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发布二O一O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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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大庆市结算文件(庆建函[2011]82号)

2011年大庆市结算文件(庆建函[2011]82号)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二○一一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庆建函〔2011〕82号各县、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中、省直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造价咨询企业: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二○一一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二)对于漏项及新增清单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或者参照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2010年省计价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 1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材料价格可参照施工期大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参考价执行,或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确定;人工、机械价格按相应项目原投标价格确定,原投标价格中没有的,可参照2010年省计价定额相关项目执行。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以下规定执行,即:仅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不涉及项目特征变化的,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投标综合单价。

(四)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仅导致某清单项目材料发生变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在原投标综合单价基础上仅调整材料价格,其余仍按照原相应项目投标价格(或投标费率)确定。

(黑龙江省)关于发布二O一O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12号)

(黑龙江省)关于发布二O一O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12号)

关于发布二O一O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号:黑建造价[2010]12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期:2010-11-1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0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按原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按2010年计价依据调整(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二、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整:(一)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的工程1、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53元/工日的,哈尔滨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17元/工日(装饰工程:22元/工日)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12元/工日(装饰工程:22元/工日)进行调增;2、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53元/工日、小于或等于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53元/工日、小于或等于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3、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

2015年黑龙江结算文件

2015年黑龙江结算文件

关于印发《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5〕1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我省2015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现将《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附件: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1月2日附件: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5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8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3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018年结算文件

2018年结算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5日
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8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七、税金
1.自2018年5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2.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金
工程所在地
税率
市区
3.37%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县城、镇
3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黑建造价[2012]3号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5号)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便于各地在执行中更好地体现文件实质,解决好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通用设备安装工程执行2000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和2004年颁发的《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相应部分。

其中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颁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其中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和材料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按市政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三、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单价在53~80元/工日之间确定。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招标时市场人工价格,人工单价可以高于80元/工日,具体标准由招标人确定。

取费基础为53元/工日。

材料风险费、机械风险费应当按照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确定。

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承担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标准。

对超出一定范围和幅度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落做出明确约定,合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风险。

四、各类工程计算费用程序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1、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核定的标准计算。

黑龙江定额特性介绍

黑龙江定额特性介绍

黑龙江定额特性介绍广联达黑龙江陆平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工程施工不再局限于一省一地,跨省工程越来越多,而全国各地区的计价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各地工程造价人员在使用黑龙江2010定额时是否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疑问?希望本文可以帮助您熟悉黑龙江2010定额并解决问题。

一、黑龙江定额使用范围在未颁布2010年新定额前黑龙江省有两套定额,一套是在2000年颁布的《黑龙江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套是2004年颁布的《黑龙江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之前黑龙江省执行两套定额,其中:2000年预算定额适用于定额计价工程。

2004年消耗量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工程。

2010定额做了统一既适用于清单计价也适用于我们习惯的定额计价,根据计价方式不同,各取所需。

黑龙江地区定额较多,各地区都有自己的估价表,在不同的地区需要使用不同的估价表,黑龙江最新定额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

自2010年开始执行后,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大兴安岭四个地区别发布了本地估价表,黑龙江省除上述四个地区执行本地估价表,其他地区都采用黑龙江2010年省定额价格。

二、黑龙江2010定额包括内容、编制依据及定额作用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软件按清单专业划分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五个定额库;其中黑龙江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包含《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两个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在各定额库中的人材机库,可以查询人材机找到。

编制依据及定额作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配套,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

标准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标准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评审情况的函致:XX有限公司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相关结算资料,我局评审中心对讷河福润禽业有限公司在我市的建设工程结算进行了评审,现将有关评审情况通告如下:一、评审结论:送审金额5095万元,审定金额3741万元,核减1354万元。

二、评审依据:(一)评审适用相关法规、文件等依据的时间界定:依据《XX主厂房及附属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所显示的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10日,界定本工程结算审核适用2012年以前相关法规、文件。

(二)主要依据文件1、《XX主厂房及附属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定额》(2010)3、《黑龙江省装饰工程定额》(2010)4、《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定额》(2010)5、本工程联系单、签证单9份、核价单2份6、《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一二年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8、《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9、《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2012年)10、分包合同、甲供材料采购合同、勘查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46份。

11、送审预算12、电子版工程量、钢筋量计算书1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三、审减原因:1、依据《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外埠进入我省的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一二年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4号)第五条“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上未打印的施工项目,在结算时也不得计取规费。

”依据《XX主厂房及附属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3.1.2.8“承包人必须按本计价程序中的费率足额缴纳规费,否则,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此部分据实结算。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三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七)保险费用;(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九)专利技术使用费;(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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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二O一O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黑建造价[2010]12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10-11-1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0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原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按2010年计价依据调整(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二、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的工程
1、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53元/工日的,哈尔滨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17元/工日(装饰工程:22元/工日)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12元/工日(装饰工程:22元/工日)进行调增;
2、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53元/工日、小于或等于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53元/工日、小于或等于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
3、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
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

(二)执行原定额的工程
1、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35.05元/工日的,哈尔滨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34.95元/工日(装饰工程:39.95元/工日)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29.95元/工日(装饰工程:39.95元/工日)进行调增;
2、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35.05元/工日、小于或等于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35.05元/工日、小于或等于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
3、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
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

三、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四、执行原定额的工程,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按35.05元/工日计算)的4%计取,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

五、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六、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列出了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如果合同双方约定采用其它方式的,可以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具体约定。

七、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为准;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八、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九、工程价款的调整及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十、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下发。

十一、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二、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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