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瑞水泥港交所上市-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之回顾
中国天瑞水泥:公告关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更新

主席 李留法 中國,河南省,汝州市,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兼非執行董事 李留法先生 執行董事 李鳳孌女士、丁基峰先生、徐武學先生和李江銘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孔祥忠先生、王平先生及杜曉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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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工作範圍
本集團的核數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將初步公告中列示的涉及本集團截至二零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狀況表、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及相 關附註的數字與本集團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獲董事會批准的本年度經審核綜合財 務報表中所列金額進行了核對。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進行的相關工作未構成香 港會計師公會發佈的《香港審計準則》、《香港審閱委聘準則》或《香港鑒證委聘準則》 所規定的鑒證委聘,因此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未就初步公告或本進一步公告發 表任何鑒證意見。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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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關於截பைடு நூலகம்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年度業績更新
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就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的未經審核全年業績刊發的公告(「初步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 詞彙與初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核數師同意二零一九年年度業績
誠如初步公告所述,其中所載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 (「二零一九年年度業績」)當時未按照上市規則第13.49(2)條的要求取得本公司核數 師同意。 本公司謹此宣佈,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本公司已就初步公告所載二零一九年年 度業績(包括本集團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及綜合財務狀況表以及其相關附註 的有關數字)取得本集團核數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同意。初步公告所載二零 一九年年度業績保持不變。
涉外资上市尽调关注点

涉外资企业上市尽调关注点作者:卫晨,恒律师事务所来源:恒律师(号:donghenglaw)2017年1月17号,**人民府正式公布5号文《扩大对外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内容涉及进一步扩大对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支持外商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企业金融债务进行融资,国家策的,势必对外资登陆资本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外资登陆资本市场也是有条件的,即依法依规,外商企业拟登陆资本市场,除了需满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共的标准之外,还涉及自身的一些特点,笔者在梳理多家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外资企业设立、变更以及实际经营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就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一方面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提供借鉴,另一方面也协助企业做好规范治理工作,为将来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笔者通过梳理涉外资企业的部分常见问题及反馈意见,提炼重点关注内容如下:一、设立的合法合规涉外资企业,我国先后颁布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后逐步了多部法规文件,规范企业的设立及运作,随着国内的深入,外商企业审批权限也在不断下放,不同时期的审批机关可能有所不同,所以中介机构需要根据企业设立时有效的法律文件加以核查:下面我们以外资企业的设立为例:《人民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机关为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关;后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了授权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人民府,2010年**下发(商资发[2010]209号)文件,依据外商指导类别及总额,将部分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了部分的**城市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同时,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设立申请经批准后,外国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笔者在从事外资企业挂牌业务过程中,也关注过多家企业的设立文件,结合其他挂牌企业的反馈情况,笔者认为,结合目标企业类型及相应法律法规,涉外资企业设立程序的核查重点,一看批复机关,二看批准证书的发证主体,是否存在超越权限的行为,三要关注企业领取批准证书之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机关申请登记,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登记的原因,情况说明等。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英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Provisions o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Revised in 2009)English version 中文版发文日期:2009年06月22日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商务部文号:商务部令[2009]第6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09年06月22日所属分类:兼并与收购( 公司法->兼并与收购)Promulgation date: 06-22-2009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Promulgator: Ministry of CommerceDocument no: Order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2009] No. 6Effectiveness: EffectiveEffective date: 06-22-2009Category: Merger & Acquisition ( Company Law->Merger & Acquisition )全文:Full text: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Provisions o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Revised in 2009)商务部令[2009]第6号Order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2009] No. 62009年6月22日June 22, 2009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the consistency of the Provisions o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the Anti-monopoly Law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Threshold for the Reporting of Undertaking Concentrations, it is hereby amended the Provisions o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as follows:一、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实务:探寻审核关注要点_记录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实务:探寻审核关注要点》阅读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要 (2)二、IPO审核流程及关注要点 (2)2.1 IPO审核基本流程 (4)2.2 审核关注的主要方面 (5)2.2.1 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 (6)2.2.2 产品与服务创新能力 (7)2.2.3 财务健康与盈利能力 (7)2.2.4 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性 (8)2.2.5 市场前景与增长潜力 (9)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案例分析 (9)3.1 案例一 (11)3.2 案例二 (12)四、审核要点深度解析 (13)4.1 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 (15)4.1.1 如何评估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16)4.1.2 竞争优势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18)4.2 产品与服务创新能力 (19)4.2.1 创新的量化评估标准 (20)4.2.2 创新对公司发展的推动作用 (21)4.3 财务健康与盈利能力 (23)4.3.1 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与可靠性 (24)4.3.2 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增长潜力 (26)4.4 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性 (27)4.4.1 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28)4.4.2 合规性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29)4.5 市场前景与增长潜力 (31)4.5.1 行业发展趋势与市场容量预测 (32)4.5.2 公司在市场中的定位与发展策略 (34)五、总结与展望 (35)5.1 IPO实践经验总结 (36)5.2 对未来趋势的展望 (37)一、内容概要简要概述当前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及其在资本市场的表现,介绍IPO趋势和成功案例,引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实务的重要性。
详细阐述IPO审核的整个过程,包括企业前期准备、申报材料准备、中介机构作用等关键步骤,为后续的实务分析奠定基础。
重点介绍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问题,如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问题、技术创新能力等。
通过解析这些要点,揭示企业成功过会的核心要素。
天瑞水泥港交所上市 -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之回顾

天瑞水泥港交所上市《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之回顾中国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天瑞水泥”,股份代号:1252)于2011年12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
天瑞水泥的上市如同其他民营企业的上市一样不足为奇,令各界意外的是其采用剑走偏逢的重组方式竟然得以放行。
鉴于本案例也是所参与的项目,在本文中将采用实事求是的方式进行分析,不代表本所任何观点和意见。
招股书法律意见部分“于2006年8月8日,中国6个政府及监管机构(包括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并购规定”),并于 2006年9月8日生效。
并购规定第十一条对「关联并购」作出规管。
倘一间境内公司或企业或一名境内自然人透过由其成立或控制的一间境外公司,收购与其有关或有关连的一间境内公司,必须获得商务部批准。
并购规定亦规定,为上市而成立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如本公司)须于其证券在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根据商务部于2008年12月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不论(i)境内股东与海外投资者是否有关连;或(ii)海外投资者为现有股东或新投资者,并购规定并不适用于境内股东向海外投资者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鉴于天瑞水泥自2007年起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并购规定的定义,天瑞集团将其正式持有的天瑞水泥47.5%股权转让予天瑞(香港)的法律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而并非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
因此,收购天瑞水泥47.5%股权并不受并购规定所限,惟须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直接引用天瑞水泥招股书的披露。
)天瑞水泥的重组步骤历史可追溯至2000年,当时天瑞水泥于中国成立,其为集团主要营运附属公司及集团所有中国业务的控股公司。
内资企业阶段:天瑞铸造及李法伸(李主席胞弟)于2000年9月28日在河南省汝州市成立天瑞水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百万元,其获准经营业务范畴为生产及销售水泥和编织袋。
(最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影响

(最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影响红筹10号文解读红筹2022-03-2211:53:46阅读1966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红筹10号文解读---20220322目录于宁:“10号文”的曲折 (1)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3)花旗风投被指以规避商务部10号文为名设局侵权...6坎坷红筹路:详解海外借壳上市 (14)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一——辽宁忠旺香港IPO..17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二——中国秦发香港IPO..24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三——英利能源纽交所IPO..29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四——天工国际香港IPO..35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五——SOHO中国...39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六——瑞金矿业香港IPO..44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七——兴发铝业香港IPO..51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八:银泰百货(转)56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九——保利协鑫香港IPO..62于宁:“10号文”的曲折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六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生效,这就是此后对外资并购和红筹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10号文”。
“10号文”主要在两个方面对外资并购作出了规定:一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增加了关联并购的概念和反垄断审查的要求。
二是对外资并购完成的方式,特别是对以股权为收购对价、通过SPV (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换股等技术手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第二方面原本是为了开放外资并购的“正门”,堵塞“旁门左道”的良法。
然而在具体执行效果上恰恰相反,正门紧闭,捷径歧出,最终对于“小红筹”模式产生了摧毁性的影响。
“出台两年来,还没有一家境内企业经商务部批准完成了标准意义上的跨境换股,从而实现红筹结构的搭建。
”一位长期从事跨境投融资法律业务的资深律师说。
香港上市模式分析课件(PPT-45页)可修改全文

香港上市的模式
境内某知名律师所建议的方案
甲
乙
丙
丁
A
BVI公司2
100% BVI公司1
100% 深圳公司
75%
25%
原企业
香港上市的门槛
香港是法制社会,企业只要符合香港上 市的最低要求,交易所就会批准,但发 行人须考虑股票认购事宜。
有的企业为单纯上市或造壳会考虑先上 市。
香港上市的门槛
香港创业板转主板
香港创业板转主板不视为新上市,只要符合转板条件企业可自行 向交易所申报转板。
从这个角度来看,主板和创业板的意义差别不大,盈利能力不高 的企业可以先上创业板上市。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及香港 证监会 内资股的流通及规管
香港上市的模式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 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 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
甲
乙
丙
丁
A
100% BVI公司1
75%
25%
境内公司(中外合 资)
境内股东于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第二步:由境内原股东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上述股东在外汇支局 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甲
乙
丙
丁
100% BVI公司2
重组后的股权构架 第三步:由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收购原股东持有的股权。
cbi水泥行业转型金融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cbi水泥行业转型金融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水泥行业作为建材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传统的水泥行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改革压力。
为了适应新的发展趋势和需求,CBI水泥行业转型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行业转型的过程中,金融标准的作用愈发凸显。
金融标准不仅可以规范行业内部的资金流动和资本运作,还可以引导和支持企业进行创新和改革,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金融标准在CBI水泥行业转型中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够为行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
- 引言部分将对文章的整体内容进行概述,包括水泥行业转型和金融标准的背景,以及文章的目的和结构。
- 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CBI水泥行业的转型过程,包括转型背景和转型目标,以及金融标准在转型中的作用。
将重点介绍金融标准的定义和重要性,以及金融标准在水泥行业转型中的具体应用。
- 结论部分将对整个文章进行总结,强调金融标准在水泥行业转型中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金融标准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文章的目的是探讨CBI水泥行业转型过程中金融标准的重要性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进一步分析金融标准对于推动水泥行业转型升级的作用,为行业发展提供更具有实效性和可持续性的发展路径。
同时,通过对金融标准的研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为我国水泥行业提供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促使行业在金融支持方面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和高效化,助力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写文章1.3 目的部分的内容2.正文2.1 CBI水泥行业转型2.1.1 转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传统的水泥行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压力。
传统水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高耗能、高排放等问题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瓶颈。
为了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环境要求,水泥行业迫切需要进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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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水泥港交所上市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之回顾
中国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天瑞水泥”,股份代号:)于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
天瑞水泥的上市如同其他民营企业的上市一样不足为奇,令各界意外的是其采用剑走偏逢的重组方式竟然得以放行。
鉴于本案例也是所参与的项目,在本文中将采用实事求是的方式进行分析,不代表本所任何观点和意见。
招股书法律意见部分
“于年月日,中国个政府及监管机构(包括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并购规定”),并于年月日生效。
并购规定第十一条对「关联并购」作出规管。
倘一间境内公司或企业或一名境内自然人透过由其成立或控制的一间境外公司,收购与其有关或有关连的一间境内公司,必须获得商务部批准。
并购规定亦规定,为上市而成立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如本公司)须于其证券在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根据商务部于年月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不论()境内股东与海外投资者是否有关连;或()海外投资者为现有股东或新投资者,并购规定并不适用于境内股东向海外投资者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鉴于天瑞水泥自年起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并购规定的定义,天瑞集团将其正式持有的天瑞水泥股权转让予天瑞(香港)的法律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而并非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
因此,收购天瑞水泥股权并不受并购规定所限,惟须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直接引用天瑞水泥招股书的披露。
)
天瑞水泥的重组步骤
历史可追溯至年,当时天瑞水泥于中国成立,其为集团主要营运附属公司及集团所有中国业务的控股公司。
内资企业阶段:天瑞铸造及李法伸(李主席胞弟)于年月日在河南省汝州市成立天瑞水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百万元,其获准经营业务范畴为生产及销售水泥和编织袋。
天瑞铸造及李法伸于天瑞水泥成立时分别持有该公司的及股权。
合资企业阶段:于年月日,天瑞水泥的注册资本增至美元。
就是次增资,以现金注资百万美元。
是次增资完成后,天瑞水泥转型为一家中外合营企业,并由天瑞集团持有权益,而则持有余下权益。
天瑞水泥的业务范围扩展至(其中包括)制造及销售水泥、熟料、粉煤灰粉、矿渣粉、混凝土及其他水泥制品。
外商独资投资企业阶段:于年月日,天瑞集团与天瑞(香港)订立一项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天瑞集团向天瑞(香港)转让天瑞水泥股权,代价为美元,是次股权转让于年月日经河南省商务厅批准,并于年月日完成(为了篇幅起见,并没有将剩余的的股权转让列出,在本次重组之后天瑞(香港)全资控股天瑞水泥)。
并购规定明确“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指引手册其中规定“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中明确规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
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
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
”。
据此,天瑞水泥根据指引手册的规定在年将其变更设立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在年完成了最终重组,直接适用的主要法律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该等重组方式所突破之处在于:()直接依据指引手册;()架构灵活,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境内或者境外上市。
该等重组方式存在争议之处要在于并购规定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指引手册,因此,指引手册据以解释并购规定欠缺法律上的“上下位法”的支持。
这也是从年月以来,市场上一直没有企业直接依据指引手册进行重组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案例出现,也是由于此争议之处的杯葛。
根据国内各部委的立法逻辑和套路来看,指引手册实为简化和规范全国商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及实践操作而编制的。
指引手册既不属于部门规章,也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实践中将对相关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将起到指引与参考的作用。
商务部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审批部门在工作中参考指引手册,同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
因此我们理解对于全国商务主管部门而言,指引手册实质上具有“操作指南”以及“政策导向”的作用,这也是律师有了上述法律意见的“基础”吧。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之回顾
指引手册就并购规定中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下称“并购”)的适用对象、关联关系并购有一些重要的新规则。
并购适用对象的明确
、指引手册规定的并购适用对象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或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运营。
、并购适用对象之变化
指引手册明确规定,在外资并购的审批说明方面,明确说明并购规定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
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
同时对于关联关系并购方面,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明确目前受理范围仅限于境外公司为上市公司,或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且已实际运行并以利润返程投资的。
这里有个重要的一点就是,所谓“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这个设立是不是指年月日之前设立或者指引手册颁布之前设立?从上述天瑞水泥的案例来看,应该都不是,内资企业任何时候都可以先变为中外合资企业,然后再并购,而不受并购规定的规管。
关联关系并购
、关联关系并购的规定
指引手册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下称“关联关系并购”)应报商务部审批;目前关联关系并购的受理范围仅限于境外公司为上市公司,或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且已实际运行并以利润返程投资的情形。
、关联关系并购规定之变化
根据指引手册关于并购适用对象之新变化,关联关系并购规定中的“境内公司”应该是指中国境内设立的非外商投资企业。
我们理解,指引手册关于并购适用对象已经很明确地说明,仅适用那种目标公司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
这一规
定应该算是指引手册关于并购的新规则(下称“并购适用对象规则”)。
如果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系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权,鉴于目标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则此等收购交易不属于并购规定所称并购,因此也不属于并购规定第条和指引手册所称关联关系并购。
红筹上市之影响
、并购规定对红筹上市的影响
并购规定于年月日生效之后,凡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之时,只要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存在关联关系,且并购方系境内企业或自然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企业,地方商务部门均会谨慎地上报商务部核准。
但是,据我们的了解,截至目前均没有成功案例获得商务部的审批。
、指引手册赋予红筹上市的可能性
根据对指引手册相关规定字面上的理解,如下途经的操作似乎不属于商务部审批的范围:第一步:引入非关联的外国投资者,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第二步:中方将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在境外关联公司。
那么,在上述两步完成之后,该境外返程控股结构建立,根据该指引手册的规定,应不需要再报商务部审批,而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报请适当权限的商务部门进行核准。
这就为内资企业红筹上市带来操作的空间和可能性,但愿更多的项目(笔者也多个项目按照这个模式在重组中)按照指引手册重组成功,走顺境外上市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