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机关与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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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知识点总结

立法机关知识点总结

立法机关知识点总结一、立法机关的概念和职能立法机关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一部分,负责通过法律、决议、授权等方式,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废止法律、通过国家预算、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政府机构组织法和管理法等。

二、立法机关的种类和组成立法机关主要有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两大类。

国家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机关则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机关的组成一般由代表、委员会和常设机构组成,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委员会负责协助代表大会履行职能,常设机构则是立法机关的执行主体。

三、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具体包括法律提案、审议、表决等环节。

在立法程序中,代表大会通过提案提交、三读审议等步骤,最终形成法律。

在这个过程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设机构、专门委员会、法律顾问等都有各自的职责和参与方式。

四、立法原则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要遵守一些立法原则,主要包括法律效力、法律合法性、法律平等、法律公正、法律适用、法律限制等。

五、立法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

代表大会通过审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议案、进行问政等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此外,代表大会还通过审查政府预算、监督政府活动、调查政府违法行为等方式对政府进行监督。

六、立法机关的国际交往立法机关还要进行国际交往,包括与外国立法机关进行交流、签订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等。

以上是关于立法机关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立法主体及立法权限

立法主体及立法权限

四、立法机关的产生和任期
(一)产生 近代作为主要立法机关的议会通常由 选举产生,即由享有选举权的公民, 选举产生,即由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按照 法定程序选出某些公民组成。 法定程序选出某些公民组成。但事实上又 对选举资格作诸多的限制: 财产限制2 对选举资格作诸多的限制:1、财产限制2、 居住期限的限制3 文化教育程度的限制4 居住期限的限制3、文化教育程度的限制4、 年龄限制5 年龄限制5、种族限制
二、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一种立法主体。其主要特征: 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一种立法主体。其主要特征: 1、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国家机 、 是权力机关、决策机关。 关,是权力机关、决策机关。这主要是有立法和立法的 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2、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行使立法职能的国家机关。 、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行使立法职能的国家机关。 但不是唯一的。他是以立法为最主要标志、 但不是唯一的。他是以立法为最主要标志、最主要职能 甚至是唯一职能的立法主体。 甚至是唯一职能的立法主体。 3、立法机关是由代表组成的主要采取议事形式进 、 行活动的国家机关。 行活动的国家机关。主要以举行会议的方式实现自己的 职能,作出最终决策。即代表制。 职能,作出最终决策。即代表制。 4、立法机关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立法机关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是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属于法律的范畴,是高级别的法。 是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属于法律的范畴,是高级别的法。 区别与法规和规章。 区别与法规和规章。
立法机关
一、概念: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 概念: 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职能的, 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职能的, 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 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 和变动发法律的国家机关。 和变动发法律的国家机关。通常指议会和 权力机关、 权力机关、代表机关

关于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四(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和“不重复”原则实践中,地方立法涉及的领域和内容相当宽泛。

这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立法规定不够科学、内容过于原则的必然结果。

按照现行立法规定,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要从事项的内容上划定地方立法的权限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更可行的立法选择是,在规定中央专属立法权的同时,从形式要件的限制入手,对地方立法做出条件限制和程序要求。

关于地方立法的条件限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就可以立法,即遵循“不抵触”原则。

实践证明,不抵触原则仍难保证地方立法的质量。

因为:其一,该原则并不能避免目前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大量“重复立法”。

其二,由于赋予地方立法权限以来,地方报送中央的法规无一件因“抵触”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被撤销,此项原则在实践中已形同虚设。

而“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如果发生抵触,那就应依法撤销,否则,就意味着没有抵触”,“地方立法只要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只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该怎么立就可以怎么立”。

显然,按照此类认识,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张应是理所当然和势所必然的。

其三,按照立法的严格解释主义,“不抵触”原则应当包括这样的含义:在中央未予立法的事项上,地方立法不得先行涉足。

因为“不抵触”隐含着要有中央法律为地方立法依据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地方立法不得先于中央。

如果按照这种解释,势必掣肘地方立法的手脚,脱离中国国情。

但如果做上述宽泛解释,又可能招致地方立法的权力扩张。

因此笔者主张,地方立法除了必须坚持“不抵触”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不重复”和“不越权”原则。

重复立法的现象是近年来中国地方立法的一大弊端,现已呈蔓延趋势,其浪费、低效的危害也日益显凸。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由于在立法事项上有一些内容竞合,因而往往容易出现下位法部分或大量重复上位法内容的情况,严重者甚至在仅有30多个条文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中只有一、两个条文不重复,而这一、两个条文却是对处罚的有关规定。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希望大家喜欢!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

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立法权限,事关能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能否保证行政机关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职权,能否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大局,也是立法法制定过程中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我国现行宪法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作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全国人大及其会为核心的分层次立法体制。

在这个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的划分实际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只从大的方面作了规定,对全国人大及其会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事项没有作具体划分,经过20年的立法实践,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在如何进一步划分各自的立法权限中已面临不少急需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各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已经比较清楚。

因此,以宪法为依据,在立法法中对立法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十分必要,也是有条件的。

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如何科学界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权限范围,以及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法律。

又由于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的立法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因而授权立法就成为划分立法权限时需予同时解决的问题。

本节规定的就是上述三项内容,即: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权限;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授权立法制度。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主体称为立法机关,而不像其它地方称为权力机关等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立法会主要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籍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但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产生的办法由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这个《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体现这样一个原则:立法会产生办法,要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基本法重新选举产生。

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形式所作的专门授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中国其它地方立法权无一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由立法会行使。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的规定,立法会的职权包括:(1)依法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4)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5)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6)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7)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8)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做出处理;(9)如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可以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政府决定;(10)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以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在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中,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通常是一国宪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这种划分体制往往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更为密切一些。

从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来看,不论是复合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比较注重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的划分,并成为各国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这里仅探讨我国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情况。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宪法制定。

这个阶段是我国初步建立了中央与地方的两级立法体制。

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并规定在全国政协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与命令;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在《共同纲领》中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但是在1949年12月16日和1950年1月6日政务院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政务院不是立法主体,但“有权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先后通过的各级地方政府组织通则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地方立法的主体,即大行政区、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分别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以及单行法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此外,根据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地方的单行法规,呈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有立 法权 。
大 会及其 常委会 ,在 不与 宪法 、 法
一 法规相抵 触 的前提 下 , 律 、行政口 辛贤龙 可
第 二 , 法权 只 有 一 个 , 不 立 并 等 于说 从 事立 法 活 动 的 机 关 也 只 能是 一个 , 法工 作 可 以 由不 同的 立 国家机 关 承担 。也 不 能反 过来 说 , 从 事立 法 的机关 都握有 立法 权 。 这 就 好 比农村 的土地 归集 体所 有 , 但
全 国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 同时 , 要 也
明确 , 法权不 等 同于立法 机关 。 立 再 就 是 关 于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
民商 法 、 政 序 法等七 个 诉 法 律部 门 ;国务院共 制定 了现行 有 效 的行 政 法 规 6 2 ;地方 人 大及其 常委会 共 制定 了现 行 8件
在的。
( 作者 单位 : 山东省 滕州 市第 一 中学 )


国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行 使 国家 立 法
权 。可见 , 法权是 全 国人大 及其 立
常委会 的一项 专有权 力 。但是 , 国
务 院根 据宪法 和法律 , 可 以制定 也 行 政 法 规 ; 、 辖 市 的人 民代 表 省 直
部 分 。而县级 ( 不含 民族 自治县 )
人 镇) 人 … 民 表 会 童 溘 大及 其耙 监一 大则 没 一 极 常委会 、乡 ( 督 极
监 督 权 中 , 材 明 确 指 出 , 民代 教 人 表 大 会 有 监 督 “ 府 两 院 ” 作 的 一 工
权 力 。这 里 的“ 一府 两 院” “ ,一府 ” 就是 指政 府 , “ 院 ” 指人 民法 院和人 民检察 院 。 两 是 这里 的“ 两 院 ” 同 于西 方 国家 “ 院 制 ” 不 两 中的两 院 ( : 如 英 国的上议 院和下议 院 ,美 国的众议 院 和参议 院 等 )我 国的 “ 院 ” 司法 机关 , 西 方 国家 的 , 两 是 而 两 院是 立法 机关 。同 时 , 在我 国 , 只有县 级及 以

正确理解“立法机关”和“立法权”

正确理解“立法机关”和“立法权”

机 关 。 可 见 ,这里 采 纳 的是对 立 法权 概念 的专 门
的理解 。
对 此 , 我 们可 以从 有关法 律规定 中找到依
据。

国《宪

》规




国人
民代

大会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行 使 国家立 法权 。 ”
省 “ 、
直辖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 和它们的常务委
员会 ,在不 宪法 、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相抵触 的前
地 方立 法权 , 即制定地 方性法规 的 职权 。 我 国地 域广大 ,各地 情况很 不 相 同 ;民 族 众 多 , 民 族 聚 居 地 方 实 行 民 族 区 域 自治 ; 以及 我 国法 制还 不 完备 , 正 在健全过程 中。 这些 实际情况 ,决定 了 我 国 的立 法 体制是分层 次 的 。 地 方性法 规 是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的重 要 组 成部分 ,它对于保证 宪法 、 法律 、行政法 规 在地 方 的遵 守 和执行有着重 要 作用 。
高 中思 想 政 治 教 材 涉 及 到 的一 个
困惑 的问题 , 即地 方各级 人 大是 不 是
立 法机关 ,有没有立 法权? 关于这个 问
题 各种 教辅 材 料众说不 一 。 因此 从 , 理
论 上 彻底搞 清此 问题 非常必 要 。
对于什么是立法权 , 理论界存在

同的认



种观点认为 ,立 法权是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宪法 、 地 方组 织 法 、 立 法 法 赋 予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和 经 国务 院批 准 的较 大市 的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的一 项 重要 职 权 。 根 据立 法 法 的规 定 , 地 方立 法 的权 限主要有 三 个方面 : 一 是实施性 立 法 (也 叫执行性 立 法 ) , 即 为实施法律 、行政法规 ,根据本行政 区 域 的实 际 情 况 作 出具 体规 定 ;二 是 自主 性立 法 , 即对地 方性事务 的管理 进行立 法 ; 三 是 先行性 立 法 (也 叫创制性立 法 ) , 即对不 属 于 国家专属 立 法权 范 围的事项 , 在 国家 尚未 立 法 的情 况 下 , 地 方 又 有需 要 和 条 件 可 , 以 先 行 一 步 ,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予 以 规 范 。 地 方立 法 不 能超 越 国家 的专属 立 法权 。 综上 所 述 我 , 国 的立 法 机 关 只有 一 个 , 即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 。 地 方人 大是 否享有立 法权则要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部分地 方 人 大 享有 一 定 的立 法 权 , 如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人 大及 其常委会 ;省 、 自治 区人 民政府所 在地 的市和经 国务 院批 准 的较大的市 的人 大及 其常 委 会 ;民 族 自治地 方 即 , 自治 区 、 自治 州 、 自治 县 ;全 国人 大特别 授予 立 法 权 的地 方 ;特别行政 区 等享有一 定 的立 法权 。 而 县 ( 不 含 民族 自治 县 )人大及其常委会 、 乡 (镇 )人 大都没有立 法 权 。 但上 述享有立 法权 的单位 , 并不 是立 法机 关 ,它们只是授权立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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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机关?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
导引:
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

由此可见,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是立法机关。

这些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享有的权限大小不同,所立法律法规名称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也不同。

具体如下:
进一步的讨论:
关于立法机关和立法权的讨论似乎到此结束,实则不然。

立法权与立法机关的内在一
致性问题
也就是细心的人会发现一个问题:享有立法权的机关范围要大于立法机关,说,
有很多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是立法机关
为什么享有立法权,而不能称为立法机关?可能有三种解释:1、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其他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依照宪法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根据授权,属于从属性的不完全的立法活动,所以,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可以称为立法机关。

2、各级政府的是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他们的主要职责都不是立法,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立法。

所以,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称为立法机关。

3、只有制定“法律”的机关才能叫做立法机关,那些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的国家机关只享有一定的立法权,而不能称为立法机关。

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也都存在明显不足。

第一种观点最具有说服力。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那就是没有看到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

在我国,由于大多数法律都规定的比较宽泛,缺少操作性,所以,绝大多数法律都需要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再加上中国地区差异较大,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了较多的权力,可以制定较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最终的结果就是,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国务院和地方分享了更多的立法权限,甚至出现了没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就无法得到贯彻落实的情况。

尤其是国务院,不但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且在尚无法律规范的领域,国务院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此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就代替了法律的作用,具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

人大被称为“橡皮图章”和政府实际享有的较多的立法权限不无关系。

第二种观点虽然陈述的是实际情况,但是,却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

“主要” 与“次要”是相对的。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制定和修改法律,还有很多职责,比如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等等。

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未来立法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分量会越来越轻。

所以,很难说立法就是其主要职责。

所以,以此为理由说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是站不住脚的。

第三种观点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立法权中的“法”和立法机关中的“法” 的含义问题。

二是什么是“法”的问题。

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无论什么是“法”,立法权中的“法”和立法机关中的“法”的含义都应该是一致的。

否则就会出现
逻辑上的混乱。

如果只有法律才能称为“法”,那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既享有立法权,又是立法机关。

其他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就不是“法”,因而享有的也不是立法
权,也不是立法机关。

如果我们承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是“法”,那么,制定这些法的机关享有的当然是立法权。

至于是不是立法机关,则需要再加上“是否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这一条标准,做进一步的区分,分出立法机关和非立法机关。

所以,判断是否享有立法权,关键看是否能够进行立法活动。

判断是否是立法机关,关键看这种立法活动是否是完全、自主的。

什么是“法”?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几个主要特征是: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不仅“XX法”是法,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是法。

而且,从我国的司法实际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做出的司法解释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

有时候比法律还要重要。

所以,从广义上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实也是“法”,也是一种立法活动。

从我国的执法实际看,很多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的规范性更强,其实,也是广义上的“法”。

由此看来,如果从最广义的角度理解“法”,在我国实际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很多的,也可以说,在我国,凡是国家机关都享有立法权。

其他相关问题:
1、各级人大和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并非都享有立法权,更不都是立法机关。

只有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享有立法权。

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

2、我国的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虽然是立法机关,但从性质上看,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的议会,只能称为立法机关,而不能称为权力机关。

3、全国人大只能修改宪法,但不能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需要成立专门的制宪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不能修改宪法,更无权制定宪法。

4 、国务院从性质上说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执行机关,但是,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即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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