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讲义七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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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义(共62张PPT)

《劳动合同法》讲义(共62张PPT)
②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
年1、的劳;动合同履12行的一般原则
增加倍 (2)从我国就业形势来看,劳动力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倾斜保护。
1、全面贯彻落10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劳动合同法》讲义
2、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
倾斜保护的原因: (1)《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而社 会法的重要属性就是要调整社会关系,使 之实现平衡; (2)从我国就业形势来看,劳动力长期处 于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 位,需要倾斜保护。
《劳动合同法》讲义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
1、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
《劳动合同法》讲义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十七条)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 (3)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⑤(新增)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1、针对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中职工流动性较大、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些单位内工会力量薄弱,难以有效开展 集体协商的问题,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 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 ①(新增)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因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1种) ⑤(新增)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 同。 (3)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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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劳动合同法具有以下特点:(1)以劳动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 ;(2)以实现劳动过程的全面规范、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 ;(3)具有灵活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特点。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
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通过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义 》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劳动合同法概述 • 劳动合同法核心内容 • 劳动合同法实施与应用 •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 劳动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 附录: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
01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01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劳动法调整的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
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
03
务、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各种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 于年终奖、带薪年假、免费体检等。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 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各种福利待遇, 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03
劳动合同法实施与应用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

案例三
企业以虚假理由与员工解除劳 动合同,分析其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讲义

劳动合同法讲义

前言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 年7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

11 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5 年1 月,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新合同法送审稿) 》,并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新合同法) 》( 以下简称新合同法) 。

新合同法于2005 年10 月28 日被国务院第11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5 年2 月1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6 年4 月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完成劳动合同法新合同法征求意见第二阶段情况的收集。

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和多方权衡之后,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合同法四次审议稿)》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四审时以绝对高票通过。

那么,这部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法律,将给劳动者带来什么?对于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工会来说,又意味着什么?该法案的出台,对实施多年的劳动合同条例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可能会有重大的调整,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有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

审时度势、未雨绸缪,企业家们面对法律的巨大变化,有必要调整管理思路、预先应对。

第一章浅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实际上,对于该法新合同法,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立场,代表人物就是董保华和常凯。

两人都是劳动法课题组成员,该课题组由18名专家组成。

有关的分歧最早始于《劳动合同法》起草时的立法依据。

劳动合同法讲义(ppt 116页)

劳动合同法讲义(ppt 116页)

单、双保护之争
双保护主张:
1、地位平等是合同一般属性; 2、有将劳动合同纳入民法的国家 3、单个劳动法弱于劳动基准法等; 4、高素质劳动者并非弱者等。
单保护主张:
1、不平等性; 2、尽管纳入民法,民事的特别法; 3、尽管弱于基准法,还是偏保护; 4、双保护容易诱导按民法思路理解; 5、强资本、弱劳动及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005年1月报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公开、191849意见、四审通过。
(二)为什么制定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2、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一年一签普遍、形成
不好管理模式); 3、劳动关系多样化、新就业形式不断增加、灵活就 业人员增多、劳动关系模糊化(劳务派遣等); 4、劳动争议不断增加,预防个别争议(事先原 则); 5、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过于粗糙(滥用试用期、 违约金不明僚、当时局限性旧体制和过渡性痕迹、 纲要式立法、);
《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对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影响的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系(劳动合同: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
集体劳动关系
为了保证顺利实施 劳动行政部门的
监督检查与权利救济
新旧法律的衔接 (有关过渡性条款)
集体合同
工会(各部分有 关工会的条款) 劳动监察 劳动仲裁
如何应对上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选择只有两个: 1、修改现行法律;2、重新立法。选择了后者。以 上也是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问题,立新法的依据。
(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合 同法》的关系(一审、二审稿都是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关于与《劳动法》关系两种观点
主张依据《劳动法》:原因, 《劳动法》为基本法, 位阶高于单项法,

劳动合同法讲解

劳动合同法讲解

2、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和劳动者如实陈说义务 1)用人单位应告知 2)劳动者旳告知义务如下
相应聘人员审查内容及风险应对一览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可能造成旳风险
1 学历、工作经历等是否真实 招聘失败
2 是否存在潜在疾病
解除劳动协议受限; 支付医疗待遇及医疗 补贴费
3 年龄是否到达16岁
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 任
4 是否与其他企业有未 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到期旳劳动协议
0
2、试用期解除旳条件: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旳;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旳;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旳; (4)劳动者同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旳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旳;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要求旳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旳;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旳;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旳工作旳;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旳。
(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旳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旳工作旳;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旳; (10)协议签订时所根据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推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协议旳; (11)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破产法要求进行重整旳;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旳;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协议后, 仍需淘汰人员旳(经济性裁人) (14)其他因协议签订时所根据旳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协议无法推行旳。

劳动合同法第七八章-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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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原则和订立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
(2)公平原则 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 的权利义务。 (3)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自愿原则是指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 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
(4)协商一致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5)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
2、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非全日用工合同的订立形 式具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至于选择那种形式由双方当 事人决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特征 1、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 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 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 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合同订立形式更加多样化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至少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或福 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对于从事特殊岗位 的劳动者,双方还可以就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 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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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容概要:
(一) 适用范围 (二) 规章制度 (三) 劳动合同订立 (四) 无效劳动合同 (五) 工资支付 (六) 劳动合同变更 (七)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八) 经济补偿金标准 (九) 法律责任 (十) 劳务派遣
一、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 这部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地位
▪ 《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它 是根本大法《宪法》下平行于《民法》的基本大法 之一。
注:《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在适用范围及合 同必备条款有所扩大及增删。
▪ 《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下位地方 法规,凡条款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均要以 《劳动合同法》条文为准。
2、个人劳动合同(简称“劳动合同”)(第七条起 ,第六十八~七十二
条) . (1)全日制工劳动合同(书面订
立)
. (2)非全日制工劳动合同(可以
口头订立)
▪ 定义: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
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 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劳动合同签订
▪ 工会或职工有权提出意见修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要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七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一)劳动合同类别
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十六条)。
.
1、集体劳动合同(简称“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五十六条)
▪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

《劳动合同法》讲义

《劳动合同法》讲义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立即全面施行。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最差不多的法律形式;在法律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的必定要求。

尽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开始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形并不理想。

专门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截了当阻碍了劳动者权益的爱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进展。

因此,专门就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立法刻不容缓。

实际上,在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差不多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然而到1998年下半年,预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被临时搁置。

其缘故要紧是当时中央提出到20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诸如就业、社会保险等配套法律尚未启动立法,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存在衔接问题,即使制定《劳动合同法》,其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也未必理想。

因此,直到2004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

我国出台《物权法》的时候,就曾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审议七次才通过,但确实是这部关注度专门高的法律,在公布征求意见的时候,也只收到1万多条反馈意见。

而《劳动合同法》不但制造了收集意见之多的纪录,其各方阵营对抗之猛烈、立场相持之鲜亮、意见对立之清晰,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不仅因为这部法律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度亟须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现实需要。

其中,最为集中和猛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即《劳动合同法》怎么说应该是平等爱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依旧侧重爱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是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培育成熟的劳动力市场, 使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和谐发展为目标的一部法律。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设专章共20条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作了规定。

《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需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和劳动力要素实现市场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12年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项改革逐步深入,劳动用工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劳动合同短期化。

二是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是滥设违约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是对一些新的用人主体的用工行为缺乏规范,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以上情况,《劳动法》有限的条文无法解决。

因此,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确立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在具体制度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切定贯彻实施的关键环节。

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鉴于劳动者在双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也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针对某一方当事人的特定规定。

第8章 劳动合同法


三 培训条款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 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 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 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劳动者即时解除
1. 2. 3. 4.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 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形 7.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四)按照产生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划分 1. 录用合同 2. 聘用合同 3. 借用合同
四 劳动合同的作用
1.有利于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2.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实现双向选择 3.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2. 3. 4.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一 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的原因
1.主体不合格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合同订立的目的或标的违法 思考:结合合同法,以上三个原因分别属于哪几种 合同?
二 劳动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1. 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而无效。 2. 订立劳动保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 无效 3.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 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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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的发展
当前,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1、社区服务中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2、洋快餐企业中的非全日制用工较为普遍 3、立法滞后影响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综述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分为5部分共18条,分别规定了非全日制用 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以及 管理与服务等内容,对规范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起到了积极作用。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 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特征 1、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 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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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八章
第七章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概述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第一节 非全日制用工概述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 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 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三)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 工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 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的生效事件,当事人可以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 生效。采取口头协议订立的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 生效。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综述
(二)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有两种形式。一是在
各地方规定的劳动合同地方立法中,将非全日制用工纳入 进来。二是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单独制定非全日制用工的 规定。
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
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 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合同订立形式更加多样化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至少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或福 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对于从事特殊岗位 的劳动者,双方还可以就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 行约定。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无效或者 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影响了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的,那么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 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 班费。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 它部分的效力。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履行合 同变更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和第五章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履行应遵循如下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 商来确定。不过,规定 的内容越细致,则对于劳动者合法 权益的保护和减少劳动争议越有利。
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在订立会同时,应注意以 下事项: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 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协商一致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5)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
2、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非全日用工合同的订立形 式具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至于选择那种形式由双方当 事人决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的发展
非全日制就业作为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之一,是随着我国 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应运而生的,它的产生与发展对于改善 我国的就业环境,适应企业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均起到了良 好的促进作用。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有利于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 活用工。
二是,非全日制用工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就业环境,减少 失业现象。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原则和订立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
(2)公平原则 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
的权利义务。
(3)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自愿原则是指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 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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