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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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门诊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门诊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门诊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在现代医疗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门诊服务是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天都有大量患者在门诊就诊,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制度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门诊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制度设计、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门诊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传统医疗体系中,患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容易因医患矛盾而产生很多纠纷。

门诊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的出现,使患者能够在医疗过程中享有应有的权益。

这不仅能够减少医患矛盾,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还能够增强患者的满意度,增加医疗机构的信任度。

其次,门诊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需要合理的设计。

首先,要确保患者的知情权。

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费用等信息,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能隐瞒或者虚假宣传。

其次,要确保患者的自主选择权。

患者有权选择医生、医疗机构、医疗方式等,医疗机构不能强制患者接受其中一种治疗或者转诊到特定医院。

再次,要确保患者的隐私保护。

医疗机构应该严格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此外,还要明确医患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生应该对患者的治疗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门诊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应该能够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反馈机制。

患者投诉应该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医疗机构应该能够根据投诉情况进行自我反省和改进。

其次,要加强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该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再次,要加强患者教育。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对门诊服务的了解和认知。

此外,还需要加强医患沟通。

医生应该倾听患者的需求和意见,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

综上所述,门诊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对于现代医疗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的设计需要合理和周密,能够确保患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保护等权益。

此外,通过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患者教育、加强医患沟通等方式,可以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医院回避制度

医院回避制度

医院回避制度医院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医院的公正和透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该制度规定了医院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回避的行为和程序,以及相关的责任和处罚。

一、回避范围医院回避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回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与患者或其家属存在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2. 与患者或其家属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况;3. 与患者或其家属存在法律纠纷或其他争议的情况;4. 与患者或其家属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情况。

二、回避程序1. 发现回避情况:任何工作人员发现回避情况时,应立即向医院的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回避监督机构报告。

2. 确认回避情况:管理部门或回避监督机构将对报告的回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否需要回避。

3. 安排替代人员:如果确认需要回避,医院将安排其他合适的人员替代原工作人员的工作,以确保患者的正常医疗服务不受影响。

4. 监督和检查:医院将建立回避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

三、责任和处罚1. 违反回避制度的责任:医院内部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责任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2. 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罚:对于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四、保护患者权益医院回避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院将通过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公正和透明,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医院也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患者的投诉将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医院回避制度是医院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对于维护医疗服务的公正和透明至关重要。

医院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医院也呼吁广大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以身作则,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篇一: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一、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患者权利和义务(一)患者权利1、享有人格尊重权,不因国籍,性别,年龄,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而受到歧视。

2、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有权知晓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

3、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4、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情资料,不得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

病人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妥善保管。

5、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

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与医疗费用明细表。

6、享有投诉权,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可进行投诉。

(二)患者义务1、主动、真实的告知医护人员自身情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传染病史等信息。

2、在给药和进行给药之前,确定医生或护士已确认过患者的身份,药物名称、数量与药袋上所标示的无误,并了解正确的用药方式。

3、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并确定已安全了解。

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请医生或护士说明。

4、遵守医院规定,配合诊断和治疗;不得服用非本院提供的药物。

疾病未愈而要求出院时,患者及家属有义务签署相关知情告知书。

三、需行特殊检查和治疗时,由责任医生用患者及家属明白的方式和语言提供诊疗信息,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篇二: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东一院行发[20xx]84号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关于下发《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为了践行医院“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价值观,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下发《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望各科室认真执行各项规定。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在现代社会,健康已经成为了人们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

人们在看病治疗的时候,不仅仅是求医治,更希望能够得到合法的保障。

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现代医疗行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我国,相关部门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将对这些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1. 患者知情权制度患者知情权制度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能够获得丰富、准确的医疗信息,并以此做出知情选择的权利。

该制度是医疗行业中的重要一环,主要的内容包括:•提供必要的医学知识•向患者告知医疗方案、治疗过程、治疗效果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和意愿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避免了医患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2.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是指医院和医务人员在处理患者信息时,应坚持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不泄露患者的相关信息。

隐私保护系统需要包括建立涉密信息管理、安全系统和监察机制等方面。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患者的个人隐私权,促进了医患关系的健康稳定,是医疗机构运行的基本制度之一。

3. 患者申诉制度患者申诉制度是指在就医过程中,患者遇到问题和疑虑时,应当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在申诉制度中,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渠道开放:患者有权利通过多种渠道向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医院及时处理患者提出的问题,并回应患者的意见,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4. 医疗纠纷解决制度医疗纠纷解决制度是针对患者与医院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设立的,主要包括以下措施:•对医疗纠纷提供快速、便捷的解决渠道•设立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在诉讼程序中,严格履行法律程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和协商,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

5. 患者医疗安全制度患者医疗安全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患者权益保护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患者权益保护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患者权益保护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在医疗领域,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维护患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医疗核心制度。

本文将就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详细介绍,并强调其对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公开透明制度公开透明制度是患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基础。

医院和医生应当对患者提供诊疗过程的相关信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方法、医疗费用等。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疾病情况,做出知情决策。

同时,医院和医生要充分尊重患者知情的权利,避免信息不对称。

二、信息保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患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医院和医生必须严格遵守患者的个人隐私保护,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除非事先经过患者明确的同意。

信息保密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提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

三、合理收费制度合理收费制度是保护患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医院和医生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制定合理的医疗费用收取方式,并向患者明示。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所需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并拒绝不合理收费。

合理收取医疗费用有助于确保患者得到公平合理的医疗服务。

四、预约就诊制度预约就诊制度能够有效缓解患者就医难题。

医院应当建立预约就诊的服务机制,为患者提供定期就诊和号源预约服务,避免患者长时间等待。

有效的预约就诊制度可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

五、安全保障制度安全保障制度是对患者权益的关键保护。

医院和医生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

同时,医院应当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事故,并给予患者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安全保障制度的健全对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六、知情同意制度知情同意制度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医院和医生在进行治疗前,必须与患者充分沟通,告知患者疾病情况、治疗方案、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知情同意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患者对治疗过程有明确的了解和决策权。

七、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医疗质量评价制度是患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一、获得适宜诊疗的权利1、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2、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3、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4、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内容,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

从医疗角度不宜向患者本人说明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5、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患者本人及家属同意和签字,除抢救患者生命紧急情况外,医务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

6、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相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二、拒绝诊疗的权利7、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8、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做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

三、要求保密的权利9、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10、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形象方面的隐蔽性。

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11、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12、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科室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做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有权审查其支付的清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13、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时,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及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

14、医院要列出高危的、易出问题的或其它有创伤操作和治疗的目录,对这些操作和治疗必须取得知情同意。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隐私保护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经研究,我中心就进一步加强患者隐私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通知如下:
一、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二、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时,应以尊重患者的人格为前提,充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三、在进行体检检查、诊疗操作时,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患者在诊治过程中透露的所有资料,医护人员都应予以保密,未经患者同意不能向第三者披露。

四、医疗场所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或者隔离措施,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保护的,必须用屏风遮挡或关门遮拦。

五、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教学行为 (实习医师参观、性病病史询问或涉及其他隐私问题)应在征得病人同意后进行。

六、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签字同意。

七、要维护和尊重患者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及告知制度

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及告知制度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81:诊治病患时之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告知其病情、 治疗方针、处置、用药、预后情形及可能 之不良反应。
告知义务的内容
医师与医疗机构应尽的告知义务内容: 诊断:病情 治疗:治疗方针、处置、用药 预后:预后情形、可能之不良反应 替代选择:其它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其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机构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侵入性检
查或治疗,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亲属或关系人说明,并经其同意,签具同意 书后,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病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法 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 属或关系人签具。
一、同意权:
1. 病患的同意权,属于「处分行为」 2. 为处分之行为人,必须有处分权
二、有效的同意:
1. 个别同意 2. 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3. 有效同意 4. 书面同意 5. 未附条件之同意 6. 推定同意
个别同意
病患之同意,限于个别医疗行为: 法益之处分行为,应该依个别情况分别为之,
不可概括处分。 医师你就帮我开刀吧,要怎么开、怎么刮我
(七)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 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
四、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
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
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 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不法意识)
知情同意的民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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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病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病人的权利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

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意愿,向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

(一)病人的健康权和医疗权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

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

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

、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任何病人享有医疗权利就是指任何病人都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病人或病人家属的主观需要。

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病人的就医要求。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病人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病人或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治疗病人,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取这种疗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病人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 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

因此医务人员不能因为病人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治疗。

但要达到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

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

 病人有获尊重人的医疗服务权利尊重病人是每一位医务人员绝对的、无条件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体现医院服务根本宗旨的核心问题。

病人在接受服务时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并且自主权也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

 病人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除了处于意识障碍或昏迷状态,病人都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

病人有权从医务人员处知道自己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预后。

当医务人员知道病人拒绝治疗可能招致严重后果时,应对病人耐心说明争取理解,而不能采取强迫手段要求病人接受治疗。

 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加医学实验对医学实验的参与者必须遵守“同意和知情”的基本原则,病人有权拒绝参加医学实验,医生没有权利强迫其参加。

病人出于种种理由可能会拒绝治疗,这是病人的权利。

 病人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

病人有权了解其医疗费用实际开支的情况,并有权得到费用节省的医疗。

医院有责任解决病人费用方面的疑问。

根据我国的国情,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并非是无偿的权利。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除相关或特定的人群享有无偿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力之外,我国公民在日常健康保健、一般疾病治疗过程中,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物价交纳医疗服务费用。

(二)病人的自主权病人的自主权是指病人就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

执业医师法也更加明确规定,患者对医生的诊治手段(包括实验)有权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这些治疗手段只有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患者也有权拒绝某一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

自主权实施的相对内容有: 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人生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达意见时可由病人家属决定); 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有权决定出院时间。

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 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 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遵守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

病人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自主权。

病人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如在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病的发病期间,病人入院治疗、出院、转院等均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关于进行强行隔离治疗的规定和义务人员的管理,必须尊重和遵守医嘱。

病人的自主权还必须以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为前提。

(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

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

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权力,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

执业医师法中规定: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

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 条、 条分别规定:有权知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治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有权了解经治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医务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院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患者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做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 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 对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 临床试验性的检查和治疗;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检查手段; 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使用有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有差异性的药物; 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的; 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一是成年患者本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二是法定代理人。

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明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三是委托代理人。

在医疗服务中,患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帮助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如律师了解病情等。

临床侵犯知情同意权导致医疗纠纷方面的问题强调病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轻视病人本身的知情同意权。

将病人家属或单位作为知情同意权的主要主体,将病人作为知情同意权的次要主体; 在某些医疗情况下,医务人员忽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自主作出医疗决定。

如在发现与术前讨论和诊断不相吻合的病情后,不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就决定新的手术方案,擅自实行新的手术,切除或扩大切 除了重要的组织、器官,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被患者认为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 知情同意权的实施往往忽视了履行法规规定的程序。

目前知情同意口头告知为数不少。

除手术之外,在进行侵袭性检查和治疗活动、探查手术中发现术前讨论未预想到的疾病情况、开具特殊药品和进行实验性、教学性诊疗活动等情况时,一般缺乏全面、正确的告知,也缺乏能够成为有效法律证据的告知文书。

 知情同意没有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目前的一种情况是,知情同意因存在医务人员的简单化、只言片语告知,或者尽量以最危险的结果来告知,从而形成一种恐吓型的告知结果。

(四)保密权病人的保密权包括三部分:一是为患者保密;二是对患者保密;三是保守医务人员秘密。

病人的保密权是自主权的延伸,对病人的隐私保密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五)人格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病人的人格权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

(六)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民法通则》第 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公民具有肖像的占有权、创制权和使用决定权。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医院或医务人员虽经病人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了其肖像,但其后改变使用途径或范围,例如由科研存档转为广告,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

但是凡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非使用公民肖像不可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而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七)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现在名誉纠纷日益增多,医院可能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侵害病人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例如无故擅自私拆信件✆了解病人的隐私,二是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他人的秘密。

确定是否存在侵害隐私权并不是以是否故意或过失为要素条件,只要泄露了病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就可构成侵害隐私权。

二、病人的义务病人有诚实提供病史,不隐瞒有关信息的义务。

病人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作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

病人有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的义务。

病人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

病人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其他病人的义务。

病人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病人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病人痊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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