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巡河员管理办法
巡河人员工作制度

巡河人员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安全,提高河道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河道巡河人员的工作行为规范。
二、巡河人员职责1. 负责所辖河道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2. 及时发现并制止河道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 监测河道水质,及时发现并上报水污染事件;4. 维护河道设施,确保河道设施正常运行;5. 定期向上级报告河道管理情况;6. 宣传河道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河道保护意识。
三、巡河人员配备1. 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合理配置巡河人员;2. 巡河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河道管理法律法规;3. 巡河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沟通能力,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4. 巡河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四、巡河工作内容1. 日常巡查:每天对所辖河道进行巡查,记录河道水质、水量、设施等情况;2. 重点巡查:在雨季、洪水期、干旱期等特殊时期,加强河道巡查,确保河道安全;3. 夜间巡查:根据河道实际情况,开展夜间巡查,防止非法排污、破坏河道设施等行为;4. 专项巡查:针对河道污染、非法捕捞、破坏河道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巡查;5. 巡查记录: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6.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河道整治、清淤、绿化等工作。
五、巡查工作要求1. 巡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频率进行巡查;2. 巡河人员应认真填写巡查记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3. 巡河人员应携带必要的巡查工具,如GPS定位器、水质检测仪等;4. 巡河人员应遵守河道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5. 巡河人员应保持河道巡查信息的畅通,及时报告河道异常情况;6. 巡河人员应定期对河道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巡查结果处理1.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巡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2. 上级部门对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3. 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4. 对巡查中发现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予以推广。
河道清理人员管理制度

河道清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道清理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河道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河道清理人员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河道清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清理公司员工、志愿者等。
第三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履行职责,维护河道环境,保护水资源。
第四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保障个人安全。
第五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不得滥用职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河道清理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对其培训和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招聘与聘任第七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责任心。
第九条招聘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明确人员选拔标准。
第十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的聘任应当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双方应当严格履行约定内容。
第十一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的聘用期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期届满后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岗位培训和考核第十二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岗位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培训机构为河道清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当与工作相关。
第十四条对河道清理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时,应当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安排,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继续从事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奖惩第十六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岗位安排,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七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岗,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十九条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
河湖巡查队员管理制度范文

河湖巡查队员管理制度范文河湖巡查队员是保护河湖环境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工作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河湖巡查队员的管理水平,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个河湖巡查队员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湖巡查队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护水资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河湖巡查工作的队员。
第三条本制度对河湖巡查队员的管理涵盖以下方面:队员选拔和培训、工作责任和权力、工作规范和纪律、奖惩制度、考核评估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的实施单位为河湖巡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队员选拔和培训第五条河湖巡查队员的选拔应以政治素质过硬、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基本条件。
选拔工作应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进行,并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
第六条新入队的队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河湖巡查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队员的培训过程中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对考核不合格者应进行再培训并重新考核。
第八条队员入职后,应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和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工作责任和权力第九条河湖巡查队员的工作责任主要包括巡查河湖环境、记录巡查情况、上报问题和整改进展等。
队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巡查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条队员有权要求配备必要的巡查工作设备和工具,并保证设备和工具的完好和良好使用。
第十一条队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巡查工作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队员有权协助其他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如有需要,可请求其他部门提供协助。
第四章工作规范和纪律第十三条队员在巡查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违法乱纪、对群众进行不当侵扰。
第十四条队员应根据规定的巡查路线进行巡查,不得擅自变更巡查路线。
第十五条队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履行职责。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应事先报告管理部门,并经批准。
河道巡查员奖罚制度

河道巡查员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河道巡查员的工作行为,提高河道管理效率,确保河道环境的清洁与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河道巡查员,包括全职和兼职人员。
二、奖励机制
1. 月度优秀巡查员:每月评选出表现突出的巡查员,给予奖金奖励和荣誉证书。
2. 年度杰出贡献奖:每年对全年工作表现优异的巡查员进行表彰,颁发奖杯和奖金。
3. 创新改进奖:鼓励巡查员提出河道管理的创新建议或改进措施,一经采纳实施,给予奖励。
三、惩罚机制
1. 迟到早退:对无故迟到、早退的巡查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2. 工作疏忽:对巡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或处理的,导致河道环境恶化的,给予相应处罚。
3. 违规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考核标准
1. 巡查频次:按照规定完成巡查频次,未达标者将受到处罚。
2. 问题发现与处理:能够及时发现并上报河道问题,并协助处理,表现优秀者可获得奖励。
3. 工作态度: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能主动学习提升业务能力的巡查员,将作为评优的依据。
五、奖罚执行
1. 奖罚决定由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巡查员的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2. 奖罚结果将定期公示,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六、申诉与复核
1. 巡查员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
2. 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组织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水域巡逻管理制度

水域巡逻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水域巡逻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水域环境的监管和维护,确保水域安全、秩序、环境卫生等,保障水域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通过落实巡逻管理制度,提高水域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护水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二、适用范围水域巡逻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利渠道、沿海海域等公共水域及相关管理单位的内部水域。
三、管理责任1. 水域巡逻管理委员会(1)成立水域巡逻管理委员会,领导水域巡逻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巡逻管理制度和方案,并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巡逻管理制度。
(2)水域巡逻管理委员会由水利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需定期开会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制定水域巡逻工作计划。
2. 主管部门(1)水利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水域的巡逻管理工作,确保巡逻任务的完成和水域秩序的维护。
(2)主管部门需定期召开汇报会议,对每个水域巡逻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加强对巡逻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3. 巡逻人员(1)各类水域巡逻管理单位需设立专职巡逻人员,进行巡逻管理工作。
巡逻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一定的水域巡逻及应急处理能力。
(2)巡逻人员在执行巡逻任务中,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水域巡逻、巡查、劝阻违法行为,保障水域环境的安全和清洁。
四、巡逻管理程序1. 计划制定(1)水域巡逻管理委员会每年针对各类水域制定巡逻管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巡逻管理计划涵盖巡逻范围、巡逻路线、巡逻时段等内容,同时需注明巡逻人员的配备、装备、通讯设备等。
2. 巡逻任务分工(1)根据巡逻管理计划分配巡逻任务,依据水域性质和情况指派巡逻人员到指定水域进行巡逻。
(2)对于重点水域,可以增派人员加强巡逻频率和密度,确保水域安全和秩序。
3. 巡逻装备配备(1)规范化的巡逻装备配备涉及到服装、通讯设备、巡逻船只等,要求符合国家标准且保证工作正常。
河道巡查员实施方案

河道巡查员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河道是城市重要的水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河道环境,预防河道污染,保障河道安全,需要对河道进行定期巡查和监测。
因此,制定河道巡查员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城市水环境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二、巡查员选拔。
1. 巡查员应具备一定的水环境保护知识和基本的巡查技能;2. 巡查员应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能够适应户外环境的工作;3. 巡查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巡查任务。
三、巡查员培训。
1. 巡查员应接受相关水环境保护知识和巡查技能的培训;2. 培训内容包括河道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巡查方法和技巧、应急处理等;3. 培训结束后,需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巡查。
四、巡查工具准备。
1. 巡查员应配备必要的巡查工具,如巡查记录表、相机、测量工具等;2. 巡查员应了解并熟练使用各类巡查工具,确保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巡查内容和频率。
1. 巡查内容包括河道水质、河道生态环境、河道设施等;2. 巡查频率应根据河道的重要性和环境变化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每周一次;3. 巡查员应按照规定的巡查内容和频率进行巡查,并及时记录和上报巡查情况。
六、巡查记录和上报。
1. 巡查员需将巡查情况详细记录在巡查记录表中,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发现问题等;2. 巡查员应及时将巡查记录上报给相关部门,确保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和解决。
七、巡查效果评估。
1. 相关部门应对巡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巡查员的工作进行考核;2. 根据评估结果,对巡查员进行奖惩,激励巡查员提高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八、巡查员安全保障。
1. 巡查员在巡查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做好防护措施;2. 遇到突发情况应及时报警或求助,确保自身安全。
九、总结。
制定河道巡查员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城市水环境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该方案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河道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城市水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河道巡逻管理制度

河道巡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河道巡逻工作的管理,有效维护河道环境秩序和水域安全,规范巡逻工作,提高巡逻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任务和职责1. 建立和健全河道巡逻管理制度,明确巡逻工作的主体责任,保障巡逻工作的正常运行。
2. 加强对巡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河道巡逻工作的效果。
4. 定期组织对巡逻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对工作成绩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三、巡逻人员的选拔和管理1. 巡逻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一定的水上技能和执法能力。
2. 巡逻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服从指挥,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纪律。
3. 巡逻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水上技能和执法水平。
4. 巡逻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做到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纪、滥用职权。
四、巡逻装备和工具1. 巡逻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巡逻装备和工具,保证巡逻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巡逻装备和工具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良好,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3. 巡逻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巡逻装备和工具,不得私自挪用或者损坏。
五、巡逻任务的安排和执行1. 巡逻任务的安排应当合理科学,充分考虑河道环境和安全情况,确保巡逻工作的全面覆盖。
2. 巡逻任务应当按照计划和时段进行执行,对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进行重点巡逻。
3. 巡逻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注意人身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得私自冒险,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 巡逻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部门,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六、巡逻工作的考核和评估1. 巡逻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2. 考核和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巡逻工作的覆盖范围、效果和工作质量等方面。
3. 对考核和评估的结果,根据情况对巡逻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惩罚,以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
七、巡逻工作的奖惩制度1. 对在巡逻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人员给予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形式。
河道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河道保洁和管理工作效率,确保河道环境整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河道保洁、巡查、维护等工作的河道管理人员。
三、管理职责1. 处长(1)负责河道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河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2)对河道保洁、巡查、维护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3)对河道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2. 主管副处长(1)协助处长开展河道管理工作;(2)负责河道保洁、巡查、维护等工作的具体实施;(3)对河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3. 橡胶坝管理站(1)负责河道保洁、巡查、维护等工作的具体实施;(2)负责河道管理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3)负责河道管理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四、河道管理人员职责1. 保洁人员(1)负责河道内垃圾、杂物、漂浮物的清理;(2)负责河道岸线的清理和维护;(3)负责河道绿化带的养护。
2. 巡查人员(1)负责对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问题;(2)负责对河道周边环境进行巡查,确保河道环境整洁;(3)负责对河道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3. 维护人员(1)负责河道设施的维护和保养;(2)负责河道绿化带的修剪和养护;(3)负责河道内障碍物的清理。
五、管理制度1. 招聘与培训(1)河道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质;(2)招聘河道管理人员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3)对河道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掌握河道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 工作考核(1)对河道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2)考核结果作为河道管理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3. 安全生产(1)河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2)橡胶坝管理站负责对河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绩效考核(1)镇政府将定期对河道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2)考核结果作为河道管理人员年终绩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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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巡河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每条河流流经的每个村段都要设置巡河员。
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2019年7月11日印发了《泽州县巡河员管理办法》(泽政办发(2019)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便于理解,现对《管理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河长制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2017年6月泽州县出台了《泽州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县、乡、村三级河长制工作体系基本建立。
为使河长制工作引向深入,按照市委、市政府《晋城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方案》(晋市办字(2019)17号)的要求,我县出台了《泽州县进一步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万案》(泽办字(2019)20号)。
方案要求构建“河长+河长助理+巡河员”的工作模式,为每位县级河长明确1名河长助理,协助县级河长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乡(镇)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每条河流、每个河段逐一确定专职巡河员及其管辖范围,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强化履职尽责,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据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选任、作职责、队伍管理、督查考、经费保障、附则等。
(一)总则
总则要求健全河流村级监管体系,每条河流流经的每个村段都要设置巡河员。
(二)选任
《管理办法》规定了选任巡河员的基本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2.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熟悉该村(社区)基本情况;4.巡河员由县河长办统一聘任。
(三)工作职责
《管理办法》规定,巡河员负责所辖河道的日常巡查与信息报送;明确了河道的巡查范围、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同时要完成河长、河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队伍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巡河员的设置以村(社区)为界,每村(社区)设置一名巡河员,实行“县聘、乡管”制度,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每年组织巡河员开展培训,加强安全教育以及做好安全防护等措施。
(五)督查考评
《管理办法》规定,县河长办制定巡河员考核工作制度指导各乡(镇)对巡河员的考核工作。
(六)经费保障
《管理办法》明确了巡河员的经费来源及补助标准。
沁河、丹河、东大河、白洋泉河、白水河、长河等6条河流的巡贝费用田巾、县财按5:5贝担,大阳、巴公、北石店河、犁川河、冶底河、逍遥石河等6条河流由县财政负担;其它河流的巡河员费用由各乡镇自行负担。
沁河、丹河、东大河、白洋泉河、白水河、长河、大阳河、巴公河、北石店河、犁川河、冶底河、逍遥石河等12条河流的巡河员费用标准按人均每月300元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考评结果对巡河员费用作相应调整,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0元,不得高于500元。
其它河流的巡河员费用标准各乡镇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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