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法理学》教学提纲第十七章 法的效力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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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形式效力和法的作用PP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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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辨析
• 判例 能够作为先例据以审理后来案件的法 院判决 • 判例法 由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 则或法律原则形成的法 • 当代中来自的案例具有重要意义,但不 是判例
习惯法
• 概念 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 而习惯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 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 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获得社会 成员或统治者的认可,成为习惯 法。
• 我国在法理学上肯定法律不溯及既往 • 宪法中没有规定,刑法方面有具体规定 • 《立法法》第84条确定了除刑法以外的 的其他法律规范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应采 取”“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利” 原则
法的分类
• 国内法与国际法 •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 实体法与程序法 • 根本法与普通法 • 一般法与特别法
• 主要由以宪法为中心的各种制定法构成 • 法律规范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性 • 国家认可的习惯是一种例外的补充 • 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 “一国两制”将会出现“一国两法”的格 局,特别行政区法是我国的特殊形式
法的形式
• 法的形式指法的外在表达方式 • 在成文法国家里,通过特定的书写文字,可 以发现法的形式 • 在成文法国家里,正式的立法机构才能确 立”法的形式” • 在中国,通过法的形式书写字样,可以知道 立法机构的权限等级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 法的渊源 • 法的形式 • 法的分类 • 法的效力
法的渊源
• 源自欧陆,衍及英美
–罗马法 Fontes Juris –德文 Rechtsquellen –英文 sources of law • 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和来源,怎么来的, 源自何处;法的形成所依据的来源
法的渊源的几种主要形式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1889年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概念辨析判例能够作为先例据以审理后来案件的法院判决判例法由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形成的法当代中国的案例具有重要意义但不是判例习惯法概念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而习惯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获得社会成员或统治者的认可成为习惯不以文字形式但却默认遵守的习惯法习惯法的类型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这种学理性的解释法理能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渊源取决于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传统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力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力

第四章法的分类、渊源、效力与法律体系第一节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a、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概念1.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

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2.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

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

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特点比较1.从内容上看,成文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内容编排逻辑井然、清晰明白。

2.从立法程序上看,成文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出来。

3.从各自的功能看,成文法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

而不成文法没有清晰的条文形式,在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上稍逊于成文法,但不成文法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

4.从司法适用上看,成文法由于以词汇和语言来表达内容,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使法律规范通常需要解释才能适用。

B、根本法与普通法1.根本法,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又称根本大法。

2.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3.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体现在:第一,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不同。

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

第三,基本内容不同。

第四,根本法与普通法的法律效力不同。

第五,根本法与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不同。

c、实体法与程序法1.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对法律作出的划分。

2.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3.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等。

4.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方面,实体法体现了法律要实现的目的,程序法则是保证实体法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手段和方法。

2020莆田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关于法的渊源与效力层次的考点提炼

2020莆田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关于法的渊源与效力层次的考点提炼

2020莆田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关于法的渊源与效力层次的考点提炼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形式,说白了就是法到底是通过哪些形式呈现在我们眼前的。

而法的制定主体有很多,所以形式种类也多种多样,那我们需要进一步对这些形式进行分类,掌握分类标准以及据此标准能分成哪些种类。

一、法的渊源1.概念法的渊源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指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2.分类根据法的渊源在法律推理中的效力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即制定法、成文法,能看得见摸的着法条的一类,如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官在判案的时候能作为直接依据来适用;(2)非正式渊源: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比如:习惯、判例、政策等。

非正式渊源都比较抽象,所以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不能把它们作为直接依据。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一般而言,考查方式:种类和制定主体的对应,常见题型:以下哪些法的渊源可以由国务院来制定?以下哪些主体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1)宪法—制定主体是人民。

制定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

注意:单选题问宪法的制定主体是谁,答案只有全人大时可以选择。

(2)法律—全人大及全人常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组织等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

在这里做题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题目问的是基本法还是基本法之外的非基本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这个知识点比较简单,抓住制定主体即可。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所以不是所有地区的都可以制定,县级人大及人常就不可以制定。

(5)自治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自治法规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2006-8-31 10:53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外部表现形态。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法的渊源有多种类别的划分。

主要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的划分。

法的正式渊源指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渊源,如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指在法律实际生活当中,它经常发挥重要作用,在没有正式渊源情况下,甚至也可发挥法的作用,但其并非法。

如习惯、理念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特别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三种法的渊源。

(一)法律1.法律的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

2.法律分为两种,即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它们的效力等级是相同的。

3.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的专有调整范围,即《立法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十方面的事项。

(二)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其它国家机关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和法律。

即制定行政法规,必须合宪、合法。

3.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另一个是为了有效的实行对全国的行政管理,有效地完成国务院所担负的各种职能,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三)地方性法规1.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还有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2.地方性法规主要解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事项问题。

其次为解决本地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注意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法典编纂是立法行为,法律汇编是非立法行为。

四、法的分类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渊源、效力

法的渊源、效力

法律硕士联考试题
2、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非正式意义上 的法律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 B. 湖北省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C.国务院的《粮食购销条例》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代中国法律 渊源的是:
A.判决书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规章
D.国际惯例
07年司考试题
4、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并非绝对无效,历史上就有 所谓“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 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 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旧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 晓,所谓“不知者不为罪”
英国人阿克毛·沙伊克因在中国贩毒,被中国的法院终审判处死 刑。如果被执行枪决,他将成为第一个在中国被判死刑的英国人, 这在英国强烈反响。英国一些人坚称此人患有精神疾病,要求中国 有关法院不要判他死刑,并呼吁对中国进行外交施压。
阿克毛·沙伊克在新疆乌鲁木齐机场被边检人员发现携带4公斤 价值25万英镑的海洛因后,于2008年10月被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随后,阿克毛·沙伊克提出上诉被驳回。 上周,阿克毛·沙伊克再次提出申诉,被宣布维持原判。 依照中国 《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的, 可以被判处死刑。“犯罪嫌疑人只要是在中国领土上行为,就应当 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
新华社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表 声明称,3名日籍毒品走私犯武田辉夫(67岁)、鹈 饲博德(48岁)、森胜男(67岁)在辽宁省大连看守 所和沈阳看守所被注射执行死刑。
据日本外务省透露,中国已向日本政府通报了这 一消息。

法理学—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根本法与普通法
以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为 分类标准
作为与根本法对应的普通法,不同于 与衡平法对应的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以法的适用范围为分类标准
这种分类方法的相对性比较明显, 很多法具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两重 性。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具
有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 的要素。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含义广泛 两种对立主张:
{ 立法中心主义说 司法中心主义说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与法的效力直接相关 具备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
不成文法
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但判例法是
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是法院通过判
决创制的。

英国宪法被称为不成文

宪法,但英国宪法有文
的 自
字表现形式,如自由大 宪章、人身保护法等。
由 大 宪

实体法与程序法
以法规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为分类标准
这种分类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涉及对方 的内容,事实上,实体法中有程序方面 的内容,程序法中有权利和义务或职权 和职责的内容。
(一)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
件 国际法
(二)不成文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惯例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表现形式 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体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5.自治法规
2.法律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3.行政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重点归纳: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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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重点归纳:法
的渊源
1.法的渊源含义
(1)实质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2)形式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3)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2.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
①成文法渊源:表现为规范化的成文形式的制定法等。

②不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
①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

②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①制定法渊源;②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①主要渊源;②次要渊源。

(5)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①分类标准:是否体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

②在国家的制定法中以明确条文形式体现出来的为法的正式渊源;
③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的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观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④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性质:基础必修课开课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时 /学分:56学时/3学分二、课程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达成以下目标:课程目标1:树立法治信仰。

使学生认识到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等,并将其内化为个人行为准则。

课程目标2:掌握法理知识体系。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脉络。

理解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遵守等环节的特点、原则、程序等知识。

课程目标3:掌握法理分析方法。

形成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比较等分析方法的初步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形成跨学科的思维视角。

四、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对应关系五、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方式的对应关系六、课程成绩评定与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1.成绩评定方式(百分制)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核总成绩(百分制)×60% +所有过程性考核总成绩(百分制)×40%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七、考核标准八、课程学习资源(一)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二)主要参考书目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7。

3法理学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的效力渊源
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 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 他主体。
法的内容和材料来源
法的形式渊源
法的渊源

一般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从哪里找到法的素材,这些素材通过何 种途径成为法)
材料渊源


形式渊源(效力渊源)
二、法的渊源的范围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
第二节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指 的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 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当代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
8、其他法的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案例1
案例2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 故暂行规定
一、属人主义原则 二、属地主义原则
三、保护原则
四、综合原则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 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 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 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 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 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三种形式: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如1993年7月2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66条规定:“本法自公布起 施行。” (2)由该法明文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如1997年3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2条规定:“本法自1997年10 月1日起施行。” (3)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如1986 年12月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 本法自全民所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直到1988年4月才 通过,这样《破产法》的生效期为1988年8月1日。

法的渊源知识点总结

法的渊源知识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及起源1.1 法的概念法,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意志,是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和准则。

简单来说,法是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规则,是一种有关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指导。

1.2 法的起源关于法的起源,学者们有不同的解释。

有的认为法的起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生活的需要所决定的,是人们共同生活的规则和准则的产物。

有的认为法的起源是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而制定的,是阶级统治关系的产物。

根据历史学家和法学家的研究,可以归纳出法的起源具有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原始社会的习惯规则原始社会,人们由于生活在一起,需要进行合作和协调,因此形成了一些习惯和习俗。

这些习惯和习俗不是由国家制定和保证的,但是它们已经可以看做是一种法律了。

原始社会的法律就是由这些习惯和习俗所构成的。

第二阶段:部族社会的庙宇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一些部落开始形成国家。

这时,国家开始有了一定的权力机构,可以制定部族的法律。

但这些法律是以部族的神或神殿为中心的,可以看做是庙宇法。

第三阶段:古代国家的制定法国家的产生和发展,逐渐形成了国家权力机构,开始制定国家的法律。

这时的法律,开始具有了国家的强制力和保护力。

第四阶段:现代国家法律制定随着现代国家的产生,国家开始拥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制定更加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这就是现代的法律。

二、法的分类2.1 根据效力的强弱(1) 宪法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是全国法律的基础和根据,是一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和根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等重要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

(2)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等等。

(3) 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调整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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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法律方法
第十七章法的效力与法的渊源
第一节法的效力
09大纲: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是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对主体行为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上的法的效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其中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政策等的法律效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实质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

2、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如没有特别说明,平常所说的“法的效力”是狭义上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P277
法的效力的根据,也可理解为法的效力的本原、原因,一般包括法律本身、道德、利益等经济、伦理、法律、心理、社会方面。

有四种认识:
1、法的效力来自于法本身:法本身是否合理、当然。

2、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的逻辑效力:法是否有合法性、是否呈体系性
3、法的效力来自于法事实上约束力:依靠法律的制裁、对社会上的人形成事实上的约束力
4、法的效力来自于人观念的确信:社会上的人整体上不确信,则法无效力。

三、法的效力层次P278
(一)法的效力层次含义:又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二)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判断法的效力层次的依据)
1、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
2、适用范围
3、制定时间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
(1: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

如《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大气污染防治法》是特别法,比《环境保护法》优先适用。

(2)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注意:这一规则容易导致误解,故学界很多人不认可。

3、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效力规则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学界对这一问题争议较大
四、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P282
1、属人主义(属人原则)
2、属地主义(属地原则)
3、保护主义(保护原则)
4、结合主义(综合或折衷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但是,这里存在着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

对此,应当根据法律,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法律既保护他们在中国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又依法处理其违法问题。

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法的空间效力
1、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国家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的本国船舶及飞机。

2、地区性法律的效力范围:及于本地区的范围之内
3、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的域外效力:
一是通过国家间缔约而在缔约国发生效力;
二是通过参加特定国际组织,国际组织的条约和协定的效力及于参加国
(三)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附期限、附条件生效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指法的效力的消灭。

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从理论上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

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力既往的效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一部新的法律颁布施行以后,
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或称为溯及既往;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即所谓不溯及既往。

▲练习:
1、下列有关法的溯及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C.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

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
2、(05多选)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
3、(07多选)关于法律溯及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D.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法的渊源
09大纲: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形式渊源
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通常是指法的形式。

如果说一种法是法律,就是讲这种法渊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说一种法是行政法规,就是说这个法渊源于国务院,如果说一个法是地方性法规,就是说这个法渊源于地方有关国家权力机关。

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

1、正式法的渊源
指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渊源,在我国,就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有些国家包括判例。

2、非正式法的渊源
指在法律实际生活当中,它会发挥法的作用,但不具有法的效力。

如习惯、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公共政策、权威学说和理论。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萄规范性法律文件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
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

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P291
1、判例
2、政策
3、习惯
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08年司法考试大纲开始取消)
1、法规汇编
2、法典编纂
▲练习
1、(05单选)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

当年10
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

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

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
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
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
2、(05多选)下列有关法源的说法哪些不正确?
A.大陆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
D.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一般先适用正式法源,然后适用非正式法源
3、(04单选)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

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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