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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等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等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等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冀商建设字[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等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2〕14号)各设区市商务局: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冀商建设[2006]14号),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的监管工作,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等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备案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在“企业注册”栏注册登记后填写《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并在两个月内通过设区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备案。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1、设区市商务局备案材料(文中需明确备案企业经营类别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拍卖企业);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三、信息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于每月5日前、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于每季第一月5日前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上月(季)的信息数据。

各设区市商务局于每月8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

未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登记并填写《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的企业,要登陆系统完成相关内容。

四、相关工作1、督促未备案企业抓紧备案。

目前,我省二手车流通企业存在应当备案而不备的现象,对此,各设区市商务局要督促辖区内没有备案的企业按程序尽快备案。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津商市场〔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津商市场〔2019〕10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者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一)备案条件1.选址符合我市城市发展或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3.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4.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5.具有固定经营场地,场地有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土地性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6.市场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

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

市场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7.符合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安监等其他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8.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备案所需材料1.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备案登记表。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核对二手车销售企业备案信息的公告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核对二手车销售企业备案信息的公告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核对二手车销售企业备案信息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3.0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核对二手车销售企业备案信息的公告
各二手车销售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山西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晋商消费〔2023〕12号)精神,现就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信息核对事项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销售企业信息核对提交资料
(一)二手车销售企业备案申请书及承诺书;
(二)二手车销售企业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注册,打印注册页面;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二手车销售企业信息核对流程
二手车销售企业,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注册后,将有关信息核对资料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无误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核对无误后,提交省商务厅。

市商务局办理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主楼9层915办公室
联系电话:************
太原市商务局
2023年2月17日。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南宁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通告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南宁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通告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南宁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南宁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流程的通知》(桂商运发〔2022〕8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二手车主体备案流程,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企业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工作流程(一)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或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首页(https:///loginCorp.html),进入企业段,注册后登录(步骤:企业用户注册-我的业务-增加应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申请-进入应用)。

(二)进入首页后,按照《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新车、二手车) 相关要求,新注册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备案信息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影印材料);此前已备案企业需按提示完善备案信息,其中所有标注星号为必填项。

(三)企业持相关资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到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材料经属地商务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程序的通知-陕商发[2011]235号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程序的通知-陕商发[2011]235号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程序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程序的通知(陕商发〔2011〕235号)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号令)规定,我省已建立了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制度,并于2005年制定了相应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的监管工作,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对原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今后,全省二手车流通企业按以下程序进行备案:一、备案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在陕西省汽车流通网下载),并在半年内向所在市(区)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的二手车流通企业按照《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陕商发[2010]162号)要求,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二手车经销企业须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署进住合同并在市场内办公),并提交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向省商务厅提出备案申请并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省商务厅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1、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请示;2、《项目验收报告》(说明具备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3、企业书面备案申请(加盖公章);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7、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材料(经营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8、《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36页精选文档

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36页精选文档

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2010年目录企业用户使用手册 (1)一、系统介绍 (1)1、系统功能简介 (1)2、系统首页及登录方式 (1)二、汽车供应商信息备案流程 (1)三、汽车生产企业信息备案流程 (2)1、企业注册 (2)2、用户登陆及资料修改 (3)3、品牌字典预先备案 (3)4、企业信息登记 (4)5、上报信息核对状况 (4)6、企业信息变更 (4)7、增加企业类型 (5)四、总经销商有关信息备案流程 (5)1、企业注册 (5)2、用户登陆及资料修改 (6)3、品牌字典预先备案 (7)4、企业信息登记 (7)5、上报信息核对状况 (7)6、企业信息变更 (8)7、增加企业类型 (8)五、品牌经销商有关信息备案流程 (9)1、企业注册 (9)2、用户登陆及资料修改 (10)3、企业信息登记 (10)4、上报信息核对状况 (11)5、企业信息变更 (11)6、增加企业类型 (11)六、二手车相关企业备案及信息报送流程 (12)1、企业注册 (12)2、用户登陆及资料修改 (13)3、企业信息登记 (13)4、上报信息核对状况 (14)5、企业信息变更 (14)6、增加企业类型 (14)7、二手车经营信息报送 (15)8、二手车已报送信息查看 (16)管理用户使用手册 (16)一、生产企业核对流程 (16)1、商务部品牌字典预先备案 (16)2、商务部品牌车备案核对 (17)3、商务部品牌车变更核对 (18)二、总经销商(国外品牌)核对流程 (18)1、商务部品牌字典预先备案 (18)2、商务部品牌车备案核对 (19)3、商务部品牌车变更核对 (20)三、总经销商(国内品牌)核对流程 (20)1、商务部品牌车备案核对 (20)2、商务部品牌车变更核对 (21)四、品牌经销商核对流程 (22)1、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核对 (22)2、商务部备案核对 (23)3、省级主管部门变更核对 (23)4、商务部变更核对 (24)五、二手车相关企业核对流程 (25)1、地/市级主管部门二手车经营信息核对 (25)2、省级主管部门核对 (25)3、商务部核对 (28)术语 (30)企业用户使用手册一、系统介绍1、系统功能简介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经销企业)及二手车相关企业提供信息备案及信息报送的系统。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8.29•【文号】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8日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XXX公安部部长XXX工商总局局长周众孚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商务局备案登记表空

商务局备案登记表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章
年月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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