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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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定西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日定西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5号),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推进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简称DIP),探索建立适合医疗服务体系和医保管理能力的DIP付费体系,根据国家和省上DIP付费试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点数法和区域总额预算结合,促进医疗资源有效利用,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透明高效,以客观数据为支撑,充分反映医疗服务产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坚持尊重医疗规律,实行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实现住院医疗费用全覆盖。

坚持动态维护,多方沟通协商,完善病种组合目录、病种分值等动态维护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21年,全面启动DIP试点工作,建立以病种为基本单元,以结果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付费体系,建立现代化的数据治理机制,形成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的规范和标准。

到2023年底,实现统筹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住院医疗费用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完善医保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谈判机制加强基于病种的量化评估,使医疗行为可量化、可比较。

医保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医保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医保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医保市级统筹是指由市级政府对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以实现医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使用。

市级统筹的实施方案是为了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可及性。

首先,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统筹管理机制。

市级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医保统筹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流程,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同时,要加强对各级医保基金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严格打击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挪用行为。

其次,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需要建立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和规范。

市级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和规范,明确各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和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同时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保支付管理系统,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控和审核,防止医疗费用的虚报和骗取。

再次,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医保服务网络。

市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支持,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保服务的均衡和可及性。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医保服务供给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医保服务评价机制,推动医保服务的质量提升和效率改善。

最后,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需要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督和评估。

市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医保资金监管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保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是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提高医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可及性的重要举措。

市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确保其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

医保市级统筹政策调整管理方案(3篇)

医保市级统筹政策调整管理方案(3篇)

医保市级统筹政策调整管理方案一、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

按照“五险合一”的要求,将全市医疗保险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线;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___%的,以___%作为费基数。

过渡期内,灵活就业人群最低缴费基数由各地自行确定。

2.缴费比例。

全市统一执行___%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___%个人___%;个人参保按___%的比例全部由个人缴费。

3.缴费年限。

全市统一执行“男___年、女___年”的最低缴年限规定。

目前与此规定不一致的辖市应调整政策,采取“新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过渡到位。

4.个人账户。

全市统一划入标准:在职人员___周岁以下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___%划入,___周岁(含___周岁)以上按___%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的___%划入。

过渡期内各地可根据基金收支平衡原则,自行确定个人账户划入的比例。

将个人账户分设为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各地可参照市区政策拓展二级账户使用功能。

过渡期内,各地二级账户划入的标可暂不同,但二级账户须可用于抵个人起付标准和个人先付用,并实行“即时结算”。

5.起付标准。

国发〔〕___号《___建立城职工基本疗保险制度__决定》明确“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___%左右”。

过渡期内,辖市可参照市区起付标准的例,将固定值起付标准换算成适当比例。

6.保障待遇。

按照“同城同待遇”的要求,统一各项待遇策。

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先从一级个人账户支付,用完后,入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在起付标准以内,由个人支付;超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根据引导“小病在基层”的要求,按等级医确定支付比例;过渡期内,各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各辖市根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公平保障的原则,全市统一为:超过起标准以上的部分,分___元(含___元)以内、___元以至___元(含___元)两段,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付。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定政发[2010]54号【发布部门】定西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政发[2010]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定西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定西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一、关于巩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1、三年内,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人数分别达到和超过12.53万人、18.18万人和241.69万人,参保率均提高到并保持在90%以上。

(由市县区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2、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努力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

(由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实施)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2009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滁政办[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11〕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皖人社发〔201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统筹模式(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城镇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公平性,提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2011年12月1日启动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建立完善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2012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统一,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一卡通”。

(三)统筹模式。

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青政办〔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和调剂能力,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维护公平性。

增强共济性。

适应流动性。

保障可持续性为目的,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到省级层面,实现参保管理。

政策待遇。

基金收支。

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五统一”,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管。

统收。

统支。

二、统筹内容(一)参保管理。

1.参保范围。

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省内高校(含民办高校。

科研院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研究生;新生儿。

上述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交叉享受待遇。

2.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以个人名义到居住地参保;大中专。

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到居住地参保。

3.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缴费标准和年度参保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间为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

(二)政策待遇。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定政发[2007]54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7.19施行日期2007.07.19文号定政发[2007]54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定政发〔2007〕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为目标。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住院和大病医疗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未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

各县区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方法2021-5-25 15:15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1-5-25执行日期:2021-5-25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方法第一条为了积极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开展,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鼓励和鞭策作用,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结合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方法。

第二条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和鼓励先进的原那么。

第三条本方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

第五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实行根本分百分制考核,共分为4大类,19项指标。

其中,社会保险工作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由市卫生局负责提出具体的考核方法。

其余指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负责考核,总分值100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进展量化分解,考核时按各县区实际完成情况进展综合评分,指标分值见附表1。

第六条考核指标分为“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和“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

其中,就业再就业、劳务经济、劳动关系中的8项考核指标和社会保险中的“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4项考核指标为“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

社会保险工作中“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6项考核指标为“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黄政发〔202x〕30号【摘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四项保险)。

四项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四项保险覆盖范围、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统一;统一服务管理,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安装辅助器具、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经办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工作标准、指标体系、帐表卡册统一;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调剂金使用,实行以市直和县(市、区)基金收支预算为基础、市级调剂金调剂为辅的市、县(市、区)两级四项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

基金预算管理。

四项保险基金按照当期“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市和县(市、区)四项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每月编制《四项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别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项保险基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

县(市、区)实际支出超过基金支出预算的,由县(市、区)财政弥补。

县(市、区)基金实际收入超过基金收入预算的,超过的部分计入基金累计结余;县(市、区)基金实际支出少于基金支出预算形成的结余,也计入基金累计结余。

风险调剂金管理。

风险调剂金实行专帐管理。

市级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分别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专帐,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时增设风险调剂金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风险调剂金的上解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分别按各县(市、区)上年度三项保险基金预算收入的5%上解,全市累计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度基金预算支出总数的20%后暂停上解,低于20%时恢复上解;工伤保险按各县(市、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总数的10%上解,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度基金收入预算总数的50%后暂停上解,低于50%时恢复上解。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_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2007年5月22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统筹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是:1、城镇居民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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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政发…2012‟64号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定西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5月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定西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人员)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城镇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学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调剂管理、分级经办、属地管辖。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和个人帐户、大额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负责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月足额拨付到位。

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

卫生、发改、审计、药品监督、民政、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居民应保尽保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以及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居民负有依法履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员依法享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第九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解和调剂金制度。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在次年1月2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申报核定方案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实施,并在当年11月30日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应征缴额的5%,由县区财政向市财政上解调剂金。

对没有完成征缴计划和调剂金上解任务的,其待遇支付缺口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并视为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

调剂金上解及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银行帐号、职工工资总额、人员增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残疾人员有效证件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社会保障事务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障卡。

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各县区所属街道(镇)办事处,在受理参保登记后,建立参保居民基础信息,及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制发社会保障卡。

第十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每年缴费基数确定上下限基准数,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工资收入在基准数60%—300%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基准数按照每年省上公布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本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缴费工资的6%,在职个人缴费比例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人按1%的比例缴纳,业主按3%的比例缴纳。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及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其中:(一)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足额列入预算,按月拨付。

(二)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财政拨款比例由单位和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自筹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个人缴费标准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学生每人每年40元;城镇低保人员每人每年20元,其中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于当年1 0月底前代缴。

(二)财政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的补助标准为240元,其中:中央财政156元,省财政54元,县区财政30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激励机制。

城镇居民参保连续缴费每满三年,其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上调5个百分点。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会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21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以上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用人单位登记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属于财政负担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拨付,属于全额缴费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划转个人账户;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身份登记参保并以4%的比例缴费,由本人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也可以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按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帐户。

一次性缴费金额=(180-实际缴费月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缴费比例×1.1。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人员,不受最低缴费年限的限制。

第三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个人帐户支出后的部分为统筹基金,用于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报销、特殊门诊医疗费补助,其来源包括:(一)全部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二)银行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其它收入。

第二十三条职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本人的医疗健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个人帐户资金按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按月计息,本息可以继承。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费用统筹、个人帐户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费用统筹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个人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职工个人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补缴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按自然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当年参保的,医疗待遇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已参保居民,上年度1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次年医疗保险费用,从次年起开始享受;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在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学生在当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即可恢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连续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续保的,续保后连续足额缴费6个月后,恢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但中断期间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实行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需结清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比例及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住院床位费按下表所列标准执行:说明:1.城镇职工外地居住已办理异地安臵手续的退休人员的住院费用按85%报销;2.城镇居民一、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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