的规定,对于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近期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热点事件层出不穷,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混乱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做了统一的规定,笔者就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违约责任,它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①所谓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就是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对违约方的制裁和对守约方的赔偿。

由于劳动法中存在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分,劳动合同一旦适用违约金,就极易被强势主体所滥用,如果不管违约金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依照约定给予赔偿对于依靠工资生存的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这种严重的不平等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事先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才能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到实质的平等。

所以劳动合同违约金具有其特有的法律性质。

(1)担保属性。

在我国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其作用主要是担保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违约金完全属于补偿性质,对拟违约方而言没有通过违约获得额外利益,相反会对自己的信誉带来损害时,拟违约方在权衡利弊后会选择履行合同。

(2)补偿性。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期望主要为了得到便捷效率的损害赔偿,以避免事后计算损失的麻烦及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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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为确 保履 行 契约 , 承诺 在 不 履 行 之 场 合 , 付 一 支
3 德 国法 .
协 议责 任 的 范 畴 ) 度 的 形 成 , 其 功 能 发 挥 的 空 制 将
间推 至顶 峰 。此 时的违 约金 契约 主要是 作 为债 的担 保 加 以确立 的 , 而 随着 强 制 履行 在裁 判 手 续 上 的 然 完善 , 罗马 法 中违 约罚 金 所 具 有 的 事 实上 强 制 履 行 债 务 的功能 便削 弱 了 , 在 作 为 损 害赔 偿 预定 的意 而
12 6 1 2 3条 规 定 了 违 约 金 条 款 。 该 法 典 第 2 到 3 12 6 2 条规 定 : 违 约 金 条 款 是 指 , 约 的 一 方 当 事 “ 契
违 约金 的惩 罚 性 在 《 国 民法 典 》 体 现 得 更 德 中 加 明显 , 并 不 能 否 认 违 约 金 的赔 偿 性 。《 国 民 但 德 法典 》 3 9条 规 定 : 债 务 人 就其 不 履 行 或 以不 适 第 3 “


违约 金制 度发展 历 程
约金条 款 是对债 权 人 因主债 务不 履行 所受 到 的损 害 赔 偿 的补偿 , 果 合 同 表 明 违 约 金 仅 仅 是 对 “ 延 如 迟 履 行 ” 害赔 偿 的 预 定 , 非 违 约 方 在 请 求 了违 约 损 则
( ) 陆法 系 一 大
第 2 5卷 第 4期
20





报 ( 科 版 ) 社
V 12 o4 o.5N .
Al . 0 9 i 20 e
o r a f N r i a I si t fW a e n e v n v a d Hv r ee ti P we ( o i lS in e u n lo o t Ch n n tt e o trCo s r a c n d o lc rc o r S ca ce c ) h u
有 改变 违约 金数 额 的权利 的。但是 这 最终 导致 了合 同的不 公平 、 公正 现象 的 出现 , 而 激化成 为 社会 不 进 问题 。1 8 9 5年 , 国立 法 机 构 修改 了第 112条 之 法 5 规定 , 在 原约 定 的 数额 明显 过 高或 过 低 时 , 官 即“ 法 可 以 甚 至 得 依 职 权 减 少 或 增 加 此 种 违 约 金 之 数 额。 ”该法 12 1条 规 定 : 法 官 在 合 同得 到部 分 履 3 “ 行 的情 况下 , 以相 应 调 整 违 约 金 的数 额 。 可 ”此 后 , 该规 定 沿用 至今 。从 法 条上 分析 , 国法 中 的违 约 法 金 的担 保功 能 即惩 罚 性 功 能 由 强变 弱 , 而赔 偿 性 功 能则 逐 渐增 强 , 最终形 成 了这 样一 种格 局 。
— — 一 奠 , 一叁 — ,

要 : 违 约 金 制 度 在 诞 生 之 初 便 在 合 同 实务 中扮 演 着 重要 的 角 色 , 而 关 于 违 约金 的 争 论 至 今 依 然 存 在 。 本 文 然 通 过 对 违 约 金 制 度 的发 展 历 程 、 约 金 的 性 质 及 我 国 违 约 金 制 度 的现 状 进 行 探 析 , 出 完善 我 国违 约 金 违 提 制度的建议 , 以期 能有 助 于 完善 我 国 的 违 约金 制 度 , 证 交 易 安 全 , 进 经 济发 展 。 保 促
义 上 , 重要 性 日益 彰显 。 其
2 法 国法 .
追 根溯 源 , 约金 制度 起 源于 罗马 法 , 是在 近 违 但
现代 的 民 法 中 , 违 约 金 制 度 最 早 作 出规 定 的 是 对
《 国 民法 典 》 法 。法 国 民 法 典 在 第 11 2条 以及 第 5
论 我 国违 约 金 制 度 的完 善
周 海 岭
( 南 科 技 学 院 , 南 新 乡 4 30 ) 河 河 5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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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 马 法 .

般认 为 大陆 法系 的违 约金可 追溯 至传 统 的罗
金 之后 , 可请 求 本来 债 务 的 履行 。 从 法 条 的规 定 仍 ”
我们可 以看 出 , 国民法 典 将 违 约 金 定 性 为 强制 债 法
马法 中 的 p e a 即 由 当事 人 约定 的罚 金 , 由债 务 on , 是 人 在其 不适 当 的 时期 履 行 其 债 务 时支 付 的。 … ” 这一针 对私 犯适 用 的责 任被 引入 契 约 领 域 后 , 挥 发 了其本 身 巨大 的 作用 , 有利 于保 证 债 务 的 履 行 。而 “ 罚金 要式 口约 ” 又称 违 约 金 契 约 , 契 约 当事 人 ( 是 为避免 繁重 的举 证 责 任 而选 用 的一 种 赔 偿 方式 , 属
务 履行 的性 质 和损 害 填 补 之 性 质 , 即违 约 金 既有 惩 罚 性又 有补 偿性 。《 国 民法 典 》 112条 规定 当 法 第 5
事 人约 定 的违 约金 的数 额不 得变 更 。该条 的规 定 引
起 了立 法论 上对 他 的批判 , 字 面上解 释 , 官是没 按 法
关 键 词 : 违 约 金 ; 偿 性 ; 罚 性 ; 额 补 惩 限 中图 分 类 号 : D 4 8 F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 4 4 ( 0 9 O 一 O 3 — 0 0 8 4 4 2 0 )4 14 3
定 数额 的违约金 的条款 。 法 典第 1 2 ” 9条 规定 : 违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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