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8/10/2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公司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概述会计档案是公司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它包含了公司过去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

为了更好的保护和管理公司企业会计档案,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措施1. 确定管理责任人员公司应当在内部设立专人或专职部门进行会计档案管理。

在此基础上,需要确定相关的管理责任人员,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2. 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会计档案的建立、采集、存储、检索、使用、保护及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3. 建立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立即开始建立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建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建档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4. 采集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制定采集规定,将原始凭证、账册、账表、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等会计档案资料归档,并在每年度结束后,对会计档案进行归档整理。

5. 存储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将会计档案存档于专用存储室,存放环境应当保持干燥、防潮、不受紫外线照射、防火、防盗和防虫等基本要求,并且要在存储房门口设置保安,限制人员进出。

6. 检索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目录,并制度档案查阅与调取制度,确保作业的流程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查寻的准确性和效率。

7. 保护会计档案为保护会计档案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避免档案丢失或损毁。

8. 销毁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销毁。

三、总结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企业将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管理企业会计档案,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性,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未来的经营发展提供坚实的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一、会计档案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企业运作、财务管理及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行为,制定了本规定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和使用。

三、(一)会计档案的保管1.会计档案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防止丢失、损毁和篡改。

2.会计人员必须做好文件保密工作,不得将未经授权的会计档案泄露给外人。

3.会计档案的存放必须建立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实物档案必须保持干燥、防火、防潮、防虫,并且要有明确的密封记录。

4.电子档案必须定期备份,并按照保密要求做好访问权限的控制。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1.企业应该对每一个年度的会计档案进行一个完整的整理,按照规定时间将其归档。

2.已经归档的会计档案,必须具有明确的权限管理和访问记录。

3.每一个年度的会计档案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电子化存档。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1.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对于某些无需保留的会计档案,可以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销毁。

3.会计档案销毁结束后,必须进行明确的记录,以便日后查询。

四、1.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处理会计档案的职责和权限,并落实重点人员的责任。

2.企业要对会计档案管理和使用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复核,例如制定检查和审核对象的范围和方法等。

3.会计人员应该加强技术和管理的学习,尽可能提升个人素养,确保能够胜任相应工作。

五、会计档案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该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合理的进行会计档案的保管、归档和销毁工作,增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doc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doc

2019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完整。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必须完整无缺,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性。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应及时进行,确保会计档案的时效性。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范围:(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等。

(三)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类别进行分类整理。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三)会计档案的装订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的规定。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负总责。

(二)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一)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实行分级、分类保管。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利用范围:(一)单位内部审计、财务分析、业务考核等工作。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使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档案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会计档案由档案室和财务室共同管理。

档案室负责对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移交档案室的会计档案的存放、查阅和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销毁等工作。

财务室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档案室前)、查阅、销毁等项工作。

2.财务室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

以下会计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信息记录。

2.原始凭证、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会计文件,必须以纸质形式保存。

3.财务室应按年度将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档案拷贝至光盘,与纸质会计档案一起移交档案室。

三、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记账凭证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

(2)凭证装订要求每册厚薄基本均匀,并装入会计凭证盒,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号码。

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加盖名章。

2.会计账簿
(1)每年会计账簿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报送当年决算报表的次月装订完毕。

(2)应当在账薄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在账薄扉页上附启用表和目录表,经审核无误后作为正式账页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加盖名章。

(3)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记账人员或者会计主管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加盖名章。

(4)目录应注明该账簿内的各账户(科目)的名称和相应的页次,方便查阅。

(5)会计账簿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装订时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

在装订账簿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页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3.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2)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会计主管盖章。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
1.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室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室编造归档目录一式
二份,向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2.移交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室应当会同财务室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五、会计档案的借阅
1.财务室建立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

2.各处室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需经会计主管同意,并由财务室派人去档案室查阅。

3.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资料,需持单位正式介绍信,介绍信上需注明查阅档案的原因、内容和方法(如阅览、复制),征得会计主管同意后,由财务室派人去档案室查阅。

4.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修改、拆封和抽换,要维护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守机密。

六、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会计凭证保存15年;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会计报表保存5年,其中年度决算报表永久保存;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存15年;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会同财
务室提出销毁意见,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

2.对于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室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3.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室、财务室及****审计厅派员共同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领导。

八、会计档案责任
1.会计档案的立卷人要对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立卷的及时性负责。

2.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等工作,电算化档案的光盘还要防折,对由于以上原因而造成会计档案毁损的,要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3.各会计档案使用人和查阅人应遵守档案查阅登记制度。

损坏、丢失会计档案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擅自涂改、拆封、抽换会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1.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