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政策变了哪儿-[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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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深化,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税务问题,本文将深入解析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营改增”税收政策下的税务处理辨析。

一、“营改增”政策下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合同中,将两种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捆绑出售或提供的行为。

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1. 增值税的处理在“营改增”之前,混合销售中涉及两种以上税率的情况,通常采用分离开具发票的方式进行税款结算。

而在实施增值税改革后,混合销售中的货物或服务,应根据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增值税。

具体处理如下:(1)一般项目和受托代理项目对于混合销售中同时包含一般项目和受托代理项目的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增值税。

一般项目按照一般税率计算增值税,受托代理项目按照代理佣金计算增值税。

(2)货物和服务对于混合销售中同时包含货物和服务的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增值税。

具体的处理方法包括货物和服务分开单独计税,以及根据货物与服务的比例按照不同税率进行计税。

(3)旧货、拍卖行和金融商品兼营行为是指企业在主营业务之外,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或不相关的其他业务。

对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营改增”政策下,对于企业的兼营行为是否应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兼营行为对于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兼营行为,应作为独立的业务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具体的处理方法包括建立独立的账簿和凭证,按照独立的税率进行计算和结算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对于企业的兼营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税前扣除和税率确定。

(1)税前扣除企业的兼营行为所产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列入税前扣除范围,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2)税率确定对于兼营行为所产生的利润,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税率。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

专题策划“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陆筱璐(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3)摘要:当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企业经营极具多元化,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极为相似却又有不同。

本文为加强我们对两种经营模式的识别,分别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概念、适用的纳税政策、会计处理要求之异同点,从而避免纳税风险。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营改增”;纳税筹划1“营改增”的政策背景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货物销售全面实行增值税,而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的劳务)仍旧实行营业税,而此时市场经济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经营活动,在这样的经济和政策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税收概念孕育而生,其目的就是为划清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部分的界线,以明确企业的经营收入若涉及有两个税种时,国税该怎么交,地税该怎么交。

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1日前,部分行业和地区试点“营改增”,增值税征收范围又部分增添了新内容,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出现“混业经营”这个新词,要求企业不同税率的业务各交各的,若分不清则从高适用税率,不再提“混合”还是“兼营”。

201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又重拾修正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概念,与“营改增”前的政策精神基本趋于一致。

2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及区别2.1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原是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范围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全面“营改增”后因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故混合销售概念仍旧延续,其定义中”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表述以”涉及增值税服务“替代。

2.2兼营行为兼营,原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

全面“营改增”后,兼营修正为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行为,表现为企业多种产业并存的经营模式。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办法首次引入了“混业经营”的概念,而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还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

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的交叉。

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包括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交纳营业税。

实践中,通常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而作为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的邮政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其他行业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物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

邮局非在提供邮寄服务过程中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兼营行为”,但法律特别规定这种“兼营行为”也只交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之后,原来交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交纳增值税。

相应的,原来的某些“混合销售”行为,可能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而更像是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中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已经成为了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企业和个人减轻了税负,促进了经济发展。

随之而来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也成为了企业和税务部门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

一、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在“营改增”政策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指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同时出售或提供的情况。

具体来讲,混合销售是指一个产品或服务同时包含了不同税率的成分,比如一款奢侈品包裹中包含了高税率商品和低税率商品;而兼营行为是指一个商家在同一店铺内经营多种业务,其中有些业务适用高税率,有些适用低税率。

二、“营改增”下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对于混合销售来说,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产品或劳务,如果包含了不同税率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分别征税。

具体的办法是,根据商品或劳务实际内容和价值,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商超同时销售高档巧克力和常规巧克力,其中前者涵盖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后者只包含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可以根据巧克力的实际价值和含税内容,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兼营行为来说,税务部门通常会对企业的业务进行合理分类和征税。

对于同一店铺内经营不同税率业务的情况,企业需要将不同业务的销售额、成本等数据进行分别核算,并按照不同税率进行计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会要求企业对兼营的业务进行专门的核算和报税,确保各项税款得以准确缴纳。

税务机关也会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核查,以避免偷漏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

在“营改增”下,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是税务分类的复杂性,对于一些复杂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划分不同的税率分类,并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需要企业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当前,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营改增”已经全面推开,对于部分企业来说,特别是零售业等涉及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企业,税务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税务处理的视角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进行辨析,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我们需要明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概念。

混合销售是指在一次交易中同时销售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比如餐饮业中同时售卖食品和饮料;兼营行为是指一个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比如旅游景区内既提供门票销售,又提供餐饮服务。

针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税务处理主要体现在计税方式和税率的确定上。

由于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税率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计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计税方式可以采用“各项应税销售额分别征税”或“按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差额法的混合计税”两种方式。

对于前者,企业需要将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并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进行征税。

这种方式对于销售额较少的企业来说较为简单,但对于销售额较大且涉及多种税率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来说,计算工作会相对复杂。

对于后者,企业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的规定,将涉及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分别加总,并计算出适用税率的差额。

然后,将总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和税率差额计算出应该征收的增值税额。

这种方式相对来说更加复杂,需要对税率规定熟悉,并进行精确的计算。

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中的特殊情况,税务部门也提供了相关处理方法。

如果某些商品或服务有特殊征税规定,如学费、医疗服务等,可以按照特殊规定计税。

如果一次交易中含有免税商品或服务,也需要按照免税规定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并对税率的确定和计算进行准确处理。

税务部门也鼓励企业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和申报备案,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和减少税务风险。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自2016年开始实施的“营改增”政策对于中国的经济和财税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原来的销售税改为了增值税,通过减少税负、增加发票机制等方式来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辨析和讨论。

一、营改增前的税务处理在“营业税”时代,由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各种税种的税率不同,对于企业来说,通过调整经营结构和成本结构,通常可以实现税负最小化。

例如,对于旅游业等服务业来说,如果能够把餐饮、住宿、散客门票等不同服务进行分开,就可以享受税率低的优惠政策。

因此,很多企业就采取了“拆分经营”的策略,将不同的业务单独计算,从而减少税负。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企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按照不同比例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不再可以通过“拆分经营”等方式来降低税负。

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来说,这就面临着一些困难。

例如,一个企业既经营电子产品,又兼营家居用品,如果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增值税,将导致税负增加。

因此,为了适应新的政策环境,有些企业就采取了“分立帐户”和“分立纳税”等策略,将不同的业务分开来进行管理和纳税。

三、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张发票上销售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这就涉及到如何计算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于混合销售的情况,应当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例如,一家企业在同一张发票上既销售产品,又提供服务,则应当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如果无法确定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比例,也可以按照5%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不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还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对于兼营行为,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也会因企业的不同而异。

例如,对于一个餐饮企业,如果还有旅游、卖场等其他业务,应当将不同业务分开计算增值税。

如果无法分开计算,就需要将不同业务所占比例进行折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显得更加普遍。

但是,针对这两种行为的税收政策与处理方式依然是众多企业、税务机构和专家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将对这两种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

混合销售即在同一交易中同时涉及到多种不同类别的货物或者服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分离计税法:即将不同类别的货物或服务分开计税,按照各自应税的类型分别进行征税。

这种方式对于税负较低的商品可以采用,但是对于税负较高的商品却不经济实惠。

2、平均加权计税法:即将混合销售中各种货物或服务的销售额加权平均,然后按照税率统一计算。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简单易行,但是对于不同税率的商品计算不准确,很可能产生差错。

3、逐级差别计税法:即按照各个商品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进而逐级计算税额。

这种方式相对准确,但是也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分类计税。

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兼营行为即相同企业既提供应税服务又提供免税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税收处理也是一个问题。

1、分离核算法:按照不同行业、不同税率、应税务和免税务等进行核算。

即对服务门类进行分类、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计算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税额。

2、比例分摊法:根据每个服务在兼营企业销售中所占的比例,将营业收入分配到不同的服务上,并计算应纳增值税。

以上两种方式的选择还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行业特点以及兼营服务的销售占比情况。

总的来说,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会计和税务管理制度,并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

同时,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企业在实践中正确遵守税法规定。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税改进程的逐步推进,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实践中,经常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这些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方面,分别分析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为企业在实践中遵循税法规定提供参考。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是指商品或劳务既包括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免税或不征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和免税或不征税额,然后分别交纳税款。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具体方法应纳税额是指在费用中按照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数额。

在混合销售中,应从销售的全部收入中计算出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举例说明:某企业的商品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税率为13%。

则该企业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00万元×13%=13万元上述算式中,销售额应以含税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因为含税销售额包含了税款金额。

税率应按照规定税率计算。

得出的应纳税额是企业在这次混合销售中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混合销售中,如果存在免税或不征税的货物或劳务,需要将其销售额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并根据规定进行免税或不征税处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免税或不征税额=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其中,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是指税法规定的享受免征税或应税减免的货物或劳务,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是指应该纳税的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是指混合销售中所有销售收入的总额。

举例说明:某企业进行混合销售,销售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免税销售额为20万元,不征税销售额为20万元,税率为13%。

企业卖出了500件普通商品,其中有150件是免税商品,另外卖出了100件优惠商品,享有减免税率,税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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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税人容易混淆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全面营改增后应重点关注政策变化,准确适用税收政策.
例: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钢材销售、建筑用脚手架租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年6月销售200吨螺纹钢给B公司,不含税售价2200元/吨,货物由A公司车辆运输至B公司,运费129.87元/吨;出租脚手架给C建筑公司收入50000元;公司店面出租收入10000元.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对兼营行为,《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可以看出,《细则》所称的混合销售包括缴纳增值税或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在于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包括两者之间的混合,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不是在同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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