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8-61号文(财库)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专项债两书一案是什么3

地方专项债的两书一案一、债券实施方案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专项债券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券与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创新和丰富债券品种,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2018年各地方政府开始发行乡村振兴专项债、水资源配置工程专项债、教育项目专项债等新专项债品种。
专项债券申报项目必须有中介机构出具的“一案两书,即:《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财务评价报告书》和《项目法律意见书》。
二、债券实施方案需准备资料专项债券项目申请需提供的详细资料:发改立项手续、项目可研、项目土地手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办理情况需完备;项目简介、债券使用额度、偿债资金来源、项目投资规模及分年投资计划、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项目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信息、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本地区过去三年的政府性基金决算、过去三年相应的市场情况、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入库证明等资料。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申报流程目前,各地政府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阶段没有统一的流程。
泓创智胜根据财政部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司在大量项目实践中的经验,介绍专项债券申报流程,以供大家参考。
一、前期调研:项目单位对拟申报项目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在确认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开展项目可行性分析并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项目申报:将申报项目意向及计划书提交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审阅,本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政府实际资金需求,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其中有立项、可研及批复、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报告、“四证一书”等要件的项目优先考虑。
专项债详解

专项债一、概念(一)什么是专项债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
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二)专项债分类地方专项债又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
普通专项债券用途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项目、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脱贫攻坚等,仅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直接对应项目资产和收益,实现项目收益融资自求平衡。
项目收益专项债由于偿还来源来自项目收益,除土地储备专项债外,其他项目收益专项债的发行利率普遍高于普通地方专项债。
项目收益专项债较之普通专项债更为封闭、独立,项目收益专项债所对应的项目,必须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且能够完全覆盖还本付息的规模。
普通专项债的发行没那么严格。
如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其所对应的项目需要充分披露分年度融资计划、风险评估等,更加严格、细致、透明。
项目收益专项债也需严格遵守限额管理规定,但2017年的89号文与2018年的34号文均鼓励使用上一年度未使用限额组织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因此地方政府若欲积极利用去年未使用的限额,选择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的可能性更大。
同时,89号文为项目收益专项债提供了多一层保障,提升投资者积极性:还未实现收入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可在限额内发行新的专项债周转偿还本金,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二、历史沿革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8.14•【文号】财库〔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金融机构:为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现就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主管部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准备成熟一批发行一批。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科学安排今年后几个月特别是8、9月发行计划,加快发行进度。
今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券)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限制,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
二、提升专项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债券市场情况等因素,选择招标(含弹性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组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同期限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利率水平及二级市场地方债券估值等因素决定投标价格,地方财政部门不得以财政存款等对承销机构施加影响人为压价。
对于采用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地方债券发行定价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三、优化债券发行程序。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与发行场所协商地方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下同)发行时间,发行场所原则上应当按照“先商先得”的方式给予确认。
各发行场所要加强沟通,避免不同省份在同一时段窗口发行地方债券,防止集中扎堆发行;需财政部进行协调的,请及时与财政部联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5年4月2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
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头条 重磅突发!财库61号文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财政部首度正面明确:地方债可以“借新债、还旧债...

头条重磅突发!财库61号文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财政部首度正面明确:地方债可以“借新债、还旧债...共学PPP21天组队学习,你也加入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求,和2017年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安排相比,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也有一部分要求是财预[2018]34号文《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的重申与推进。
本文纲要一、2018年要求同2017年的变化二、2018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重点三、财库61号文全文划重点一、2018年要求同2017年的变化相比财库[2017]59号文《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据笔者的粗略比较,今年财政部的要求主要有如下18项变化:1.允许一个省份在同一时段发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点评:在2015年,财政部一度要求专项债券原则上不与同期限记账式国债、同期限一般债券在同一时段发行。
2017年文件中未提及相关要求,而今年特别提出“允许”。
2.针对以下三种情况,每季公开发行量可放宽至本地区全年规模的40%以内全年发债规模≤500亿元;置换债券计划发行量占比≥40%;项目建设时间窗口较少。
3.年内未发行规模小于100亿元的可一次性发掉。
4.明确指出地方财政部门不得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发行定价。
点评:原来只是规定“不得以任何非市场化方式干扰债券发行工作”。
这次61号文则是点明了禁止行为,同时指出如经查实存在前述情况的,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5.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开展公开发行一般债券的续发行工作,适当增加单只一般债券规模,提高流动性。
6.适当加大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集合发行力度。
点评:对于土储、收费公路、项目收益和棚改专项债券,财政部都规定既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7.单只募集额不足5亿元的债券,应积极研究采用公开承销方式发行,提高发行效率。
8.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9.可以不再设定单个承销团成员投标额上限。
(完整版)2018-61号文(财库)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完整版)2018-61号文(财库)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国债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务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为各地区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的规模上限,按照申请发债数与到期还本数孰低的原则确定。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政府债务或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每次发行具体安排。
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安排。
允许一个省份在同一时段发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三)对于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
全年发债规模不足500亿元(含500亿元,下同),或置换债券计划发行量占比大于40%(含40%),或项目建设时间窗口较少的地区,上述比例可以放宽至4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
如年内未发行规模不足100亿元,可选择一次性发行,不受上述进度比例限制。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置换债券发行和存量债务置换各项工作,确保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如期完成。
高校专项债券发行探究及对策建议

高校专项债券发行探究及对策建议高校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办学环境过程中,开始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而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发行高校专项债券,这能为高校缓解资金难题提供新方向、新思路,而且高校专项债券发行过程中,无论是成本还是风险都相对较低,目前被各大高校广为认可。
不过在高校专项债券发行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发行规模、信息披露、规范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因此,高校应当结合自身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优化债券发行管理的对策。
一、高校专项债券的内涵我国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的用于特定项目建设的政府债券,主要包括普通专项债和高校专项债。
高校专项债券归纳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范畴,并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
与一般的债券相比而言,高校债券未被计入政府财政赤字之中,因此,其便具有更高灵活性[1]。
高校基建以及各类教学设备和仪器配置中,高校专项债券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资金筹集,可有效减轻高校资金压力。
根据对各省份高校专项债券发行信息的梳理,可以发现(以省级高校为例),高校专项债券的发行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各高校根据自己的项目投资计划,综合考虑项目的利润和融资的收支平衡等因素,对未来一年的高校专项债券的资金需要进行合理的测算和建议,并准备好项目的实施计划,向教育厅提交。
第二,教育厅对各校专项债申请情况进行总结和审核,以高校建设发展规划、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投入为依据,并结合项目的收益和融资平衡等要素,对未来一年省高校专项债券的资金需要进行测算,并提交给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发行标准,对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并建立项目库。
项目甄选程序的特定要求包括:要求为公共院校,以省级重点院校为准,并得到教育厅和发改委的批准;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来源不少于20%;项目融资简单,无违规增债现象,对债券审批及发行的时间周期进行全面考量,要与项目资金需求相匹配,特定的项目,其需求可能会有所变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9•【文号】财库〔2020〕4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2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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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国债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务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为各地区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的规模上限,按照申请发债数与到期还本数孰低的原则确定。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政府债务或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每次发行具体安排。
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安排。
允许一个省份在同一时段发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三)对于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
全年发债规模不足500亿元(含500亿元,下同),或置换债券计划发行量占比大于40%(含40%),或项目建设时间窗口较少的地区,上述比例可以放宽至4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
如年内未发行规模不足100亿元,可选择一次性发行,不受上述进度比例限制。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置换债券发行和存量债务置换各项工作,确保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如期完成。
二、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强化市场化意识,严格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
对于采用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地方财政部门,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开展公开发行一般债券的续发行工作,适当增加单只一般债券规模,提高流动性。
对于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相关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合理搭配项目集合发债,适当加大集合发行力度。
对于单只债券募集额不足5亿元的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积极研究采用公开承销方式发行,提高发行效率。
(四)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鼓励各地加大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的力度。
(五)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充分征求承销团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科学设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技术参数,可以不再设定单个承销团成员投标额上限。
(六)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应当根据债券市场利率资金供求、债券信用状况等因素,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工作,科学设定投标标位。
对于采用串标等方式恶意扰乱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承销团成员,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三、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一)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
各地应当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
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债券,每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不再设定发行比例上限;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一般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债券规模。
(二)公开发行的普通专项债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
各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并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安排债券期限,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
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专项债券规模。
(三)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各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充分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
四、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机制(一)中国国债协会应当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自律规范,建立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评价体系,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
(二)对于一般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
对于专项债券,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
对于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积极与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等信息。
(三)财政部将研究制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信息披露最低披露要求,鼓励各地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不断丰富专项债券尤其是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内容。
五、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一)丰富投资者类型,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和个人,全面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吸引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
(三)各交易场所和市场服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现券交易、回购、质押安排,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流动性改善。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鼓励各类机构在回购交易中更多地接受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质押品。
(四)财政部将积极探索在商业银行柜台销售地方政府债券业务,便利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购买地方政府债券。
六、加强债券资金管理(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置换进度,对于已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
省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向市县财政部门转贷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支拨,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工作,制定完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相关制度,准确编制还本付息计划,提前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还本付息资金,切实维护政府信誉。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的,如债券到期时库款比较充裕,在严格保障财政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财政部门可使用库款垫付还本资金。
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
(四)各地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研究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提前偿还、分年偿还等不同形式的本金偿还工作,防范偿债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风险。
(五)各地应加快实现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与项目严格对应。
坚持以健全市场约束机制为导向,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管理。
债券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披露的项目信息执行,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水平(一)中央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业务技术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支持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发行系统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制度,合理设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工作流程,严格加强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发行服务水平。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
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发行现场应当有地方财政部门经办人、复核人各一人,在双人核对的基础上开展标书发送、中标确认等工作,严格防范操作风险。
采用承销方式(包括公开承销和定向承销,下同)发行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簿记管理人组织发行现场各项工作。
发行现场应当邀请审计或监察等非财政部门派出监督员,对发行现场人员、通讯、应急操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招标发行结束后,应当由发行人员负责人(不限行政级别)、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发行结果;承销发行结束后,应当由簿记管理人、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发行结果。
(三)支持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工作规范》,规范做好发行现场人员出入登记、通讯设备存放、发行现场无线电屏蔽、电话录音等工作,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有序开展。
八、加强债券发行组织领导(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2018年5月15日,向财政部上报全年债券发行总体安排,并不迟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向财政部上报下一季度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初步安排,财政部汇总各地发行初步安排后及时反馈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行安排的参考。
第二季度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初步安排于5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备案发行具体安排,财政部按照“先备案先得”的原则协调各地发行时间等发行安排。
各地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备案具体发行安排时,涉及公开发行置换债券提前置换以后年度到期政府债务的,应当附专员办出具的债权人同意提前置换的备案证明。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全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及当地专员办上报年度发行情况。
地方财政部门、支持部门、登记结算机构等如遇涉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重大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应当加强相关处室的协调沟通,做好额度分配、品种选择、期限搭配、债务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的衔接配合,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五)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充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人员配备,维持人员队伍基本稳定,加强对地方发债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督促相关工作人员主动学习,真正掌握政府债务管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熟悉债券金融等相关知识。
(六)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
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在严格将专项债券发行与项目一一对应的基础上,加快实现债券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偿债责任相匹配。
(七)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准备工作,提高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专业化程度。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