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农村基层干部加强廉洁自律的方法

农村基层干部加强廉洁自律的方法
农村基层干部是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他们肩负着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为了有效履行这些职责,农村基层干部必须加强廉洁自律,遵守党纪国法,树立良好形象,增强群众信任。
下面是几种加强廉洁自律的方法:
首先,加强组织教育。
组织教育是提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村级组
织应通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力度,引导基层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提高自律意识。
其次,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度,对基层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监督机制应包括组织内部的监督、上级组织的监督以及群众的监督,形成对基层干部廉洁自律的多维度监督,确保廉洁自律措施的有效执行。
此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选任干部时应注重道德品质、廉洁从政意愿和业绩
表现,确保德才兼备的干部上岗。
建立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将廉洁自律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廉洁自律的能力和水平。
最后,加强宣传引导。
开展廉洁自律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向农村干部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念,弘扬廉洁从政的光荣传统。
同时,要大力宣传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倡导公正廉洁的社会风尚,营造良好的廉洁自律氛围。
综上所述,农村基层干部加强廉洁自律的方法包括加强组织教育、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提高基层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水平,为农村发展营造廉洁、公正、透明的政治环境,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职责和工作体制第一条村级组织主要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及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
第二条村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要求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级各项收支、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具体职责。
第三条建立健全村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商议本村日常工作,对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
联席会议有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不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列席,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29•【字号】浙政办纪〔1995〕1号•【施行日期】199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浙政办纪〔1995〕1号1995年9月2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两个“五条规定”作出的补充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现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一、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一)到本省市(地)县调研、协调工作及执行其他公务,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待。
对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超标准招待,要自觉予以谢绝。
(二)在办文、办会、办事及办理其他业务工作过程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
(三)到本厅直属单位指导、检查工作,不得接受宴请。
确需就餐的,按规定吃工作餐。
(四)接待本省及省外单位来杭联系工作人员的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超标准接待。
二、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一)不准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要求、授意下属单位和有关部门用公款为个人或本单位支付娱乐活动费用。
(四)不准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联谊庆祝等文娱活动。
(五)不准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开业、庆典等应酬活动。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者,应由秘书处按正常办事程序统一安排,并报经厅领导批准。
三、加强教育、督促检查,确保落实(一)机关党委和各处室行政领导、支部书记要经常组织学习中纪委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廉政、勤政教育,对本规定要定期对照检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检查情况的通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浙委办[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检查情况的通报(浙委办[2007]2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从2006年10月下旬至12月中旬,省委、省政府组织16个检查组,对9个市和14个省直单位近两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省委常委会对检查工作作了专题研究,并听取了检查情况汇报。
现将这次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主要成效检查情况表明,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龙头”来抓,切实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到思想重视、领导有力、措施扎实,反腐倡廉工作合力进一步形成,有力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
各级领导班子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放在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整体格局之中,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既布置工作,又定期听取情况汇报,抓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切实负总责、亲自抓。
清廉乡村建设工作方案4篇

清廉乡村建设工作方案4篇第1篇: 清廉乡村建设工作方案一、主要做法(一)以“三标准”选准示范点。
选择合适的示范点,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
为此,在选择示范点时,确定了三个标准:一是具有一定的典型示范和辐射功能,一般选择乡镇政府所在地或管理区所在地;二是集体经济基础较好或有较多项目建设的村;三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或整治村相结。
如龙渊街道村头村,是我市最早开展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试点村,该村地处离市区11公里,全村人口525人,外来人口1200人,XX农民人均纯收入7800元,全村经济总收入1亿元,是龙泉第一个村级建立工业园区的村,该村被评为省级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和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又如上垟镇小黄南村是泗源管理区所在村,也是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选择这些村作为示范点对推动全市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将起到较大的辐射作用。
(二)整合“三资源”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
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积极挖掘乡土资源,并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廉政教育,有力的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廉政意识。
一是挖掘现有资源。
如村头村将投资30多万元兴建的龙泉市首个“农民公园”建设成为“廉政公园”,公园内设“清风亭”“兴和亭”两个廉政亭,辅之以“为公仆一身正气行正道,当干部两袖清风做清官”、“镜不蒙尘可照人,人自廉洁可扬名”等廉政楹联。
竹垟乡山溪口村在公交车停靠点设立廉政文化宣传栏,供广大村民阅览。
二是结合民间传统。
如西街街道下樟村利用村文艺宣传队自编自演廉政文艺节目,“廉政文化六进”曲目在村里已是家喻户晓;三是结合革命传统教育。
如下樟村郑玉奎烈士纪念馆被命名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学习基地。
(三)完善“三机制”加强班子廉政建设。
一是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延伸到建制村和基层站所,增强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在全市444个行政村和11个社区分别设立了纪检员,负责重大事项、村级财务的监督。
二是健全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严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 若干规定(试行)》实施方案

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中央颁布实施的《规定》是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党内法规,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推动全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
认真贯彻实施《规定》,对于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证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乡镇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切实把《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我县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以贯彻落实《规定》为主要内容,集中开展系列学习贯彻活动,切实增强全县农村基层干部党纪国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积极为推动大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廉政的基层干部队伍。
三、学习对象1、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2、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
四、主要内容学习贯彻《规定》,以“十四个一”活动为载体,主要分“学习宣传、自查自纠、完善机制、监督检查”四个阶段。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廉政11804【发文字号】浙委[1999]2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07.20【实施日期】1999.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委〔1999〕23号1999年7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内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各级纪委。
第四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的正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交叉的,依据其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严格执行《规定》第六条,并切实做到:(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心得体会

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心得体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心得体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教育学习活动已在我区全面展开,此项活动的开展不仅可以引导基层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而且对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利益,推进农村科学发展,推进农村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保证,对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这次学习我感受颇深,启发很大,很受教育,内心也有了深层次的触动。
下面我仅谈一下自身的一点认识和体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试行,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素质的重要保证,也是农村基层干部正确实施权力,广泛发扬民主,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当前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也存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制度,对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保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建设同步推进,形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大部分的农村,对廉洁没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很多农村干部在工作中不免有违返廉洁的行为,不免有损害到群众利益的时候。
如今此规定出台给群众一个明理的方向,给干部一个廉洁的准则。
近年随着国家对村干部的逐重视和对村干部待遇的逐渐提高,更多的年青人愿意到基层工作,农村基层干部就相当于全身的毛细血管,如果不健康就会影响到整个身体,所以在新形势下的国中更应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更应廉洁履行职责,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规,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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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的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如下规定:
一、乡镇机关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乡镇机关党员和干部要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廉洁自律的其他各项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职务之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跑官要官的在入党、人员录用、人事任免等方面搞不正当交易;
(五)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六)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七)违反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私房;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者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九)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十一)公费旅游或者以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十二)违反规定配备和利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十三)违反规定借婚丧嫁娶及喜庆等事宜,聚敛钱财;
(十四)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上述规定,街道党员和干部参照执行。
二、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清正廉洁、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吃拿卡要,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
(三)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物,向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者参与由其提供经费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规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五)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六)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七)违反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私房;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者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九)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十一)公费旅游或者以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十二)违反规定配备和利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无偿占用或者变相占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十三)违反规定借婚丧嫁娶及喜庆等事宜,聚敛钱财;
(十四)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三、村干部和党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村干部和党员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买卖、转让、占用集体土地,或者违章搭建地上建筑物;
(二)在集体土地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集体物品采购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优厚亲友,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四)克扣、截留、拖欠支农、扶贫、救灾、移民、征地补偿等款物;
(五)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六)以各种非法手段拉票“贿选”或者在选举中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七)侵占集体财物或者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以村务或者其他公务为借口,用公款吃喝或者用公款相互宴请;
(九)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者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十)公费旅游或者以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或者用公款为他人支付旅游费用;
(十一)违反规定配备和利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十二)违反规定借婚丧嫁娶及喜庆等事宜,聚敛钱财;
(十三)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色情、涉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为“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十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上述规定,社区、居委会党员和干部参照执行。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严格自律,自觉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宣传贯彻本规定,并将规定执行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解决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规定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党员、干部,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收缴其所获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