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新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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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各上市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吴怀平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13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据此,所谓定向增发(在法规中被称为“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应该不超过十名)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一、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的效应分析定向增发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最直接的结果是:短期内上市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现金流急剧增加,这对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是非常有利的。

注入优质资产型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和每股收益会有明显的增加作用,从而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资产回报率。

项目融资型定向增发在上市公司面临资金瓶颈发挥极大的作用,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问题,直接向上市公司注入现金流,改善上市公司资金周转问题,输送了新鲜血液。

定向增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注入优质资产的定向增发能够提高那些经营不佳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帮助走入困境。

而对于本来竞争力就很强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注入优质资产能够产生加强效应,在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促进作用。

同样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定向增发能够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

很多上市公司在如何提高资本金的运用效率,处理股本、资产快速扩张和业绩增长之间的关系存在困境,而定向增发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

定向增发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定向增发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急剧扩大,非控股股东权利得到壮大,影响力日益加强。

这使得控股股东在经营活动安排、战略投资决策和其他方面必须充分考虑持巨量社会公众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意志。

定向增发缓解了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改善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各种专家型人才、社会公众代表(知名学者、社会名流)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涉入上市公司治理,降低了公司的决策层、管理层中,内部经营者的比例,使得股权结构更合理、决策更正确、管理更科学、制约机制得到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得到改善。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 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 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8—
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股票增发规定

股票增发规定

股票增发规定
股票增发是指企业股票发行的数量超过原有股本的情况。

增发股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公司法》规定了股票增发的行为,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增发股票的数量限制。

2. 《股票发行办法》规定股票的发行数量应当与公司实际需求相符,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总额。

3.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

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发行前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0%。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发行前已发行股本的比例不得高于1倍,同时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

三、股东大会的决议:
1. 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权益的最高决策机构,股票的增发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才能实施。

2. 股东大会通常会对增发股票的数量进行讨论和决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股东利益进行权衡。

四、监管部门的审核:
1.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核批准,监管部门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实际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是否批准增发股票。

2. 监管部门还会关注增发股票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是否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股票增发的规定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和监管部门的审核。

增发股票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公司发行前已发行股本的一定比例,并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

以上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具体企业情况有所变化。

增发的会计处理

增发的会计处理

增发的会计处理
增发是指公司在原有股本基础上,向现有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公开发售新股的行为,也称为股权融资。

在会计处理上,增发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变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记录和报告。

增发的会计处理需要确定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

增发新股会导致公司的股本增加,因此需要增加股东权益中的股本账户。

同时,增发所得的资金也会进入公司的资本账户,增加公司的资本金。

增发还涉及到股东权益的调整。

增发新股会导致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因此需要调整股东权益中的每股净资产。

根据新股发行的价格和发行数量,可以计算出每股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并相应调整股东权益中的每股净资产账户。

增发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的会计处理。

例如,增发新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承销费用、印刷费用等,这些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摊销或确认为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增发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发新股应当按照实际发行价格进行会计处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同时,增发所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在报告方面,增发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发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股本变动情况、增发所得
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增发所需要支付的费用等信息。

增发的会计处理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变动和调整,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通过合理的会计处理,可以准确反映公司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并提供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参考,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新股交易规则解读

标题:新股交易规则解读导言: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新股发行与交易成为市场的热点。

为了规范新股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新股交易规则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补充。

本文旨在解读新股交易规则,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新股发行方式的改革新股发行方式是新股交易的首要环节。

在过去,我国采取的是定价发行方式,即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估值确定发行价格。

但此种方式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价格波动大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证监会提出了询价发行方式。

1. 询价发行方式的基本原理询价发行方式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发行数量和价格,并通过向机构投资者征集报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这一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提高发行定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询价发行方式的操作流程(1)报名申购:投资者需提前报名参与新股申购,以便证监会统计市场需求情况。

(2)初始报价: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的估值和需求情况给出初始报价,作为后续报价的参考。

(3)报价调整:根据初始报价情况,证监会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报价调整,以达到市场平衡。

(4)最终发行价格确定:经过多轮报价调整后,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并向投资者公布。

二、新股交易市场的改进除了发行方式的改革,新股交易市场也进行了一系列改进,以提高市场效率和流动性。

1. 创业板与科创板的设立为了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我国设立了创业板和科创板。

创业板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科创板则专注于科技创新型企业。

这两个板块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更灵活的交易机制,吸引了大量创新型企业和投资者。

2. 限售股解禁机制改革限售股解禁是指原本不可自由流通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自由交易。

为了减少解禁对市场造成的冲击,证监会对限售股解禁机制进行了改革。

现在,解禁股份可以分阶段解禁,逐步释放市场压力,有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新股交易规则的注意事项投资者在参与新股交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投资风险的认知新股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市场波动和价格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公开增发新股的定价原则

公开增发新股的定价原则
公开增发新股的定价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市场需求与供应:定价应该考虑市场对新股的需求和供应情况。

根据市场的需求弹性和供应量,合理定价可以确保新股的市场表现与投资者的预期相匹配。

2. 增发股票的目的:定价应考虑增发股票的目的,例如为了募集资金、优化股本结构、支付债务等。

不同的目的可能有不同的定价策略。

3.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定价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包括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4. 公司基本面和财务状况:定价应考虑公司的基本面和财务状况,包括业绩、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

公司基本面良好的,可以通过合理定价吸引更多投资者。

5. 市场竞争情况:定价需要考虑市场上类似公司的估值水平和竞争情况。

如果市场上有其他类似公司发行新股,定价需要考虑与之的竞争关系,以使自己的股票更具吸引力。

综上所述,公开增发新股的定价原则包括市场需求与供应、增发股票的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公司基本面和财务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等方面。

新股发行和IPO背后的运作机制和流程

新股发行和IPO背后的运作机制和流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股发行和IPO成为了众多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而要了解这些背后的运作机制和流程,需要深入挖掘相关的知识和细节。

一、新股发行的定义和类别新股发行,指的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通过新股发行来获取资金,以进行业务拓展、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等活动。

根据不同的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新股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

公开发行是指将股权向公众广泛发行的方式,一般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等公开市场发行。

而非公开发行则是面向特定的公司、机构或个人的方式,通常是通过私募基金等机构实现。

二、IPO的基本流程IPO,即首次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向外界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过程。

IPO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五个阶段:1. 筹备期:IPO的筹备期一般需要至少6个月,其主要任务是确定上市计划、选择保荐人、编制招股书和审计报告等。

2. 上市初步准备:在筹备期完成后,公司需要根据上市规则和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各项审批和准备工作,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完成股份制改革、评估资产等。

3. 发行和打款:IPO发行期持续2-3天,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核准的价格上市交易。

同时,公司需要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以获得首批资金注入。

4. 上市交易:公司在发行完成后正式上市交易,其股票价格将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同时,公司也需要规范自己的运营和信息披露,以满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

5. 后续发展:IPO的成功上市并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

公司需要通过持续的业绩增长、市场推广、投资者交流等,不断提升市场地位和企业价值。

三、IPO申请的要求和流程IPO申请过程中,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和规定。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告准备:公司需要编制招股书、审计报告、会计报告、公司章程、治理文件等报告材料。

2. 股份制改革:上市公司需要完成股份制改革、解决股权结构、完善组织架构等。

上市后的股票发行与增发

上市后的股票发行与增发1. 股票发行股票发行是指公司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的过程。

当公司决定上市后,一般会通过股票发行来为公司募集资金。

股票发行通常分为首次公开发行(IPO)和再次公开发行(SPO)两种。

1.1 首次公开发行(IPO)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第一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

在IPO过程中,公司会选择承销商,制定发行计划,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和披露材料给监管机构进行审核。

一般情况下,公司会通过路演等方式向投资者介绍自己的业务和发展前景,以吸引投资者购买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一般是在发行前由公司和承销商共同确定的,通常会考虑公司的估值、市场需求和投资者的接受程度等因素。

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票将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

1.2 再次公开发行(SPO)再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在上市后,根据发展需要再次向公众发行新股的行为。

再次公开发行有时也被称为增发。

与首次公开发行不同的是,再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已经上市,所以发行主体是公司自身,而不再有承销商的角色。

公司进行再次公开发行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扩大公司规模,筹集资金用于新项目的投资,或者用于现有业务的推进和升级等。

再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方式和细节将由公司制定并向股东进行披露。

2. 股票增发股票增发是指公司在原有股本基础上,向现有股东或其他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行为。

与股票发行的区别在于,股票增发是针对现有股东的增持或受让人的配售。

2.1 优先股增发优先股增发是指公司在原有普通股基础上,通过向优先股股东增发新的优先股,以筹集资金或满足优先股股东的增持需求。

优先股通常拥有较高的分红权和清算权,并且在公司破产时具有较高的优先权。

公司进行优先股增发时,一般会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条件。

发行价格通常基于市场价值或内部估值,并可能涉及优先股股东配售权的行使。

2.2 普通股增发普通股增发是指公司在原有普通股基础上,通过向现有股东或其他特定对象发行新的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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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常见问题
什么是增发新股的“回拨机制”?
根据增发新股网上发售的原则,经过网上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售股票作如下顺序的排列:老股东、机构投资者社会公众,即在出现申购不足的情况时,网下申购不足的回拨网上,网上老股东申购不足回拨社会公众者的顺序,就是增发新股的“回拨机制”。

增发新股的“回拨”一般是在申购不足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例如,某些个股是基金持有的重仓股,而基金的个股申购量都有一个5%的限制,再增持有一定限制,因此向网上回拨。

第二个回拨就是老股东比例认购上限申购的优先认购权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行使其权利或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下,这样余额可以向社会公众者回拨。

老股东社会公众机构投资者
┗—┳——┛│
┗—————┳——————┛
↑│申购↑
│→│
80% 发行总股数 20%
│││
→→发售→
┏───────────────┓
→→
老股东←───回拨────机构投资者
┗————──┳—──—————┛
│回拨

社会公众
公司增发新股期间股票是否停牌?
是的。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期间,公司股票停牌时间规定如下:
发行安排刊登《招股意向书》、《网上发行公告》、《网下发行公告》日上午停牌;
刊登《申购价格区间公告》日全天、申购期间直至发行结果公告日上午(3个半交易日),公司已上市的A股将停牌,其余时间正常交易。

在缴款上配股与增发有何不同?
增发与配股在缴款时间的规定上是不同的,这点投资者必须注意。

配股在除权后还有几天的交款期,完全可以在交款期结束前一天存入足够的配股资金,以保证成功获配。

而增发的申购询价只有一天时间,在这一天之前或这一天下单申购前,必须在
自己的帐户中存入足够的保证金,才能保证自己的申购顺利进行,不能像配股一样在除权后再慢慢缴款。

申购增发新股是不是填的价格越高越好?
有投资者认为,如果自己的报价高于最后确定的发行价,将会以自己的报价获得发售,其实这是误解。

无论你的报价高出最终发行价多少,只要你的报价是在公司公告的询价区间之间,你就可以获得优先认购(老股东)或比例发售(新股东)。

否则,即使你填了一个最高价,这个价位如果超出了询价区间的范围,也会被交易所电脑主机确认为无效申购而无法获得发售。

可以“零股”申购吗?深市:深市采用一个代码可以申购零股,新系统已经实现对老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都可以申购零股。

沪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增发新股的申购数量和零股申购规定,对网上申购的老股东与其它非老股东的投资者,二者是不一样的。

沪市采用二个代码,对老股东部分可零股申购,但对其他投资者部分申购数量必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具体为:上交所对于增发老股东可以进行零股申购,即老股东的申购尾数可以是1—10。

具体说来,假定某老股东持股300股,他的申购数量可以1—210之间的任意一个整数,如1、105、176、198、210等。

但是老股东的申购数量不能超过原持股数获配的百分比(例如80%)。

深交所则不允许零股申购。

对于网上其它的投资者(社会公众)部分的申购,则规定
不能零股申购,必须是最少100股(沪市为1000股)或100股(沪市1000股)的整数倍。

如何处理因配售而产生的“零碎股”?
不足1股的称为“零碎股”。

增发新股对老股东的配售部分很容易产生“零碎股”。

增发新股产生的零碎股将由主承销商包销,由于原持股数产生了申购尾数小于1的情况,增发的处理方法是取整。

例如,某老股东持股192股,可以算出他可以优先认购的是134.4股,取整为134股,他优先可以认购的就是134股。

是公司“老股东”就一定能够认购到增发的新股吗?
不一定。

在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发行对象中,老股东即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指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

如果老股东有效申购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或者申购条件不符合,不属于有效申购的话,则不获发售,老股东很可能会失去自己的新股认购权。

例如,曾经增发新股的东方通信与青岛海尔的相关增发新股公告显示:如果持有这两家公司股票的流通股股东申购价低于增发价格,那么他们就将失去增发新股的认购权。

因此,在申购时投资者应注意申购规定及自己选择填写的价格是否有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

申购价格等于发行价格吗?
不一定,在询价和竞价的发行方式下,申购价格是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规定(或指导参考)价格填写申购委托,最后发行价格需发行人及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决定。

增发、配股与可转债三种再融资方式有何相同?
配股、增发以及可转换债券三种再融资方式,都是在核准制框架下,由证券公司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组成的证券发行制度。

三种再融资方式都对净资产收益率有最低的要求,且投资者都要以现金方式认购,强调同股同价等等。

对公司增发/配股/可转债有何规定条件?
为了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及安全性,监管部门分别通过净资产收益率、以往分红情况及融资时间间隔等严格规定了增发/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的硬性指标。

具体见下表:
增发配股可转债净资产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收益率权平均净资产收益权平均净资产收益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
率平均不低于6% 率平均不低于6% 平均10%以上
以往分要求披露公司现金要求披露公司现金最近三年特别是近一红情况分红信息分红信息年必须有现金分红
融资时距前次发行的时间距前次发行至少应没有时间间隔要求间间隔间隔至少一年间隔一个会计年度
注: 1.在以往分红情况条件中,增发和配股对于最近三年未分红派息但能给予合理要求的,原则上仍可配股或增发。

2.在净资产收益率条件中,增发还有放宽要求的例外条款,即如果不满足6%条件,但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与发展前景,且增发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的也可增发;2.可转债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

增发、配股和可转债发行定价何者更高?
就发行定价而言,可转债发行定价稍高,增发次之,配股略低。

为了迅速完成配股,上市公司倾向于将配股价定得低一些;而增发则一般以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距发行日最后
若干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折扣比例来确定。

可转债发行价格的确定一般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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