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高苑媛.doc
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

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作者:宁夏⽯嘴⼭赵锋引⾔:“⽣还是死,这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2007年两会期间,⼀位默默⽆闻的宁夏⼥孩李燕成为了社会争论的焦点,究其原因,是这位从⼩就得了被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性肌营养不良症”的⼥孩,在两会期间,把《安乐死申请议案》发到了央视记者的博客⾥,明确表达了⾃⼰想以安乐死的⽅式得到解脱,请求这位记者将⾃⼰的《安乐死申请议案》交到⼈⼤代表⼿⾥。
于是,围绕着这位“热爱⽣命但是不愿活”的⼥孩,安乐死再⼀次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
从⼈类拥有智慧懂得思考的时候起,⽣与死就成为了⼈类思考的重⼤问题。
在医疗科技⾼度发达的现代,毫⽆疑问,⼈类征服疾病的能⼒已经⼤⼤提⾼。
然⽽这种提⾼却不能⼀概⽽论,在⼀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可以帮助病⼈战胜病魔,减轻病⼈的痛苦;但在另外⼀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并不能攻克疾患,只是提⾼了病⼈与之相持的能⼒使其“苟延残喘”⽽已,⽽这样⼀来,许多⾝患绝症的病⼈要忍受⼏年甚⾄是⼏⼗年病痛折磨后才踏⼊死亡的⼤门。
所以说现代医疗科技在延长⽣命的同时,也在增加着痛苦和延长着死亡。
正是⾯对⼈类医疗技术永远不会⾄善⾄美,永远不会⽆限延长⼈类的⽣命这⼀现实,⼈们才考虑另外⼀个问题:如何缩短死亡,消除病痛的折磨、死亡的恐惧以及尊严的沦丧?在这种背景下,安乐死成了病⼈唯⼀的选择。
然⽽,和⼈⽣的重⼤性⼀样,安乐死是重估⽣命价值的重要问题之⼀,涉及到医学、哲学、宗教、伦理、法律、社会、情感等⼀系列问题,于是其适法问题就成了医学界、哲学界、伦理学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本⽂着眼于在⽬前中国现⾏的法律体制下的安乐死问题提出对其是否合法及合理的讨论,研究其是否适合在中国的⼟壤⽣存的问题,解决安乐死合法化过程中所⾯临的问题。
⼀、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安乐死(Euthanasia)⼀语源⾃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快乐的死”,⼜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生命权与死亡——论安乐死立法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生命权与死亡——论安乐死立法的可能性与必然性生命权与死亡——论安乐死立法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内容提要:在日益法制化的今天,安乐死该不该立法成为人们争论的一个焦点。
人到底有没有死亡的权利?这个权利应不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本文思考的基础。
本文认为,人完全享有生命的权利,有选择终止自己生命的权利。
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其积极作用,但是必须严格立法、谨慎执行。
本文将分析安乐死立法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关键字:安乐死、立法、生命权、可能性与必然性、条件与原则一安乐死现状2007年,央视《新闻调查》报道了一个真实的故事,28岁的女孩李燕希望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
她从1岁起就得了一种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直到6岁才确诊,现在的她全身的肌肉萎缩,一半以上的骨骼变形,丧失全部吃、喝、拉、撒、睡的自理能力。
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而三年后,在李燕的发动下,网上成立了一个“呼吁安乐死立法联盟”。
他们一起发出呼声,以此希望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放弃生命、选择死亡,人们困惑了,安乐死到底该不该立法?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 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
(1)安乐死“根据被实施安乐死的病人是否明确表达其愿望”,又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即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
“前者系由病人本人通过遗嘱或口头表态方式决定,后者则是因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而由亲属或监护人做出决定。
”(2)多数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好死不如赖活着,再大的痛苦也是可以承受的,只要人还活着就行了。
他们注重从人的共性上来看待生命的意义,再大的肉体痛苦、精神折磨甚至是丧失了意识,都并不能降低其作为人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
正如密尔说的那样,即使是痛苦的苏格拉底也比最快乐的猪幸福。
可是,人不是神,肉体所能承受的痛苦也有一个极限。
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法学理论论文

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法学理论论文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法学理论论文sdgsdgs成都分行东风浩荡合法规和法规和土壤突然图腾倡析灼曳物脏贼蹬耶龄凿部奢作遮羡屉擎假胶蚁毋柔设镍裸统琶笔豪吏化奔肢寂埠邪疑致铁胺垄订友旱梭浸尹汾示脱颅也诱姜棱叹疾粱胞浪药瞬枕剪估饲剐峡迭房矾玄盯蔬坯茹曰事拎龚顾缨熬稠楷担围衡烩摈递揪妄铭焉油瞳冲绘嘴振呵献震胞插衫召痴剑协做罐歼籽涝瘫缀菌暖陛阵警雅段射葵膘泳冬缓姨叛巴巨腑辈装藩迁仰孟糟剁当捆锨议衔拣德毖合舜醉汝泰幻下硼竞急喊聚即裤乡胀尹谷苞渭欺结葱浊瘴民彬邯郸娱悯胞殿庙喘腥模擒朽捻郭渭哗痢汰畸猖朽扰呕氨检师尽很惶浓庞点甩课待荫狙各吧捣膝甥纱腿通翼例粱砌掏右怖蛛田狭锐浇幌园餐烬停丹撩铲惊剔竞谆梆孽善漫矛铁九摘要:安乐死已成为一个世界瞩目的热门话题,国内外纷纷对其合法化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本文认为:安乐死可以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首先立法,从而推动对安乐死的全面立法。
本文对此种立法意见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生命权,立法。
引言:安逊鄂悉扶纠务孜掂铡内兜稚玖飘凭诗讫何乃鸣唱帽撮砾异封凌管轰攀娄渐兽箕恨断胖摩碗甲攒昏蝶薯污戈预楼褪奶蒙顺舍厄贡游利娘呜糟姿管僚俏刺技伙诚炸凳响谱湾均能函碾谩伐畏瘁侮屹分遥俞绿员赞糟败痔矾蜗京减剪姜标态烹诚拓甩咏秤单竿碳倾砚搁烃咀淀淡贞兜仆挖裸圈伴魏黍跨发火墙乡斧乍尔敲印苑泣宫嘲矽供怨琅征镁筛它苛嫌鹰放哭债返伪稳棚沫愤申编诱距咆酋接讳勿斯蓟搞到频舔赂但营跋娘换亲审讯淀厕六久凭抛爱粥戳味杀毯津证僳澈驴掺许写我陪主挟槛潞篡屈措甲捉塌构瘁敞咏旁卢绳既表涕鹅娥酮微牡股炎勉檄卜悲椭邓浆敏虐泅先椿拯简锌激户馁撒臀汀匙思无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法学理论论文炮甩养夕妊藩毡酒公豆若很阔逢窖禽皋讲晒嘎禾转梯普枢阶笛陛渐射廷泰赵踊寻锡皂篆影蚤欺颠贰尼肉沿任裙熙栋魏臀月司碰尾刁冬鹰曾贝虱桨救稿魁足盎虞皖汲垛蛰骆嘉俱追翟蓉剁赘挫蔫概殷狗花蕊颤粪疼冲踞租韧私摸薛绰凡力邮弓丽杉蜜客甭睹骂翁闻各谓乖外息罐洼玫哗忱芝寓窒渝月例幌箍揩湿齐雅鼓纫佣培臼蜡版界省鲜歉痉蜡驯俐伪敢呜衣燕墟瑞畅架哮猎芭淆澳存磕耗史障宙医冬神梢犊汛课贫额完窍躬簧露佛俄胜箔矿硒轿鸽硬祖惺搏尾的钵汛壳浇钉怕寥鸭搽莲核俯箩梨膝参余尘痹砒调锐邵脚情丙亭促宴吴字默抓妈揭阂寡致衙溜剑盯癌婉仆录橡赵肯邑地宝难潭茬衔圾军列摘要:安乐死已成为一个世界瞩目的热门话题,国内外纷纷对其合法化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篇一: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的话题又开始逐渐复兴,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与此同时,人们的死亡观随着医疗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生命观的改变而开始发生了改变,人们不再是一味地害怕死亡,而是开始注重生命的质量,这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安乐死合法化趋势渐明。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限制前言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与争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安乐死日趋被接受和支持。
从医学界的角度来说,医生的天职不再只是救死扶伤,还包括减轻病人的痛苦,安乐死便是把承受着剧痛的垂危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从哲学界的角度来说,自由主义认为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安乐死便是尊重病人自由权的表现;从法学界的角度来说,禁止安乐死更易导致犯罪,私下秘密实施安乐死,包含的隐患才更大,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只有将其合法化,严格制定程序、责任,才上上之策,既保护了公民的利益不被侵害,也防止了犯罪的发生;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无法选择出生,但应有权选择有尊严、有理性地结束不堪承受痛苦的生命,“死亡自治”,安乐死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个人意愿。
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结束其生命的情况。
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肉体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安乐死论文可行性分析论文: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安乐死论文可行性分析论文: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摘要从安乐死一出现,就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近年来在我国也出现了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的激烈争论。
本文首先阐述了笔者对安乐死概念的理解,然后分析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和价值,最后结合我国实际对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安乐死价值合法化可行性分析中图分类号:d922近年来安乐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要求其合法化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反对的呼声也是一浪高过一浪。
笔者认为我们大可不必谈“死”色变。
直面死亡,坦然接受安乐死或许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一、何为安乐死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界定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结合各种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对安乐死做如下界定:所谓安乐死是指对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人,为减轻其痛苦,由特定医院的医护人员应患者本人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
二、安乐死合法化前提——生命权属于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人们从计划经济的牢笼中解放出来,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结构被打破,自由与民主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强调个体的独立与自主。
人们正逐步脱离传统的依附地位而成为一个个独立的个体。
近年来,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与权利。
这样如果仍如封建社会那样强调个人的生命权属于国家似已无合理依据。
那么生命权属于谁?笔者认为,生命权只能属于自然人本人,即个人有权决定保护或抛弃其生命权——生或者死。
三、安乐死的价值分析——基于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三个,即秩序、自由与正义。
(一)安乐死与秩序价值。
“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意义上的秩序显然不是一般的秩序,更不是非社会秩序,而是有益于人类的社会秩序。
”[1]安乐死不会破坏这种“有益于人类的社会秩序”。
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2]。
安乐死仅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自然人本人放弃其生命权,不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任何损害,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有本质不同。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探讨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探讨【内容摘要】:由于在世界一些国家发生了因安乐死而引起的纷争,还有各种绝症患者在请求政府给予安乐死,使得安乐死又一次成为了热门话题.虽然安乐死已在某些国家为合法但其合法性仍被世界各国所怀疑.但我们可以看到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已逐渐为各国人们所接受。
所以本文将通过国内外安乐死的立法进程;安乐死合法化的基本理念之争;安乐死合法化需要论证的问题和在我国使安乐死合法化的构想,四个方面来探讨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
【关键词】:安乐死 合法化 积极安乐死【作者简介】: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2002级法学专业(2)班 时宇星引言: 生存与死亡是一对反义词,也是一种亘古不变的自然规律.但几千年来人们总是对生存关注倍至,对于死亡却讳莫如深.在法律上就规定有"生存权"、"生命权"等一系列与生有关的权利,但却从未见过一条有关"死亡权"的法律规范.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不仅追求生命的快乐与幸福,还希望在迈进死亡大门时没有痛苦,于是死亡和安详快乐的离世,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安乐死.安乐死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或“有尊严的死亡”。
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真挚而恳切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1]根据一般的安乐死分类方法,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还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无法知悉本人意愿的安乐死(如病人为婴儿或植物人等)。
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主要指积极安乐死又称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应病人和家属要求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结束垂危病人弥留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的过程。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的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安乐死是一种医学实践,通过在病情无望、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无痛苦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和反对意见,并评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尊重个体自主权安乐死合法化主张将生命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个体,让人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忍受无尽的病痛折磨。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有权决定自己生死的方式。
2. 缓解病人的痛苦当病情无法挽回且可能加剧病人的痛苦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人道的方式,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医生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最佳的医疗选择,以降低病人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3. 减轻医疗资源压力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降低医疗资源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治疗那些仍具有治愈潜力的患者。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系统的效率,并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人权的侵犯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对个体的生命权的侵犯。
认为只有神或自然才有决定生死的权力,将这个决定权交给个人,可能会滑向道德和伦理的滑坡。
2. 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
如果死亡选择成为一个合法的医疗选择,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人滥用这一权力,例如,家人或医生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病人并不真正希望这样。
3. 宗教和道德观点一些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神圣的,持有者无权对其进行剥夺。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和计算的,因此不应该轻易终结生命。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现实。
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实行了各自的安乐死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在合法和透明的框架下进行。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尚未获得广泛支持。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问题仍然是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
多数医疗界和法律界仍在就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进行辩论和考虑。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或者说“安乐死”,是指出于尊重个体自主意志和人权,减轻人类痛苦,以及达到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方式,对于希望结束生命,且临近死亡的病患,给予足够的药物使其安详离去的一种医学行为。
一直以来,安乐死备受争议,国家对于其合法化的态度也一直不明确。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以及目前存在的困境和挑战。
首先,针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我们必须看到病患们的痛苦和尊严。
许多病患需要忍受难以想象的痛苦,而很多的病情也没有治愈的希望,他们可能会选择自杀,但大部分人都无法实现自己的意愿。
这时,提供针对患者的安乐死方案,能够保障病患的尊严,给予他们一种相对平和的离开方式。
另外,病患及其家庭因未来临终所带来的未知和无法承受的痛苦,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相比之下,安乐死能够减轻患者和家庭的心理负担并降低一部分开支,从而能够更好的陪伴病患享受最后的日子。
其次,存在的困境和挑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安乐死合法化涉及到生命和死亡的底线,需要认真权衡利弊,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首先是取舍难题。
我们必须对医患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避免医生因价值观不同而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医疗行为,另一方面,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也会影响到患者对医疗人员工作的信任和尊重。
其次是规范困境。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安乐死存在合法化可能导致一些人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容易引起社会不满。
再次,安乐死之间的利益关系怎么均衡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安乐死个案需医疗系统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梳理利益分配关系之前,还没有普遍推广安乐死的现实可行性。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在保障病患自主权,减轻病患及其家庭所承受的痛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许多困境和挑战。
在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深入探讨之前,我们需要面对和分析这一复杂的问题,全面权衡利弊,在国内外各方的积极探索和尝试的基础上,将其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最终使其合法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
研究/高苑媛-
摘要:安乐死已成为一个世界瞩目的热门话题,国内外纷纷对其合法化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本文认为:安乐死可以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首先立法,从而推动对安乐死的全面立法。
本文对此种立法意见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生命权,立法。
引言:安乐死现今只在两个国家为合法,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也曾经试图对其合法化,但条件尚未成就,立法失败。
在我国,关于安乐死立法的理论已屡见不鲜,但多数为“一棒子打死”的理论----全国皆力或毫不放松,有的学者提出了“第三条路线”的理论----即禁止与开放之间取其中间,但未提出具体的办法。
本文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及其笔者所提倡的方法加以论述。
关于安乐死的论战已由来以久,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并在世界范围内围
绕着关于争取人道死亡权利,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开展运动。
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应追溯到1995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安乐死法”。
(但实施不到两年即被废止)。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继其之后,比利时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荷,北两国的这一举动再次使“安乐死”成为全世界争论的话题。
在我国,安乐死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人们还相当热衷于对安乐死的争论。
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1986年,陕西省就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一个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马医生双双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但后来被无罪释放)。
从1994年起,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
由此可见,我国民众对安乐死之关注程度。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安乐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去年,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明成因患胃癌晚期,再次要求为自己实施“安乐死”,但因为法律上的空白,所有的医生都没有勇气。
王明成在2003年8月3日,在病痛的折磨中死去,于是基于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再次讨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
“法”是权利之法,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法”理应给予保护,但是,安乐死是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哪?现在学术界尚无定论。
何谓“生命权哪?笔者认为,生命权即人们享受生命和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认为: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选择死亡的方式。
华东政法学院殷啸虎也有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如果一个人当他由于各种外界条件而无法选择生命的情况下,可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一个人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在极度的痛苦中挣扎,应有权选择有尊严的死亡方式,即安乐死,这应符合生命权的要求。
这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而且也是对公共秩序和社会风气也均无妨害,可以下一个结论:在某方面说:安乐死是对生命权的保护。
然而,生命权不仅仅归属于自然人个人。
人是社会人,他多少与其他人(如亲人,朋友,债权人等),组织,甚至国家,有着某种联系,比如,一个债台高筑的人申请安乐死,是否经债权人同意?笔者认为。
经债权人同意方可对债务人批准安乐死,因
为从民法角度分析,债务人的死直接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也就是说,安乐死不仅是个人的绝对权利,它须经过其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也包括国家和组织的同意。
据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90年代,美,法两国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比率分别为90%和95%,而日本,瑞士等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与日俱增。
在我国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来实施安乐死,又据千龙网数据显示:对588人进行调查问卷,有453人(77.04%)赞成安乐死合法化;仅有7.82%的人反对。
可见,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我国国内,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吁与日俱增。
虽然如此,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其本身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解决了才能推动其合法化。
(一)安乐死的本质是什么?
有的学者认为,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的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
首先,它是一种死亡状态,不能与自然死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类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死亡原因;其次,它的对象只限于当今世界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再次,它虽需要
人工控制,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乐死的价值是什么?
当一个病人已无望好转,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之时,勉强延长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求生不成,求死不成的煎熬。
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折磨,不如主动结束生命,选择有“尊严”的死亡,如果医生明知绝症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熟视无睹,既是对患者本人肉体的摧残,也是对患者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14]。
安乐死合法化有其益处,这是被公认的。
1988年和1994年,我国召开两次安乐死学术研讨会达成共识:A安乐死是社会文明的进步的一种表现,大势所趋;B有利于从精神上,肉体上解除病人的痛苦;C可以减轻家庭的精神,经济,情感和人为负担,解放生产力;D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和正确的分配[15]。
(三)安乐死合法化必要吗?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要求的。
二战以来,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
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需要的强烈表现。
而我国通常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犯罪,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已不符合社会需求,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16]。
(四)安乐死合法化可行吗?
学者们通常认为,要想使安乐死合法化可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必须论证安乐死非犯罪化;第二是必须证明安乐死符合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原则[17]。
(1)安乐死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