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民刑交叉疑难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资金需求,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涉及到利益关系,因此也是产生纠纷和矛盾的高发区。
其中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刑民交叉,也就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凸显的刑事问题。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究与分析。
一、民事案件何时涉及刑事问题在民事案件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问题,指的是记录了犯罪事实的刑法类案件,如盗窃、贪污、抢劫等犯罪案件。
民间借贷案件通常不会涉及到这些犯罪问题,但是却因为一些因素而成为刑事问题所感染和凸显的场所。
1. 刑事问题与借贷本身无直接关系。
在民间借贷的交易中,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借贷本身就是一个单纯的民事案件,法院应该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来判决。
2. 借贷涉及资金流动,容易出现贪污及诈骗。
在借贷交易中不排除出现某方故意行骗或者侵占对方的财产等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刑事问题的表现形式1. 恶意欠债,拒绝偿还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还款。
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存在恶意和不诚信的行为,如故意欠债不偿还、信用恶劣、转移财产逃避清偿等等,那么往往会直接引发刑事问题,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对于刑民交叉问题,司法机关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
在处理借贷案件时,如果已经涉及到了相关的刑事问题,那么最终的处理方式也肯定和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
1. 悔过自新,积极赔偿。
对于因故意欺诈和蓄意欠款等刑事犯罪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借款人,如果愿意承认错误,积极赔偿损失,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可以适当减轻刑事处罚。
2. 核心证据确凿,坚持一定量刑。
在诈骗、盗窃等刑事案件中,如果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必须坚持一定量刑,以彰显法律的公正。
3. 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法律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走。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那么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以民间借贷合同为视角

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以民间借贷合同为视角近年来,随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的相互影响越来越频繁,涉及民刑交叉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在这些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成为了诸多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以民间借贷合同为视角,探讨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基本构成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协议,其基本构成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有符合合同基本构成,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方可生效。
二、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并被出借人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借款人也因未能如约归还借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时,合同效力认定就成了重要的问题。
1.捆绑效力主张的争议在一些案件中,借款人因为还清借款后出借人仍然向其追索借款利息,认为出借人行为涉嫌利用民事诉讼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出借人则主张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和《利息协议》是相互捆绑的,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因此可以同时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有判决认为只有借款合同是有效的,而利息协议则无效,不应纳入民事和刑事诉讼的范畴之内。
例一:2018年,安徽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出借人申请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及利息协议,但借款人在起诉前已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出借人追究利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出借人立即停止追索任何利息。
2.合同内容违法或虚假的争议有时,出借人为了获取更高的借款利率,往往选择将借款合同内容伪造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写入合同。
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获得法律保护,也不应当通过刑事诉讼企图绕过民事司法程序。
例二:2019年,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原告在起诉时提出借款合同涉嫌虚假,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民间借贷案件是指由个人之间或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
这种借贷方式在我国存在已久,普遍而广泛,对于满足人们的资金需求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由于其缺乏监管、法律约束力不强等因素,民间借贷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刑民交叉的问题,给当事人造成诸多困扰和纠纷。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主要体现在借贷双方履约问题上。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由于合同约束力不如银行借贷合同强,很多民间借贷款项没有明确的还款日期、利息计算方式等,导致还款难度增加,甚至出现借贷双方产生争议的情况。
当借贷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其中一方可能会申请司法介入,使得本来应该是民事纠纷的借贷案件涉及刑事追责。
这就是典型的刑民交叉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还表现在违约问题上。
由于民间借贷活动一般以个人之间手续简单、书面文书不完备的形式进行,一旦借款一方违约,另一方追索债务会变得尤为困难。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可能会报警诉讼,要求刑事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这常常造成一些人为逃避债务,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制造虚假借贷纠纷,使其逃避对债务的追偿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还涉及到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一些借贷双方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或回报,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借贷活动,或者通过编织虚假的借贷项目进行骗取钱财。
这些行为涉嫌犯罪,一旦被发现,将引发刑事追究。
为解决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约束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借贷合同的约束力。
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打击,提高借贷市场的规范程度。
加强对借贷纠纷的调解、仲裁服务。
建立健全借贷纠纷的调解机构,提供快速、公正的纠纷解决渠道,避免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加强对借贷过程中的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机构等渠道,加大对民间借贷合法性、风险以及维权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案件。
由于民间借贷缺乏监管和法律约束,加之一些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往往导致借贷纠纷的发生。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常常会出现刑民交叉问题,即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刑民交叉问题是指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或借款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需要同时考虑刑事追究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处理借贷纠纷的同时还需要解决涉及犯罪行为的问题,涉及到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处理。
刑民交叉问题的探究有助于完善司法实践中的相关理论和处理机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借贷纠纷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下面从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处理两个方面探讨刑民交叉问题。
对于涉及到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涉及到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贷款人或借款人的行为需要认真评估和辨析,明确法律责任的界定,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相应。
在处理刑民交叉问题时,需要采取综合的处理机制,使刑事和民事责任相互协调。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依法认真调查犯罪事实,对于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应迅速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也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并进行赔偿和返还借款等处理。
为了更好地处理刑民交叉问题,可以进行一些探索和改革。
建立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联动机制,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协调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和完善,明确刑民交叉问题的界定和处理原则,提高司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贷款市场的逐渐成熟,民间借贷的数量和市场规模也日益扩大。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质,许多民间借贷案件难以有效解决,甚至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导致司法解纷越来越困难。
本文将探究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法。
一、刑民交叉问题及其表现刑民交叉问题是指一个案件既存在刑事问题又存在民事问题,常见于民间借贷案件中。
一方面,借款人可能会恶意逃废债务,损害出借人的利益,甚至涉及到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出借人可能存在利息过高、利益冲突等问题,也涉及到民事纠纷。
因此,往往需要刑事和民事部门一起协作处理此类案件。
在实际操作中,刑民交叉问题表现出以下几种情况:1. 刑事案件先立、民事纠纷后起: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可能会发现借款人拒绝归还本息,甚至涉及到诈骗等犯罪行为。
此时,出借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刑事救济。
但是,在刑事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可能还存在民事纠纷问题没有解决,导致出借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
2. 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同时发生: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问题,例如利息过高、逾期利息等。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后,出借人可能会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债权。
同时,借款人可能会对出借人提出欠款不存在、利息过高等反诉,要求民事法院审理。
这时候,如果出借人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认定借款人涉嫌诈骗,那么就出现了刑法和民法同时“在场”、相互影响的情形。
民间借贷中出现刑民交叉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不严: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全健全,有些地区甚至没有相关监管机构。
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利用借贷关系进行诈骗和损害出借人利益。
2. 基本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对诸如追索欠款、利息计算等具体问题都有规定。
但是,法律并没有充分规定借款人拒绝归还、飞跑等情形的处理方法。
同时,刑法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诈骗等问题缺乏细化的规定和防范措施。
最高院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4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最高院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4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联系人:刘律师手机:180-0311-5164 QQ/微信:24946609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B号省招大厦10层盈科律师事务所(自强路与中华大街交口西行200米路北河北省政府招待处)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甚至有观点认为,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观点认为,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
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
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近年来,对于先刑后民的观点,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出现了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两种观点。
分别审理观点认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应分别审理,同时进行。
区别处理观点认为,对先刑后民问题的探讨,实质涉及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问题。
应该明确,对二者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案的审理必须依据另案审理结果的情形,但其既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情形,也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
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公共管理Public Management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陶涛(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230000)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的问题一向是令司法人员头疼的问题,近些年,随着民间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关于民间借贷问题中出现了刑民交叉的问题,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贷主体与当事人,有的是专门从事诈骗的犯罪团体,有的则是当事人涉嫌犯罪,而这些问题都是既涉及了民事又涉及刑事的案件。
对于这些同时涉及民事与刑事的案件,各地的法院政策不同,是“先民后刑”还是“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共行”,各地的标准不一。
本文主要就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产生的原因、合同效力认证等方面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民间借贷;案件;刑民交叉;问题;探究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1民间借贷活动易转化为刑事犯罪的原因1.1法律规范的固有缺陷在2015年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问题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制定了相关规定,因此,对这些刑民交叉问题有了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然而,任何法律从制定到实行都有一定的滞后期,不可能刚完善就能够很好地在各地法院中推行。
再者,法律与实际的案件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真实的案件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中空白的问题,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因此各地的处理方案都不同,同一案件也有可能会造成个别司法人员因意见不一而发生分歧。
法律还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不同程度的犯罪只有大致的范围,这也就导致了很多人打擦边球,司法人员意见不一。
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存款”与"非法集资”就是比较难分辨的词语,如果按照“存款”的严格定义那么在刑事中就难以定义“非法集资”,因此,我国的法律一直在完善相关的范围鉴定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尽力将相关法律完善。
1.2利益诱惑民间借贷行为在我国有很久的历史,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在我国古代,地主、商人、官员与不同的老百姓之间贫富差距是巨大的,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因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款物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交叉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交叉执行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冲突和问题。
这些冲突不仅给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分析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原因,并探讨合理的处理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一)执行依据冲突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对于涉案款物的认定和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将某笔款项认定为犯罪所得并予以追缴;而在民事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主张该款项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执行依据的不同,导致了执行方向和结果的冲突。
(二)执行主体冲突刑事执行主体通常是刑事审判部门或执行局,而民事执行主体一般是民事审判部门所属的执行机构。
当刑民案件涉及同一涉案款物的执行时,不同执行主体之间可能出现职责不清、沟通不畅、互相推诿等问题,从而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
(三)执行顺序冲突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涉案款物的执行顺序往往存在争议。
一般来说,刑事执行具有优先性,但在某些情况下,民事债权的实现也可能被认为具有紧迫性。
例如,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刑事追缴和民事赔偿时,先执行哪一方的权益就成为了矛盾的焦点。
(四)执行标的冲突有时,刑事和民事案件对于涉案款物的范围和性质认定不一致。
比如,刑事案件将某一财产认定为赃物,而民事案件中该财产可能被视为合法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这种执行标的的冲突,使得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二、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原因(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涉案款物刑民交叉执行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协调机制。
不同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缝隙和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差异。
(二)部门利益考量在司法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考量。
例如,刑事部门可能更关注打击犯罪、追缴赃款赃物,而民事部门则更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民间借贷案件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民间借贷案件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顾春兰摘要:近二十年是我国飞速发展的二十年,时代变革,经济腾飞,民间借贷作为自古以来就有的财产流通方式如今更是形式多样,而因为我国金融和法律暂且还不够完善,在民间借贷方面的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常伴随着的刑民交叉的现象,本文将举一案例浅析解决“民间借贷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和案件发生时“适用司法程序模式的选择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适用司法程序模式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6-0103-0001一、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例介绍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与原告赵某按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人刘某向原告赵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时间为两年,从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双方约定月利率为百分之二,被告人孙某和被告王某同时为被告人刘某的这一笔借款行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在签订生效后,原告赵某当即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50万元款项的义务,于2017年6月10日转款给被告人刘某。
后由于被告人刘某在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以投资资金未回笼等理由一直拖欠归还结款,遂原告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即刻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被告孙某和被告人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件,在审理时,三位被告人刘某、法人代表孙某、王某均承认此笔借款的真实性和被告人提供担保的事实,但孙某和王某却辩称: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前己被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侦查,属于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先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待刑事责任清晰,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来审理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
但原告赵某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表示此份担保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出于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他已履行合同义务,借款款项已经完成交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立且合法,被告刘某是否触犯刑法,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当继续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涉及到的刑民交叉问题备受关注。
刑民交叉问题指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相互交叉,给解决问题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进行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借款人以欺诈、骗取贷款等手段获取借款,或不还款而涉及到的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其二是出借人以高利贷、暴力讨债等手段催收借款,在行为中涉及到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对于上述刑民交叉问题,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被害人的意愿和借贷行为的情节,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追究。
而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到的违法行为,民事诉讼程序亦可启动,通过法院解决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并非一帆风顺。
一方面,对于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民间借贷案件,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办案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常常涉及到涉案金额较大、民众关注度高等情况,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工作难度。
为了解决刑民交叉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治理机制。
公安机关和法院应该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案件相关信息,确保查询办理案件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的提高。
办案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判断力,能够准确判定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更好地处理刑民交叉问题。
依法规范借贷行为。
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防止高利贷、暴力讨债等行为的发生,减少刑民交叉问题的产生。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
在解决这一问题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机构之间的协作,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依法规范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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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的民刑交叉疑难问题标签:借贷、民事、刑事、诈骗分类:精采庭审2009-03-26 14:45办案实践中,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由于民间借贷的随意性、无序性,导致民间借货案件的事实认定成为难点,现今大量由于借贷纠纷而引发的诈骗等经济类刑事案件,和民事的借贷法律关系形成交叉,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明确规定,导致各地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程序上与实体上皆不一致。
笔者深感困惑之余,收集有关处理此类案件的主流观点与意见,以诸分享。
一、理论部分。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刑交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张雪楳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甚至有观点认为,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观点认为,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
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
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近年来,对于先刑后民的观点,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出现了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两种观点。
分别审理观点认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应分别审理,同时进行。
区别处理观点认为,对先刑后民问题的探讨,实质涉及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问题。
应该明确,对二者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案的审理必须依据另案审理结果的情形,但其既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情形,也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
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证据认定,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因此,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
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不应随便中止审理,应慎用驳回起诉。
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
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先刑后民情形下,还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
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对该问题的争议观点有三:(1)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2)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
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
在受欺诈方为金融企业,且签订有担保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认定主合同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详言之,认定主合同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则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有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而在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从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方具有过错的,其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且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由此可见,认定合同为可撤销,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3)应区别情况认定民商事合同的效力。
依区分标准不同,该观点又分为两种:一是以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与否为标准进行划分。
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构成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因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而认定无效。
二是以权利人是否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标准进行划分。
权利人先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则认定相对方涉嫌诈骗罪,在刑事追赃不足以弥补损失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基于诈骗行为而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有效。
若权利人未报案,而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则若其不行使撤销权,可认定基于诈骗行为而签订的合同有效。
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关于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1)由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故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全案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2)基于民、刑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尽管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但在程序审阶段,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否受理进行审查。
对原告方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的审理,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应在程序审阶段解决,故上述问题不能影响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
在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就应立案并进行实体审理,如果在实体审理中发现原告方并非真正的实体权利人,则可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不能仅因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从程序上驳回起诉,不进行实体审理,这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诉权。
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问题,存在两种观点:(1)由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各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故除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完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之外,刑民案件应该分别立案审理。
因此,尽管刑事上未经追赃,但由于当事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故民商事案件应该受理。
(2)根据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追赃系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追赃、被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全额弥补的情况下,被害人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应该受理。
关于未经追赃,民事案件是否因未经追赃而应中止审理,存在两种观点:(1)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基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基本原则,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方损失的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而不受是否追赃的影响。
具体而言:行为人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受害人以法律关系相对人为被告就所受损失的全额提起民事诉讼时,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向受害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如民事案件尚未审结,退还部分可以从民事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应给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
刑事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的,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并可在执行阶段解决数额扣除问题。
受害人以犯罪行为人和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不影响民事判决对赔偿金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可判决有过错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在行为人不能承担的部分或无法追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执行阶段解决数额问题。
如果民事责任承担者已经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事后追缴的赃款应当直接发还民事责任承担者。
(2)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由于未经追赃,在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民事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必须等待刑事追赃结果之后方能确定,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因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需等待刑事追赃结果,故在刑事上追赃之前,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
二、实践中审理原则。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误区与对策作者:赵克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以前,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和同事以及彼此之间认识又互相介绍的熟人之间,民间资金走向比较平稳且比较安全,纠纷比较少。
但近年来,由于以抵押或投资为中介的民间借贷公司分别以高出银行存款数倍的利息出现后,民间资金纷纷流向民间借贷公司,而由于此类公司大多都存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因而民间借贷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与此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性,也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民间借贷的类型目前,民间借贷形式多种多样,尤其是以中介机构存在的民间借贷公司,多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从事民间借贷业务。
但由于放贷人并不与借贷人直接接触,因而借贷公司在资金的流动以及利息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操作空间,比如除了收取中介费外,还可以收取高出与放贷人约定的利息。
显然,这是一种不规范操作,对放贷人来说有失公平。
但如果占有放贷人的资金或通过这些资金获取高额利润,同时还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抑或集资诈骗犯罪。
2007年5月21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结的王培虹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集资诈骗近200万元一案,就使20多人上当受骗,其中两个家庭一人自杀身亡、一人离家出走陷入家破人亡、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
实际上,民间借贷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除了涉嫌犯罪的情形以外,总体上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
这种民间借贷方式,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方式,由贷方把现金转移给借方,借方给贷方出借据为凭。
对于这种借贷方式,在借贷之间形成了一种单向的借贷关系,即贷方给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提供借据,一旦双方的法律行为完成并经双方认可,借贷之间就形成了单向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贷方享有并到时收回借据金额的权利而不负有义务,借方负有承担并到时归还借据金额(本息)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这种借贷方式,我国合同法把它规范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的性质是单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这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