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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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流程及技术设计要求试行

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流程及技术设计要求试行

附件: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流程及技术设计要求(试行)根据上海市政府和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港地区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顺利进行,并保证使用功能与配建房源的品质,制定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流程及技术设计要求。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流程规划阶段预测面积测绘完成阶段竣工阶段(保障房配建协议书)(房型、车位确认书)(保障房竣工确认单)(办理房源移交确认单)1.规划阶段1.1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①土地出让合同。

②规划核发的《规划设计要求的函》即规划复函。

③规划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即规划方案批复(后补)。

④项目《设计方案文本》应包含: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位置总平图,保障房位置图、保障房户型楼层平面图、各户型建筑面积表(室内面积、阳台面积、本层公摊面积、配建保障房总面积),保障房非机动车位平面图、保障房机动车位平面图,整个项目商品住宅房型图。

电梯配置要求:一般为一梯两户,由于受结构所限或通廊式设计最多一梯四户。

⑤设计方案文本、总体设计文本各2本,在总体文本报批时与方案设计文本有差异的必须先上报总体文本确认。

⑥保障性房源必须与其他房源同步建设,土地合同中的项目如果进行分期建设的保障性房源必须配置在第一批第一期建设。

1.2其他事项①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装配式建筑面积要求的,如保障性住房采用装配式工艺建造,必须在出施工图之前与公租房公司协调沟通,经公租房公司确认施工图后,再出施工蓝图以免影响后续验收确认工作。

②合同约定住宅为100%装修的,保障房必须同时装修且装修配置、材料品牌型号品质应与商品房一致;并且不得低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的配置标准。

1.3签订保障房配建协议书(管委会、公租房公司、项目建设单位)。

①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及所有附件必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②规划许可完成,需补交盖有规划出图章、设计出图章的建筑总平面图、整幢保障房分层平面图、机动车位平面图、非机动车位平面图各2份,建筑、水、电施工图2份盖出图章,以上图纸均要加盖单位章。

第二课(下)

第二课(下)

1
第一节 住宅建筑的分类
低层住宅
多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一至三层住宅 四至六层住宅 七至九层住宅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
应知应会
住 宅 建 筑 分 类
高层住宅 商住楼 全装修住宅 毛坯住宅 塔式住宅
在设计说明的概述中, 必须体现的内容: 1.面积、层数; 2.建筑高度; 3.建筑属性;
通廊式住宅
单元式住宅 跃层式住宅
1.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06
2.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J11-2007
3.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苏电生〔2010〕102号
4
第二节 住宅的规范
建设部
应知应会
住 宅 标 准 规 范
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户设备: 1.照明设备; 2.厨房设备; 3.洗浴设备; 4.空调设备; 5.音视频设备及其它小家电。
洗浴设备: 1.太阳能热水器; 或电热水器 2.电动按摩浴缸; 3.浴霸设备; 4.洗衣机; 5.其他设备;
空调设备: 1.分体空调; 2.柜式空调; 3.电取暖器(含油汀); 4.其他设备。
音视设备: 1.电视机; 2.录音机; 3.DVD等设备; 4.电脑; 5.其他设备 (多媒体箱);
跃廊式住宅 2
第二节 住宅的规范
上海
应知应会
住 宅 标 准 规 范
1.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3
2.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3.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
DGJ08-100-2003
4.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沪房管保[2010]436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上海市 公共租赁房 设计标准

上海市 公共租赁房 设计标准

上海市公共租赁房设计标准上海市公共租赁房的设计标准是基于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提供合理的居住空间、满足不同居住群体的需求和提升居住品质为目标的。

下面为您列举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建筑规模和布局:公共租赁房的建筑规模应根据当地人口密度和居住需求进行合理规划,一般应包括多层住宅楼、单元式住宅或公寓式住宅等结构形式。

建筑布局应考虑公共设施、绿化和交通便利等因素,保证居民的生活便利性和舒适度。

2. 居住空间设计:公共租赁房的居住空间应合理满足不同租户的需求,一般应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卧室面积应满足居住人口的合理需求,一般建议每个居住人口的卧室空间不低于8-10平方米。

此外,公共租赁房还应配备必要的储物空间,保障居住者的生活质量。

3. 室内装修:公共租赁房的室内装修应做到简洁实用,符合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地面、天花板和墙面等应采用环保材料,色彩搭配宜人,提供舒适的居住感受。

家具和家电配置也应考虑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如床、桌椅、沙发、冰箱、洗衣机等。

4. 公共设施和服务:公共租赁房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如电梯、垃圾处理设施、停车设施、消防设施等,并且应保持正常运行。

此外,公共租赁房项目还应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如便利店、儿童游乐区、健身设施等,增加居民的居住体验。

5. 安全设施:公共租赁房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门、监控系统、照明设备等,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应加强消防安全,配备灭火器、疏散通道等设施,提高居住者的紧急应对能力。

上海市公共租赁房的设计标准,是为了提供优质的居住环境、满足租赁需求、促进城市居住品质提升而制定的。

同时,还应注重社会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稳定的住房保障,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13号)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主体)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二)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五条(住房面积的计算)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2。

1规划设计 (2)2.2交通 (3)2.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3.1设计原则 (6)3。

2单元设计 (6)3。

3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4。

1配套原则 (9)4.2市政公用配套 (9)4。

3公建配套 (11)4。

4绿化配套 (12)4.5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5.1建筑节能 (14)5.2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

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0.2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动迁安置房等。

上海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

上海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

总则 .............术语 .............规划总体 ...... 1规划设计 ...... 2 交通 ........... 3 环境 ........... 租赁住房设计…… 1 一般要求 ....... 2 公共区域 .......3住宅类租赁住房 1122333.33.43.5474.74.84.94.4宿舍类租赁住房144.5 室内环境 ........154. 6 给排水.........164.7燃气 ..........164.8电气 ..........174.9智能化 ........184.10暖通 ...........194.11消防............205综合配套.........226运营维护 (24)6. 1 运营管理.......246.2备案管理 ......256.3安全使用256.4垃圾分类26条文说明27ι.o.ι为推进本市租赁住房建设,满足租赁住房居民的生活需求,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租赁住房特点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建设导则,以规范和指导本市租赁住房的开发、设计和运营管理。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租赁住房建设工程。

园区配套租赁房、单位租赁房和非居存量改造的租赁住房在同等情况下可参照执行。

1.0.3本市租赁住房建设是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住房租赁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为将上海建设成为有温度的创新之城、人文之城和生态之城提供租赁居住保障。

1.0.4 本导则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租赁住房和宿舍类租赁住房两种类型。

1.0.5租赁住房建设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适用、绿色、经济、智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租赁住房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要求,应采用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建设方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健康的技术。

1.0.7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完成套内及公共区域全装修, 并宜配置相应家具、电器,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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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5 居室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3 总平面设计3.0.1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套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0.2 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9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高层成套单人型宿舍50%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中心城范围内的改建项目,其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3.0.3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主要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对外环线以内小规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表3.0.3-1 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配置指标表3.0.3-2 成套单人型宿舍停车位配置指标3.0.4 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

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米。

3.0.5 中心城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公建配套的规模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

其他地区的公建配套应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执行。

3.0.6 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特点,可不设业委会用房,适当增加小区物业管理、招待所、食堂(餐饮)、便利店、洗衣房、活动室、健身房等的配置,其他配套服务内容的面积指标可相应减少,但总面积不得低于第3.0.5条的标准。

3.0.7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

设计时可采用板点结合、组团围合等多样化的方式,营造邻里交往氛围,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3.0.8室外环境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

3.0.9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绿化设计应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

绿化环境宜以植物为主体,植物种类应选择以适应上海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

同时应控制绿地内的广场等硬质铺装面积。

3.0.10 建筑外立面的空调设备室外机组及外饰面处理应在建筑立面设计中统一考虑。

3.0.11 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候梯厅的宽度、电梯轿厢的净尺寸等要求应满足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

3.0.12 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

3.0.13 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

4 建筑设计4.1 设计原则4.1.1 公共租赁住房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满足家庭或单身人士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体现紧凑、适用。

4.1.2 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主要服务于二至三口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

4.1.3 在同一幢建筑单体中不应同时设置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

4.1.4 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

4.1.5 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4.1.6 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选用标准化、模数化产品设计,以达到经济、高效,有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

4.1.7 建筑外墙应简洁美观,尽量减少凹凸、转折,开窗洞口不宜过大,尽量减小体形系数及窗墙比。

4.1.8 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土建、装修一体化。

4.2 成套小户型住宅4.2.1 套型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起居、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其中起居、就餐空间可设起居室、餐厅,也可将起居组合于卧室内,就餐组合于起居室内,就餐空间也可与厨房组合成厨房兼餐厅。

2套型分类见表4.2.1。

表4.2.1 成套小户型住宅套型分类注:表中0.5表示婴幼儿。

3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满足本导则第3.0.2条规定的日照要求,对套型朝向不作要求。

4.2.2 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

4.2.3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4.2.4 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2.5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10㎡;2双人卧室兼起居13㎡;3单人卧室6㎡;4单人卧室兼起居11㎡。

4.2.6 厨房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空间,在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情况下,此空间可与餐厅、过道合并,形成厨房兼餐厅的可封闭空间。

2使用燃气的厨房或厨房兼餐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3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排油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烟道。

4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应能满足洗涤池、灶台、操作台、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备的设置空间。

5厨房应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

操作台最小深度为0.55m,操作活动空间净宽不小于0.90m。

4.2.7 卫生间1卫生间应配置冲淋 (或浴缸)、座便器、盥洗盆三件基本卫生洁具,使用面积宜在3.0㎡左右。

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面住宅垂直排气系统。

3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厨房或厨房区域。

4.2.8 应设有壁橱等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 m,净宽不应小于0.80m。

储藏空间应结合装修采用整体式橱柜。

4.2.9 阳台1可分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

阳台可设计为开敞型或封闭型。

2生活阳台进深不应小于1.3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

3 服务阳台进深不应小于0.9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当与生活阳台合设时除外)。

4阳台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4.2.10 层高应为2.7m~2.8m。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3 成套单人型宿舍4.3.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4.3.2 成套单人型宿舍每套可设一间居室,即单居套;也可设多个居室,即多居套。

每间居室居住人数均按一人标准设计。

4.3.3 成套单人型宿舍可有多种套型组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表4.3.3 成套单人型宿舍套型分类4.3.4 多居套一般每套为二至三间居室,最多不超过四间。

其中二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三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四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

单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35㎡。

4.3.5 居室应具有睡眠、学习、休息和储藏的功能,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其中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 m,净宽不应小于0.80m。

4.3.6 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要求均同成套小户型住宅。

单居套内的厨房如不使用燃气,仅使用简单电加热厨具,即做简厨情况下,可开敞并不作面积和操作面长度要求。

4.3.7 单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人均套型面积不超过30㎡。

5 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5.0.1 公共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筑的朝向、体形,控制窗墙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外门窗应达到规定的气密性要求,并不应设置凸窗。

同时按照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的规定实施高标准节能。

5.0.2 应选择耐久性高、施工较方便的墙体保温材料,倡导结合装修采用自保温、内保温的保温形式。

保温构造的防火构造设计和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0.3应使用达到《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标准的空气调节设备,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5.0.4 应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生利用系统。

鼓励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以及临近河道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河道水综合利用,用于绿化浇洒、景观补水、地库冲洗等,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要求。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5.0.5 应注重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积极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或剪力墙、大开间等结构体系,选用标准化、模数化、系列化的预制外墙、楼梯、阳台和梁柱等构件,以及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进行现场装配,推进住宅产业化,实现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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