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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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1.07•【字号】内政发[1992]4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2年1月7日内政发〔199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促进自治区公路交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一九九一年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按照国家“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自治区交通厅及各地设立的征收稽查机构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厅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对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盟市设交通处(局)组织征收稽查机构具体实施。

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第四条凡在自治区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本实施细则向征收稽查机构照章缴纳养路费。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领导,支持征稽机构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协调理顺各方面关系。

切实做到“应征不漏”,确保养路费征收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分级设立:自治区交通厅设公路征费稽查局;盟市设公路征费稽查处;旗、县(市、区)设公路征费稽查所;车辆较多的乡、镇、苏木设公路征费稽查站。

盟市以下征稽机构,人、财、物直接隶属于盟市交通处(局)领导。

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定员:视车辆的分布情况,以盟市为单位,按养路费征收额每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一人和公路里程每八十至一百二十公里一人之和掌握配备。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公路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公路事业的投入,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发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能力。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偏远地区和老区的公路建设,应当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防建设的需要和自治区实际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内蒙古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内蒙古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95.1 146.6 41.6
2023-05-26 2023-05-26 2023-05-26
(3)广告业(2)
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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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 海勃湾区巨通交通 司第五分公司标志牌采购成交公 设施销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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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 内蒙古浦达建筑劳 司第五分公司千里沟一号桥维修 务有限公司
33.1
劳务分包成交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5-26 2023-04-27 2023-05-26
(2)专用设备修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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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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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TOP2
内蒙古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 乌海市亿达交通设 司第五分公司警示灯采购成交公 施有限公司
18.3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2-08 2022-11-25
(4)机械设备(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本报告于 2023 年 09 月 02 日 生成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6 2.1 节支率分析 .......................................................................................................................6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8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8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9 四、采购代理机构........................................................................................................................10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0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0 五、信用风险 ...............................................................................................................................12 附录 .............................................................................................................................................12

五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办法

五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办法

五、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养护道班是在公路沿线承担公路小修保养生产管理的最基层生产单位,为规范公路养护道班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有交通观测站的公路养护道班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情况调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普通干线公路养护道班的管理工作。

农村牧区公路和边防公路及其他公路养护道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章道班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公路养护道班应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养护生产和养护职工生活的原则进行设置和建设。

第五条:公路养护道班房屋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美化、靓化工作,尤其是新建或改造的公路养护道班,要做好美化、靓化工作。

在公路养护道班房屋的正面醒目的位置,要”挂规范的公路路徽标志,路徽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制作,并在院门两侧墙体合适位置分别书写或设置黄底红字“养好公路、保障畅通”八个大字或字牌。

所悬挂的路徽、字牌及书写的字体要与房屋、墙体保持比例协调和美观。

第六条:公路养护道班名称应选择附近村镇的地名,远离村镇的可选择附近山名、河名及公路里程等做为名称。

名称牌国道采用金色金属牌匾,省道采用银色金属牌匾,名称牌形状应以长方形为主,采用60x40cm或80x6Ocm两种规格,单位名称不论公路行政等级均使用黑色宋体,并采用汉语、蒙语双语设置,字体尺寸大小、比例应与金属牌匾保持协调,名称写法为“xxx盟(市)xxx工区(公路段、边养队)xxx 养护道班”。

示例:(蒙文)XXX盟(市)XXX工区(公路段、边养队)X X X养护道班第七条:现有公路养护道班都要逐步向养护大道班的规模发展,要通过科学规划和布局进行合并、改造或撤销,力争建设成花园式道班。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公路建设加强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自治区经济建设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自治区级干线公路旗县级公路苏木乡镇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第三条公路管理要贯彻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科学管理保障畅通的方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公路建设第五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管理工作盟市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的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遵守公路法规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章名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第八条公路发展规划要以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国防和改善人民生活需要为依据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及其他发展规划相互配合国道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道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道发展规划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发展规划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公路发展规划由专用单位负责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自治区公路网规划第九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国道省道的建设以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投资建设县道投资可以实行民办公助乡道建设可以由当地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投资建设自建自管专用公路建设由专用单位投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区老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公路建设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第十条列入重点项目的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费用由沿线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作为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高等级公路沿线需建辅道和通往城镇支线的经自治区批准列入计划后由地方负责修建路基和小桥涵由自治区负责修建路面和大中型桥梁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占用的土地建设前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划拨土地事宜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城建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要与有关单位协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单位应予配合确保公路建设顺利进行第十三条公路规划和设计要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防汛等有关规定公路建成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章名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坚持改善与提高相结合按照公路养护规范实行全面养护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第十五条国道省道以专业道班养护为主民工建勤养护为辅县道以专业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乡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群众养护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养护民工建勤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动员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紧急抢修及时恢复交通第十七条为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公路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交通安全标志第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要着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禁停标志的限制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要在作业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毁坏承载力不足或者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设置指示标志及时抢修限期修复尽快恢复交通不得无故拖延临时不能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第十九条公路沿线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公路养护就近划定料场苗圃生活用地和取水处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在划定的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费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公路沿线水土保持工作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二十一条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要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收益分成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路树管理章名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路政管理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二实施公路路政路况巡查三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毁坏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四办理划定公路两侧控制线事宜五审查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设事项六对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进行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对损坏公路公路设施的超限车辆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查处违反公路法规行为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第二十四条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或者临时设施三堆放任何物品四取土排水种植作物及其他作业五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第二十五条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禁止在公路桥梁公路渡口上下游二百米及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采石挖矿开矿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在规定范围外从事上述活动可能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及行车行人安全的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禁止超限车辆在公路上通行确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缴纳补偿费用后方可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砂石路土路雨天禁止车辆通行邮电救护抢险救灾车辆及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方可通行第二十七条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以及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公路路树不得随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按照森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三县道不少于十米四乡道不少于五米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两侧控制线内及公路上空设置商用广告牌宣传标语等要符合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道口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章名第五章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第三十三条领有牌证或者投入使用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公路规费第三十四条公路规费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在办理车辆落户过籍和检车时必须同时检查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手续第三十五条利用贷款或者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公路规费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七条公路规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以路养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滥用挪用坐支平调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限期补缴规费并可处以罚款一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二损毁公路公路设施的三破坏公路盗用公路设施盗伐滥伐公路路树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五欠缴逃缴拒缴公路规费的第三十九条公路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利用职权滥用建勤民工作为他用截留滥用挪用坐支平调公路规费的责令其限期如数清退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第四十三条因公路管理机构的失误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个人人身伤害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章名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防边防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损毁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赔偿费用标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牧区公路是我区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基础条件。

为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 加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指县道、乡道、村道.第三条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乡村配合, 建养并重、协调发展, 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六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符合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和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的原则。

第七条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审核和汇总上报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规划, 指导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及全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养护工程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他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中心)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排承担全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参与养护工程作业的单位应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参见附录)。

第十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整理)内蒙古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整理)内蒙古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及其辅道、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作为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区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均要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一)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公司)分公司、经营性公路养护部门及专用公路养护部门为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下简称为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二)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及高路公司为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2-3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下简称为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三)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为三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

第六条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协助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做好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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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限期修补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省干线及地方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服务水平,确保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依据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和养护道班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境内所有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及辅道、边防公路、地方道路、收费公路及经营性公路,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巡查采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公路局负责行业监督检查及指导,各盟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修补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公路养护巡查工作要求第四条按照“道班(养护站)日作业巡查,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周巡查,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季度巡查,自治区公路局每年不定期进行检查”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逐级检查,核心是道班日作业巡查,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周巡查。

第五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经营单位(或承养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每日进行路况巡查,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将巡查发现的特殊情况及时上报盟市交通局,盟市交通局对经营性公路也要实行每月二次的巡视和检查,并对有关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监督。

第六条各养护道班(养护站)应每日上路对所管养的路段进行巡查,检查管养里程的100%,并及时认真填写“道班(经营单位)日作业巡查记录表”(附件),如有特殊情况通过道班(养护站)无法解决的,要立即将情况上报所属养护工区或旗县公路段,养护工区或旗县公路段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查看,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一时无法解决的,要逐级上报。

第七条各养护工区或旗县公路段每周应对本辖区内管养的公路进行一次巡查,检查管养里程的100%,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每季度要对所管养的进行巡视和检查。

季度巡检由盟市交通局负责地方道路的有关部门组织,盟市管理局(处)主要以养护部门组织牵头。

季度巡检要检查各管养路线养护里程的100%,重点对养护工程、公路绿化、沿线设施、安保工程、GBM工程,以及各季节性养护工作等各项养护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组织的季度巡检,二、四季度结合半年检和年终检查一并进行,每次检查总养护里程的100%。

每季度巡检结束后,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养护生产调度会,通报巡查情况,安排下阶段养护工作,并对当月由养护工区及旗县公路段上报的自检情况月报进行汇总。

第三章公路养护巡查形式及内容第十条道班(养护站)以日作业巡查为主,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以周巡查为主,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以日常巡视和季度检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日作业巡查:指为了掌握公路路况和交通运行状况而进行的巡视。

1、巡查方法:巡查人员在巡查工作时,注意掌握公路技术状况的变化,并对重点结构物和路段的巡视情况作好记录,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整理巡查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对于出现的一些病害,根据其数量、损害程度,及时提出修复方法、修理期限和相关责任人等。

2、巡查内容:巡查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公路绿化、沿线设施等的完好程度,检查路障及与路政管理工作有关的内容。

巡查重点是路面和路障。

3、在巡查时,对路障要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清除,对路面病害应按病害修补时限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特殊巡查:指发生大的洪水、地震、雨雪、风沙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所进行的巡查。

1、检查内容:处于危险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沿线设施。

2、特殊巡查时,应携带通讯设备和安全标志,以便沟通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还应检查沿线养护单位的材料、设备、技术力量和抗灾能力,为合理制定防灾措施、恢复原有技术状况提供决策依据。

3、特殊巡查结束后,要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规范齐全的警示、警告标志,确保行车安全。

情况较严重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方案,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同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提出专题报告。

第四章公路养护季节性巡查第十三条春融季节和汛期来临前,各级公路养护部门要应适当增加上路巡查的次数,重点对养管路段的排水设施及桥涵构造物进行巡视和检查、疏通;汛期道班(养护站)工人要坚持“三雨”上路巡查,及时排除堵塞地段,保持排水设施和桥涵构造物排水畅通,防止冲刷和浸泡导致路基、路面破损。

第十四条冬春两季,各级公路养护部门要加大对易沙阻路段的巡查频率,做到随阻随清,同时要采取“固、阻、疏、导”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冬季是公路病害易发时期,各级部门尤其要加大降雪期间上路巡查力度,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在公路急弯、陡坡、公铁平交道口和易雪阻、危险路段要备足防滑料和融雪剂,同时要保证一定数量的抢通机械设备状态完好以备随时调用。

第十六条“五一”、“十一”黄金周及旅游旺季、春运期间各级部门应提高道路巡查重视程度,加强公路巡查工作,重点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并要制定疏堵保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七条在各季节性公路养护巡查及其它特殊时期的公路养护巡查工作中,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公路养护病害修补时限第十八条各养护单位应加强巡查,发现公路病害及时予以修复,本章所述路面主要以沥青路面为主,其它如水泥混凝土路面、砂石路面等病害修补时限要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并均应在有效的施工期内实施。

第十九条路面保洁: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路面有杂物,要及时清扫,保持路面清洁。

路面的清扫作业频率应根据路面污染程度、交通量的大小及其组成、气候、环境条件因素而定,隧道内、桥面上的保洁频率应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路面:1、坑槽:如在日常养护巡查中,发现路面有坑槽,且路面基层完好时,当天开挖后应在当天内修复。

如病害面积较大,程度较为严重且基层损坏,针对损坏原因可推迟修补时限,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通过上级单位来调动、组织人员共同研究制定修复方案,但要合理安排工期,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

2、翻浆:根据我区气候,地貌等特点,在春融期各级公路养护单位务必要做好道路巡查工作,发现局部路段有翻浆,如面积较小,程度较轻时,应在24~48小时内修复。

如病害面积较大,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合理安排工期,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3、泛油:对于泛油路段,含油量较小的,要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进行铺撒石屑或粗砂,引导行车碾压。

如含油量高的泛油路段,应在温度较高时,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方法进行修复,一般应在24~48小时内完成修补工作。

4、沉陷:对于由面层不均匀沉陷引起的裂缝和轻微下沉,养护单位应在48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

如因土基或基层结构遭破坏而引起的沉陷,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合理安排工期,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5、路面裂缝:对轻微的网裂,在高温季节进行小面积封层或运用其它方法在72小时内修复,在低温、潮湿季节应采用灌注等方法48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

对于因土基、路面基层的病害或强度不足引起的裂缝类破损,且面积较大时,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合理安排工期,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6、车辙:范围较大的车辙,养护单位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通过上级单位来调动、组织人员对大范围病害进行分析,认真制定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尽快修复。

7、其它病害修复时期各养护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及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局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路基:1、路肩不清洁、不整齐及时发现及时整治。

2、排水构造物淤塞影响排水的应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3、边坡坍塌土方量较小的应在24小时内修复,如高填方路段坍塌范围较大,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计划,并采取适当方法限制交通。

4、如确定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病害可以推迟修补时限,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通过上级单位来调动、组织人员共同研究制定修复方案,但要合理安排工期,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

第二十二条桥涵、隧道:1、沥青混凝土桥面病害采用沥青路面病害修复时限。

2、水泥混凝土桥面及其它构造物参照部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执行。

3、隧道的各种病害要在发现后最短时间内进行修复,同时要向有关专业人员汇报。

第二十三条沿线设施:1、养护单位在日常养护巡查时,如发现各种交通标志残缺、位置不当、颜色不规范、不明显的应在24~72小时内补齐、更新、重新着色,如有丢失,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2、安全设施如护栏、隔离栅等有损坏或残缺,要在最短时间内进行修复、补齐。

3、路面标线不完整、脱落、不清晰等,养护单位要根实际里程、季节等因素,合理安排施划期限,尽快补齐、施划。

第二十四条绿化: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时进行管护,要及时掌握沿线绿化植物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在定期或不定期巡回检查中,对存在的病害,以通知单的形式,提出限时修补任务,对未按期完成任务通知单工作或存在质量问题者,要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自然灾害时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自然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认定,属由公路养护单位自行处理的一般灾害类型由盟市交通局或公路管理局(处)有关部门填写任务通知单,限期完成,并要监督检查处理方法、结果和期限。

第六章公路养护巡查和病害修补的安全措施及保障第二十七条道班(养护站)工人在上路巡查及作业时,必须穿标志服,戴标志帽,加强安全生产保护意识,做到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在上路巡查时,发现公路病害,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并存在行车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在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病害路段设置醒目、规范、齐全的示警标志,同时向上级单位汇报,组织人员共同研究制定修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加强养护工程施工路段的安全保畅工作。

各级巡查工作人员如发现有行车安全隐患或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醒目、规范、齐全的标志牌等,要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完善并及时上报,限时整改。

第三十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在进行公路病害修补作业时,必须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醒目、规范、齐全的施工作业标志,保证过往车辆及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一条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维修作业之前,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七章公路养护巡查与病害修补的统计、上报及奖罚第三十二条道班(养护站)应认真记录日巡查记录,及时掌握公路路况,并每周向上级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上报一次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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