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出让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物流仓储调整为物流用地后完善用地手续的规则上会稿
土地出让过程中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

土地出让过程中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物流仓储用地土地用途分析
城市规划部门用地性质执行的是住建部批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该标准中对“物流仓储用地”的解释为“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土地出让中的土地用途分类执行的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该标准中的“仓储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属工业用地;另外该标准中的“批发零售用地”是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市场等”,属商业用地。
因此,由于两个部门分类标准的不同,使在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规划条件中的“物流仓储用地”国土部门既可以认定为工业用地(物资储备、中转等),又可以认定为商业用地(配送、批发、交易等)。
因此规划部门应对“物流仓储用地”进行细化说明,在规划条件中分别注明“物资储备、中转”用途和“配送、批发、交易”用途在该宗地中的比例,以便使国土部门能够确定该拟供应地块的用途属工业用地还是属商业用地。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则施细定的实管地供应理有关规工关于业科研用号〕? 3宁国土规〔2014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2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4(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
10%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国土规〔2014〕 3号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大闲置及开竣工违约项目用地处置力度,深入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全市建设项目用地出让,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净地”出让规定。
拟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宗地交付标准,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经营性用地管理(一)科学编制未来三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三年滚动方式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后两年出让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年度的出让计划,形成新一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三年计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
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会议审批制度。
纳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用地出让方案实行会议审批。
有序推进用地出让信息公开,多渠道公开用地出让信息。
三、工业产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一)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管控作用,完善园区产业配套。
城市更新五类合法用地详细介绍

拆除重 建类
用地改造为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 服务设施的
公有未出让用地
1
已办理转地补偿的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
5
地下商业 修正系数
1
1
1 5
备注 限定整体转让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一)城中村红线用地——①概念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特区内农村规划工作的通知(1986)》
3、《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土地权属情况划分: 1)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城中村用地; 4)旧屋村用地; 5)符合历叱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已办理房 地产权登记或已取得处理意见书的用地; 6)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用地
4、《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参不拆除重建类城 市更新工作指引》
5
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 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其住宅、商务公 寓功能部分(丌含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公
寓)按相应修正系数的80%测算
5
1、国有用地
(二)地价补缴
更新类 别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国有已批住宅、办公、商业等用地 改造为经营性用途的
适用地价标准 地上部分修正系数 1
国有已批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
1.国有 用地
包含城中 村红线用 地、非农 建设用地、 征地返还 用地
2.原集体经 济组织取 得确权用 地
原关外等特定 区域内早年已 经形成丏现状 仍为原农村旧 屋的集中区域 (特区内也适 用)
3.旧屋 村用地
6.其它经规 划国土部门 讣定和处理 的合法用地
合法用地
已完善手续的未签订征 转地协议或者已签订征 转地协议但未做补偿用 地等其他经处理或讣定 的合法用地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20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精准服务。
第三条市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项目管家”保障制度的组织建立、综合管理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管家”的人员选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询热线等载体,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创业创新、综合金融、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权益保护、法律咨询等多元化服务。
第五条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时公开有关内容信息,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广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制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国家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广东省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详见附件1,并可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方式、土地供应价格、用地申请报批、不动产登记转让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区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土地供应计划与用途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与用地保障)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广东省产业政策、广州市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服务民生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一)依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的规定,严格新供应工业用地产业准入和用地标准。
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
依据《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穗府〔2015〕14号)的规定,工业增量项目和扩大再生产项目不入产业园,原则上不安排用地。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一)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
各区(新区,下同)应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
项目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享受省“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落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备案制度,在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3.电子光盘(内含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图等内容)。
(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更新方向的审批依据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依据的通知》(深规土…2014‟228号)执行。
其中,法定图则未公示或不覆盖地区,可根据已批准的分区组团规划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参照《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深规土…2017‟214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一)》)第一点第(五)条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发展备用地的,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功能合理搭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更新方向。
发展备用地在已批法定图则中有备注用地发展导向功能的,可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更新方向;已批法定图则未备注用地发展导向功能的,如申请进行城市更新,具体程序参照《处理意见(一)》第一点第(五)条执行。
(三)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深规土告…2010‟16号),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五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