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包装物押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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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包装物的涉税处理

酒类包装物的涉税处理

关于包装物押金税收与会计处理中的几个问题一、包装物押金的性质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使用包装物的,由于包装物的使用方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其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销售货物时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

这种情况下,销售方不仅取得货物的销售额,也取得销售包装物的价款,通常情况下,包装物的价格会包括在货物价款之中,因此,当确认货物销售的同时,也应该确认包装物的销售实现,一并计算销项税额。

(2)销售货物时收取包装物的租金。

这种情况下,包装物并不随着货物销售而销售,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让渡一定时期的包装物使用权,在会计上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在税法上应确认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3)销售货物时收取包装物押金。

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供周转使用,并不在于销售包装物。

因此,在会计上,它并不是销售方的收入,而是销售方的债务,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然而在税法上,销售的货物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包括一般货物、啤酒和黄酒、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三种处理方法。

因此,纳税人应该首先明确包装物的使用方式,严格区分包装物销售额、包装物租金和包装物押金。

二、逾期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包装物押金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于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在这里请注意三个方面的运用问题:其一,所运用的税率是依据包装物所包装的货物来进行选择的,并不是依据包装物本身的质材进行选择;其二,应该将押金作为含税收入来对待,这是因为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时候,由于会计上并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用收据或普通发票作为收取押金的凭证,而类似凭证所注明的收入实际上属于含税收入;其三,在税款确认之后,其押金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核算,具体又会出现两种情况:1.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视同包装物租金收入处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新会计准则下酒类包装物押金流转税都有哪些账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酒类包装物押金流转税都有哪些账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酒类包装物押⾦流转税都有哪些账务处理对于酒类包装物来说它与其他包装物略有不同。

那么在新会计准则下酒类包装物押⾦流转税都有哪些账务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例:某⽩酒⽣产企业系增值税⼀般纳税⼈,于2007年10⽉销售粮⾷⽩酒5000⽄,不含税销售收⼊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1170元,约定6个⽉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归还,没收押⾦。

(⽩酒适⽤定率税率20%,定额税率每⽄0.5元)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的流转税计征⽐较特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1⽇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当期销售额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53号)规定:“从1995年6⽉1⽇起,对酒类产品⽣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论押⾦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税率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酒类(⾮啤酒、黄酒)⽣产企业包装物押⾦既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涉及到消费税的账务处理,同时⼜由于涉及到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同要求,故这⼀会计事项的会计核算就显得⽐较复杂,导致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式,现笔者将⽐较典型的⼏种账务处理⽅式进⾏归纳并加以评析:⼀、第⼀种处理⽅式:1、收取押⾦时,将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均计⼊“销售费⽤”。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的增值税税额:1170÷1.17×0.17=170元计算应纳包装物押⾦的消费税税额:1170÷1.17×0.2=200元借:银⾏存款12870贷:主营业务收⼊10000其他应付款117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借:营业税⾦及附加45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借:销售费⽤37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2、包装物到期时:①如收回借:其他应付款1170贷:银⾏存款1170②如未收回,没收包装物押⾦时:借:其他应付款1170贷:其他业务收⼊1170⼆、第⼆种处理⽅式1、收取押⾦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冲减“其他应付款”,交纳的消费税计⼊“营业税⾦及附加”。

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增值税、消费税总结

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增值税、消费税总结

一、包装物出售计税问题(增值税、消费税)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人主营业务收人,会计处理同一般销售业务——价外收费,包装物和产品价格一起核算。

例1,永明公司11月份销售A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70 000元,其中包装物价值40 000元(包装物不单独计价核算);增值税额45 900元;账款尚未收到。

则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315 900贷:主营业务收人270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 900结转包装物成本35000借:销售费用35000贷:周转材料——包装物350002、随同产品销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单独核算,与出售材料核算相同。

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银行存款46800贷:其他业务收入4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借:其他业务成本35000贷:周转材料——包装物35000无论是否单独计价,消费税的处理: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二、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包装物押金收入,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则有所不同,一般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包装物押金收入单独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对逾期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考虑三个因素:(1)押金是否逾期;(2)是否属于应税消费品(3)是否酒类产品(啤酒、黄酒、其他酒类);三、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方法及计算公式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包装物押金收入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增值税。

消费税时,应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其计算公式为:(1)不含税押金收入=含税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公式中的征收率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应税货物的征收率。

(2)应纳增值税=不含税押金收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应纳消费税=不含税押金收入×消费税税率四、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举例1、非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计税举例例2:某粮油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某粮店销售一批食用植物油,在价外另收取油桶押金678元,因期限已逾一年,押金不再返还。

包装物押金_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处理

包装物押金_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处理

包装物押金如何处理一、包装物押金收入征税范围的认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包装物押金收入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超过一年的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具体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应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

对于非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既计征增值税又计征消费税。

对于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分为:一是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无论是否逾期,均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但在逾期的前提下,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则应计征增值税;二是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收取当期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不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

二、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方法及计算公式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包装物押金收入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其计算公式为:(一)不含税押金收入=含税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公式中的征收率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应税货物的征收率。

(二)应纳增值税=不含税押金收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应纳消费税=不含税押金收入×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消费税税率同包装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三、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举例(一)非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计税举例某粮油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某粮店销售一批食用植物油,在价外另收取油桶押金678元,因期限已逾一年,押金不再返还。

则该笔押金收入应纳增值税为:678÷(1+13%)×13%=78(元)(二)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计税举例1、非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入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化妆品,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1500元,包装物逾期末还,没收押金。

新准则下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会计如何处理

新准则下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会计如何处理

新准则下包装物押⾦的消费税会计如何处理对于应税包装物的押⾦是否计税,如何计税,何时计税,以及相关业务如何进⾏账务处理,更是困扰学员的⼀个难题,店铺⼩编结合注税答疑,按照新会计准则总结如下:⼀、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其应缴纳的消费税均计⼊“营业税⾦及附加”科⽬。

其中: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随同所销售的产品⼀起计⼊“主营业务收⼊”科⽬;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计⼊“其他业务收⼊”科⽬。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借记“银⾏存款”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待包装物到期未收回⽽将押⾦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贷记“其他业务收⼊”科⽬;这部分押⾦收⼊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营业税⾦及附加”科⽬。

三、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了购货⼈将包装物退回⽽加收的押⾦,借记“银⾏存款”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押⾦没收,没收的押⾦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其他应付款”科⽬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的余额转⼊“营业外收⼊”科⽬。

四、包装物逾期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对纳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是否征税的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论包装物周转使⽤的期限长短,只要超过⼀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均应并⼊销售额征收税款。

五、关于酒类包装物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字[1995]53号《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6⽉1⽇起,对酒类产品⽣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论押⾦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1⽇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销售额征税。

啤酒企业包装物会计核算

啤酒企业包装物会计核算

啤酒企业包装物会计核算对于包装物的核算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计人产品成本,做随同产品一同定价出售,回购时做购进;二是出租。

当退回时收取租金,若实行收押金的办法,发出时收取押金,收回包装物时,退还押金;三是按国税发[1995]l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当期销售额征税。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押金核算不能一一对应,包装物辅助核算登记不及时,回收的包装物因无金额而无法人账,生产中定额内损耗无法人账等等的问题。

在此本人就上述核算的第三种方法操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包装物按品种分别设置“在库、在用、成品、出借、出售”五个三级明细科目,反映不同形态下的包装物。

举例说明:1.购人640ml啤酒瓶10 000只,单价0.40元,金额4 000元已入库,税金680元,货款付讫。

借:包装物——在库4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4680元 2.生产领用640ml啤酒瓶9000只,单价0.40元。

借:包装物——在用3600 贷:包装物——在库36003.车间耗用8000只,入库成品75oo只,500只损耗。

借:包装物——成品3000 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200 贷:包装物——在用32oo4.本期销售开票汇兑时,收取6000只瓶子,押金单价0.50元。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3000 贷:其他应付款——各经销商3000 同时:借:包装物——出借2400 贷:包装物——成品24005.本期随产品出售瓶子500只,单价0.45元。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25 贷:其他业务收入 l92_3l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32.69 同时:借:包装物——出售200 贷:包装物——成品2006.结转出售瓶子成本借:其他业务支出200 贷:包装物——出售2007.经销商交回640ml瓶子4000只,退押金,已入库。

包装物收取押金方式更节税

包装物收取押金方式更节税

包装物收取押金方式更节税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包装物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箱、桶、罐、瓶等等。

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包装物随产品销售是很普遍的,从形式上看,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三,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在出租出借这种形式下,还可以有具体的分类: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取押金;二是既作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

如某啤酒厂,在销售啤酒的过程中,对周转箱不作价销售,只是收取押金,这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该啤酒厂以较低的价格对周转箱作价,计入销售额之中,另外又规定归还包装物的时间,并收取了押金,这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周转箱求作价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使用,该酒厂对周转箱按实际使用期限收取租金。

此外,为了保证包装物的完好,又另外收取部分押金,这就属于第三种情况。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的租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

包装物的押金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项押金可以暂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除外)。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

在收取大量包装物押金的现象。 以下来比较白酒企
业包装物收取押金不退和直接将包装物连同产品销
售给白酒企业带来的税收利益, 以此来探究白酒企
业收取大量包装物押金的原因。 因白酒本身的售价
收 稿 日 期 :2020-02-11 作者简介:潘冬芳(1979— ),女,江苏盐城人,本科,主要从事主办会计工作。
其他应付款 I
销项税额 0.13GH — — —
样, 但存在纳税时点差异, 会产生延期纳税利益。 具体 比较情况见表 3。
假设该企业资金成本
项目 做法一
表 2 包装物押金计税
借 其他业务成本 0.13I + 0.2I
1.13 1.13
贷:应交增值税费 销项税额 0.13I
1.13
应交消费税
0.2I 1.13
江苏商论
·商业财会·
2020.4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
潘冬芳
(无锡润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 无锡 214000)
摘 要:酒类企业包装物收取押金是普遍现象,不同酒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 是不相同的。 本文分别以白酒、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分析对象,首先探讨收取押金的税务会计处理, 其次分析包装物收取押金不退和连同产品一起销售相比的纳税筹划利益,得出酒类包装物收取押金 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筹划利益。 得出啤酒和黄酒包装物收取押金获得延期纳税筹划利益较大,白酒包 装物收取押金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影响纳税筹划利益等研究结论,为酒类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纳税筹 划决策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说明 见注 1
率为 r, 那么收取押金不退 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做法一 或者做法二,和连同产品一 起销售相比产生的纳税筹
做法二 做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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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包装物押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酒类包装物押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酒类包装物押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5.1.23中国税务报作者:秦文娇王健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处理较为复杂,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而会计上酒类包装物的处理也没有相关法规具体规定,实务中处理更是五花八门。

这里总结出会计处理一般分为税务派和企业派,到底哪种做法更节税?
税务派和企业派对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基本一致,都按一般包装物押金的规定处理,但逾期未退还时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对于其他酒类产品(如白酒、葡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税务派倾向于收取时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逾期未退还时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这是历年《注册税务师——税收代理实务》教材的做法。

企业派倾向于收取时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则计入“销售费用”科目,逾期未退还时将“其他应付款”科目全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样做可以保持“其他应付款”账户金额不变,便于债权债务双方对账,提高报表信息质量。

例1.某酒厂2014年6月销售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为40000元/吨,取得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含税收入1404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归还,则没收押金。

(白酒消费税从价比例税率20%,从量定额税率是0.5元/500克)
销售白酒(税务派与会计派处理相同,单位:元):
借:银行存款950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其他业务收入12000(1404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8040
注: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此处包装物单独计价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2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82400
20×40000×20%+20×2000×0.5+14040÷1.17×20%=182400(元)
收取押金(税务派与会计派处理相同):
借:银行存款2340
贷:其他应付款2340
税务派收取押金计税:
借:其他应付款3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2340÷1.17×17%)
借:其他应付款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00(2340÷1.17×20%)
税务派到期返还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1600
销售费用740
贷:银行存款2340
税务派到期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1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600
企业派收取押金计税:
借:销售费用3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借:销售费用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00
注:企业派用“销售费用”科目代替税务派“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派到期返还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2340
贷:银行存款2340
企业派到期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2340。

注:企业派结转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全额,税务派“其他应付款”科目是扣税(740元)后的余额。

分析:有观点认为企业派做法有节税效应,其实不尽然,例如,如到期返还押金,企业派是先将740元税金计入“销售费用”,而税务派则是到期时一次性将740元计入“销售
费用”,如果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派的做法可能有一点优势,殊不知酒类包装物押金一般期限不会超过一年,其节税效应并不显著;同样,如到期没收押金,企业派是先低税(740元计入“销售费用”)后到期又全额(2340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缴税,其差额1600元(2340-340-400)完全等于税务派到期一次性应税收入(其他业务收入)1600元。

所以实务中,大家不要纠结采用哪种会计做法,更不必患得患失,关键是自己有心理支点,无论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是为了赚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抑或是坚守自己的做账习惯等,只要是善意的会计处理,就可以坚定地走下去。

例2.某黄酒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4年6月销售黄酒2吨,每吨不含税价2000元。

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34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归还,则没收押金。

(黄酒消费税税率240元/吨)
销售产品:
借:银行账款468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8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80
收取押金:
借:银行存款234
贷:其他应付款234
6个月内返还,押金退回:
借:其他应付款234
贷:银行存款234
若6个月内未返还,押金没收:
借:其他应付款234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注: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不缴消费税。

原因是啤酒、黄酒是从量征税,而非从价征税;而对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一年时,要计征增值税,这一点与一般包装物押金相同,不涉及节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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