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

见义勇为,作为我们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历来是一种值得加以鼓励和传颂的典范行为。下文是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

保护工作。

县(市、区)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

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救治、表彰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

(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和慰问;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

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

人给予积极援助。援助行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

事迹,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并免费发布相关公益性广告。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确认

第十条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情形。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及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通报当地县(市、区)综治机构。

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二条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二)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公开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意见。对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申报人应当补齐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还应

当组织由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申报人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综治机构申诉。设区的市综治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县(市、区)综治机构。

第十七条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见义勇为受益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对于无申报人或者未主动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县(市、区)综治机构可以自行组织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三章奖励

第十九条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

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为“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六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给予一万元以上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奖励和宣传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但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保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直接供养人按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长期跟踪服务和权益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在抢救、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医疗机构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负责协调抢救和治疗费用。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抢救、治疗和康复费用。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并

依法被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或者视同工伤死亡的,其近亲

见义勇为

摘要:惩恶扬善、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事件的一再重演,导致了见义勇为近几年来频频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社会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虽然对由见义勇为引发的补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没有专门立法,但全国绝大部分省份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已对其认定和损害补偿作出了规定。因此,见义勇为,并非无法可依,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也并非无法得到补偿。本文试对见义勇为补偿纠纷的补偿特殊性、补偿原则、补偿的法律操作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分析与探讨,“见义勇为”这一古老命题因为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而又一次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探讨。笔者从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作为切入口,提出了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并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远非一种法律关系所能概括。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律和道德行政协助行政补偿 近年来,关于见义勇为的人物及其事迹常见诸媒体,社会组织给予了极大关注,政府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勇敢行为也给予了一定的物质帮助。但所有这一切都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上,通常主要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给见义勇为者以支持,但见义勇为者甚至被人反告为侵权人,官司缠身。对见义勇为者所面对的尴尬与无奈,法律有责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1为见义勇为者立法 中华民族是一个正直、勇敢的民族,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一有难、八方援助的人道主义精神千百年来已在中华民族心灵深处扎下了根。然而,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却无动于衷。对于这种情况,历代统治者从维护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汲取了古代儒家学说中有关“义”的思想,制定了许多关于见义勇为的法令法规,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恶惩。 2 为见义勇为者立法,对于彰显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道义上获得广泛支持,法律上却保护不力,这正是今日见义勇为者无法回避的现实,越是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时候,人们对见义勇为的呼声就越高;越是在人们彼此间缺乏信任的时候,人们便越是在需要见义勇为的时候退缩不前,很多见义勇为的特定场景很难取得直接的证据,将见义勇为者推向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法律体现着道德的要求,更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保障。从法律上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其为社会主义道德所做出的贡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见义勇为能有效预防犯罪并遏制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2见义勇为彰显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3见义勇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了更好的环境,促使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3 “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分析(1) 无因管理说 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属性上,应是一种无因管理之债”。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两者极其相似,只不过无因管理在外延上包括见义勇为行为。由于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 难情况下做出的,且行为者一般要冒着一定的危险,故“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但笔者认为:比较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两者在很多方面虽然确有相似之处:如首先,主体具有相 似性。行为人都是没有事先接受委托,又没有这方面法律义务的人;其次,行为意图具有相似性。行为

冀环〔2003〕13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冀环[2003]13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表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阶段验收备案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效能和质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立项前的初审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00]96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把关工作。立项前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新建项目拟选厂址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是否符合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以及其它环境敏感区和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要求。 2、扩、改建项目现场址是否具备扩、改建条件;现有运行部分是否达到了环保要求;是否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应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明确以下事项: 1、是否同意拟建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立项(对已批准立项的要予以注明); 2、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提出下一阶段应编制何种类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其它要求。 (三)对于自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到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填报《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后,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主席令[2005]第40号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省、市、县(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

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确认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确认工作。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88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 式样本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A、工作防护棚 地面固定作业机械设备均按要求搭设工作防护 棚,(如砼搅拌台及其它作业等),工作棚由钢管、 槽钢、钢板搭设而成,工作棚应满足工作安全、采 光、通风、实用等要求。 B、环境保护 a)制定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是一个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尤其为 噪音、粉尘及废水,而这些环境污染将直接影响社区 生活环境。因此,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保持正常

施工、创建文明工地的主要工作之一。 b)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人为的噪声控制措施: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 减少作业时间: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到白天作业;晚间作业如超过22:00时,提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尽量利用噪声小的机械施工。 易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 施工现场的强噪音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施工作业尽量放在封闭的机械棚内;或在白天施工,以致不影响工人与居民的休息时间。 C、防止空气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较多,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读音】jiàn yì yǒng wéi 【解释】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示例】~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十四回【近义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 【反义词】袖手旁观、见利忘义、见义不为 【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编辑本段] 见义勇为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研讨见义勇为理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等为主要任务。 截至目前,基金会与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联合召开了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2000余名,发放奖励抚恤慰问金2500余万元。与“中国石油”联合开展了两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好司机的评选活动。自2000年以来,基金会还对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牺牲及伤残人员困难家庭及其子女实施了“扶困助学”工程,为数百位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家庭发放了困难补助金,资助见义勇为英烈子女近200人就学。 去年以来,基金会又制定了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及时表彰奖励办法等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的长效机制;设立了“爱心账户”,主要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者家庭经济困难的定向帮扶,按月发放200至500元不等的补助金;在春节、元旦等节日期间,基金会还拨出专款,联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对全国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慰问,了解见义勇为人员的现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见义勇为人员感受来自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今年5月24日至6月16日,基金会还联合中宣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共同举办了“唱响正气歌,做时代骄子”———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大学巡回报告活动,报告团在七省19所大学作事迹报告,共四万余名大学生聆听了报告,在社会上、在校园里引起了强烈反响。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成立九年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目前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迹进行评审;

河北省绿化条例(新)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因地制宜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化科技水平,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

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业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法律和科学知识,传播绿化文化,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参加绿化活动,履行植树义务,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妨碍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造林绿化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全省和分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限、措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技

论死者的名誉权及其保护

内容提要: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应包括死者的名誉权,这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死者名誉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同时,准确地把握侵害死者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可循。关键词:死者名誉权近亲属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理论界颇有争议,法律也未明确予以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惑。在天津市因《今晚报》刊载连载小说《荷花女》引起了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论,进而波及全国法学界,随着该案的判决,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加之最高法院几个权威性批复的公布,首次明确死者应享有名誉权。这是我国民事司法上一大突破,是法律进步一大表现。如何准确地理解保护死者名誉权,无论是在实务上还是在学理上,仍然具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一、死者享有名誉权的理论依据通常所说的死者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人死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但死者生前的行为和表现,并未因其死亡而消失。死者生前表现仍然可以作为人们的评价对象,因此死者的名誉应受法律保护。此依据在于名誉具有约束人们的行为作用,如果公民死后,名誉得不到保护,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作为一道德标准,就会失去约束作用。同时依法保护死者的名誉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死者的社会价值的肯定,往往是通过他人的社会评价所来实现的,这种评价如何与社会利益有着密切联系。名誉成为法律事实之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由法律关系来调整。当名誉这种法律事实上升为法律规范所确认所保护的一种权利时,就是名誉权。关于死者名誉权的问题,理论界说法不一,但基本上有四种说法。(注1)1、名誉权说。死者和生者一样享有名誉权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准名誉权说。死者的名誉应受到保护,但死者不能像生者那样享有完整的名誉权,不能通过赋予死者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死者的名誉,但是为了保护死者生前的利益,使生者的名誉不受损害,所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在名誉方面视同生者享有准名誉权。3、死者近亲属名誉权说。死者因为与近亲属有直接的人身关系,所以他的名誉好坏,直接影响到其遗属的名誉,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和作用在于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与其说死者的名誉受到民法的保护不如说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4、死者名誉说。认为应该区别名誉与名誉权两个概念。名誉权作为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只能由活着的人享有,但作为对人的名誉无论是死者还是生者都应是相同的,法律保护的应是死者的名誉。上述四种说法,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能准确地说明保护死者名誉权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保护死者名誉权的理论依据在于: 1、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正是由于名誉权是以名誉作为客体的,决定了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名誉享有的权利的侵害。法律保护是权利主体的名誉权而不是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这种法律事实。如果说死者存在名誉的话,那么受法律保护的应是死者名誉权,而不该是死者的名誉。《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这点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证实。2、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一定的利益范围。包括请求权,作出肯定行为的权利,和要求主管机关保护之权,同时权利还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其可变性表现在享有权利的主体和范围,取决于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生活需要,它随着主体的主客观条件和法律因素等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权利可以通过立法确立或剥夺。或者被法院宣告不存在”(注2)。权利的延续性表现在某些权利不会因权利人不存在而立即消失,却必需延续一段时间,这是因为有的具体权利处于不明确或不稳定状态,其必须在权利人死亡一段时间后,才能确定权利的归属及其范围。对有的权利,在客观上即使权利人已死亡但仍需继续保留一段较长时间,如作者的署名权即使作者死后也不允许任何人冒名顶替。因此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必须准确地理解权利的内涵。传统的民法观点,否认死者享有名誉权就在于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相等同。事实上民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间接手段,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逐步发展,理论与实践中都出现了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文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的工作。 第五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房管、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的奖励、保障经费。 第七条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捐助和为见义勇为基金提供捐赠。 第二章见义勇为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见义勇为基金年度奖励、保障列支部分,由本级财政在下年度全额补足。 第九条市见义勇为基金的用途: (一)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市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三)对影响较大的突发性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慰问; (四)市综治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的用途: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县(市、区)综治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综治、公安、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市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业简答题

40、简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6分) 我国环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又包括两种,一种是综合性指导规划,其内容就是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另一种属于专项规划,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的具体执行安排。(7分) (2)建设项目,具体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7分) 41、什么是开发者养护和污染者治理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保法中有何具体适用? 42、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答: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分) 和末端治理相比,清洁生产有下列不同: 1) 清洁生产侧重“防”,末端治理侧重“治”;(4分) 2) 清洁生产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而传统的末端治理只有环境效益,没有经济效益;(4分) 3) 清洁生产对于企业来讲有动力,能主动;末端治理对于企业没有太大动力,比较被动;(4分) 4) 清洁生产可以持续,而末端治理不易持续。(4分) 概括而言,清洁生产比起末端治理,更加全面和广泛的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引向工业。 43、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

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见义勇为是道德高尚之举,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一些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出现问题时,因缺乏法律规范,使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出现见义勇为者与被救人对簿公堂、诉诸法院之事屡见不鲜。立法上的空白使这一案件面临无法定性的尴尬境地,由于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导致这一优良传统面临空前的挑战,我国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见义勇为行为人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奖励,使见义勇为这一优良的作风得到传承和发扬,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人民不必要的损失。 一、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通常会忘却自身安全,但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

的最起码要求,在突发事件面前,见义勇为者得个人安危就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对见义勇为行为实行民法定性对其地位予以明确才能保障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长久以来见义勇为行为都是作为道德层面上的意义上实施,在法律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这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权益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而将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定性,不仅可以使此行为能够在法律中得到肯定,从而全面保障见义勇为者得合法权益。 2.有利于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 对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使见义勇为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并最终做到有法可依,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当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时,能够挺身而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作出特殊的贡献,而这种贡献,也应该对其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奖励措施。而国家给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者以适当的奖励,有利于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也是政府在保障人民利益方面的职能体现。为使见义勇为行为从一个人的行动或是一个集体的行动转变为整个社会的一种见义勇为新风尚,不仅仅需

2016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

侵犯他人名誉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侵犯他人名誉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公民的权利意识也不断的增强,维权意识也日渐理性。在人格权中,公民的名誉权也是受到了法律保护的。当您的名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同时追究侵权人的责任。那一般侵犯他人名誉权要承担哪些责任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名誉权是什么?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二、名誉权被侵害有哪些方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侵害名誉权常见方式一——侮辱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侵害名誉权常见方式二——诽谤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他人名誉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xx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消息】 xx即将出台新法规重新定义见义勇为 1998年,河南省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2012年9月,刘文波在洛阳跳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牺牲。然而因为上述的“定义”,官方一度认定刘文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舆论哗然。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奖励】 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拟奖励十万元以上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这次《意见稿》提到,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的奖励,包括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其他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事迹和影响,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奖励。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分别对烈士情形、因公牺牲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抚恤、补助进行了规定,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次《意见稿》中还有哪些亮点】 见义勇为行为更加便于认定 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河南商报》曾报道,2015年2月,大学生孟瑞鹏在濮阳市一处人工湖勇救落水者,却不幸遇难。当时,关于孟瑞鹏是不是见义勇为,在确认方面一度出现插曲,直至警方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其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在我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行为人、近亲属、单位可申报、举荐 申报和举荐方面,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如果没有申报人、举荐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则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办理。 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在孟瑞鹏救人事件中,落水儿童母亲曾承认,自己因害怕担责一度未出面承认孟瑞鹏的救人行为。近年来,各地也曾有过受益人在获得救助后离开,不愿出面承认他人见义勇为的报道。 这次的《意见稿》里提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受益人、目击证人和有关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2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11-16 10:49:37 一、单选题 1.(5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是由()提出。 ? A. 瑞典 ? B. 美国 ? C. 英国 ? D. 日本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2.(5分)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三级。 ? A. 基础 ? B. 方法 ? C. 行业 ? D. 质量 纠错 得分:5 答案C 解 3.(5分)()是最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只能单独适用。

? A. 警告 ? B. 开除 ? C. 没收 ? D. 记过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 4.(5分)()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 ? A. 过失责任 ? B. 连带责任 ? C. 无过错责任 ? D. 故意责任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 5.(5分)依据环境功能的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环境。 ? A. 自然 ? B. 人工

? C. 原生 ? D. 生态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D 解析 6.(5分)限期治理制度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和期限两个方面。 ? A. 对象 ? B. 目标 ? C. 内容 ? D. 功能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7.(5分)环境保护法在()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 A. 人 ? B. 时间 ? C. 空间 ? D. 地点

试论民法下的见义勇为

试论民法下的见义勇为 论文摘要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弘扬。但在媒体的聚焦镜下不难看出,见义勇为在社会发展的脚步中开始变得沉重。从2005年的韦兆安事件,到2009年的许云鹤事件,再到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见义勇为,“为”还是“不为”,已经让很多人感到不适。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可靠的民法救济,也许可以让民众重拾信心,重建一个人人都敢于、乐于见义勇为的新环境。 论文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联系救济 一、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领域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见义勇为的研究不在少数,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行政法的立法保护方面。虽然见义勇为的立法与公法联系更为紧密,但是从对见义勇为者私权的保护角度来说,确立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位置,探讨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救济途径,是有必要的。目前民法领域对于见义勇为主要有无因管理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说以及防止侵害行为说三种。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面临的突发情况多种多样,上述三种学说都不能全面的涵盖见义勇为的特性。通常,见义勇为之行为可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和防止侵害行为这三大类所吸收,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见义勇为大都可归于无因管理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无因管理属性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一种干涉他人事务,但具有利他性的行为:一方面约束管理人的管理行为,限制非法干预他人事务,以求对私人利益的静态维护;另一方面,将无因管理确立为一种法定之债,赋予管理人合法的补偿请求权,以实现管理人利益的动态安全。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目前为止,我国立法还没有给见义勇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地已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现行条例中规定的见义勇为大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同英勇救人行为、抢险救灾和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三种。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特性: 首先,利他性。“利他”体现为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这是见义勇为内涵的本质特征,否则不成立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者所实施的行为纯粹是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免受或者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其次,危险性。见义勇为的发生背景经常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正受到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这种危险状态既可由自然原因产生,也可由人为原因产生。再次,对救助结果不做要求。见义勇为行为的可贵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将自身置于一定的危险之中以求帮助他人,不论结果如何,这种挺身而出的精神都应当得到鼓励和褒奖,所以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不以达到预期的救助目标为要件。最后,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无特定职责的人,见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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