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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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旳变化 1、中央三法司:刑部主审判,大理寺主
复核,都察院主监察。 2、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 3、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徒刑下列案件 4、 乡申明亭、旌善亭
二、诉讼制度旳特点 1、禁止越诉 《大明律》:“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诉者,笞
五十”。 2、禁止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加重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 所诬罪三等,最高刑杖一百流三千里。 3、禁止匿名书信告人
2、《明大诰》
明初旳尤其刑法,落实朱元璋“重典治乱世” 旳思想,共4编236条:《大诰一编》、《大诰 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明大诰》特点: (1)列举酷刑案例,肯定法外用刑旳合理性; (2)量刑原则重于《大明律》; (3)增长《大明律》所没有旳罪名; (4)强调重典治吏。 3、《明会典》
《明史·刑法志》:“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明通鉴》:“反元政,尚严厉”。
2、礼法结合
在重典治国旳同步,配合以礼义教化, 两者相辅相成。
《明史·刑法志》:“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 顽”;
《明太祖实录》:“仁义者,养民之膏粱;刑罚 者,救弊之药石也。”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
共七篇四百六十条。 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
三、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九卿圆审
尤其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由大理寺卿、 都察院左都御使 、通政使及六部长官会同审 理,最终由皇帝裁决。
3、朝审 对于秋后处决旳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会同 其他中央部门加以审理。 4、热审 农历小满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 衣卫等审理在押囚犯。
第九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四、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 (三)禁止越诉 (四)严禁诬告
(五)关于案件受理方面的规定
五、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与圆审 (二)热审 (三)朝审
(四)大审
课后复习
1明朝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明朝有哪些主要的立法? 3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有何重要的发展变化?
5明朝司法机构的变化。第一节明初立法思
想与立法概况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二)“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我国封建法制史上颇具代表性 的成文法典。共分30卷、460条。在体例 结构上,《大明律》既承袭了以往,又有 重大变化。
一、刑事法律的发展与特点
(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
则 (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 1严惩官吏失职行为。 2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三)严禁臣下结党 (四)刑罚残酷 1凌迟、刺字正式入律。 2充军刑。
4廷杖制度。 (五)大兴“文字狱” 二、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特点 (一)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整 1盐法。 2茶法。 3商税法。 (二)民事立法的发展 1土地所有权。 2租佃。 3婚姻与继承。
《大明律》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 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 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二)《明大诰》 《明大诰》是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刑 罚比《大明律》严酷。 (三)《明会典》 《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以调整行政活动 为主要内容的法典。 (四)删修条例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发展及特点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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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初建立,元的势力以及地方好强势力都在压迫人民,朱元璋起以前看到底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

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同时强调礼的作用,《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

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

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立法概况,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朱元璋首先打下武昌,建立了吴的势力。

吴元年制订,律二百多条,吏、户、礼、兵、刑、工。

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制定的时间可以说是六年律,颁布的时间是洪武七年。

篇目和唐律相同,条数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

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重新修订了律条,选择了条例放入《大明律》中。

名例为首,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

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强调律条是不可更改的,如果有人要提出来修改条文,就要把谁杀掉。

把大诰147条附在律后面。

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

特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总纲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2明大诰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

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9.1本章要点●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明大诰》与《明会典》●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明朝的会审制度9.2重点难点导学明代(公元1368—1644年)法律制度,在继承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因世立法”,有所创新,无论法律指导思想、立法技术、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内容、司法审判等,皆无不如此,是继唐代法律制度高度发达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建设的典型代表。

因此,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影响。

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的转向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原则的确立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第二节明代立法概况一、制颁《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成明代“画一之制”。

洪武三十年律的刊布,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典的最后定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日久而虑精”、“斟酌损益”的一代名典。

它的出现,不仅标志着明代封建立法的成就,而且影响了清代立法格局。

因此,作为封建社会后期的代表性法典,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而且影响了朝鲜、日本、越南等亚洲国家的立法。

可以说,在中国法制史上它与唐律各领风骚数百年。

二、编纂《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总计4编236条。

朱元璋为了很好实施《明大诰》这部特殊刑法典,达到重典治吏治民的目的,他在大诰颁行之后,旋即在全国掀起一个学习大诰的高潮。

当《大诰初编》颁行时,他宣布:“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

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所在臣民,熟观为戒。

”【例】《明大诰》[南师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答:《明大诰》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总计4编236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热审
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 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 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 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 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 去枷释放。
“监侯”之制:除斩、绞立决之外,其他死
刑案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复审处理。 非刑罚,一定程度上反映死罪慎刑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 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军户之间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但人命案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 官员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 诉讼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 审理。
诉讼制度
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起诉时间的限制:“放告日” 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 二 ) 推 行 各 种 “ 息 讼 ” 制 度
九卿会审 (圆审) 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 史、通政使会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尚 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 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 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 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 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 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 执行。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 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 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 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 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立法概况
《大明律》
《大明令》
法律形式
会典
《明大诰》
问刑条例
草创: 吴元年律
更定: 洪武 六年律 (正式制定)
修订: 洪武 二十二年律
颁行: 洪武 三十年律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中国法制史 第九章 明君主专制封建法制的强化

中国法制史 第九章 明君主专制封建法制的强化
精品课件
3. 加强法制宣传
吴元年要求“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条文 不要繁琐,律意不可含糊。律令颁布后,颁 布《律令直解》,用口语解释律文,以便达 到家喻户晓。
亲自组织编辑《大诰》,强行推行民间,扩 大其宣传力度
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
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精品课件
四编,236条. 主要精神: (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
开肯定律外用刑即”法外之法”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如铲头会,刷洗,钩背等;同一 犯罪,明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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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了不少明律所没有的禁令和罪名,如 禁游食,严禁官吏下乡,寰中士不为君用罪,民 拿害民官吏等明律所没有的律文.
洪武18年,常熟县县民陈寿六擒拿官吏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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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民事法律规范,增强经济 立法
1.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强调先占原 则.
2.婚姻家庭方面,进一步贯彻礼教 纲常精神
3.盐茶矾专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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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朝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与唐宋比较) 2.宦官特务司法 3.申明亭\旌善亭 4.各种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 圆审 会官审录 朝审 大
精品课件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形成
1.治乱世用重典 朱元璋认定其面临的是一个政治经济错
综复杂、内外形势矛盾交织的乱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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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参加过农民起义的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扰民 害民是激起起义的重要根源。曾告谕群臣“从前我 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 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 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 恕。”
精品课件
龙凤七年(1361)受封吴国公,十年自称吴王。 元至正二十八年(1368)于南京称帝,国号大 明,年号洪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封建王权。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
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第二,《大诰》中规定了《大明律》中所没有的许 多严酷的刑罚。 第三,“重典治吏”是《大诰》的一个重要内容, 据统计,《大诰》中警告、惩治贪官污吏的内容 占全部条文的80%左右。 第四,《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四)《问刑条例》的出现
二、厂卫干预司法
第一,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
第二,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第三,厂卫代行(代替皇帝)最终裁决权。
第四,厂卫使用法外之刑。
三、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
(二)圆审 (三)朝审
(四)大审
(五)热审
明朝的会审制度
种类 时间 参加人 审理案件 程序 最后由 皇帝定 夺
朝审
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贵族
(二)《大明令》的制定
《大明令》按照朝廷六部分篇,有《吏令》20条, 《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 《刑令》71条,《工令》2条等,共145条。
《大明令》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 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 法典。
(三)明《大诰》的编纂
《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 《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 236条。
第三节 明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中央审判机关 “三法司” 大理寺:中央复核机关 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如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以上中央三法 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 ,会审后作出的 判决,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
(二)地方司法机关
省级政权机关由“三司”共同组成: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司 民政和财政 司法 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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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 • 废除传统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 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 部。 • 将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并特设通政使 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 件。 • “九卿”:六部尚书与都察院左都御史、 大理寺卿、通政使合称“九卿”。
四、行政法律内容
• “秋收交还”、“到冬交 纳”、“按季理还”
(二)契约制度
3.典卖制度
• 保护典权人 的利益。 • “绝卖”
(三)婚姻制度
• 基本沿用唐宋旧律。
• 在违律婚姻的处刑方面,明 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
(四)继承制度
• 在爵位和宗祧tiāo继承方面, 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 在财产继承方面,仍实行诸 子均分制。
(二)职官管理制度
生员(秀才)
乡试
监生
举人
进士
会 试
官吏考 课制度
第一种 “考满”
八法
第二种 “考查”
称职 平常 不称职
京察 大计
(三)行政监察制度
• 都察院(“风宪衙门”): 十三道监察御史 • 六科给事中
• 尚书、侍郎一级官员“巡抚” 各省;总督
第三节
一 、 (一) 司 中 法 央 刑部 机 司 关 法 体 体 审判 系 制
2.刑罚体系的变化
• 五刑制度——徒刑五 等分别附加杖六十 至一百,流刑三等 分别附加杖一百。 • 凌迟 • 充军 • 枷号
(二)重典整饬吏治
1.严禁奸党交结 • 《铁榜》 • 《大明律· 吏律一· 职制》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上言大臣德政”
(二)重典整饬吏治
2.严治官吏赃罪 (1)“六赃”。 (2)条文比唐律大为增多,处刑 加重。 (3)惩治贪官污吏的规定更加严 厉,不只限于案犯本人。
二、主要立法活动
(二)明《大诰》 • 《御制大诰》 • 《御制大诰续编》 • 《御制大诰三编》 • 《大诰武臣》
“治乱世用重典”——《大诰》与《大明律令》
明《大诰》与《大明律》的区别
(1)用刑加重。 (2)法外处刑。 (3)酷刑繁多。 (4)重典治吏。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三)《问刑条例》
• 孝宗弘治年间 • 世宗嘉靖年间 • 神宗万历年间
(四)《大明会典》
• 行政法律汇编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 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 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 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 变矣。”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首先,为了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集 权制度,凡谋反、谋大逆等直接 危害其统治的重罪,明律都比唐 律处刑更重。 其次,对于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 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一)肃正纲纪, 重典治国 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 方面。 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明礼导民 明刑弼教 (三)法贵简当 使人易晓
朱 元 璋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 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 • 主要变化和特点: 一是简明扼要:全律共7篇,30卷, 460条。 二是变更体例:按吏、户、礼、兵、 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
二、会审制度
4.朝审——由三法司长官与公、 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 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 的制度。 • 英宗。
二、会审制度
5.大审——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 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 6.热审——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 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 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
• 锦衣卫——皇 帝贴身禁卫 军。主要负 责皇宫警卫 及皇帝出行 仪仗事宜。
第一,简化征税手续, 将过去征发的所有项目 合并为一条 第二,实行田赋和徭役 合一,统一征收银两, 将过去按户按丁摊派的 徭役归于田亩 第三,以雇役制代替差 役制,每年征缴一次代 征银,各州县所需力役, 由官府出钱雇募。
(二)财政金融制度
• 对外商载货入境作了严格规定。 • 货币管理规定: 首次设立“钱法”、“钞法” 专条,确立了宝钞与铜钱并行使 用的制度。
•二、会Βιβλιοθήκη 制度1. 廷审——由皇帝亲自审讯犯 人的一种特别审判。 2. 三司会审——由刑部、大理 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 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 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
二、会审制度
3.九卿圆审——对特别重大案 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 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 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 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 度。
(二)重典整饬吏治
3.严惩失职渎职 • 在文官方面 • 在武官方面 4.严设廷杖酷刑 嘉峪关城墙 • 司礼监太监监刑,锦衣卫行杖
(三)加强思想文化专制
• “僧”、“贼” • “作则垂宪”、“垂子孙而作则”、 “圣德作则”、“睿性生知” • “取法象魏”的“取法”——“去发” • “遥瞻帝扉”的“帝扉”——“帝非” • “体乾法坤”的“法坤”——“发髡” • “藻饰太平”被解成“早失太平” • “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
三、“厂卫”制度
锦衣卫印
三、“厂卫”制度
• 东厂、西厂、 内行厂——由 宦官指挥组织 的特务司法机 构
明成祖
四、监狱制度
• 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 军事监狱、锦衣卫监狱。 • 均由刑部提牢厅管辖。 • “点视”制度:
作业
• 唐明律比较。
思考题:
1.明初确立的法制指导思想及主要立 法活动。 2.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 出特点。 3.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 建立。 4.明朝厂卫干预司法的表现与评价。
司法制度
三法司 大理寺 复核 都察院 监督纠察
一、司法机关体系
(二)地方司法体制 • 省\府(直隶州)\县(州) • 省设布政使掌行政事务,提 刑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三)军户案件的管辖 • 镇抚司、 都指挥使司 • 军民交叉诉讼
一、司法机关体系
( 四 “ 制基 )

明 度层 申 刑 民 明 弼 间 亭 教 调 制 ” 解 度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 国有与私有 两种形式 • 其中以各级官僚贵族地主的 土地所有权为主要形式。
(一)所有权
2.财产所有权 • 先占原则—— 财产私有权观 念的深化。 • 遗失物与埋藏 物的归属方面
宪宗元宵行乐图卷
(二)契约制度
1.借贷契约
(二)契约制度
2.租佃契约 • 地租形式——劳役地租、实物 地租和货币地租
三、经济法律内容 (一)工商禁榷制度
• 保护官营手工业的垄断政策 1. 在建立匠籍制度。
2. 第一次将“盐法”、“茶法” 纳入国家正式法典。
(二)财政金融制度
• 赋税种类较多,其中最主要 的是土地税、人口税和商税 明朝初期——两税法。 明朝中期——一条鞭法。 • 加强对商税的管理。
一条鞭法
(一)行政管理体制
地方—— • 省、府、县三级 •省 • 府设知府 • 县设知县 • 殿(阁)大学士 “首辅”
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省(“三司” ) 布政使司(行政) 按察使司(司法和监察)
都指挥使司(军事)
北平行都指挥使司夜巡铜牌
• 科举取士: “北人官南, 南人官北”的 籍贯回避制度。 • 八股取士: • 官吏考课制度:《杏园雅集图卷》 [明]谢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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