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机关与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机关?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

导引:

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

由此可见,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是立法机关。

这些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享有的权限大小不同,所立法律法规名称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也不同。具体如下:

进一步的讨论:

关于立法机关和立法权的讨论似乎到此结束,实则不然。立法权与立法机关的内在一

致性问题

也就是细心的人会发现一个问题:享有立法权的机关范围要大于立法机关,说,

有很多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是立法机关

为什么享有立法权,而不能称为立法机关?可能有三种解释:1、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其他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依照宪法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根据授权,属于从属性的不完全的立法活动,所以,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可以称为立法机关。2、各级政府的是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他们的主要职责都不是立法,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立法。所以,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称为立法机关。3、只有制定“法律”的机关才能叫做立法机关,那些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的国家机关只享有一定的立法权,而不能称为立法机关。

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也都存在明显不足。

第一种观点最具有说服力。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那就是没有看到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由于大多数法律都规定的比较宽泛,缺少操作性,所以,绝大多数法律都需要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再加上中国地区差异较大,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了较多的权力,可以制定较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终的结果就是,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国务院和地方分享了更多的立法权限,甚至出现了没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就无法得到贯彻落实的情况。

尤其是国务院,不但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且在尚无法律规范的领域,国务院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此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就代替了法律的作用,具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人大被称为“橡皮图章”和政府实际享有的较多的立法权限不无关系。

第二种观点虽然陈述的是实际情况,但是,却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主要” 与“次要”是相对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制定和修改法律,还有很多职责,比如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等等。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未来立法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分量会越来越轻。所以,很难说立法就是其主要职责。所以,以此为理由说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是站不住脚的。

第三种观点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立法权中的“法”和立法机关中的“法” 的含义问题。二是什么是“法”的问题。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无论什么是“法”,立法权中的“法”和立法机关中的“法”的含义都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就会出现

逻辑上的混乱。如果只有法律才能称为“法”,那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既享有立法权,又是立法机关。其他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就不是“法”,因而享有的也不是立法

权,也不是立法机关。如果我们承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是“法”,那么,制定这些法的机关享有的当然是立法权。至于是不是立法机关,则需要再加上“是否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这一条标准,做进一步的区分,分出立法机关和非立法机关。

所以,判断是否享有立法权,关键看是否能够进行立法活动。判断是否是立法机关,关键看这种立法活动是否是完全、自主的。

什么是“法”?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几个主要特征是: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不仅“XX法”是法,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是法。

而且,从我国的司法实际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做出的司法解释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有时候比法律还要重要。所以,从广义上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实也是“法”,也是一种立法活动。

从我国的执法实际看,很多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的规范性更强,其实,也是广义上的“法”。

由此看来,如果从最广义的角度理解“法”,在我国实际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很多的,也可以说,在我国,凡是国家机关都享有立法权。

其他相关问题:

1、各级人大和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并非都享有立法权,更不都是立法机关。只有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享有立法权。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

2、我国的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虽然是立法机关,但从性质上看,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的议会,只能称为立法机关,而不能称为权力机关。

3、全国人大只能修改宪法,但不能制定宪法。制定宪法需要成立专门的制宪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不能修改宪法,更无权制定宪法。

4 、国务院从性质上说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执行机关,但是,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即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

专题四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 第一节立法主体的概述 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直接行使者,立法活动的每一个过程都需要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才能实现,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载体,离开立法主体 一、立法主体的概念 周旺生教授——“立法主体界说”。他认为立法主体是在立法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职权、职责的立法活动参与者,以及虽不具有这样的职权、职责却能对立法起实质作用的或者对立法产生重要影响的实体。 曾粤兴主编的教材——“功能说、法治说”,他们认为,立法主体是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在立法程序中享有完整的或者部分的立法权,进行立法活动或者参与立法活动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 我们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立法主体是各种立法活动参与者的总称。应当包括立法主体界说、功能说和法治说以及其他的学说。 二、立法主体的范围和种类 1、立法主体的范围 对于立法主体范围的确定,比较模糊,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不可能做到十分精确。大体上一般分为:(1)具有代表性质的权力机关,即议会(2)具有管理性质的行政机关,即政府(3)具有创制判例性质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及法官(4)具有特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如国家元首(5)被国家机关授权或由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团体 2、立法主体的分类 立法主体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是作为立法主体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类立法主体是主要的、正式的立法主体,担负直接、广泛、具体的立法工作。 思考: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承认司法机关具有立法功能,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罗马法否认了法官具有立法功能,那么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否具有立法功能?如果没有,那么该如何确定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地位和功能?

立法机关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主体称为立法机关,而不像其它地方称为权力机关等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立法会主要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但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产生的办法由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的《香港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这个《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体现这样一个原则:立法会产生办法,要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四年。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基本法重新选举产生。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形式所作的专门授 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中国其它地方立法权无一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由立法会行使。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的规定, 立法会的职权包括:(1)依法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4)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5)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6)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7)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8)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做出处理;(9)如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可以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政府决定;(10)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以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职权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内含着对立法会立法权和立 法范围的规定。其一,在形式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其它地方立法,只能产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能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其二,在内容

立法法名词解释

立法目的:立法主体为实现并满足立法参与人的利益和需要,而为立法活动设定的动机和目标。 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指导思想:是指主要反映既得利益集团(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国立法活动中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既包括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横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甚至是唯一职能的,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以组织管理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书)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

国家行政机构中以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赵谦) 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利。 授权立法: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将属于自己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授予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立法,被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立法活动。 国家立法权: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所行使的,用来调整最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立法权。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本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立法权:是存在于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权国家的,地位低于国家立法权的,所立之法的形式和立法范围有别于国家立法权的,其本身往往是具有多层次、多类别的一种立法权。 政府立法权: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用以调整行政关系的一种立法权。 全国人大立法:是指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关于立法机关与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机关?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 导引: 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什么是决定权? 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2.确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重大事项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因而,确定重大事项,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5.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具体内容有:(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9)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1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等。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讲立法机关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 1.1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1.1.1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式民主政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议会性质的机关,但与议会不完全一样,人大除了是立法机关,还是权力机关,并且首先是权力机关,同时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最高的、几乎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约束的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又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批准任命和罢免权;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随时决定国家的各项重大事务;宪法还赋予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它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的权力。 1.1.2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在诸国家机关中居于首要地位,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也不能与它并列。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尚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地位与实际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就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政治主体的法定地位与实际地位进行比较如下: 1.1. 2.1 人大与党委的关系 人大是权力机关,党委是领导机关,领导国家与社会,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党委领导人大。领导方式有: (1)党提出方针政策,由人大贯彻执行。 (2)党就国家的重大问题,直接向人大提出建议案,通过人大的立法,把党的意志合法地转变为国家意志。 (3)党对人大实行工作领导。 (4)党对人大实行组织领导。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治民主的扩大,人大的权力自主性开始增强。 案例1 1992年:兴建三峡工程决议在争议中通过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4月4日《经济参考报》头版刊登了这一消息。尽管消息很简单,但实际情况是,这一决议的通过是相当艰难的。而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一项工程的决议,这在我国也是第一次。 1992年,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关于兴建三峡工程的议案。4

关于国务院、地方人大立法权问题

国务院、地方人大享有立法权吗? 高中《思想政治》三年级教材中有关立法权的问题有如下几处表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据统计,1978-199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三百多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七百五十多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五千三百多件”。但是对立法权的具体问题并未作详细的分析,因此许多学生提出疑问:我国的立法机关是谁?国务院、地方人大是否享有立法权? 一、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单一制的特点是全国只有一个国家主权,一部宪法和一个中央政府。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是中央根据管理的需要划分建立的,地方享有的权力,不是本身固有的,是中央授予的,中央对地方享有完全的主权,对外由中央政府统一代表国家行使主权。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单一制国家大多实行一级立法体制,地方没有立法权或只有有限的立法权。而我国作为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立法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权主要集中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2000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立法法》是规范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的基本法。同时也确立了我国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体制看,我国立法体制可以分为十个层次的立法: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三是国务院的法规。四是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五是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六是自治条例的立法。七是国务院各部委办的部门规章。八是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九是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的立法。十是较大的市的立法。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为什么还需要多层次立法呢?因为我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很不相同;民族众多,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我国法制还不完备,正在健全过程中等实际情况,又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分层次的。 二、国务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权。 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立法,而实践又急需,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宪法都没有赋予国务院这一职权,这是1982年宪法才赋予国务院的一项新职权。主要是由于全国人大代表都不是专职的,常委会委员也不都是专职的,不可能经常开会,而需要立法的事项又是大量的,凡是应当立法的事项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是不现实的;加上目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有些问题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而实践又急需有所规范,因此,对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立法之前,有些事项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可以的。但属于刑事法律制度、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诉讼制度、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国家机构的制度、司法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项,应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不宜由国务院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三、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的地方人大立法分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权。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于立法体制

关于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即通过授权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立法权的具体划分的制度,它涉及到立法权的操作问题,换句话说,就是立法权如何具体行使的制度。 一、影响一国立法体制的因素 (一)国体国体即国家的性质或阶级属性。立法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国家权力之一,它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它从始至终都牢牢控制在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手中。而统治阶级的阶级属性所决定的国家性质(即国体)决定这个国家立法权的性质和归属。如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必然是奴隶主,君主或者国王一人享有立法权。而在现代民主国家,立法权一定会要求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行使。 (二)政体政体,一个国家政权的组织形成,就是"一国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毛泽东曾经指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政体由" 国体决定,一国的阶级属性决定了其组织本国政权的形式,如封建制国家必然会采取君主制政体。值得强调的是,即使是国体相同的国家,所采取的政体也会有所不同。这是由于各国建立国家时以及建立国家以后所经历的道路和过程不相同,社会情况,历史传统亦不相同所决定的。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都体现出自身特有的特色。比如,同样是资产阶级国家,美国采取的是总统制,而日本却采取的是内阁制。不同政权组织形式必然使得各国对立法主体设置,立体权限的划分以及行使立法权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即使是在同一种国体下。我们分析一国的立法体制时,既要看清一个国家政体对该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影响,也不能一概而论,在政体一致时,也结合具体国家的不同情况加以分析,再得出结论。 (三)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与其组成部分的关系的表现形式。简而言之,是指国家的组成原则或者国家领土的组成原则。在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上主要有两种:联邦制和单一制。单一制的特点是全国只有一个国家主权,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府。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区域是中央根据管理的需要划分建立的,地方所享有的各种权力并非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中央以法律的方式授予。而联邦制是由两个以上的主权国联合而成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成员本是主权国,他们在组成联邦时,各自将主权的一部分交给联邦行使,其余权力保留在自己的手中。在联邦制下,联邦(中央)和各成员(地方)都享有主权,都有自己的宪法。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凡是宪法没有规定属于中央的权力,都属于地方。

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legislative system)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概念内涵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要素构成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这里所谓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其含义与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不同。后者指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有关提案、审议、表决、通过法案和公布规范性法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前者除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提案前和公布后的所有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的和非法定的步骤和方法,以及所须遵循的原则。例如,在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决策、立法解释、立法信息反馈、法的汇编和编纂过程中所有与立法权的运行有关的步骤、方法和原则。除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须遵循的步骤、方法和原则外,还包括不行使立法权但却担负立法工作或参与立法工作的机构在立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步骤、方法和原则。 这里所谓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其含义与通常所说的立法机关的体系和制度不同。后者指专门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的立法机关,或虽非专门立法机关但却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体系和制度。前者除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上述国家机关中受命完成立法任务的工作机构和其他不行使立法权但参与立法活动的工作机构的体系和制度。这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立法体制。在这个体制中,立法权限是基础和核心,立法权的运行和立法权的载体是基于立法权限而产生和存在的,并成为立法体制的组成部分。 主要内容 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在认真总结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各自权限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是: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法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和制度。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文中,将介绍立法法的相关知识点,包括立法的定义、立法的程序、立法机关的职能等。同时,还将探讨立法法在我国的运用及其意义。 一、立法的定义 立法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的过程。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立法的程序 立法的程序是指制定法律所经过的一系列环节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立法倡议:立法可以由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提出。倡议者需要向立法机关提交正式的提案,明确提出立法的事由、目的和内容。 2. 立法制定:提案被立法机关接受后,进入立法制定阶段。立法机关将组织相关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进行研究、论证和草拟法律。这个过程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内容合理、科学、准确。

3. 立法审议:立法机关将制定的法律草案提交给宪法机关或立法委 员会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将对法律的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 行评估和修正。 4. 立法通过:经过审议和修改后,法律草案最终由立法机关表决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这个环节需要符合规定的表决程序,保证立法 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立法公布:立法通过后,需要由国家机关对法律进行公布,并确 保法律的宣传和执行。 三、立法机关的职能 立法机关是国家制定法律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能包括: 1. 立法权:立法机关行使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它要依法 行使立法权,保证法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2. 监督权:立法机关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和公正适用。它可以通过调查、听证、审议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3. 补充权: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和颁布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和决议,补充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四、我国立法法的运用及其意义 在我国,立法法是指国家通过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各个领域的法律 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我国的立法体系是基于宪法的,宪法是我国 法律的最高法源,其他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地方立法程序

地方立法程序 地方立法程序是指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为了适应本地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和程序。地方立法程序的目的是保证地方法规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在中国,地方立法主要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以下将从立法机构、立法程序、合法性验证等方面对地方立法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立法机构 地方立法的主要机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地方人大是依法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地方人大由人民代表依照选举程序产生,负责制定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和决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地方人大设立专门的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地方立法工作。 第二部分:立法程序 地方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法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法规的公布三个阶段。

1.法案的提出 法案的提出可以是地方政府、人大代表、政治团体、社会组织等相关利益方发起。提案人需提交书面提案并附相关材料,说明法案的目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 2.审议表决 地方立法对于重大法规将由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常委会可以组织专门委员会对法案进行审议,并听取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修改,最终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决定。一般情况下,法案经过一、二次审议后,达到多数的通过票数即可成为地方性法规。 3.法规的公布 经过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并在当地的法律文书上进行登记。同时,地方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三部分:合法性验证 地方法规的合法性需要经过以下验证程序:

1.法律审查 地方立法民主法律审查机构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 保法规与国家法律框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2.审查公告 地方政府将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公告,告知各方意见,并针 对性地修改完善法规内容。 3.社会评估 地方政府组织社会评估,邀请专家、学者、相关利益方等进行评估,以确保法规符合实际需求和市民利益。 4.合法性确认 经过以上程序验证,法规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后,方可公布和执行。 地方立法程序的条理清晰,依法规定并严格执行。它是保证地方 法规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也为地方发展提供了法 治保障。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是关于立法权、 立法权运行的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 和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 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中央一级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 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 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二、地方一级 (一)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通过和发布决议,省、 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 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 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特点, 条例。自治区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治县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在本行政 区内发布决定和命令。 辖市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和行政法规。规定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 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上述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凡是具有规范性内容者,就是 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我国立法体制的特征 上述我国立法体制, 一般认为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就是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的 基础上, 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 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 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 也有学者把我国现行立法体制表述为; 中央统一领导和 一定程度分权的、 多级并存、 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 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其中: (一)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 一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 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地方和其他任何方面都没有这个权。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宪法、 法律相抵触。二是指国家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二)多级(多层次)并存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 自治州、 自 并报全国人民 省、 自治区、 直

政治国家的三权分立

政治国家的三权分立 在一个政治国家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权益,一般都会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三个独立的部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分立是一种政治机制,旨在确保政府各部门的权力相互制衡,避免滥用权力和一人专制的情况发生,从而实现政府的有效运作和公平正义。本文将探讨政治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及其重要性。 一、立法权 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通常由国家的议会或立法机关负责。立法过程是政府与国民互动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讨论、辩论和投票,法律得以形成。立法权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公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 立法权的相关机构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立法机关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和权益,负责制定法律和法规,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立法权的独立性保证了立法机构的自治和公正性,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和控制。 二、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通常由行政部门和政府机构担当。行政权是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主要职责是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国家利益。

行政权的运作需要高效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转。 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具体政策,保障人民福祉,管理国家经济和 社会事务。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是确保行政权能够独立管理事务、提供 公正服务的保障。 三、司法权 司法权是指审判和解决法律争议的权力,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 司法权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法律平等,保障公民权利的不可侵犯。 司法机关独立运作,对于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至关重要。司法机构 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对争议进行公正和客观的判断。司法权 独立于其他两个权力部门,意味着司法机构不受政府和行政部门的任 何干预,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三权分立的重要性 三权分立原则的重要性凸显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制衡权力:通过将权力分散至不同部门,可以互相制衡,避免某 个权力部门过度集中权力,从而减少滥用权力和腐败的可能性。 2. 保护公民权利:三权分立确保了公民权利的平等和不可侵犯,通 过司法机构独立行使权力,保证了公正审判和法律的平等适用。 3. 维护社会稳定:三权分立能够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合作和互动,确 保政府决策和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做好立法的重要性

做好立法的重要性 立法是[legislation; law making] 国家权力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做好立法的重要性,希望大家喜欢! 做好立法的重要性 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有效地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 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3.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立法法准则做好立法工作 在我国,立法法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基本法律。就立法法的内容看,主要包括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监督措施三部分内容。所

法理学第十六章立法

第十六章立法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和立法体制 一、立法的概念和特点 (1)立法的概念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法的制定等,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3、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 4、立法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 1、概念 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体制同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从国家结构形式的角度: 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 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2、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1)“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中央与地方立法各层次存在着制约或位阶关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2)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 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第二节 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根据享有立法权主体的类型与性质分类,立法权可以分为议会立法权(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立法权)。在现代世界各个国家,除议会掌握国家重要的或主要的立法权以外,某些国家行政机关也获得一部分授权立法权或法定立法权,但立法权的性质与内容有很大差异。 一、议会立法权 议会,也称“国会”,是国家代议机构的总称,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现代议会的前身是封建贵族会议或封建等级代表会议,如英国13世纪出现的由贵族、僧侣、骑士、城市市民组成的封建贵族会议;法国14世纪初设立的一种名为Diete的会议;日本19世纪后半期明治时代建立的帝国议会等,这些议会大都属于封建统治者的咨询机构,但形式上也具有现代议会的雏形。17世纪以后英国正式确立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美国国会起源于1781年的《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法国1791年宪法设立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 世界各国议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院制和两院制。一院制议会是个完整的代议机构,议员通常按人口比例普选产生。实行一院制议会的国家有瑞典、葡萄牙、新西兰、希腊、芬兰、埃及等国。两院制议会则是指议会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通称上议院、参议院、联邦院或贵族院等;另一部分称下议院、众议院等。上议院议员有的国家由选举产生,有的国家由任命产生,有的国家由选举加任命、选派或指定,有少数是世袭的,下议院或众议院的议员多为选举产生。 世界各国议会的职权各自由其宪法规定,但议会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则是国家的立法权。宪法对议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就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第41条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国会的立法范围和立法事项都不应受任何限制,法案除宪法有特别规定外,经两议院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尽管议会的立法权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但还是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制约。被西方学者称之为中国“国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它不同于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①。在我国,最高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种体制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出,都要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与制约。反过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却不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它只对人民负责。 二、行政立法权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立法权”有两种基本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它是“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力”②,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它是“关于行政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权力”③。在这里, ①参见郭道晖总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891-894页。 ②在应松年主编的《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立法”作出了这样界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根据如此逻辑推理,行政立法权便是特定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力。参看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 ③周旺生教授在比较行政法规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的关系时说,“行政法规立法权同行政立法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不仅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针对行政事项进行立法的权力,也是行政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只是

第四节 授权立法权

第四节授权立法权 授权立法是自19世纪30年代由英国开始,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政府职能的扩张,20世纪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发展的一种立法形式。发展到今天,授权立法已成为西方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授权立法权不仅在理论上获得了普遍的认可, 而且业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这里仅以我国授权立法权行使为考察对象。 一、授权立法权行使的类型① 建国五十多年来,授权立法种类繁多,为便于把握和理解,我们根据授权的主体(即授与其他机关以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作一下简单的归类. (一)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处理一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事宜.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有以下几种: 1、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的授权。我国1954年宪法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而对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未作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法律、制定法令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的职权等权力。其后的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仍沿用这些规定。在1982年宪法实施以前,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规定没有立法权的情况下,全国人大曾三次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 第一次授权是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 第二次授权是在1959年,全国人大根据法制建设的需要,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部分法律进行修订。 第三次授权发生于l 981年,为使我国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再次授权,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公布民事诉讼法(试行),依据该项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并于1 982年正式公布实施②。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务院的三次特别授权。授权立法的客观需要并未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取得而消失。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授权行政机关立法仍然存在。除1982年宪法中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作出明确规定外,最典型的是最高权力机关的三次特别授权。 第一次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一些必要修改和补充。 第二次是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专门决议,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 第三次是1985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再次作出特别决议,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于必要时,可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情况下制定,颁布实施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①有学者将授权立法的类型分为两种:第一种从授权方式看,主要有法条授权和特别授权。所谓法条授权,是指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运用某一条款,将某些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的授权。所谓特别授权,就是指立法机关通过特别规定,允许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文件。第二种从授权的方式来看,有主动授权和被动授权。立法机关根据需要主动地、自动地将某些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行使的,是主动授权。有关机关要求立法机关授予一定的立法权,立法机关根据要求而授出自己的立法权的,称为被动授权。参见陈伯礼著:《授权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2页。 ②参见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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