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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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雇佣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原则1. 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

2. 工资支付应确保透明度,工人有权了解自己的工资构成及计算方式。

3. 工资支付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应按月支付,每月的支付日期应固定,且不得迟于次月的第五个工作日。

2. 若因节假日等原因需要调整支付日期,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保证工资的及时发放。

四、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2. 工资条应详细列明工资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扣款等各项内容。

五、加班工资支付1. 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确保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

2. 加班费应在加班当月的工资中一并支付。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 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等特殊时期,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2.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七、工资支付异常处理1. 如遇工资支付延迟或不足额的情况,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劳动者说明原因。

2. 劳动者对工资支付有异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查询或申诉,用人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工资支付制度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发工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九、附则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并实行通过银行卡支付制度,按照“用工前办理银行卡登记,用工中过程监管,用工后及时支付”原则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方职责)招用建筑工人、并与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企业”),应当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用工企业”),应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从重追究责任企业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工程款及人工费的及时支付,督促协调各方企业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分账管理)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单列人工费和结算条款,并在合同信息报送中登记人工费总额及支付节点。

第七条(工资构成及专用账户)本市建筑工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实行过程结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06•【文号】劳社部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工会代表职工,可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工程款的支付第五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工程分包。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发包工程。

第七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第八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劳务人员是指在建筑工地进行各种劳动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给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流程进行招标,确保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在合法范围内。

二、施工单位是建筑劳务人员的用工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确保劳动关系合法、合规。

三、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工资应当以月为单位计算,并在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的工资。

2. 工资应当以实际工作时间和劳动量为基础计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4. 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内容,具体标准应当在用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记录系统,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公正和及时。

建筑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定期向职工代表或劳动监察部门公示有关工资支付情况。

同时,建筑单位还应当确保工资支付记录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五、建筑劳务人员有权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查询和复印。

如若发现工资支付记录有误或者货款拖欠问题,建筑劳务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调整或者解决。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解决问题,建筑劳务人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

六、建筑劳务人员在发现有款拖欠或者工资不足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工会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汇报,并要求用人单位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拖欠工资、克扣福利、违法用工等。

因此,建筑单位应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用工合同的签订管理、开展教育和培训。

同时,建筑劳务人员应该关注用工合同中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建筑[2004]212号)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施工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

第六条施工企业必须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第七条施工企业必须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

第八条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

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对新招聘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当以其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

第十一条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制定以下支付原则: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具体制定农民工工资标准的责任由协作队伍负责人,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1.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2.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3.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工资拖欠处理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

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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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
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
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
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
第七条建筑工人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 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
证金。

第十四条应缴存保证金前2 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
合同价款的2% 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 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 缴存保证金。

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 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 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 年内发生过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 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 缴存保证金。

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 万元。

第十五条对连续在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 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 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

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发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
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的监管,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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