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

[2017]41号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规定,笔者试作如下分析,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政策理解

根据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1、适用范围:

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扣除方式

(1)在本企业扣除:

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2)归集到另一方扣除

上述(1)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

全面解析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汇算清缴专题7】全面解析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为更好地帮助财税人员做好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就汇缴中的关注点、难点开办《汇缴专题》专栏,请持续关注!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通过特定渠道进行发布,广告有多重形式,包括媒体广告,还包括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以及临时性广告等;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例如开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实务工作中,业务宣传可能存在多种方式,应根据发生支出的属性判断是否宣传费。例如,企业通过微信扫码关注后,发放的现金红包,从本质上来看是企业宣传的方式之一,也应当作为业务宣传费,按限额在税前扣除;再如,企业向客户赠印有标识的礼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 【问题1】我们公司是代理商,把产品批发给客户,给客户做的有关宣传我单位产品资料,诸如喷绘、写真、吊旗等之类,这些广告品都是悬挂在客户店内,单位给客户做的这些广告品能否算作我公司的广告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根据业务宣传费的定义,你公司可以把上述费用计入业务宣传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一)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知识点】扣除项目及标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提示1】 二者计税基数是一样的“三作二不作”。 三作两不作: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作为基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不作为基数。 业务发生时,会计处理:确认成本,费用。税法上不允许全部扣除,会形成税会差异,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提示2】业务招待费: 1.超过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示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广宣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0% 5.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典型例题】 2017年度,甲企业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30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400万元,上年度结转未扣除广告费60万元。已知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甲企业在计算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金额为()万元。 A.340 B.510 C.450 D.46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扣除限额=3000×15%=450(万元);本年实际发生4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另外,还可以扣除上年度结转未扣除的广告费50万元,合计450万元。

电商运营合作协议书

电商运营服务协议 甲方(公司全称): 联系人: 手机: 电话: 传真: 邮件: 通讯地址: ------------------------------------------------------------------------------- 乙方(公司全称): 联系人: 手机: 电话: 传真: 邮件: 通讯地址: 品牌名称及店铺全称: -------------------------------------------------------------------------------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尊重、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为共同推广乙方品牌和商品,拓展其网店销售业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对乙方所投资的网络商城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淘宝C店、1号商城、亚马逊商城,QQ商城等)进行运营服务事宜达成协议。 问题: 1、淘宝C店建设费用少,非官方旗舰店或企业店,公信力不足。 A店淘宝聚划算分站(电商加盟)保证金30-50万后期会更多 B店天猫商城(企业开店)保证金1万 C店集市(个人开店)保证金1000 2、现在已经没有QQ商城,QQ商城就是京东商城

解决办法:规定每个平台所开店铺属性,如:在淘宝上是开旗舰店或、企业店 第一条委托服务内容 (一)服务期限: 乙方委托甲方在平台开展网络运营托管维护服务,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作期间内,双方确认甲方系乙方唯一合法网络服务商,就本协议约定之品牌、店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委托其它第三方服务商开展相关的电子商务活动;期限到期,可续签合作协议。 问题:无自行开展电子商务权,电子商务范围非常广,例如:自建微信商城、下设经销商或代理商无法在淘宝开店 解决办法:界定及明确甲方为某个平台的某个店铺属性的唯一服务商,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禁止我方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二)服务内容: 1、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就此次项目合作进行对接,提供产品及仓储物流,负责提供产品库存数据。甲方负责组建支持乙方所委托平台的策划运营团队,委派专门的项目主管负责此次项目合作,视不同情形按需提供店铺图片处理、运营策划推广、美工设计、统计分析、分销管理、论坛帮派维护、软件营销、优化推广等运营服务中的若干项或全项,以及客服服务。 问题:网上店铺的所有权问题 解决办法:网上店铺及相关数据、资料的所有权因归乙方所有。 2、乙方需提供充足的库存产品及物流配送,甲方根据库存情况制定合适的推广方案。若因乙方未备足库存产品及提供物流配送,相关销售额仍应计入甲方帮助乙方实现的销售额,并支付佣金。 问题:1、物流费、仓储费用归我方所出,这些费用,也应该算在整体的电商运营中。 2、销售额界定不清,仓储、物流会出现一些不可控因素,如过年期间物流停运等,会导致公司实际销售和网上店铺销量不等。 解决办法:1、明确仓储、物流费用成本。 2、规定实际销售额,应以我方实际收款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店铺销量为准。 3、甲方根据乙方的产品定位、产品风格,提供项目合作期内网络店铺首页装修,并配合平台的活动策划出不同的营销内容,以达到最佳的推广效果。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中国财税培训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在实践当中,有许多企业集团既负责生产又从事产品的销售业务。由于企业从事生产和销售业务,发生的许多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往往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而要进行纳税调整。大家要注意的一点是,企业年末进行调增的费用也就是企业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如果能够加强企业的费用管理,使企业平常发生的费用都能依法在税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就为企业节省了一笔 企业所得税费用。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一)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目前国家对不同行业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不一致,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比例扣除,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30%比例扣除,而有的行业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纳税筹划方案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电商运营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电商运营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律师版本 ------------------------------------------------------------------------------- 甲方(公司全称): 联系人: 手机: 电话: 传真: 邮件: 通讯地址: ------------------------------------------------------------------------------- 乙方(公司全称): 联系人: 手机: 电话: 传真: 邮件: 通讯地址: 品牌名称及店铺全称: -------------------------------------------------------------------------------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尊重、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为共同推广乙方品牌和商品,拓展其网店销售业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对乙方所投资的网络商城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淘宝C店、1号商城、亚马逊商城,QQ商城等)进行运营服务事宜达成协议。 问题: 1、淘宝C店建设费用少,非官方旗舰店或企业店,公信力不足。 A店淘宝聚划算分站(电商加盟)保证金30-50万后期会更多

B店天猫商城(企业开店)保证金1万 C店集市(个人开店)保证金1000 2、现在已经没有QQ商城,QQ商城就是京东商城 解决办法:规定每个平台所开店铺属性,如:在淘宝上是开旗舰店或、企业店 第一条委托服务内容 (一)服务期限: 乙方委托甲方在平台开展网络运营托管维护服务,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作期间内,双方确认甲方系乙方唯一合法网络服务商,就本协议约定之品牌、店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委托其它第三方服务商开展相关的电子商务活动;期限到期,可续签合作协议。 问题:无自行开展电子商务权,电子商务范围非常广,例如:自建微信商城、下设经销商或代理商无法在淘宝开店 解决办法:界定及明确甲方为某个平台的某个店铺属性的唯一服务商,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禁止我方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二)服务内容: 1、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就此次项目合作进行对接,提供产品及仓储物流,负责提供产品库存数据。甲方负责组建支持乙方所委托平台的策划运营团队,委派专门的项目主管负责此次项目合作,视不同情形按需提供店铺图片处理、运营策划推广、美工设计、统计分析、分销管理、论坛帮派维护、软件营销、优化推广等运营服务中的若干项或全项,以及客服服务。 问题:网上店铺的所有权问题 解决办法:网上店铺及相关数据、资料的所有权因归乙方所有。 2、乙方需提供充足的库存产品及物流配送,甲方根据库存情况制定合适的推广方案。若因乙方未备足库存产品及提供物流配送,相关销售额仍应计入甲方帮助乙方实现的销售额,并支付佣金。 问题:1、物流费、仓储费用归我方所出,这些费用,也应该算在整体的电商运营中。 2、销售额界定不清,仓储、物流会出现一些不可控因素,如过年期间物流停运等,会导致公司实际销售和网上店铺销量不等。 解决办法:1、明确仓储、物流费用成本。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17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17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17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超标扣除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企业如果不能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不仅可能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还可能增加企业汇算清缴时的工作量。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正确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对此,本文将详述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定某企业2009 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25 000 万元,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120 万元。则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调整金额计算步骤如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 000×0.5%=125 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120×60%=72 万元,低于扣除标准,所以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 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应把握四重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以下四点: 1. 《实施条例》规定,不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至少作40%的纳税调整。以前,无论原《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不存在这种将业务招待费先打六折,再计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规定。 2. 在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5‰。相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按业务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业务收入大小,最高可按业务收入的1%计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关于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文解读》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条文》(财税[2009]72号)规定: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广告在现代企业营销方式里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为了减少税法对企业决策的影响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广告费等各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应当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并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经济发展与财政需求的多方平衡。 一、关于界定广告费等费用范围的问题: 世界各国对此采有广义型,也有采狭义型,但各自范围仍有不同。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各国认定的广告费的范围也逐渐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如在德国,在2006年慕尼黑地方财政法院的一项判决中,在汽车车身和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支出也被认定为广告费用,亦即发布广告的媒介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电视、电影、电台、和报纸等媒体,而是扩大到汽车和互联网上,从而也进一步扩大了广告费的认定范围。 二、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标准的不同模式: (一)全额扣除型。对广告费支出,大多数国家均规定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1、认为广告费属于一般性经营费用,从而允许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采此种方法。在这鞋国家,并未对广告费的税务处理规则做出明确规定,而仅规定了可扣除费用所应当满足的标准,只要广告费满足该法定标准,即可从应税收入中予以全额扣除。如在加拿大,一项可扣除的费用必须满足以下6个标准:(1)应当具有一项所得的属性而非资本性支出;(2)数额合理;(3)由于从事经营或财产中取得或创造所得而发生;(4)并非个人支出;(5)并未被相关立法所明确禁止;(6)并不构成滥用的税收逃避。满足6项即可以全额扣除。司法判例中也有此类体现。在Border Chemcial Co.v.The Queen.ante一案中,Jackett P.法官认为:为新产品投放市场而支出的广告费用是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根据我对商业原则的理解,在企业经营

广告费分摊协议

广告费用分摊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为提高甲方产品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同时也为了对甲方工作的支持,经双方协商,就产品广告宣传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广告宣传方式 (一)墙体广告牌 在协议期内乙方在自己控制场地范围内为甲方提供产品宣传位置,悬挂规格的彩色户外墙体广告牌或店堂内墙体广告牌。 (二)宣传单、宣传册、宣传横幅、彩虹拱门、易拉宝、宣传展板 在协议期内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在临时特项活动中,委托他人印制宣传甲方产品的宣传单、宣传册、宣传横幅、彩虹拱门、易拉宝、宣传展板。分发给客户或放置于会场抑或乙方日常经营场所。 (三)经营目录彩色插页 乙方在年度中为甲方印制宣传甲方产品或企业形象的彩页。彩页为大16K 铜版纸。安排在经营目录的前面或后面及中间。 (四)出库单广告 在协议期内乙方在日常业务流程中使用印有甲方产品或企业形象的出库单,宣传甲方产品或企业形象。出库单规格为349.9mm*93.5mm。 (五)网络广告 在协议期内乙方将甲方的产品消息、形象及其他信息,发布在乙方集团所属九州通医药网,供他人浏览。广告形象设计和方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得甲方同意。 (六)车体广告 在协议期内乙方将已方所拥有或控制使用的货车车厢体提供给甲方做产品或企业形象宣传广告。 第二条所有广告宣传形式,如需审批,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宣传内容及

所需审批的相关材料。如果未能审批通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不限于乙方为此已实际支付的所有花费损失。 第三条所有宣传形式的制作发布,由乙方委托他人实施,费用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承担,通常双方各承担50%。 第四条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由乙方通过第一条规定的形式,对甲方产品或企业形象进行宣传。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广告宣传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广告费在乙方提供的宣传形式经甲方验收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具体分摊金额由双方确定后以开发票的形式开给甲方。甲方支出给乙方。 第六条对于需要长时间保存的宣传画面,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保持画面清晰、完整、清洁。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仲裁或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传真件有效。甲乙双方应客观、全面的履行本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2014年01 月01 日 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0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0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说明1】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年度申报案例: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说明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年度申报案例: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 一、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二、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案例: 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业务管理}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业务管理)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于实践当中,有许多企业集团既负责生产又从事产品的销售业务。由于企业从事生产和销售业务,发生的许多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往往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而要进行纳税调整。大家要注意的壹点是,企业年末进行调增的费用也就是企业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如果能够加强企业的费用管理,使企业平常发生的费用均能依法于税前扣除,于壹定程度上就为企业节省了壹笔企业所得税费用。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于遵循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壹)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壹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于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和生产运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于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于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壹律不得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目前国家对不同行业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不壹致,有些行业于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比例扣除,有些行业于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30%比例扣除,而有的行业则不允许于税前扣除。 (二)纳税筹划方案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壹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壹道营业收入,

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0

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有效的票据和资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指的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而且,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否则就会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 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案例: 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

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3万6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万4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 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这样,发生10万元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有1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到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按照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财税〔2017〕41号文全析: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7〕41号文全析: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老会计人的经 验) 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通知”),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文件执行至2015年底止,从2016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终于出台,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实行合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 据相关媒体报道,仅十大本土日化品牌2016年电视/网络视频广告投放总金额已超过55亿元,而

广告费限额扣除的计算标准

广告费限额扣除的计算标准,统一按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算口径,统一按新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列数额计算,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都受规定的比例限制,各自规定比例的执行时间也不尽相同,致使纳税人在计算当期税前扣除和向以后年度结转广告费时,容易出现混淆错误。在不同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上应作如下划分。 (一)按100%全额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二)按25%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按8.5%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

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四)按8%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五)按2%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中指出,除以上规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仍按2%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六)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45号)中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例如,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为20万,当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为100万,因为 20*60%=12万>0.5(100*5‰)万,则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0.5万, 20-0.5=19.5万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仅有5000万,因为20*60%=12万< 5000*5‰=25万?则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 招待费用为12万元,需要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12=8万元。简而言之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实际上是对业务招待费的实际 发生额*60%的金额与销售收入*5‰的金额相比较,二者熟低者便是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 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 入三部分组成。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不包括“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填报除上述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企业产品用于业务招待 企业用自制产品或者外购的产品赠送客户或者用于其他交际应酬之用,则该项产品应该作为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

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是(营业)收入的0.5%。 例:例如:公司100w销售额,A、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怎么算,B、若实际发生2000又怎么算 A、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其扣除标准(1)最高不得超过100w×0.5%=5000 元;(2)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即:10000×60%=6000 元。 看(1)与(2)谁低,其扣除标准就取谁,因此,其扣除标准应为5000元。 B、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2000,(1)最高不得超过100w×0.5%=5000 元,(2)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即:2000×60%=1200元,(1)与(2)比较,(2)最低,取(2),其费用扣除标准为1200元,按1200扣除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纳税调整事项: 附: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述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支出金额及其在以后年度实际扣除情况,可以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 举例说明: 某企业2006年年初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17 000元,当年利润总额500 000元,发生广告费10 000元,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25 000元。另外,该企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33%。则:当年广告费扣除限额超过实际支出额 = 25 000 - 10 000 = 15 000元 当年实际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 10 000 + 15 000 = 25 000元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500 000 - 15 000 = 485 000元 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 = 485 000 * 25% = 121 250元 当年累计结转的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 17 000 - 15 000 = 2 000元 企业可以设置备查簿记录该无限期结转的广告费扣除情况: 1.2005年尚未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17 000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报销制度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报销制度 一、标准 1、年度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展会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展会费用报销制度另行制定。 2、单项广告、业务宣传费按相应合同确定支出金额。 二、岗位牵制 1、市场部经理负责制定各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预算,广告商比质比价选择并上报。 2、营销公司总经理负责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执行情况的审核、跟踪、监控和指导,编制费用使用情况的分析报告。 3、综合部负责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计划的统筹、汇总和台账管理,对已付和未付款情况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跟踪统计。 4、综合部配合相关部门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市场部经理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及时向营销公司上报专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计划和物料需求计划。 6、财务部负责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所发生的结算单据进行审核把关,对费用进行控制和核销。 7、总裁负责广告合同及资金支付的审批。 三、证据链 1、合同及合同评审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质量验收确认单。 4、入库单。 5、财务基于基于判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控制点 1.费用项目分类 2.市场部经理根据年初制定的计划,按照实际情况提前30个工作日安排。 3.报销时提供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及合同评审表、送货单、验收单等单据。 4.市场部经理根据总裁的资金批示,完成前期借款手续,并于业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启动流程。开票日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报账,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5. 费用报销的周期原则为先入账后付款,发票入账后按合同相关协议付款。 6.事前未经审批的项目,不予报销。审批证据包短信、OA、请示报告、邮件等可验证的凭证。 7.综合部台账与财务账定期核对,保持一致。未达账项按批准的办法处理。 8、资金支付专款专用、对公转账结算,禁止资金在经办人个人账户进行。 9、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预付款环节或资金付款进度达到一半时需取得,末次付款前核对发票到账情况。

新准则下广告费及研发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广告费及研发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广告费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另外,税法还对特殊产品或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在限额内可以在当期申报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由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产生的差异,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为各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

做好基础工作。 例如:某企业(假设适用2%的广告费扣除比例)2007年、2008年、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00万、2000万、2300万,各年度广告费实际支出额分别为40万元、42万元、43万元,各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分别为78万元、82万元、90万元。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假设不考虑其他费用的纳税调整因素)。 会计处理:广告费支出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费用中。 以2007年为例: 借:营业费用4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7年: 借:所得税257400 递延税款13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70600 2008年:借:所得税270600 递延税款6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77200 2009年:借:所得税29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87100 递延税款9900。

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提高。那么,哪些费用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符合条件”具体应具备什么条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释义,“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将从广告的制定主体、播放渠道、相应票据依据等多方面予以明确。因此,企业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广告性支出,并取得能够证明该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 二、具体费用的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广告费一般应通过媒体传播,例如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并且是为介绍本企业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进行宣传。 业务宣传费也是一种广告推广,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 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 新产品上市新闻发布会; )企业印刷的各种产品宣传册(不包括说明书) )一些活动的冠名费用 )在一些内部刊物上刊登的广告 )为推广产品召开宣讲会而发放的会议用品; )为展览会消耗的宣传资料、参展样品; )为宣传公司产品而发生的群发短信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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