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胜明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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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因履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

靳某因履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

靳某因履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元文,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一街36号583.委托代理人:王宏,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萍(系靳元文之妻),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靳元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明成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一街。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林,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维,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满族,该公司经理。

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一街3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旧房改造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36-2号。

上诉人靳元文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白云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常振明主审,审判员关云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宏、袁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春林、赵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一街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山公司)宿舍的居民,2000年4月6 日,矿山公司与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公司)签订联合改造开发住宅小区协议一份,协议规定双方共同开发矿山公司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一街的职工住宅小区,兴科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动拆迁、回迁、安置、开发、建筑管理和商品房销售。

后兴科公司将该项目全部转让给明成公司。

现原告已被回迁安置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一街36号583号的商品房。

另查,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一街旧房改造办公室系矿山公司与兴科公司共同组建的,负责凯翔一街的旧房改造工作。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旧改办与本纠纷有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旧改办给付20,000元超高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4年征地行政上上诉状

2024年征地行政上上诉状

征地行政上上诉状一、诉讼请求本案原告XXX,因不满XXXXXXXX(下文简称被告)对其房屋进行征地拆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现诉至贵法院,请求:1.宣告被告所作出的征地拆迁决定无效;2.要求被告依法进行征地补偿;3.向原告赔偿因被告非法征地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4.返还原告因被告非法征地所造成的合法投资及其产生的利润;5.向原告道歉并消除影响;6.其他本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原告XXX是北京市泰安路XX号楼的业主,该楼共有10余户居民。

2021年4月,原告所持有的房产被被告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关于将泰安路XX号楼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为依据,作为改造项目征收并拆迁,给原告造成不小的困扰。

原告经多方咨询了解得知,其房产坐落的区域并非棚户区,也不存在危房、违建等建筑,其并无被征收的合法事由,请求被告依法处理,但被告未能给出确凿的理由,而是以行政手段进行了征收。

针对被告的行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判决被驳回。

原告对一审的判决持异议,故向贵法院提交上诉状,希望能够得到公正裁决。

三、案件事实和法律理由1.关于原告的房产原告所持有的房产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周边商业集聚,人流量大,在当地属于建设繁荣的区域,并不存在改造的必要。

在此基础上,被告却以其名义对原告的房产进行了征收,并寻求在原告的房产位于的位置上建造棚户区。

在法律上,该行为构成了非法征地、侵犯了原告的财产、财产权、合法权益。

2.关于被告的行为被告在执行征收任务过程中,没有充分调查核实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向被征收人发放书面告知书,也没有在民主协商会议上作出承诺,从而侵犯了原告的好处,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和乡村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

3.请求判决基于上述原因,原告XXX请求贵法院宣布被告非法征地行为违法,要求其返还原告被夺取的财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

四、诉讼机关本案原告XXX聘请XXXXX律师事务所代为进行诉讼服务。

拆迁家庭纠纷合同模板

拆迁家庭纠纷合同模板

拆迁家庭纠纷合同模板
甲方:拆迁单位名称
乙方:拆迁户主姓名
丙方:拆迁调解委员会
鉴于甲方与乙方因拆迁事宜发生纠纷,经丙方协调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拆迁房屋及面积
1. 甲方同意对乙方拆迁房屋,并提供合理的拆迁补偿。

2. 拆迁的房屋为乙方所在地区的房产,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

二、拆迁补偿
1. 甲方将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款,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2. 拆迁补偿款将在签订本合同后的(具体时间)内支付给乙方。

三、安置安居房
1.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安置安居房,并保证其住房安全与舒适。

2. 安置安居房的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位于(具体地址)。

四、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若发生纠纷,应当由丙方进行调解,如无法调解,则交由法院处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以上为拆迁家庭纠纷合同内容,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合作解决问题,达成和解,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拆迁民事起诉状

拆迁民事起诉状

拆迁民事起诉状【案件名称】:拆迁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姓名:李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随机生成)住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被告】:姓名:XX拆迁办公室住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案由】:拆迁民事纠纷【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合法拆迁,并向原告支付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2.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事实与理由】:自XX年XX月起,被告XX拆迁办公室在未经与原告商议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未赋予合理的拆迁补偿。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事实一:原告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拥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

理由:原告在XX年XX月XX日购买该房屋,并依法办理了相关产权证明手续,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事实二: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未提前通知原告,擅自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X条的规定,拆迁单位在进行拆迁前应当提前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并与其商议确定拆迁补偿事项。

然而,被告在此次拆迁行为中没有提前通知原告,并未与原告商议确定拆迁补偿事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事实三: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X条的规定,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向被拆迁人支付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

然而,被告在此次拆迁行为中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拆迁补偿费用,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1. 原告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及购房合同副本;2. 相关证人证言;3. 拆迁通知书和商议记录的缺失证明;4. 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

【诉讼请求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合法拆迁,并向原告支付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

同时,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拆迁民事起诉状

拆迁民事起诉状

拆迁民事起诉状【案件名称】:拆迁民事起诉状【案件背景】: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本案涉及拆迁纠纷。

原告为某市某村的村民,被告为某市某拆迁办及相关责任单位。

原告因为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待遇,不满意拆迁补偿方案,故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起诉状正文】:原告:某市某村村民甲某被告:某市某拆迁办,某市某责任单位一、案件基本情况1. 原告甲某,身份证号码为**************,现居住于某市某村某栋某号。

2. 被告某市某拆迁办,地址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3. 被告某市某责任单位,地址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1. 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待遇原告甲某作为某市某村的村民,在被告某市某拆迁办的指导下,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依法提供了相关材料。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被告某市某拆迁办及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原告的房屋、土地等进行公正评估和合理补偿,造成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拆迁补偿方案不公正被告某市某拆迁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存在明显的不公正之处。

该方案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和权益,未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制定,导致原告在拆迁过程中遭受了不公平待遇。

3. 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某市某拆迁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在拆迁过程中,未经原告允许擅自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并未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原告的正当利益。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某市某拆迁办及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重新评估原告的房屋、土地等,制定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方案。

2. 判令被告某市某拆迁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对原告的房屋、土地等损失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 判令被告某市某拆迁办及相关责任单位赔偿原告因拆迁过程中受到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四、证据清单1. 原告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2. 拆迁协议和补偿方案:拆迁协议和补偿方案复印件;3. 相关证人证言:证人A、B的证言录音及相关证明材料;4. 拆迁评估报告:拆迁评估报告复印件;5. 其他相关证据:根据需要补充提供。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征拆法(3篇)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征拆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因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对该区域进行拆迁改造。

某街道共有居民500户,其中甲、乙、丙、丁四家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拆迁方产生纠纷,遂将拆迁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拆迁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区政府签订《城市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开发公司负责该区域的城市改造项目。

2. 开发公司与甲、乙、丙、丁四家居民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方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除,并对居民进行货币补偿。

3. 在拆迁过程中,甲、乙、丙、丁四家居民认为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要求提高补偿金额。

开发公司认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执行,拒绝提高补偿金额。

4. 甲、乙、丙、丁四家居民认为开发公司违反《拆迁补偿协议》,遂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按照提高后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及拆迁方是否违反《拆迁补偿协议》。

四、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丙、丁四家居民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拆迁补偿标准,法院认为,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本案中,甲、乙、丙、丁四家居民提出的提高补偿金额的请求,法院认为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按照提高后的补偿标准支付甲、乙、丙、丁四家居民的补偿款。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拆迁方与居民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拆迁补偿标准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房屋拆迁纠纷民事抗诉申诉书

房屋拆迁纠纷民事抗诉申诉书申诉人信息姓名:XXX联系电话:XXX住址:XXX申诉内容本人申诉拆迁公司对我房屋的强制拆迁,因为我的房子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没有影响拆迁公司原计划的拆迁工作。

事实背景我拥有一栋房子,位于拆迁公司计划拆除的区域。

由于没有得到正式的征收通知,我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房子已经被纳入拆迁范围。

之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拆迁公司对我的房子进行了强制拆迁,导致我无家可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在依法决定拆除房屋时,应当依法确定补偿费用和安置方式,依法公告,与房屋所有人、合法使用人等依法进行协商,并书面签订补偿协议。

”然而,在我的房屋被强制拆迁前,我并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拆迁补偿的通知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补偿应当合理、充分、及时。

当地人民政府发生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确定补偿标准和失地农民应享受的优抚待遇,并按照规定补偿并优抚失地农民。

”因此,拆迁公司应当依法通知我以及与我协商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但他们没有这样做。

在没有提供足够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他们没有任何合法的权力来强制拆迁我的房屋。

诉求基于以上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我希望法院能够:1.声明拆迁公司的强制拆迁行为是非法的,宣布其无效;2.宣布我对其拆迁行为提起的民事抗诉为有效;3.拆迁公司撤回对我的房屋的拆迁行为,并向我提供合理的补偿;4.拆迁公司向我公开道歉。

陈述人签名申诉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拆迁纠纷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拆迁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需对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进行拆迁,双方就房屋拆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拆迁范围及对象1. 拆迁范围:甲方本次拆迁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

2. 拆迁对象:乙方位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二、拆迁方式1. 甲方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进行拆迁。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程顺利进行。

三、拆迁补偿标准1. 甲方根据拆迁范围、拆迁对象及市场评估,对乙方房屋进行补偿。

2. 乙方房屋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元计算。

(2)附属设施:_________________,按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元计算。

(3)搬迁费:_________________元。

(4)临时安置费:_________________元。

(5)奖励费:_________________元。

四、补偿款支付方式1. 甲方在拆迁前向乙方支付房屋补偿款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作为预付款。

2. 甲方在拆迁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向乙方支付剩余补偿款。

3. 甲方在房屋拆除完毕后,一次性支付乙方房屋补偿款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

五、搬迁安置1.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

2. 甲方为乙方提供临时安置房,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租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元。

动迁拆迁补偿纠纷案例

动迁拆迁补偿纠纷案例案例标题:动迁拆迁补偿纠纷案例——保护农民权益的成功诉讼1.案情描述2010年3月,某城市政府决定对A市新区的一片村庄进行拆迁,以促进城市发展。

然而,这个拆迁计划引发了一系列补偿争议和农民群众的抗议。

2.事件经过及具体时间2.1拆迁通知(2010年3月15日)A市政府颁布了一份拆迁通知书,指示村民必须在6月30日前搬离并交出土地,以便进行城市建设。

2.2村民抗议(2010年4月1日)村民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于4月1日聚集在政府大楼前举行示威抗议活动。

他们要求政府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保障他们重新安置,并要求进行公平公正的谈判。

政府派遣工作人员进入村庄,开始拆除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这个过程中,很多村民家庭处于无家可归的状态,财产遭到破坏。

2.4补偿方案(2010年6月10日)政府发布了一份补偿方案,计划向每个村民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重新安置。

然而,很多村民认为补偿方案不公平,与他们在此地耕种多年所得到的利益相比明显不足。

3.法律分析农民群众对政府发布的补偿方案表示了异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必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和重新安置安居的机会。

然而,政府的补偿方案未能满足农民的合理需求,存在不公平现象。

4.律师的行动4.1案件接受(2010年6月15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村民的委托,并对案件进行立案。

律师及其团队进入村庄,与村民进行访谈,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并收集证据。

4.3起诉政府(2010年7月1日)律师事务所代表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重新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并保障村民的法律权益。

5.法庭审理5.1庭前调解(2010年8月15日)法院要求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政府拒绝了与农民进行谈判。

5.2程序性审判(2010年9月10日)法院进行了程序性审判,约定双方提交证据,并在下次庭审时对证据进行审查。

6.庭审结果与判决6.1双方辩论(2010年10月5日)庭审期间,双方围绕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拆迁民事起诉状

拆迁民事起诉状【案由】原告(姓名):XXX被告(姓名):XXX案由:拆迁民事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 被告即将住手拆迁行为,恢复原状;2. 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费用共计XXX元;3. 被告支付原告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XXX元;4. 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自XXXX年起,被告开始对原告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工作,原告与被告在拆迁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纠纷。

具体事实如下:1. 拆迁程序违法:被告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未提前通知原告,未征得原告的允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的规定。

2. 拆迁补偿不合理:被告未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未赋予原告合理的拆迁补偿。

根据拆迁条例,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搬迁费等,但被告未履行其义务。

3. 经济损失:由于被告的拆迁行为,原告不仅遭受了房屋被拆迁的损失,还造成为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在拆迁后需要重新购买住房,支付高额的搬迁费用,并且由于拆迁导致的不便和经济损失,原告需要得到相应的赔偿。

4. 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份拆迁协议,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为了原告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不合理,并给原告造成为了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在此诉讼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即将住手拆迁行为,恢复原状,并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用和经济损失。

【证据】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 拆迁通知书及相关函件:证明被告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未提前通知原告。

2. 拆迁补偿标准文件:证明被告未按照像关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拆迁补偿费用。

3. 购房合同、搬迁费用凭证等:证明原告因被告的拆迁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4. 拆迁协议及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以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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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胜明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胜明,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工人,住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16号。

委托代理人:魏广杰,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沈河区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号。

委托代理人:陈金山,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沈河区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沈河区顺通路4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邱贵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鸣,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东滨河路145号313
间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沈阳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8号甲。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区公安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4号。

法定代表人:曲月福,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山东堡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邴秀英,该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靳胜明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河区人民法院(2003)沈河民一房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志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进主审、代理审判员吕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靳胜明原住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平房两间,建筑40.8平方米,属直管公房。

1992年上诉人靳胜明被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危险房改造联建办公室动迁,动迁期间为2年零8个月,动迁确认人口为2辈3口人(靳胜明夫妻与1981年出生的男孩靳光宇)。

上诉人靳胜明领取了搬家费100元和18 个月的动迁补助费。

1995年11月7日,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危险房改造联建办公室出具书面材料,对上诉人靳胜明回迁房安排如下:1、今年安排一单间;2、1996年安排大双室。

第二天,给上诉人靳胜明开出了《住户迁出证》,注明:96年安置大双。

同年在该地16号5栋2单元6层3号给上诉人靳胜明安置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的单室住房,同年5月上诉人靳胜明交纳了该房增加面积款32000元,一家三口人并搬到该房实际居住。

1997年4月,被上诉人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时名称为辽宁省同兴房地产总公司沈阳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沈阳公司、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区公安分局签订了《联建协议书》,约定联建开发的17—19号三栋楼竣工后,被上诉人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分得动迁居民楼4500平方米,被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沈阳公司、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动迁户大双室16套,被上诉人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联建区域内居民的动迁安置工作。

1997年7月25日沈河区房产管理局与上诉人靳胜明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将上诉人靳胜明获得的回迁安置住房38建筑平方米通过房
改归其所有。

1999年9月,上诉人参加了三被上诉人组织的回迁住户登记,由于上诉人持有联建办公室安置正楼四层大双室的书面凭证,就未参加回迁摇号,亦未得到大双室的回迁安置。

2000 年1月27日,被上诉人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公司书面函告被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沈阳公司,请求协助解决上诉人回迁安置大双室问题,未果。

同年5月,上诉人靳胜明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置大双室住房。

沈河区法院判决被告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公司给原告靳胜明回迁安置大双室房屋一处,由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沈阳公司、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区公安分局承担连带责任,但未对原告靳胜明动迁补偿费问题予以处理。

2003年5月15日,原告靳胜明与被告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约定以货币方式对原告靳胜明予以安置,并已履行。

同年8月,靳胜明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拆迁补偿费及超期安置补偿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1995年11月7日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危险房改造联建办公室出具的书面材料、第二天给靳胜明开出的《住户迁出证》,1995年5月靳胜明交增加面积款32000元的《收款收据》,1997年4月辽宁省同兴房地产总公司沈阳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沈阳公司、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区公安分局签订的《联建协议书》,1997年7月25日沈河区房产管理局与靳胜明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2003年5月15日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靳胜明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并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系合法动迁户,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回迁安置义务,按照当时的动迁政策,被告应支付动迁补助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动迁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靳胜明动迁补助费6270元;二、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沈阳公司、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区公安分局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靳胜明、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的其他请求。

宣判后,靳胜明不服提起上诉。

主要理由是:超期回迁安置拆迁补偿费的计算,前期应按1988年实施的《沈阳市建设动迁安置条例》计算,后期应按1997年实施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计算》,并应给付经办回迁事宜的误工损失费。

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1995年就回迁安置了上诉人一家,其后不应再计算给付上诉人一家动迁补偿费。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区公安分局、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未答辩。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上诉人靳胜明一家三口于1992年动迁时,按当时拆迁政策,应回迁安置大双室住房。

1995年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上诉人以
32000元的价格又获得一处38建筑平方米的单室套回迁安置住房,上诉人一家三口并于同年搬到该房居住至今。

现上诉人以未按时回迁安置大双室住房为由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动迁补助费。

被上诉人辩称,1995年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已在拆迁期间解决了上诉人一家三口的住房问题,按当时的拆迁政策,由拆迁人安置被拆迁人拆迁期间住房的,不应再给付动迁补助费。

上诉人主张是自己花钱所买的房子用于拆迁期间居住,经查,该房不属商品房,属房产局经管的用于回迁安置被拆迁人的直管公房。

因上诉人主张缺乏事实和动迁法规、政策依据,故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靳胜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志福
审判员黄进
代理审判员吕丽
二0 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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