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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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的规定(3篇)

医疗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门诊部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坚持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坚持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五)坚持依法执业,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章医疗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设施、设备和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四)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立申请书;(二)医疗机构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医疗机构设立登记表;(四)医疗机构设立注册资金证明;(五)医疗机构设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书;(六)医疗机构设立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证明;(七)医疗机构设立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证明;(八)医疗机构设立财务、会计制度证明。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医疗机构需要延续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

第三章医疗人员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等。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一)市场调研与分析
医疗机构应开展市场调研,分析医疗服务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服务策略。
(二)品牌宣传与推广
医疗机构应加强品牌宣传与推广,提升医院知名度,扩大医疗服务市场份额。
(三)客户关系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患者忠诚度。
十七、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一)环保设施建设
医疗机构应加强科研创新,建立科研激励机制,鼓励医务人员开展科研项目,推动医疗技术发展。
九、后勤保障管理
(一)基础设施维护
医疗机构应确保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为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
(二)环境卫生管理
医疗机构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医院环境整洁,预防交叉感染,保障患者健康。
(三)营养餐饮服务
十四、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
(一)法律法规培训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预防法律风险。
(二)合规检查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合规检查制度,对医院各项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确保医院运营合法合规。
(三)法律法规更新
医疗机构应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及时调整医院管理制度,确保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二)医德医风监督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德医风监督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三)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患关系和谐度,减少医疗纠纷。
八、继续教育与科研创新
(一)继续教育
医疗机构应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促进医疗技术更新。
(二)科研创新
医疗机构应提供营养均衡的餐饮服务,满足患者及员工的饮食需求,提高饮食安全。
十、突发事件应对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建设,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三)提高医务人员药事服务能力,加强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四)推进医疗机构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效率;(五)加强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作,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医疗机构药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医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三)监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四)指导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六)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调剂和临床应用;(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四)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药事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本科室药品的使用和调剂;(二)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参与本科室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四)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以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1. 医疗机构管理要求
-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质量安全组织架构、岗位职责等。

-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流程。

-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医疗质量监督要求
-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符合标准。

- 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对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检举。

- 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3. 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要求
-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医疗事故。

- 医疗机构应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 医疗机构应及时赔偿因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医疗质量评价要求
-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价,评估医疗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

-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质量改进和提升,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 医疗机构应公开医疗质量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提升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安全。

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都应积极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医疗质量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管理规定一、引言医疗质量管理是指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对医疗服务过程进行全面、系统、动态、科学化的监控、评估、调控和改进,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符合标准,并为人民的身体健康发挥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就医疗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进行探讨。

二、医疗质量管理的要求1.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医疗服务质量保证规章制度、制定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2.医疗机构要注重医疗服务全程管理,针对医疗活动的全过程,实现全程、全方位的管理。

3.医疗机构要开展经济效益分析,定期对医疗服务过程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并采取措施加强与病人的经济沟通。

4.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注重医护人员素质的提高,增强职业道德意识,提升业务能力。

5.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疗质量监督,落实医疗服务质量监管责任,对医疗服务进行动态监控,防止违规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6.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投诉处理体系,做好对社会投诉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提高服务满意度。

7.医疗机构要注重对医疗技术的更新和升级,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为诊疗提供更优质的技术支持。

三、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1.以病人为中心,注重服务质量。

2.科学管理,保证服务质量。

3.全员参与,推进服务质量。

4.重视信息化,提升服务质量。

5.强化监督,保障服务质量。

四、医疗质量管理的标准化要求1.医疗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

3.医疗机构要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考核,及时发现潜在的服务质量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医疗机构要定期进行监测和统计,及时了解服务质量,并加以分析和改善。

5.医疗机构要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和科学的服务质量管理,促进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五、医疗质量管理规定的实施1.建立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标准和操作规程,为质量管理打下基础。

2.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增强业务能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3.根据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医疗行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医疗行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1. 介绍医疗行业是一个关乎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

为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医疗机构的设立、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2. 医疗机构的设立2.1 合法注册医疗机构须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

任何未经注册或未获得许可的机构都不能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2.2 人员配置医疗机构需要合理配置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员等,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人员职务、薪资和考核制度。

2.3 设备设施医疗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疾病的治疗需求。

设备设施的选用应在规定范围内,并按照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

3. 医疗机构的管理3.1 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2 药品管理医疗机构从事药品购买、进货、配送和使用等工作时,必须遵守药品管理规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3 患者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患者信息保护制度,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4. 医疗机构的监督4.1 监督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医疗服务。

4.2 监察力度监管机构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察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罚。

4.3 建立投诉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解决患者合理诉求。

5. 结语医疗行业是关系到人民健康和生命的重要行业,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十分严格。

通过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可以保障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为人民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

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构建健康、安全、可信赖的医疗服务体系。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遵循合法、合规、诚信、便民的原则,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和业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价格、医疗广告等方面。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和评估。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有效、合规。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规定,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分类、收集、暂存、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向患者公开。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广告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医疗广告。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依法取得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关爱患者,尊重患者权益。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安全规定,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第四章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修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修订)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工作。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保存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连续性。

2.病历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至少保存30年。

对于特殊病例、罕见病、医疗事故争议病例等,保存期限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3.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坏、篡改、盗窃等情形发生。

4.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工作,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对病历保存工作的监督检查。

5.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安全。

6.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销毁制度。

病历销毁前,必须严格审查病历保存期限、病历内容等因素,确保符合销毁条件。

销毁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7.医疗机构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病历进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病历保存的效率和质量。

8.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严禁泄露患者病历信息,确保患者权益。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客观真实:病历内容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及护理过程。

(2)及时准确:病历书写应及时完成,确保病历内容的准确性。

(3)规范完整:病历书写应遵循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内容应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2.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书写,字迹清楚、无涂改。

(2)病历应采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彩色笔。

(3)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缩写、简写。

(4)病历内容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病情变化等。

四、病历归档管理1.病历归档范围(1)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转院病历、死亡病历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

二、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
2.1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便于患者就诊。
2.2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其规模、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2.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感染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2.4医疗机构应实行首诊负责制,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医疗服务。
8.4医疗机构应接受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九、医学教育与科研
9.1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学教育,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培养医学人才。
9.2医疗机构应鼓励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9.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保障科研工作规范、高效进行。
9.4医疗机构应加强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新技术、新项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5.4医疗机构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23.3医疗机构应通过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患者多样化需求,提升患者满意度。
23.4医疗机构应加强患者教育工作,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医患共融。
二十四、医院文化与团队建设
24.1医疗机构应培育和践行医院文化,形成具有特色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24.2医疗机构应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促进跨学科合作。
十二、应急预案与灾难应对
12.1医疗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医疗事故等。
12.2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和有效。
12.4医疗机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确保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
十三、环境保护与能源管理
14.1医疗机构应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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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疗制度改革,降低公司行政费用,提供合理的医疗福利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范围第二条公司按照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按属地化、社会化原则,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

其中,公司缴费率控制在员工工资
总额的6%左右,员工缴费控制在本人工资收入的2%。

视情况,按规定相应调整费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章病假第五条员工享有有薪病假。

请假程序及请假标准见员工请假办法。

第六条员工请病假须出具公司认可医院的医疗证明。

第四章帐户分立及支付第七条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约30%)计入当地统筹基金,其余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确定不同比例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第八条规定当地确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和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

第九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不由统筹基金支付,公司可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五章医疗费报销范围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公布的就医和购药清单确定可报销或不可报销范围。

公司定期向员工公布。

第十一条一般而言,公司暂确定以下标准:1.下列费用属报销范围:药品费、住院费、理疗费、注射费、手术费、检验费、X光透射费、照片费、计划生育费、接生费(独生)、针灸费、敷料费、住院煎药费、危重输血费、公司体检费。

2.下列费用不属报销范围:挂号费,出诊费,门诊煎药费,押瓶费,装配假眼、牙齿、假肢、皮钢背甲、腰围、眼镜、胃托、鞋垫、拐杖、助听器,割狐臭,矫形,整容,证书费,配药用肉、鸡、酒、蛋、蜂蜜、桂圆等,取暖费,陪侍费,转院费,特护费,娩期婴儿护理费,环卫防疫设备费,医学研究费,以及违法乱纪造成伤害、酗酒、自杀发生的急救住院费,体检性质的X光透视、照片,一般报考学校、出国、进修、婚前检查费用。

第六章医疗程序第十二条员工须到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

第十三条依据医生诊断证明,决定病假、住院、转院等,并及时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四条病愈或长病者中填报医疗费报销单,经人事、财务部审查、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病假期员工应与其主管保持联系,使公司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病愈后交付医院证明,回本部门安排继续工作。

第七章工伤处理第十七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首先积极入院治疗,公司有必要时,应调动人员照顾。

第十八条公司组成医务鉴定小组,对员工伤残状况进行鉴定,鉴定范围:1.员工病伤残的状况及程度;2.员工是否能继续工作;3.员工是否享受劳动保险;4.鉴定后向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及建议。

第十九条医务鉴定小组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

第二十条公司和员工就其因病伤疗养、提前退休、长假后复工、劳动保险待遇等进行磋商,达成协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其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并享受
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务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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