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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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4]10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4]10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一日京政发〔1984〕104号)为做到既要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又要照顾群众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央“要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生育第二个孩子问题规定如下:一、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1.第一个子女经区、县以上医院证明或区县以上鉴定小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多年不育,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要求生育的;4.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夫妇,再婚前合计有两个孩子,新组成家庭身边无子女的;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原调出地区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6.对归国华侨、侨眷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生育政策,仍按〔83〕京侨会字第041号文件办理。

二、农民、凡符合第一条及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1.弟兄两个或两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妇能生育的;2.男到独女家落户的。

三、郊区各县及门头沟区的农民凡符合第一、二条及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1.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如女家姐妹数人同时招婿,只限照顾一个);2.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3.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及夫妇一方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再婚夫妇再婚前合计有两个以内孩子的;5.生产、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深山区农民只生一个女孩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2013年人口和计划生育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2013年人口和计划生育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2013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西政发[2013]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03.26【实施日期】2013.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2013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西政发〔2013〕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西城区2013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2013年3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2013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2013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一年。

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小人口重服务、大人口重统筹”为总体思路,以“首都、首善、首创”为标准,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创新,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力度,大力推进幸福家庭生命全周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协调,推进大人口统筹与研究(一)完善和推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机制建设大人口统筹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对以往形成的工作机制进行资源整合、巩固推进、完善提高。

一是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全区人口工作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确定区长与成员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内容。

二是继续坚持和推进“1+8+N”人口协调会制度,将专门工作组季度例会与人口协调会季度例会进行整合,充实“1+8+N”人口协调会内容。

三是继续推进人户分离人口废弃地址户口清理和死亡人口户口的核销工作。

(二)加强人口课题成果研究和转化人口课题工作的整体思路是成果转化、总结、评估,加强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

一是加大人口课题成果转化力度,对2012年开展特大城市中心城区人口疏解、旅游人口、交通人口、工作人口等课题进行总结,通过课题研究形成相关数据库,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二是开展“十二五”时期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事业规划中期评估,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聘请专家全程参与跟踪规划执行情况。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京人口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35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现将《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对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计算子女方式等问题说明如下:一、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是指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

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审批再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妻生育双(多)胞胎的,除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子女数按胎次计算外,其余情况均按实际存活数计算子女数。

四、对本市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其子女数按双方曾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计算,包括与他人生育的子女和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五、对一方为农业户籍、另一方为非农业户籍的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以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值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值分别乘以相同倍数后相加,取平均值作为征收数额。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王美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王美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王美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05
•【字号】西政任[2012]22号
•【施行日期】2012.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王美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西政任〔2012〕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2012年12月5日第3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免去王美玉北京市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刘忠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李克刚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行政执法队队长职务。

董凤梧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免去其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赵诒钊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卢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白纸坊街道办事处副调研员职务,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为2012年11月)。

免去白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夏鸿光任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投诉中心副主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2012年12月5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京政字〔2016〕8号))同意,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和部门、单位情况,认真推进《规划》实施工作。

我委将就《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分析和评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5日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发〔2015〕14号)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1.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北京作为我国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是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地区的核心城市,面积1.64万平方公里,辖16区。

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2170.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2968.6亿元,全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4723.9亿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69元。

2.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经过长期发展,首都卫生事业已经形成了体系较为健全、功能较为完备、层次较为清晰、可及性比较良好、水平基本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体系。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为做好2018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7〕127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对象申报2018年4月10日前,各区卫生计生委正式行文向市卫生计生委报送2018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数汇总表(附件1)、2018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目标人数汇总表(附件2)。

二、个案信息录入2018年3月31日前,各区卫生计生委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到北京市奖扶特扶管理系统(http://172.26.9.69:9080/SXPS)。

三、系统开网时间(一)2018年1月1日-2018年3月31日,系统全部功能开放。

(二)2018年4月1日-2018年4月5日,仅针对系统与国家数据库比对发现的错误,对相关节点做信息修改上报时开放。

四、工作要求(一)各区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2018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个案信息录入各项任务,并对全部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全部数据录入、错误数据修改应在2018年3月31日关网前完成。

录入数据与书面申报数据必须一致。

(二)2018年个案信息跨区迁移业务由市级统一完成。

迁出区需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跨区迁移人员的年审业务,并将跨区迁移的人员名单(见附件3)电子版、加盖公章纸质版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由家庭发展处进行年审后人员的跨区迁移业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京卫办〔2018〕6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京卫办〔2018〕61号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及本市“放管服”工作要求,取消办理再生育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及扶助等事项时提交的生育情况证明,具体通知如下:一、再生育确认办理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确认的,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证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办理方式如下:1.网上办理。

登录“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网址http:///,以下简称“生育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需要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登录生育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服务窗口打印。

2.现场办理。

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附件1)。

子女已出生补办再生育确认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需要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登录生育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办理再生育确认的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领取。

此外,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办理再生育确认需要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提交病残儿诊断证明、病史资料,填写《北京市区级病残儿医学鉴定表》(附件2),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出具书面意见及盖章,其他程序不变。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根据《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证明生育情况并盖章。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京卫医字(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5)104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依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版)》(京卫医字〔2012〕158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89号),原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于2014年7月启动了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经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评议,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同意认定206名医师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其中美容外科 63人,美容牙科75人,美容皮肤科35人,美容中医科33人。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应按照《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版)》要求,向取得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颁发《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实行备案制管理,每两年一次,由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于每个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结束后办理,并将认定结果记录在《资格证书》“备案栏”,认定合格者继续按主诊医师执业,认定不合格者应收回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不能收回的,通报其主诊医师资格作废。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按有关要求加强对主诊医师的配备、培养和管理。

附件: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5年7月2日附件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一、美容外科63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田佳、蔡国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赵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王海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西院区):张雪、刘柳北京航天总医院:郭伟北京老年医院:李木煤炭总医院:李敏民航总医院:姜炬芳民航总医院:李天牧北京祥云京城皮肤病医院:班振北京华医中西医结合皮肤病医院:高日红东城区:北京幸福医疗美容医院:高超北京俪美汇医疗美容门诊部:胡淼北京知音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赵英利、田秋梅北京东宫美容整形外科诊所:高璞北京市第六医院:赵纲、黄罡北京天成医疗美容诊所:李春光、徐连法北京正美医疗美容诊所:邵大山西城区:北京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赵锦壮、欧素娇北京华美宝丽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慕昕北京平安整形外科门诊部:曾衍北京天赐丽人医疗美容诊所:于建平朝阳区:北京基恩医院:谷廷敏北京澳美医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鹏爱医疗美容诊所:沈开生北京博士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张冰杰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文爱克、韩凤琴北京东田丽格医疗美容诊所:罗谦北京高新医院有限公司:丰晓冰北京韩成医疗美容诊所:李建奎北京好年华美容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于建华北京恒生沙医生医院:蒋亚楠北京恒生沙医生珠子:李石北京嘉华医疗美容诊所:李华玲北京京韩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乔爱军、王沛森北京美雅枫医疗美容医院:贾志强北京瑞丽舍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瑞丽舍医疗美容诊所:唐爱东北京善尔医院:邓柏林北京五洲妇儿医院:李峰北京熙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李会民北京亚洲鑫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亚奥医疗美容诊所:樊文丽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徐军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布仁北京雍禾美度门诊部有限公司:伍?北京泰易瑞亚医疗美容门诊部:高海鹰海淀区:北京碧莲盛医疗美容门诊部:乔先明、孙晓光北京东方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时间北京清心医疗美容门诊部:高海燕北京圣嘉新医疗美容门诊部:解永学北京伊美尔长岛医学美容门诊部:陈圣英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马福顺北京伊美尔健翔医院:刘小婷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李明、吴凤霞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限定在本机构内使用人员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辛明二、美容牙科75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崔亮、戈怡、郭春岚、韩蔚、郝钟欣、黄庆、李倩、李珍、林菲、林润台、罗顺云、马林、王鸿琳、王琪、王威、王鑫、吴青、徐刚、杨文东、余立江、张丁、张江恒、张洁、张久文、张韬、张雪净、周俭、周炼、周正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沈冬青、何天鹏、高强、李慧源、胡倩、马俐丽、庾桦、王冠超、张丽雯、张凯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周毅、王晓帆、杨宇佳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田丹、王莺、许向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宋铁砾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杨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汪锡苓、王思聪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付茜、侯雯、贾洪诚、李晓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李安、李佳瑜、岑锴、林宝山清华大学附属北京玉泉医院:张念、刘鸿翎航空总医院:赵强、苏牧、王东杰西城区:北京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张小丽朝阳区:北京二十一世纪医院:黄玲北京丽都医疗美容医院:栗田兴北京美雅枫医疗美容医院:田恩顺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贺乃尧、张宏志海淀区:北京雅韵医疗美容门诊部:高弘北京伊美尔长岛医疗美容门诊部:赵季平北京市中关村医院:刘振华、李月明、许丽丽、张秀琴、周俊红三、美容皮肤科35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何志新、刘跃华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王宝玺中日友好医院:梁思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郭金竹、叶珍珍、李春婷、曹源、郭秀军、陈诗翔、黄二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狄梅、朱宇、朱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郁令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伦文辉、刘彦春、赵兴云、吴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李建红北京老年医院:段宏伟东城区:北京市隆福医院:庞艳华西城区: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赵晋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周舒朝阳区:北京二十一世纪医院:张进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夏文华北京京城皮肤病医院:李宏峡北京普华门诊部:白洁北京顺新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京美医疗美容诊所:赵小忠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严静丽海淀区:北京丽景洲际花园桥医疗美容诊所:曲莉石景山: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刘大华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刘晓涛、籍红、王文格四、美容中医科33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李颖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孔倩、杨佼、宋坪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段纯什、张洪儒、韩雁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西院区):李建辉、任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陈陆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关瑞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段行武、张云璧、黄青、屈双擎、赵丽丽、李玲玲、郭杨、李纬朝阳区: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高红艳北京京城皮肤病医院:张威北京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吴秋梅、朱京玉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于彦、刘存勇、张海啸海淀区:北京伊美尔紫竹医疗美容门诊部:史建琴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晓云、陈媛媛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刘琰、袁辉、邬慧娟、王旭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监测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信息安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印发全国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调查方案(2017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传防便函〔2017〕101号)等要求。

现就全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牢固树立信息安全意识,切实加强管理工作各区、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网络与信息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坚决避免因传染病信息信息泄露事件损害患者利益,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发生。

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组织领导,强化对属地传染病报告信息系统各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于因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信息泄露的责任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规范信息安全行为,切实提高防范能力自2017年9月30日起,全市传染病报告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全面启用数字身份认证,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的领导下,加强传染病报告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切实规范使用人员的信息安全行为。

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指导下,严格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数字证书北京市使用管理规范(2017版)》(附件1)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辖区数字证书安全管理、技术指导、监督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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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西计生委…2004‟13号
西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西城区落实计划生育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计生办:
现将《西城区落实计划生育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街道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西城区落实计划生育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优化全区发展环境,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全面推进全程办事代理制和网上互联审批工作的要求,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经区计生委研究决定,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为全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口受理,全程代办,有机运作,按时反馈,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通过全程办事代理的形式,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同时,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的廉洁、高效和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

三、领导机构设置
区计生委成立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计划
生育系统的全程办事代理工作。

组长由区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夏美青兼任,副组长由宋书彦、李越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张芳、刘承光、魏燕京、汪洁组成。

四、受理事项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主要受理以下事项:
区计生委:电话咨询、来信来访、审批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审批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审核因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材料、办理对意外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父母的经济帮助。

街道计生办:电话咨询、来信来访、审批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审核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材料、审核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材料、审核因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材料、审核对意外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父母的经济帮助材料、核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对无业和个人委托人才(职介)存档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

社区居委会:依法出具申办人婚育情况等证明、协助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受理有关事宜。

五、受理窗口设置及人员配备
根据计划生育系统实际工作特点和各级不同情况,以在现有办公室设立受理窗口为主,有条件的街道可以单独成立受理室。

区计生委办公室受理电话咨询、来信来访,业务科受理政策审批等事项,办公室信访干部、业务科所有人员均为代理人,但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申办事项。

六、工作机制
按照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工作机制,对申办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由申办人提供申办材料,街道计生办、区计生委指定专人全程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按原渠道反馈申办人,区计生委不再接待针对个人的申办事项。

区计生委对行政审批制度做出调整。

对申办材料齐全、申办的事项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的,由受理人员、业务科科长和主管领导每两周共同审批一次;对于特殊情况,由区计生委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批。

七、承办时限
区计生委:来电、来信、来访即时办理,审批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审批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为20个工作日,审核因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材料为30个工作日,审批一孩病残的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为60个工作日,办理对意外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父母的经济帮助每半年进
行一次。

街道计生办:来电、来信、来访即时办理,审批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审核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材料、审核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材料、审核因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材料、审核对意外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父母的经济帮助材料为20个工作日,核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即时,落实对无业和个人委托人才(职介)存档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每年一次或两次。

社区居委会:即时。

八、告知方式
对承办事项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

告知主要针对非即时办事项和申办人。

告知书主要有:一次性告知书、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批决定书等。

九、监督约束机制
为做好全程办事代理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建立以下约束机制:
(一)计生委成立监督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全区全程办事代理的监督工作。

设立投诉监督办公室,由本委纪检干部担任办公室主任。

投诉电话是:66519312。

(二)受理窗口将通过公开栏、互联网、须知卡等多种形式,
对外公开以下内容:
1、受理事项范围及办事程序;
2、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3、生育政策、奖励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七个不准”的全部内容;
4、全程办事代理室、投诉监督办公室电话。

十、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时间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
成立领导小组、确定代理人、受理人和承办科室;研究确定受理范围;起草实施方案;拟定工作职责和制度、建立投诉监督机制。

以上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
从5月份起,按照本方案投入运行:公开方案,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配套规章,树立全局观念、大局意识、窗口形象,严格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熟练掌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各项代理工作。

(三)完善提高阶段
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查漏补缺。

每季度召
开一次工作总结汇报会,接受执法监督员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

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力求在全程办事代理工作过程中达到群众满意、领导满意、自己满意。

十一、工作要求
(一)按照“完善提升现有服务、全面实行全程代理”的要求,从群众的需要出发,简化审批或服务手续,压缩审批服务时限,提高服务事项的办结速度。

完善一次性告知制度,最大限度地方便办事人员。

要按照“常件快办、特件特办、急件急办”的要求,为申办人提供更加快捷周到的服务。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向申办人反馈办理结果。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日办结的事项,要即收即办。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向申办人出具应补交材料清单,待申办人补齐后再受理。

对材料齐全的非即办件,按承诺的时限办结。

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要代为申报,跟踪办理,直至办结反馈。

对于因政策或法规限制不能办理的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三)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把推进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考核,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并实行工作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追究。

主题词:计划生育全程代理△方案通知
西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4年5月20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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