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目录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3.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2)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6)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3)6.山东建筑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32)7.山东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40)8.山东建筑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 (41)9.山东建筑大学本科一年级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 (44)10.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46)11.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57)12.山东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67)13.山东建筑大学考试(考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79)14.山东建筑大学考场规则 (82)15.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84)16.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大学英语考核要求及管理暂行规定 (89)17.山东建筑大学关于体育课的几点规定 (91)18.山东建筑大学选修课暂行管理规定 (92)19.山东建筑大学关于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 (95)20.山东建筑大学本科生研究实践(SRP)计划实施办法 (99)21.山东建筑大学学生请假考勤制度实施细则 (105)22.山东建筑大学校徽学生证管理条例 (108)23.山东建筑大学课堂规则 (109)24.山东建筑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110)25.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115)26.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116)27.山东建筑大学教室文明守则 (118)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高等学生行为准则的内容

高等学生行为准则的内容
1.学术诚信:要求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习中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抄袭、剽窃、舞弊等不诚信行为。
2. 课堂纪律:要求学生在上课期间遵守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打瞌睡、吸烟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3. 安全与卫生:要求学生在学校内外注意个人安全和卫生,不
得在校园内饮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
4. 社交行为:要求学生在社交活动中保持文明礼貌,尊重他人
的权利和隐私,不得进行恶意侵犯、诽谤、辱骂等行为。
5. 环保意识:要求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关注环保意识,减少浪费
和污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6. 其他规定:包括校规校纪,如禁止携带武器、炸药等危险物
品进入校园,禁止涂写乱画、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
以上是高等学生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学生应当认真遵守,以维护校园秩序和个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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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夜大学学学生手册印刷顺序(按页排...

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夜大学学学生手册印刷顺序(按页排序)江泽民讲话左铁镛校长题字北工大八字校训:团结勤奋严谨创新目录一学校概况北京工业大学简介北京工业大学成教学院简介二法规制度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三北京工业大学规章制度北京工业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北京工业大学禁止饮酒、吸烟规定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守则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课堂规则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实验室(机房)守则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考场规则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夜大、函授优秀学生、优秀干部评学表彰办法(试行)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四学籍管理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夜大学生学习规程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夜大学生学籍管理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关于本科生进行毕业设计、撰写毕业论文的若干意见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关于专科生进行毕业设计、撰写毕业调查报告的若干意见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关于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终身学习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已经不能满足人们不断更新知识的需要。
我们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制度。
学校要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发挥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育等多种功能。
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要加强相互间的衔接与沟通,为学习者提供多种多次受教育的机会。
要以远程教育网络为依托,形成覆盖全国城乡的开放教育系统,为各类社会成员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中华民族具有崇尚教育的优良传统,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应该成为人人皆学之邦。
江泽民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简介北京工业大学是一所理工管相结合的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市属重点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98年九月通过“211工程”立项审核,正式进入国家21世纪重点建设的百所学校行列。
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始办于1980年。
1992年底与原北京联合大学经管学院成教部合并的基础上建立了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目录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海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四、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五、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七、海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八、海南大学考场规则九、海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十、海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十一、海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十二、海南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细则十三、海南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评选实施细则十四、海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十五、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十六、海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暂行)十七、海南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十八、海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十九、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二十、海南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二十一、海南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二十二、海南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二十三、海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二十四、海南大学校园管理规定二十五、海南大学书刊借阅管理条例二十六、海南大学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管理规定二十七、海南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附录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附录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附录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附录四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师范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

师范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高校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区。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在校园的日常行为管理,增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养,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生活,强健体魄。
二、校园——高度自律,文明修身1.树立爱国观念,维护利益。
尊重国旗、国徽。
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不参与任何有损尊严和利益的活动。
2.遵纪守法,维护法律尊严,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对违法行为勇于揭发检举,敢于批评。
3.生活俭朴,正确使用奖助学金,不乱花钱,不摆阔气,不贪图享受。
不戴耳环、戒指,不在公寓楼外穿背心、短裤、超短衣裙和拖鞋。
4.谈吐有礼,讲话合于场合,提倡使用普通话,不讲粗话、脏话。
不看、不传播反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赌,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5.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吸烟、喝酒。
6.遵守规定,文明上网,不浏览黄色、不健康网页,不沉靡网络。
7.自尊自爱,男女交往举止得体,行为文明,情趣高尚。
8.爱护公物,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和校容校貌,爱护公共设施、教学设备,不乱贴乱画。
爱惜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9.关心、热爱班级和学校,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正确佩戴校徽,自觉遵守门卫制度。
10.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人格。
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同学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不做损害同学感情的事。
谦恭礼让,遇见来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11.同学之间团结互助,共同进步。
未经允许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日记,不拆他人信件,不做有损他人的事情。
12.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要准时,不迟到、不早退,不在公共场所接打手机、收发信息、吵闹喧哗。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规范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规范
为促进学生思想品德修养,遵纪守法,实现“XXXX”的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认同校训,践行校风,弘扬学风,知行合一。
第二条踏实严谨,精技强能,勤奋进取,自主创新。
第三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平和理性。
第四条按要求出操、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提前请假不抄袭作业、不考试作弊。
第五条爱护公共设施,爱护一草一木,不踩踏和穿越草坪,不毁坏花木:不在墙面、桌椅、玻璃等处乱涂鸦、乱刻划、乱张贴不损坏开关、指示标识及消防设备等。
第六条衣着文明得体,不穿奇装异服;不身着背心、拖鞋、超短裙、超短裤、吊带装、露背装等离开公寓楼,进入公共场所男生禁止留长发、扎辫子、染发、带耳钉。
第七条男女生之间行为得当,不存在勾肩搭背、搂搂抱抱等现象。
第八条购餐时主动排队,不得拥挤:用餐后,主动将餐具送至餐具回收处:不在教学区内吃三餐。
第九条不吸烟、不酗酒、不打架、不赌博、不聚事围观,不大声喧哗,不推挤冲撞他人。
第十条不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不在教学区、运动场和学生生活区驾驶机动车。
第十一条遵守公寓制度,不私接电源,不违章使用电器和点蜡烛,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校外人员;不饲养宠物。
第十二条不上通宵网吧不在校外租房居住。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3月25日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颁布。
我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施行于1990年和1995年。
此前,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侧重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
“文革”时期,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
为此,原教育部于1978年12月13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是我国第一份系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
通过几年的试行,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原教育部于1983年1月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式。
20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设时期。
主要标志是:第一,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
此《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也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文件。
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1990年9月18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求实创新的精神,饮水思源、爱国荣校;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知行统一,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 -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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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89]教政字003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89.11.17
【实施日期】1989.11.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1989年11月17日(89)教政字003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勤奋学习,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专门人才,现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行为准则》)颁发试行。
一、《行为准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在政治、思想和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高等学校学生应自觉遵守。
教师和职工应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用《行
为准则》教育和要求学生。
二、各高等学校要依据《行为准则》,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和品德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办法另行规定)。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可规定本《行为准则》的具体实施意见。
也可从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依照本《行为准则》制定本地、本校的《行为准则》颁布实施。
四、本《行为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原教育部1982年2月2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82)教政字002号文件〕即行作废。
附件: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