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补偿及设施迁移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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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大政办发 [2010] 1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完善征地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补偿名称" 补偿类别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房屋 " 楼房平方米 1200 捣制房平方米 1000 一等房:(1)钢筋混凝土屋顶;(2)基础和墙体由毛石、砖、水泥砂浆砌筑;(3)有地梁、圈梁、和承重梁;(4)外墙粘大政办发[2010] 1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完善征地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0] 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补偿标准为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时动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指导补偿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有共性、较普遍的项目。

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可在该指导价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标准;对本补偿标准未能覆盖的补偿项目,可进行补充、完善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超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补偿项目范围的,可参照功能和结构相近项目予以补偿;无法参照或因特殊原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补偿标准。

三、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当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市国土房屋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本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枣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枣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枣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枣庄市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对于因施工活动而损坏或影响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是指地面上的植被、地面覆盖物、道路、广场、人行道、绿化带等各种形式的地面覆盖物和附着物。

在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往往会涉及到对地面附着物的损坏和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补偿范围。

地面附着物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因施工活动导致地面植被受损或死亡的补偿;2. 因施工活动导致地面覆盖物(如砖石、瓷砖、水泥等)破损或损坏的补偿;3. 因施工活动导致道路、广场、人行道等地面结构受损或损坏的补偿;4. 因施工活动导致绿化带、草坪、花坛等地面景观受损或破坏的补偿;5. 其他因施工活动导致地面附着物受到损害或影响的补偿。

二、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损失评估,对受损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确定损失的具体范围和程度;2. 补偿方式,根据损失评估结果,确定合理的补偿方式,包括修复、更换、赔偿等;3. 补偿金额,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和补偿方式,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4. 补偿责任,明确施工方对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责任,并确定补偿的具体责任主体。

三、补偿原则。

在确定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确保受损地面附着物得到充分补偿;2. 依法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补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 环保补偿,补偿标准应当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鼓励采取生态友好的修复和补偿方式;4. 协商补偿,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5. 公开透明,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偿行为的公开和透明。

四、补偿管理。

为了有效实施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需要建立健全的补偿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制定补偿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地面附着物补偿的具体规定和标准,明确补偿的范围、标准、程序等;2. 设立监督机制,建立补偿行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补偿标准的滥用和不当行为;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4. 健全投诉渠道,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5. 加强法律监管,加强对地面附着物补偿行为的法律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苗圃地苗木密度标准执行DB/410000 B61 001-87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
平均地径>3.5cm
3000
园林绿化树种及
花卉

平均胸径<3cm
3000
3cm≤平均胸径<4cm
4000
4cm≤平均胸径≤6cm
6000
平均胸径>6cm
8000
树木类
用村林
参照当时的木材市场价格,按材积计算后予以补偿

井深50米以下、砼井筒
8000

压水机
400
末级水渠

横截面1—1.5平方米
120
砖、石砌(含管道式)

横截面0.5—1平方米
90
砖、石砌(含管道式)

横截面0.5平方米以下
45
砖、石砌(含管道式)

水泥垄沟
30
地埋管

铁管
5—30
管径六分至四寸

塑料管
5—15

水泥管
参照水渠补偿
水泥工作面
立方米
平方米
土池+防渗
30
总价=单价×水面积
(此标准不包含增氧、投料设备和引、排水渠设施等配套设施)
平方米
防渗+护坡
40
平方米
砖彻+抹面+防渗
45
平方米
砖彻+磁砖+防渗
50
单体式棚体

玻璃温室
50000
不包含青苗费

节能温室
60000

普通温室
30000

小弓棚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嘉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3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苗补偿费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抢种的苗木、作物以及开挖鱼、鳖塘等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交地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地面附着设施补偿、苗木损失补偿和迁移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果园。

成片种植的果园,按每亩计算补偿。

新种果园(符合种植密度,下同)每亩补偿2000~3000元;种植满两年以上的果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盛产果园每亩补偿4500~6000元。

盛产葡萄原则上每亩补偿10000元以下,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按实际投入成本、迁移损失、设施补偿等综合估价。

零星种植的果树,按株计算补偿。

新种果苗每株补偿5~8元;盛产果树每株补偿70~100元。

(二)桑园。

成片种植桑园,按亩计算补偿。

新种桑园每亩补偿2000~3000元;盛产专业桑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

(三)其他树木。

农户房前屋后或沟房路边零星种植的树木按树的种类、种植时间、胸径大小等计算补偿,每株补偿30~80元。

(四)观赏性苗圃。

观赏性苗圃补偿费包括苗木损失费和迁移费。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3)44号)规定,市政府拟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可移植的经济作物、零星树木、木本花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2.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

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本通知未涵盖的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当年度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通知的,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三、不予补偿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淮政发(2011)104号)同时废止。

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2.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3.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注:1.青苗等产物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由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除并归其所有。

2.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附表2: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生长期N3年的,按砍伐补偿;1年S生长期<3年的按砍伐补偿标准的60%补偿;生长期<1年的,按移植补偿。

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各区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自1995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随着物价各项综合指数的上涨,征用土地中的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需相应调整。

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现制定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和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相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05年2月1日以前已获得批准的,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各远城区根据本区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可在执行本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国土局备案。

附件: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的补偿费标准一、各类青、鱼苗补偿标准1.蔬菜类2.棉、粮、油类:3.茶、桑、竹类4.果树及其他类5.树木类6.苗圃和花卉类7.养殖水面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1.粪窖2.坟墓3.猪圈、牛棚、厕所4.水井5.大棚、菜(鱼)棚三、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注:1、表中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2、如定额标准有变化,以当年行业定额标准为准。

附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的补偿费标准一、各类青、雨苗补偿标准1.蔬菜类:2.棉、粮、油类:3.茶、桑、竹类:4.果树及其它类:5.树木类:6.苗圃和花卉类:7.养殖水面:二、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1.粪窖2.坟墓:3.猪圈、牛棚、厕所:4.水井:5.大棚、菜(鱼)棚:三、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注:1、表中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精神,结合广元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对现正在执行的《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川府函〔2008〕90号)及拆迁住房安置办法作出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一)年产值确定方法征收耕地的年产值不低于各县(区)近3年上报市统计局核定的耕地年产值的平均数。

征收蔬菜地的年产值为各地相应年度征收耕地年产值的185%。

(二)青苗补偿标准征收耕地当季为小春农作物的,青苗费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45%;当季为大春农作物的,其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55%。

征收蔬菜地的为蔬菜地年产值的50%。

(三)地类和面积确定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报告为准。

蔬菜地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无公害蔬菜基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蔬菜组内常年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

二、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一)砖混结构(二)砖木结构(三)穿逗结构(四)土木结构(五)简易结构(六)拆迁房屋补偿相关说明:1、征收土地拆迁的房屋需要补偿的,其房屋必须具有合法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修新宅未按规定拆旧的,拟拆旧房不予补偿。

2、各类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经实地丈量后按以下方法计算:(1)层高2.5米(含2.5米) 以上的,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2)层高2米(含2米)至2.5米的,按80%计算;(3)层高1.5米(含1.5米)至2米的,按50%计算;(4)层高1米(含1米)至1.5米的,按30%计算;(5)层高低于1米的,按10%计算;(6)砖木、土木、穿逗、层高2.5米以下的木楼,按60%计算补偿面积;(7)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60%计算补偿面积,外楼梯按40%计算补偿面积。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固政规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固原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于2022年11月2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复之日起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征地安置补偿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完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固原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8日固原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原州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原州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表1-1 原州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1-2 原州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原州区林(果)类补偿标准。

表2-1 原州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原州区青苗补偿标准表3-1 原州区青苗补偿标准二、西吉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成果(一)西吉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表1-1 西吉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西吉县林(果)类补偿标准。

表2-1 西吉县林(果)类补偿标准(三)西吉县青苗补偿标准。

表3-1 西吉县青苗补偿标准三、隆德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成果(一)隆德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表1-1 隆德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隆德县林(果)类补偿标准。

表2-1 隆德县林(果)类补偿标准(三)隆德县青苗补偿标准。

表3-1 隆德县青苗补偿标准四、泾源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成果(一)泾源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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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及设施迁移费明细
门牌号: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名称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m) 乱石基砖墙高1-2m(m) 水泥地面(㎡) 花砖地面(㎡) 手压井(眼) 乔木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 3cm(棵) 乔木胸径5-10cm,松柏树3-6cm(棵) 乔木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棵) 乔木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 材料(棵) 果树幼龄期(区分树种)(棵) 果树初果期(区分树种)(棵) 果树盛果期(区分树种)(棵) 葡萄园盛果期(棵) 棚(㎡) 化粪池(m³) 地窨子(m³) 沼气池(m³)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计(元): 设施迁移费 名称 固定电话 有线 空调 宽带 太阳能热水器 设施迁移费总计(元): 补偿标准(元) 120 250 200 180 300 数量 补偿价值(元) 0 0 0 0 0 0 0 补偿标准(元) 数量 补偿价值(元)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产权人
被征收土地村民(签印):
办事处(签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村居(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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