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导定价和其他不同定价机制
我国药品定价分析

采购禁止二次议价
最高零售限价
含义: • 指的是相同成分相同规格相同剂型相同含
量相同包装标准相同厂家类型的药品最高 可以在药房或医院可以出售的价格
缺陷: • 一是药价只降不升多数廉价药短缺 • 二是最高零售价处理不好药品价格与质
一类是药品价格虚低型 在很多地方唯低价是取的招标政策下中标价
虚低其他药企无法与之进行价格竞争其产品主要 销售在基层市场消费对象为处于弱势群体的社会 底层百姓即使产品有质量隐患对患者造成伤害这 类消费者大多也基本无力无法申诉
相反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质量标准等相
关政策的规范企业生存状况却不容乐观发展越发 艰难
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 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对于医院而言发改委规定批发价和实际零售 价之间的加价率不能超过15%
按照定价权不同药品的定价可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定价其 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时政府会给企业一个最高零售限价企业在此价格 基础上报出一个价格并通过投标竞标最终取得在某地区医院销售的资格而企 业报出的这个价格得到认可后即为中标价
迅速向基层蔓延造成对患者的过度用药、滥用 药导致看病费用难以有效降低过度浪费有限的 医保费用
企业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给医生、医疗机构、 招标采购部门等相关环节高额回扣
在医院销售的药品主要是这种价格虚高药
品根据调研在二三级医院销售额最大的前三十 种药品基本全部是这种药品而且前三十种药品 的销售额能够占到三甲医院总药品销售额的一 半以上县级医院这个比重甚至超过60%;
一、药品定价
五花八门的煤炭价格价格指数与定价机制太难懂一文给您梳理明白!

五花八门的煤炭价格价格指数与定价机制太难懂一文给您梳理明白!煤炭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对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重要作用。
煤炭的价格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它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为您介绍煤炭价格的形成与定价机制的一些基本知识。
首先,煤炭价格是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
供需关系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煤炭价格的波动。
当煤炭需求高于供应时,煤炭价格会上涨;反之,当供应大于需求时,煤炭价格则会下跌。
其次,煤炭价格也受到一些供应和生产成本因素的影响。
煤炭的运输成本、提取成本以及生产和加工成本都会对煤炭价格产生影响。
例如,由于煤炭需求增加,运输成本也可能上涨,从而影响煤炭的最终价格。
此外,煤炭价格指数也是煤炭市场重要的指标之一、煤炭价格指数可以反映不同品种和规格煤炭的价格变化趋势,使市场参与者可以更好地了解煤炭市场的供需状况和价格走势。
煤炭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通常是通过采集大量的市场价格数据,对其进行加权平均来计算得出的。
在煤炭的定价机制方面,可以分为自由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两种形式。
自由定价是指煤炭生产和销售企业根据市场供需关系自主决定煤炭价格的方式。
这种定价机制较为自由,市场主体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来决定煤炭的价格。
自由定价机制下,煤炭价格更具市场性,反应了供需情况。
政府指导定价是指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来对煤炭价格进行干预和引导。
政府可以通过定价方案、价格上限或下限等方式来控制煤炭价格的波动。
政府指导定价通常用于保障供应安全或维护社会稳定。
煤炭价格和定价机制的复杂性使得煤炭市场参与者在投资和交易中需关注很多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市场参与者会依据自身情况和市场情况来决策。
总结起来,煤炭价格的形成是由供需关系、生产成本和市场因素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
煤炭价格指数和定价机制在煤炭市场中的作用重要,对市场参与者来说,理解这些指标和机制,将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市场的供需状况,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煤炭定价方案及

实施细则煤炭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之一,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煤炭行业的发展中,定价方案是关键环节之一。
本文将探讨煤炭定价方案及实施细则。
一、煤炭定价的现状煤炭定价形式主要有三种:政府指导价、市场定价和合同定价。
政府指导价是我国煤炭定价的主要形式,这种定价方式是政府通过对煤炭价格的指导和监管来保证市场稳定和安全供应。
政府指导价主要针对煤炭的零售价格,其确定依据是政府对市场的了解和对国家煤炭储备的控制。
市场定价是指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和市场竞争来确定煤炭价格的定价方式。
市场定价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市场供需双方的自由竞争调节煤炭价格。
市场定价的缺点是价格波动大,存在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合同定价是指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煤炭价,此定价形式处于政府指导价和市场定价的中间位置。
合同定价主要由煤炭企业之间或煤炭企业和客户之间进行。
二、需要制定煤炭定价方案的原因我国煤炭资源十分丰富,煤炭成为我国主要的能源之一。
然而,在我国煤炭发展的同时,市场存在价格过高或过低、供应难以满足需求以及环保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煤炭定价方案。
首先,制定煤炭定价方案可以实现煤炭市场稳健发展,保证国家能源安全。
煤炭定价方案可以通过管控市场供需关系及利润机制,保证市场秩序稳定,避免煤炭价格的剧烈波动。
其次,煤炭定价方案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通过煤炭定价方案,可以促进煤炭行业的优胜劣汰,推动煤炭工业结构调整。
最后,煤炭定价方案可以推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资源。
三、煤炭定价方案的制定原则要制定合理的煤炭定价方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2.以供需关系和成本构成为核心,综合考虑市场需求、供应、成本、利润等因素。
3.保证透明公开,防止煤炭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4.确保企业的合理利润,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升。
5.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四、实施细则为了实现目标,制定并落实煤炭定价方案,必须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学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价格法》?制定《价格法》是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
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
形成合理价格的基本条件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制定《价格法》是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的需要。
一方面,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价格行为还很不规范,乱涨价、价格欺诈、价格误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比较普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约束。
制定《价格法》是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
为了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政府有必要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适度干预。
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定价格法律,规范政府本身的价格行为。
二、《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价格法》的适用空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外籍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根据“一国两制”的有关法律,《价格法》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
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均适用《价格法》。
这里的价格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调价、标价以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又包括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行为,还包括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
价格行为的客体是价格。
《价格法》将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包括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无物质形态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
有形产品是指有实物形态和物质载体的产品,包括各类农副产品、工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建筑产品等。
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服务价格具体范围:一是现行所称的各种经营性收费,即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加强成本监审健全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合理机制

年 的 4 5 元 , 均 增 长 1 .% , 均 生 活 消 费 支 出 74 年 04 人 由 20 年的 22 06 2 2元 增 加 到 2 0 年 的 3 5 元 , 08 34 年 均 增 长 1 % , 过 收 入 增 长 66个 百 分 点 。可 见 近 几 7 超 . 年 城 市 居 民 收 入 的 增 长 基 本 被 支 出 抵 消 , 农 村 居 民 则 是 入 不 敷 出 。 从 物 价 走 势 看 , 、 、 、 、 等 再 水 电 气 油 煤 价 格 普 遍 上 涨 , 疗 费 用 、 育 费 用 等 也 在 涨 , 格 医 教 价 上 涨 与居 民收 入 增 长背 离 的结 果导 致 内需 不 足 , 影 响 了 经 济 的健 康 发 展 。 事 实 上 大 多 数 消 费 者 对 物 价 的 承 受 力 是 有 限 的 ,一 是 目前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还 不 成 熟 , 们 对 未 来 有 很 多 顾 虑 , 对 住 房 、 疗 、 育 的 人 面 医 教
从 我 县 来看 , 镇 居 民人均 可 支 配 收入 由 20 城 0 6
正式 颁 布施行 , 化 了成 本监 审 的 刚性 和科 学性 , 强 进
一
步 提 高 了调 定 价 格 决 策 行 为 的 科 学 性 ,有 利 于 建
成 本 监 审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立有 效机 制 , 顾 国家 、 体 、 业和 广大 群众 利益 。 兼 集 企
糖螭 毋
●高春 华 韩 吉 华
囫 前 研沿
健全政府 定价 - 指导价的合理机制
成本 监 审是 政府 调定 商 品价 格 及服 务 收费 标准 所 必 须 经 过 的 制 度 化 的 法 定 程 序 ,政 府 在 调 定 价 格 过 程 中 , 过 物 价 部 门 调 查 、 算 、 核 , 除 经 营 者 通 测 审 剔 不 合 理 、 合 法 的 成 本 , 核 定 定 价 成 本 。 长 期 以 来 不 并 政 府 调 定 价 格 往 往 是 以 企 业 会 计 提 供 的 账 本 、核 算 出 的 成 本 作 为 调 价 依 据 , 给 了一 些 单 位 虚 报 成 本 的
合法性审查讲课稿

合法性审查讲课稿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深入推进,“合法性审查”字眼频频出现在最新的立法和重要的政策文件中,何为合法性审查,审查什么,如何审查,是否有基本的方法和路径可循?本文聚焦“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3类行政行为,对合法性审查的基本概念、立法和政策背景作了介绍,在此基础上结合实务心得提出了合法性审查“四步法”,最后就如何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了工作建议,供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处室)和担任政府顾问的律师同行参考。
合法性审查讲课稿 1(一)合法性审查的概念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通常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或者审核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决策和执法监督机制,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二)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践中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主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3类行政行为。
1.重大行政决策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虽然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表述,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践,已将关系本地区、本部门发展全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第713号令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条例》第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暂行条例》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法定程序,明确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政府的定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所作的规定。
一、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就是由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制定价格,是政府对价格活动进行直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的定价权在什么范围内行使,也就是对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直接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从而会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关系到人民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明确政府行使定价权的法律界限,促使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既可以为政府对价格进行适当干预提供法律保障,又可以规范政府的定价行为,减少政府定价的随意性。
按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下,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是: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这一基本格局是实行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必然结果,也是这一价格机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保持这一基本格局,才能保证市场调节价格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所以,本法第三条所确定的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就从总的数量上限制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也就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在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中的比重是占极少数的,或者说,政府只能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使定价权。
为了避免过多的政府直接定价,防止政府不适当的扩大定价范围,本条又进一步从种类上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作了规定,明确了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限于五大类商品和服务价格。
价格法问答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br />十二周年价格政策知识问答</span></span></span></p><p>一、价格定价的三种形式和政府定价的权限。
<br /> </p><p>《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目前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共有三种管理形式。
<br/> </p><p>l、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价格权占市场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3%左右.而96%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为市场调节价,也就是放开商品,只要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又无欺诈、诱骗等价格违法行为,政府是不能过多干预的,否则,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物价部门是越权或者违法的。
<br /> </p><p>2、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物价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br/> </p><p>3、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物价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br/> </p><p>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要限定在以下五大类:一是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实行由国家、省、市、县物价部门分权限定价的形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价目录管理和听证目录管理。
煤炭定价方案
煤炭定价方案煤炭作为能源的重要来源之一,影响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在煤炭生产和销售中,定价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煤炭的产出成本、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因素都会对煤炭的定价产生影响。
本文探讨了一些常见的煤炭定价方案,并分析了各方案的优缺点。
一、市场定价市场定价是指煤炭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煤炭生产企业将矿石价格公开发布,供货周期长短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高低的波动由市场偏供偏求的关系而确定。
市场定价优点是定价公开透明,市场机制自由决定价格。
这种方式不容易引起市场纷争,同时也不需要进行太多的后续处理,成本较低。
但是市场定价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价格容易波动,对市场的信心产生不好的影响。
二、合同定价合同定价是指生产企业与消费企业协商达成一定的价格协议,由此确定煤炭的销售价格。
一般采用长期合同,价格固定,周期长,定价透明,有利于生产企业长期稳定经营。
合同定价的优点是价格稳定,成本预估精准,保税获得一定的保障,同时消费企业也能够获得长期合法稳定的供货。
但合同定价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合同协议时间太长,价格过高可能会影响生产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政府指导定价政府指导定价是指政府根据煤炭价格的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制定煤炭价格的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定价的目的是保证公众利益,维护市场平衡。
政府指导定价的优点是可以维护公共利益,降低煤炭价格波动的风险,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但是这种方法也可能引发价格博弈,影响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成本加利润定价成本加利润定价是指煤炭生产企业按照成本加利润的策略来确定煤炭价格。
企业将成本和利润考虑在内,最终决定煤炭的售价。
成本加利润定价的优点是定价相对稳定,能够使煤炭生产企业获得合理的收益,同时能够避免价格波动,减少企业经营的风险。
但是,成本加利润定价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需要大量数据支持,过程较为复杂。
五、小结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案可以使煤炭市场稳定运行。
市场定价和合同定价能够维护生产企业和消费企业的长期利益,政府指导定价能够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稳定,成本加利润定价能够合理调配煤炭的产能和需求,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价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三条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原则;(三)便民、高效、节约原则;(四)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形式与定价机制第五条价格形式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自主定价。
(一)政府定价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统一的价格管理。
(二)政府指导价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
(三)经营者自主定价是指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生产经营成本,自主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六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包括:(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二)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商品和服务;(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第七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机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变动、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定价水平和调整幅度;(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确保价格稳定;(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价格应当真实反映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二)价格应当合理反映生产经营成本;(三)价格应当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四)价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章价格行为规范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价格行为规范:(一)明码标价,不得虚报价格、虚假折扣、虚假优惠;(二)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不得垄断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四)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五)不得拒绝提供价格查询、价格投诉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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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府指导定价和其他不同定价机制对基本药物提供和质量的影响:系统综述”计划书一.研究背景世界各国都面临药品公平可及和费用增长的双重挑战。
1995 年全球药品的可负担性仅为45 % ,可获得基本药物人口的比例1995 年不到20 %。
2000年中低收入国家药品支出平均占卫生支出16%和13%,1990年到2000年药品费用支出平均增长了63%到97%(WHO,2004);2001年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国家(OECD)药品支出占全部卫生支出的10%以上,1991年至2001年药品支出费用的增长超过70%(OECD,2003)。
1975年,WHO经第28届世界卫生大会提出基本药物概念,旨在通过基本药物的制订,能够降低医药费用、促进合理用药,使各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得到基本的药物供应。
截至2005年,WHO基本药物目录已更新14版,药品由1977年的208种增加到312种(WHO,1999)。
1978年,在阿拉木图召开的WHO/UNICEF初级卫生保健会议将可获得基本药物作为初级卫生保健八大要素之一。
自1975年WHO首次提出基本药物概念并在全球范围内作为国家药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广以来,在全世界内得到了广泛的响应。
到1999年底,已有66个国家制定或更新了国家药物政策;有156个WHO成员国拥有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在发展中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能够帮助他们按照国家卫生需要,以有限的资源合理使用质量和疗效都有保障的基本药物,如津巴布韦、乍得、菲律宾和南非等国家都是很好的例证;发达国家主要用来控制费用和指导合理用药,如澳大利亚、苏格兰等发达国家的做法(WHO,1999;WHO,2003)。
药品定价和报销政策是影响基本药品提供、使用和费用控制的重要政策手段。
从定价方式来看,可分为政府指导价、谈判定价(negotiated prices)和市场定价。
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直接参与药品价格的制定,按其对价格控制的强度又可分为直接定价体系和间接定价体系,前者包括最高限价(maximum fixedprices)、国际价格比较(international price comparision)以及价格削减(price cuts)或冻结(price freeze);后者包括药品利润(profit regulation)、参考价格(reference price)或指数价格(index price)(Aaserud M, 2006)。
不同定价方式对价格控制的自由度是不同的。
直接定价体系对新药的定价以及上市药品价格的上涨采取了严格的管制,采取这种政策的国家多考虑药品的成本、替代疗法的成本、治疗价值、临床疗效和安全性、药品销量以及该药在其他国家的销售价格等因素。
这种定价方式仍然是部分OECD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广泛采用的价格控制政策之一,如法国、日本、爱尔兰、比利时、葡萄牙等国,由于采用严格的药品价格管制政策,这些国家的药品价格水平低于欧共体的平均价格,造成这些国家与邻近国家对药品成本补偿水平的差异,刺激了药品的进口与再销售,最终影响了药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另一方面药品的低价格打击了制药公司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并由此影响了药品出口。
这些后果促使部分国家逐步改变药品的定价体制,如西班牙转向实施英国模式的药品利润控制,意大利转变为比较定价法,瑞典则转变为参考定价体系(陈文,2003)。
利润控制是指允许制药厂家自行设定药品销售价格,只要求厂家总利润率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英国和西班牙是欧洲两个控制制药公司利润率的国家。
西班牙采用药品成本加成定价法的同时,进一步限制制药公司的利润率为12%~18%。
英国则以利润控制代替药品价格的管制,允许制药公司自行制定药品价格,只要求制药公司销售给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药品利润率(投资回报率)保持在17%~21%之间。
参考定价是保险机构为一组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设定一个参考价格。
制药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药品的上市价格及其涨跌。
保险公司只为病人支付每种药品的参考价格,病人配药时需要支付药品实际价格高于参考价格的部分。
这种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既保留了对药品的选择性,也控制了药品的医疗保险支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药品的市场竞争。
实行参考定价的国家主要有德国、荷兰、新西兰和瑞典(1993年以后)等。
各国制定参考价格的方法是不同的,德国和荷兰是以同组药品的平均价格作为参考价格。
新西兰是以同组药品的最低价格作为参考价格,而瑞典则以同组药品的最低价格加10%作为其参考价格。
新上市的创新药品不属于参考价体系。
指数定价是就某一类特定药品指数组的药品能够得到报销的最高价格,治疗效果相似的药品作为1个药物指数组。
当药店药物的价格低于指数定价时能够获得两者的差价,因此该项政策能够激励药店多使用廉价的药品,也可以激励药厂生产低价格药品以占领市场。
一般指数定价每三个月要依据经数量调整的平均价格更新一次。
谈判定价是政府机构与厂商协商制定药品的价格,制定价格的依据同直接定价体系。
澳大利亚药品报销咨询委员会在药物经济学评价结果的基础上,与药厂谈判确定价格,并向卫生部提出价格及其对药品报销总费用所造成的影响。
市场定价即企业自行定价,一般适用于报销目录以外的药品或非处方药。
实际上没有一个国家药品价格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
即使在药厂可以自行定价的美国,药品价格也由药商和各公立机构、私人购买者,如批发商、零售商、健康维持组织、保险方、医院和政府机构等共同决定。
一般来说药厂将同样的处方药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买主。
大的购买商可直接和药厂谈判确定价格;小的购买者让药房主任或集团购买组织作为代表,与药厂谈判确定药品价格。
联邦法律还要求药商向联邦部门和机构提供处方药最低折扣。
从价格管制政策的结果看,采取直接控制国家的药品价格比采取间接控制国家的药品价格水平为低,如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和意大利的药品价格水平低于欧盟的平均水平,而荷兰、英国、爱尔兰和德国的药品价格水平相对较高。
总体上欧盟国家药品价格水平比采取市场定价的美国为低。
一般来说,很少有国家只采用一种单一的定价体系,通常是针对不同的药品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定价体系相互组合、相互补充。
我国在1979 年由卫生部、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开始组织国家基本药物的制订工作,并于1982 年1 月下发了《国家基本药物(西药部分)》。
1992 年,由卫生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联合组成了“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 组织和领导国家基本药物的制定和推行工作。
1996 年我国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和化学药品目录,此后进行了三次调整。
现行基本药物涵盖西药23 类759 个品种,中药11 类1242 种。
目前我国国家药物政策仅停留在《目录》的筛选、制订与调整上,没有对基本药物生产、定价、流通、使用和报销等环节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企业都愿意生产一些利润比较丰厚的新药、特药,放弃对廉价、罕用药的生产;或通过减少生产环节、降低质量标准从而节省成本来获得利润;或是重新更换商品名,或改变剂型剂量,然后按新药进行重新注册、重新定价、生产(杨莉 2007)。
究其原因,与药品定价不合理有一定关联。
我国的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
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允许对专利药单独定价,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实行差比价。
并没有对基本药物有相关价格保护政策,基本药物反而因差比价规则享受不公平待遇。
而且,我国政府定价主要依据企业申报的生产成本,并按照规定的中间环节流通差价率制定最高零售价,没有考虑临床疗效和经济学评价的差异,加上无法全面考核企业的实际成本,因此价格制定难以做到完全公正和科学合理。
最后,容易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
研究各国药品定价机制对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的影响,无疑会对我国合理制定药品价格政策及定价方法提供参考。
世界各国对药品的价格控制与管制一直以来颇有争议。
这些市场干预政策与措施不仅直接涉及到药品体系、医疗服务体系与健康保障体系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协调发展,而且更间接地关系到投资、就业、技术进步、综合竞争力等许多宏观经济指标与绩效评价。
现有研究一般介绍各种不同的药物定价政策,多着重于定价体制对需方和药品费用控制的影响(Danzon 2001; Danzon 2003; Huttin 2002; Ioannides-Demos 2002; Lopez-Casasnovas2001; Mrazek 2004; Puig-Junoy 2005; Selke 1993; Zammit-Lucia 1995)。
Aaserud等人于2006年对参考定价及指数定价的作用进行了系统综述,研究发现:参考定价政策可能能够增加更多地使用相对廉价的药品从而减少第三方在药品上的支出,研究没有发现相关政策对健康和卫生服务利用方面的不良反应。
但该研究没有对定价机制对药物提供和质量的影响进行综述分析,可能与现有实证研究较少有关。
鉴于目前可能缺少各种不同药品定价机制对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影响的高质量的实证研究,因此本研究的目的是要采用系统综述的方法来分析不同国家药品的政府指导定价和其他定价机制对费用控制、基本药物提供和质量的影响。
参考文献:1.WHO. The World Medicines Situation. 2004.1对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乙类药品设立政府指导价;除此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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