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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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医保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2023年12月1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能等级评估,是指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

依本办法作出的评估结论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必要依据。

第四条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规范、权责明晰、高效便民的原则,不断提升评估管理专业化水平,促进评估行业发展,为参保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

第五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拟定失能等级评估有关管理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经办规程,明确评估操作程序,拟定评估服务协议范本,指导地方做好失能等级评估相关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什么?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疗护理服务协议书》,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服务的医保住院定点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医保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等。

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原则有哪些?(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二)市场竞争,诚实守信;(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四)专家评估,择优确定;(五)兼顾公立与民营,鼓励连锁化、集团化发展。

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四、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部门相关证照,军队医疗机构应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偿医疗服务。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设置会计岗位,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使用会计电算化。

药品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使用药品管理系统软件,配备合理数量的养老护理员,为本机构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申请业务不同,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专护业务1.取得住院定点医疗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以心脑血管病和老年病诊治为主的三级医院。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及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心脑血管病诊治为主的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2.专护床位数不少于20张。

3.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医师。

其中,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至少1名。

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

4.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护士,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医保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4年4月25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不断提升定点管理效能,促进评估行业有序发展,为参保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

第四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拟定评估服务协议范本,指导地方做好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服务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受理、审核确定、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等的有关行为进行监督。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字[2016]31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31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9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称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讲诚信、重管理的医疗护理保障服务体系,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健康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失能人员医疗护理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19•【文号】•【施行日期】2024.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研究力量参与,提高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服务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9月19日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效发挥专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领域决策咨询作用,健全专家论证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经遴选进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包含但不限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相关从业单位中,在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长期护理服务等领域,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国家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库”)。

省、地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组建、管理本级专家库。

鼓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建、管理本地区专家库。

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领域政策研究、意见咨询、课题委托、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等时需要合作的专家,原则上应从本级或上级专家库中选取。

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准入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六条遴选入库专家坚持面向社会、平等公开、择优入库的原则。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3•【文号】医保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规范长期护理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专业的长期护理服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审核合格后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长护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执行定点管理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三章服务内容、形式与待遇标准第四章护理保险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第五章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山东省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基本照护服务保障或资金保障;为轻中度失能失智人员及高危人群提供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保障,预防和延缓失能失智。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或居民护理保险。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坚持独立设计、独立推进、独立运行;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重点解决重度失能失智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坚持责任共担,以收定支,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护理保险制度;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建立完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满足群众多元需求。

青岛市全人全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解读

青岛市全人全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解读

青岛市“全人全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解读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丧失自理能力的失能失智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者资金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除了重点保障完全失能和重度失智人员的基本照护需求外,同时为半失能人员、轻中度失智人员以及高危人群,以项目的形式提供身体机能和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延缓失能失智。

二、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和保障内容是什么?一是保基本,为完全失能和重度失智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在原来医疗护理基础上,将生活照料、功能维护(康复训练)、安宁疗护等纳入护理保障范围。

二是强预防,为半失能、轻中度失智人员以及高危人群,提供身体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延缓失能失智,增强他们的获得感。

三、如何参加护理保险?是否需要专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

参保人无需专门办理护理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四、参保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须经过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具体规定如何?根据文件规定,参保人申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必须经过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评估等级具体分为O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6个级别,O级为能力完好,一级对应轻度失能,二级、三级对应中度失能,四级、五级对应重度失能。

其中,评估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可按规定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可自愿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评估申请,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初步筛查,经筛查符合条件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向评估机构正式提交评估申请,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最后确定评估等级。

具体办理流程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前发布。

五、参保人经过评估后,符合条件的身体失能人员和失智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哪些待遇?新制度实施后,参保职工可享受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料待遇,参保居民可享受医疗护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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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
工作。

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
(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其中一种形式,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社区巡护。

各种护理服务形式的具体办理条件、申办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和实际需求,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和护理,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定期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
(二)根据护理等级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
(三)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实施造瘘护理、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冲洗,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床上洗发、擦浴等一般专项护理;
(四)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
(五)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
(六)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七)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病人进行营养指导、心理咨询、社区康复治疗及卫生宣教,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进行心理干预;
(八)对终末期病人进行临终关怀,通过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病痛,维护生命尊严。

第三章支付范围与待遇标准
第七条护理保险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支付。

第八条护理服务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九条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参保职工接受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90%;
(二)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接受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80%;
(三)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40%。

参保人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除药品费用以外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治疗费、出诊费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按上述标准支付;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按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第十条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住院、异地医疗、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意外伤害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参保人享受社区巡护待遇期间,可同时享受门诊大病、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医疗护理费应由第三人支付的,不得纳入护理保险支付。

第四章护理服务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护理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市和四市(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的原则,通过综合考评择优确定护理服务机构。

符合条件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和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承担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申请。

其中,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限承担社区巡护业务,由所属街道(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向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经市和四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与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签订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服务协议,准予开展护理保险相关业务。

护理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市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床位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社区巡护在床人员总数的10%。

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老龄化发展、失能人员数量、区域分布情况和医护型床位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全市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床位总量。

第十四条建立护理服务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士)、养老护理员备案管理制度,实行持证上岗,保证医疗护理服务质量。

加强护理人才队伍建设。

依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专业护理服务培训机构,培养高水平护理工作团队,稳定护理人员队伍,推进护理保险事业发展。

第五章护理保险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护理保险的经办管理,并积极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服务的新型管理服务模式,引进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护理保险经办。

建立护理服务机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诚信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能进能出。

第十六条护理服务机构应加强本机构护理保险业务管理,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全面建立网络管理机制,利用移动网络和智能终端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护理保险业务申办、管理、服务及评价等信息实时上传、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护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

根据护理服务形式、护理服务机构医疗资质与服务能力,分别确定包干标准。

对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费用实行床日包干管理,对社区巡护费用实行年度包干管理。

六区包干额度按下列标准执行:医疗专护170元/天;护理院医疗护理65元/天;居家医疗护理50元/天;社区巡护参保职工、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大学生1600元/年(每周巡诊不少于2次),二档缴费成年居民800元/年(每周巡诊不少于1次)。

资金拨付标准与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挂钩。

四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结算包干标准,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实施。

根据护理保险运行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待遇标准、结算标准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护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参保人病情合理提供医疗护理,不得将费用包干标准分解到参保人个人,或限制其合理医疗护理需求。

第十九条护理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护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等,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为失能参保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由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四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护理保险制度落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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