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配料表标识常见问题

食品配料表标识常见问题
食品配料表标识常见问题

食品配料表标示常见问题

食品配料表的标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造成困扰,食品580收集整理了部分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1水的标示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则不需要标示。

如:水需要标示的食品有:饮料、豆腐、湿河粉、冷冻饮品、馒头等。

水不需要标示的食品有:饼干、酥饼、膨化食品等。

2酶助剂的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3复合配料的标示

当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其中的食品添加剂符合GB 2760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无需标示。

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则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示。

再比如一个食品名称为盐焗鸡的产品,由于盐焗鸡料---- 没有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配料标示应为鸡、盐焗鸡料(食用盐、谷氨酸钠、玉米淀粉、沙姜)。

4阿斯巴甜的标示

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GB2760要求。

5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例如,粗麦包:配料:全麦粉、面粉、燕麦、白砂糖、白芝麻、花生、瓜子、椰丝、水、酵母、复配食品添加剂:泡打粉(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钙、玉米淀粉、焦磷酸二氢二钠、酒石酸钾)。

6名称的分格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别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上图中,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是配料中的一种,这样分开标注不合规范。

7配料的定量标示

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得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上图中,阿胶只在食品名称中出现,没有在标签中强调,阿胶的含量可以标,也可以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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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料一览表_docx

食品配料一览表--供大家查询是否有害参考 (本文内容主要收集于百度百科,仅供参考。) 麦芽糊精 也称水溶性糊精或酶法糊精。它是以各类淀粉作原料,经酶法工艺低程度控制水解转化,提纯,干燥而成。其原料是含淀粉质的玉米,大米等。也可以是精制淀粉,如玉米淀粉,小麦淀粉,木薯淀粉等。 1970年,Veberbacher 对麦芽糊精做出如下定义:以淀粉为原料,经控制水解DE 值在20%以下的产品称为麦芽糊精,以区别淀粉经热解反应生成的糊精产品。麦芽糊精的主要性状和水解率有直接关系,DE 值不仅表示水解程度,而且是掌握产品特性的重要指标。了解麦芽糊精系列产品DE 值和物性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正确选择应用各种麦芽糊精系列产品。 食品中“麦芽糊精”有何作用 首先要从碳水化合物说起。婴幼儿处于快速生长发育期,需要充足的能量满足基础代谢和生长发育,在这个阶段宝宝对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及其他各营养素的需要量比成人还要高。婴幼儿食品中最常见的碳水化合物有乳糖、蔗糖、麦芽糊精等,这些碳水化合物提供的能量没有差异。乳糖天然存在于哺乳动物的奶液中,它在肠道经过乳糖酶消化后吸收。肠道乳糖酶活性在婴儿时最强,随着年龄增加肠道乳糖酶活性有逐渐下降的趋势,再加上“乳糖不耐受”现象,因此针对较大儿童如1岁以上幼儿的配方奶粉岁以上幼儿的配方奶粉,,通常用麦芽糊精和蔗糖作为主要的碳水化合物来源主要的碳水化合物来源。。 蔗糖是一种双糖,在人体消化系统内经过消化液分解成为果糖和葡萄糖,经过小肠吸收,过量的蔗糖容易引起蛀牙,由于甜度高,蔗糖摄入过量容易养成宝宝偏爱甜食的坏习惯。 麦芽糊精和玉米糖浆类似,是一种没有味道的营养性多糖,具有许多独特的理化性能,如水溶性好、耐熬煮以及易于人体吸收等。这些特性使它在固体饮料,糖果、饼干、啤酒、婴儿食品、运动员饮料等多种食品加工和生产中得到应用。对婴幼儿营养中的提供能量而言,麦芽糊精与其他类型的碳水化合物并无优劣之分,是等价的。目前国外在食品中也添加麦芽糊精,改善营养配比,易消化吸收。麦芽糊精在配制功能奶粉,特别是无蔗糖奶粉、婴儿助长奶粉等中的作用已得到确认。 需要关注的是,幼儿饮食中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三大营养素提供的能量应遵循一定的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

最新整理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培训资料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卫计委: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更好地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政府信息。现将2008年以来原卫生部和我委公告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现已改称新食品原料)名单和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食品原料名单汇总如下。 一、2008年以来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 二、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食品原料名单 三、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四、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 一、2008年以来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 序 号 名称拉丁名/英文名备注1低聚木糖Xylo-oligosaccharide2008年12号公告 2透明质酸钠Sodium hyaluronate2008年12号公告 3叶黄素酯Lutein esters2008年12号公告 4L-阿拉伯糖L-Arabinose2008年12号公告 5短梗五加Acanthopanax sessiliflorus2008年12号公告 6库拉索芦荟 凝胶 Aloe vera gel2008年12号公告7低聚半乳糖Galacto-Oligosaccharides2008年20号公告 8水解蛋黄粉Hydrolyzate of egg yolk powder2008年20号公告 9异麦芽酮糖 醇 Isomaltitol2008年20号公告 10植物甾烷醇 酯Plant stanol ester2008年20号公告 2014年10号公告 11珠肽粉Globin peptide2008年20号公告 12蛹虫草Cordyceps militaris2009年3号公告 2014年10号公告 13菊粉Inulin 1.2009年5号公 告 2.增加菊芋来源14多聚果糖Polyfructose2009年5号公告15γ-氨基丁酸Gamma aminobutyric acid2009年12号公告 16初乳碱性蛋 白 Colostrum basic protein2009年12号公告17共轭亚油酸Conjugated linoleic acid2009年1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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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冋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岀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 “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 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 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 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盒包装,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 示内容。 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 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 姓名岗位部门得分 年月日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道题)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A.食品添加剂 B.食品污染 C.食品有害物质残留 D.农药残留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经营许可 D.无需取得许可 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6、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 ) 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7、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A.60度 B.70度 C.80度 D.100度 8、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A.实验室 B.食品检验机构 C.第三方检测机构 9、食用农产品销售时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

配料间管理制度(食品)

配料间管理制度 一、目的 明确配料间配料员工作职责,规范操作过程,确保生产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确保所配物料的品质和安全。 二、工作范围 2.1负责公司生产车间正式配方和新品试验用料的配制工作,根据生产任务单及时准确配料。 2.2确保生产线物料得到正常补充,不得出现影响生产进度的情况发生。 2.3负责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等的清点、筛选、清理工作。严禁过期、变质物料进入生产线;做好物料标识、标牌、分类存放,并做好防护措施。 2.4规范使用各种工器具开启物料包装,准确使用各类计量器具称取物料,并做好相关的配料记录; 2.5保证配料间环境卫生,各种物料标识正确,摆放整齐有序; 2.6做好配方的保密工作。 2.7确保电子称和其他设备都正常运转,发生故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2.8下班前必须将存放各物料的配料容器盖好盖子,并做好其它容器、工器具和台面等清洁工作。 三、工作职责 3.1 高清区域负责内配料间日常工作;低清区域负责外配料间日常工作。 3.2对原辅料的感官和外包装等外观有建议权。 3.3对配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3.4对配料间原料的品质和合理储存负责。 3.5对产品所有原辅料的批次追溯负责。

3.6对公司生产资料的保密性负责。 3.7对配料间卫生状况负责。 3.8对发生在该区域的违规违纪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工作内容 4.1原辅材料的领取 4.1.1明确所领取的原辅材料的性能、储存要求、质量安全要求。 4.1.2提前准备好次日生产用原辅材料。依据当天各区域汇总的生产计划单,做好次日生产用原辅材料的备料准备工作。应明确的物料品种、规格和数量,填写领料单。由主管领导签字生效后交付仓库保管员。 4.1.3领取程序 4.1.3.1仓库保管员依照领料单审批的品种、规格、数量,填写领料单。备齐所需原辅材料。 4.1.3.2配料员在接受原辅材料时须审查如下事项:应保证原辅材料产品不超保质期、包装无破损、感官良好符合经审查备案的范围。发现不符合要求,可拒绝领取,并报告主管领导。 4.1.3.3配料员核对无误后在领取单上签字。 4.2配料操作规程 4.2.1准备好相关的产品配方,核实物料配备应齐全。 4.2.2物料拆除外包装操作流程: 4.2.2.1 配料间所用到的原辅材料,均应在预处理间进行先做拆包处理。即把原料的外包装袋去除,用洁净卫生的容器盛装原料后,方可把原料运至配料间使用。 4.2.2.2对白砂糖、糖粉、低筋粉等大袋包装的产品,应按照线头方向,一次性全部拆掉,并及时将线头扔入垃圾桶,(不允许用剪刀分段剪开线头,这样既拆包时间慢,也很容易将线头或包装边角带入配料缸中。) 4.2.2.3对食盐、咖啡粉等小袋包装产品,用剪刀一次性全部加开,并直接放入在现场专用器皿中待用,(不允许用剪刀剪开一半开口,直接放在配料现场使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发布日期】 2009-10-22(修订)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力】 【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20种减肥药品食品原料配料汇总

20种减肥药品食品原料配料汇总 1、丙酮酸钙(国产,进口) 能增强运动耐力,增加细胞能量,防止或减少因过多进食而造成的脂肪和体重的增加,抑制心脏、肌肉的效能,降低高脂肪进食者的胆固醇。丙酮酸钙作为膳食补充剂,具有加速脂肪消耗、减轻体重、增强人体耐力、提高竞技成绩等功效;对心脏有特殊的保护作用,可增强心脏肌肉的效能,减少心脏病或心脏局部缺血造成的损伤;同时,丙酮酸钙具有吞噬体内自由基和抑制自由基的生成等显著效果。 最初是在运动领域中脱颖而出,随后又风靡全社会的一种新型膳食补充剂丙酮酸钙是丙酮酸和矿物质钙的化合物,丙酮酸天然存在于蔬菜和水果中,也是人体代谢中最重要的中间产物之一,而钙是人体骨骼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因此丙酮酸钙作为膳食补充剂是安全的。丙酮酸钙全新的减肥保健新概念,使其在美国一上市便被评为A级膳食补充剂,成为运动科学领域具有突破性进展的二十一世纪膳食补充剂。 分子式(Formula):(CH3COCOO)Ca?nH2O(n=2.5) 分子量(Molecular Weight): 214.19 CAS No.: 52009-14-0 质量指标(Specification) 外观(Appearance):淡黄色至白色粉末 含量(Purity):药用级 包装(Package): 25公斤/纸板桶 物化性质(Physical Properties)

1、丙酮酸含量:≥66.0%; 2、钙含量:≥15.2%; 3、水含量:≤17.5%; 4、重金属(Pb):≤10PPM; 5、砷:≤1PPM 储运(Storeage) 置阴凉通风干燥处,防日晒,雨淋 用途(Useage) 用作医药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2、共轭亚麻油酸 共轭亚麻油酸是不饱和脂肪酸的一种,它是从次亚麻油酸中产生的物质,不过与次亚麻油酸构造不同,也被称为异性化次亚麻油酸。脂肪酸是构成脂质的主要成分,也是构成身体的基础及成为热量的重要营养素。脂肪酸依构造的不同分有饱和脂肪酸及不饱和脂肪酸,若摄取过多饱和脂肪酸,会增加血中胆固醇及中性脂肪,造成动脉硬化;反之,富含不饱和脂肪酸的脂肪被称为是好的脂肪,具代表性的有富含橄榄油和菜籽油中的油酸,及可从青背鱼摄取到的EPA和DHA。 共轭亚麻油酸是从向日葵种子里发现的天然物质,牛肉及乳制品也含有极微量共轭亚麻油酸。牛及羊有一种叫反刍胃的胃,胃中的微生物会消化食物、转换为成分。这类反刍动物若吃到含丰富次亚麻油酸的饲料,消化器官内的微生物就会将次亚麻油酸转换为共轭亚麻油酸。 共轭亚麻油酸能防止可称为生活习惯病元凶的“肥胖”。当脂肪在体内消化吸收后,会由一种叫做脂蛋白酶的酵素帮助储存,被储存的脂肪会由荷尔蒙感受性解酯酶分解,转变为热量。若荷尔蒙感受性解酯酶无法发挥功效,脂肪就会愈积愈多,而共轭亚麻油酸能让荷尔蒙感受性解酯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 适用 三步 式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五 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第 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否 2 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 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第 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 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否 3 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 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 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的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 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一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 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否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五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 否 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 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 否 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 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 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八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四项 同上否

如何读懂食品配料表

如何读懂食品配料表 现在买东西实在是太方便了,到处都是超市便利店,甚至足不出户在网上我们就可以订购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包括预包装食品。 我们在超市选购预包装食品时,很少会有人仔细地看包装标签上的内容,最多可能注意一下生产日期、保质期,而配料表就是最易被忽略掉的那部分信息。而在网上选购预包装食品时,大家更关心的往往是用户的评论,也很少有人看配料表,或者想到了要看一看配料表,但是却看不明白。 实际上,为了健康我们应该多关注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食品标签上的信息。那么,配料表上都会标注什么呢?我们都能读得懂吗?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法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等信息,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依次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除了原辅料外,最让消费者头疼的是各种食品添加剂。其实不用担心,因为所有食品添加剂都是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添加时才会使用,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其安全可靠,同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厂家会尽可能降低其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国家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3大类,共两千多种,比较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有抗氧化剂(抗坏血酸、茶多酚)、酸度调节剂(柠檬

酸、苹果酸、酒石酸)、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靛蓝)、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增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等。这些食品添加剂对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品质,以及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用土办法压榨的毛油保存期很短,放久了容易氧化、酸败,现代工业中通过加入抗氧化剂使植物油的保存期达到18个月之久,这就体现了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中的作用。 但食品添加剂并不能为所欲为地使用,食品生产厂家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按照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范围和剂量来添加,不能超范围使用,也不能超剂量使用。所以正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安全的,我们不需要恐慌。 可是,近年来先后曝光的食品中添加苏丹红、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的“食品安全事件”,让消费者视食品添加剂为魔鬼,其实这真是让食品添加剂背了黑锅,因为上面提到的三种物质都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法添加物。 虽然经过了风险评估,各种食品添加剂按照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是无害不等于有益,所以在选择食品时应尽量选择配料表中标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少的。另外,对于添加了各种食品添加剂又没有营养的食品,更应该少吃,比如水果味饮料,虽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在标准范围之内,但是配料表里只有水和柠檬酸、柠檬黄、阿斯巴甜、柠檬味香精等食品添加剂,不但没有一点儿果汁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日期:2010-07-28来源:法制办主站【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第6卷 第5期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Vol. 6 No. 5 2015年5月 Journal of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ay. , 2015 *通讯作者: 张月盈, 助理工程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检测。E-mail: 287891986@https://www.360docs.net/doc/488060690.html, *Corresponding author: ZHANG Yue-Ying, Assistant Engineer, Yunnan Institute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 Inspection, No.23, Jiaochang Road, Wuhua District, Kunming 650223, China. E-mail: 287891986@https://www.360docs.net/doc/488060690.html,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张月盈*, 鲁燕骅, 张锡云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昆明 650223) 摘 要: 食品标签既是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产品信息的载体, 也是消费者直接获取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根据近几年对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所总结的经验, 将违反GB 7718、GB 28050等相关标准、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常见问题、注意事项进行整理和归纳, 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字符高度、营养成分表、日期标识、功能宣传、贮存条件、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诸多方面; 另外, 本文还对在运用GB 7718等相关标签标识标准运用中无法产生规范效果的问题进行了概括。本文主要来自于工作经验积累, 可供食品监管、生产、检验人士参考。 关键词: 食品标签; 常见问题; 注意事项 Common issues and caveats about food labeling ZHANG Yue-Ying *, LU Yan-Hua, ZHANG Xi-Yun (Yunnan Institute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 Inspection , Kunming 650223, China ) ABSTRACT: Food labeling is an effective way for food producers to disclose the product information to the society and for consumers to directly obtain the product information. Based on the author's experience of food labels inspection in recent years, this article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the common problems about violation of GB 7718, GB 28050 or the issues that could be easily to mislead consumers, including the food name, list of ingredients, height of characters, nutrition ingredients, date marking, explanation of function, storage conditions,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and irradiated food, etc . In addition, the paper also outlined the problems of GB 7718 in the use of the relevant labeling. It would serve as a good reference to people working in food inspection, production and other related areas. KEY WORDS: food label; common issues; matters need attention 1 引 言 目前, 我国现行的强制性食品标签标准有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2015年7月1日后执行2013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另外, 部分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中也对其适用产品的标签标示作出一些特殊的强制规定。因此, 在设计制作和 标签检验时, 需要充分了解GB 7718、GB 28050、GB 13432 的具体要求, 同时兼顾产品执行标准对标签标示的额外强制性要求, 完整准确地对食品标签内容进行表述和审核。本文将对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罗列和梳理, 为读者规避错误和探讨学习提供参考。 2 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 2.1 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是消费者对食品整体特征属性认知的开始,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篇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1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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