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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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鲁财科教〔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鲁财教[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教〔2006〕40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省科教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专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为更好地发挥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作用,将探索建立资金市场化运作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专项支持的重点和对象第六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是:(一)支持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二)支持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事关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三)已经或有望进入国家科技计划;(四)达到或接近国家水平以及我省需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六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山东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山东

( 鲁发
〔 201 9 〕
号 2

等 有 关规 定 ,
制 定
本 办法 。
第 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科 技创新发展 资
金是指 省级财政 预算 安排 , 用于支持我省
开 展科 研攻关 活 动 、 提 升科 技创 新 能力 、
优化科研环境条件 等方面 的资金 。 第 三 条 科技创 新发展资金按照 “ 聚
资金任务清单 , 明确 每项任务 的具体支 出
事项 、 资金规模 、 绩 效 目 标等 内 容 。 按 照
省级预算编 制 有关要求 , 研究提 出 科技创
新 发展资金 ( 含任务清 单) 中 期财政规划
及 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 相应制 定资金绩效
标 目

向 省财政厅提报预算 申 请 。
等 。 省 业务主管部 门 负 责科技创新发展 资
金预算 编制和 具体执行 , 研究制 定科技创
新发 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 任务清单 , 对
相应 资金 支 出 进 度 、 使 用 绩 效 以 及安 全
性 、 规范 性负 责 。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 六条 省业 务主管部 门 根据不 同 的 支出 方 向 和 政策 , 研究制 定科技创新发展
超 预算 或无预算支 出 。
第十 一 条 科技创新 发展资金重点用
山 东 省人 民政府 公报 201 9 年第 26 期
2 0
于 以 下 六个方 面 :



自 然 科 学基 金 。
26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展战 略实施 , 根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预算
法 》 《 山 东省 人 民政 府# 于深 化省 级 预算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规定试行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2〕429号)、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推进自主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财教〔2011〕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省财政安排专门用于省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项目实施和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配套,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补助经费。

专项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省财政厅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专项经费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安全、城镇发展与社会事业等与社会管理、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项目和科技惠民平台基地建设,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境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项目经费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多元投入原则,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资金投入,推动建立“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

优先支持设立科技惠民专项的设区的市及县(市、区)。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结合惠民计划实施要求和项目特点,鼓励对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二章预算编制审批第五条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2月12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公益优先、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

根据实际需要,省科技厅可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取竞争择优和定向委托的方式立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鲁财教[2008]6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1.26
【实施日期】2008.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8]69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我省设立了“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由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和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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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精神,省科技厅制定了?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科技厅2007年9月27日附件: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为保证涉及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五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省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组织实施。

厅发展计划处和科技计划(专项)主管处室,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省科技厅对所属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及管理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 2 则。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科技经费的日常审计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式第八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包括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重点检查正确执行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

(二)承担单位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

包括分项目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臵的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保存管理情况等。

重点检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有无脱离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等问题。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

包括按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合同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自筹经费、配套经费和省财政科技拨款及时足额到位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擅自转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等问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是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和承担单位的日常监督下按照勤 3 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

(四)设备购臵和管理情况。

包括批复购臵设备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政府采购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情况,购臵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臵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科技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等。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按合同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

根据需要,综合利用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

(一)过程监督。

承担单位每年3月底前要按项目向省科技厅报送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上一年度?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

每年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拨付后续经费的重要依据。

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或被举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巡视检查。

专项审计。

对各类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审计。

根据需要,对其他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进行抽查审计。

(三)财务审计。

对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总额50万元以上的结题验收项目、所有到期应结题或研究开发失败不能完成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未通过财务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批准延期结题或办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财务结账手续。

对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总额50万元以下结题验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审计,未通过审查或抽查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4 (四)绩效评价。

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成员今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采用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委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工作,采用跨部门、跨地区或异地交叉监督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委托开展的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

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制定监督计划。

省科技厅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年度监督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监督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

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四)现场检查。

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省科技厅。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省科技厅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 5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

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省科技厅。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积极推进信用记录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经费监督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十五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科技经费未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二)科技经费不按项目单独进行核算的;(三)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四)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臵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五)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的;不按时上报?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的;6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不按程序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二)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的;(四)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将科研任务外包的;(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长期未使用的;(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处理的;7 (二)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定问题触犯财经纪律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本部门减少立项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检查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被检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的客观、公正,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经费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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