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三十四:抵押权的实现规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三十四:抵押权的实现规则第410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解读:关于抵押权的实现规则,此前物权法第195条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410条在基本承袭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在其第1款后段中删除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这一条文内容。
关于撤销期间制度,民法典出台之前,立法对撤销期间的规定是统一的,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73条规定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种撤销事由,抑或是合同法第54、55条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五种撤销事由以及第74、75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还是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其他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都是单一的1年期间。
民法典一改以往的做法,采用了差别对待的立法例,将重大误解事由的撤销期间与其他事由的撤销期间区分开来,前者是90日,后者仍是1年,并将胁迫情形分开规定,使其自“胁迫终止”开始计算期间,不同于其他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计算。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抵押担保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何实现抵押权?

抵押担保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何实现抵押权?抵押担保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何实现抵押权?答:我国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该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应通过协议折价、拍卖、变更或起诉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改变了以前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由此可见,《物权法》施行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如与抵押人就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事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不起诉而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
需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非诉执行方式,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的配套规定缺失,导致就该程序中如何申请、受理、审查范围、周期、费用存在模糊不清及争议。
目前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对该种申请暂不受理。
根据公开的报道,目前仅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过此类案件。
法院在实践中,基本上仍按诉讼方式处理。
该条款的操作运用,恐怕需待民事诉讼法修正或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方能有所改观。
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法律思考

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法律思考
韩冰
【期刊名称】《经济与法》
【年(卷),期】2002(000)005
【摘要】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为满足其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据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总页数】3页(P12-14)
【作者】韩冰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中国法下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新模式——以厦门海事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件为视角 [J], 李澜
2.论我国抵押权实现途径——构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 [J], 寇宁
3.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权人不申请注销登记怎么办 [J],
4.关于《担保法》抵押权之规定的法律思考 [J], 陈广文;高泰
5.关于抵押权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J], 焦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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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实现担保物权

债权人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常常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实现担保物权,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那么,债权人究竟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一、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1、协议实现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先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那么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这种方式相对简便快捷,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
2、诉讼实现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那么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在提起诉讼时,抵押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债务已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以及自己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等事实。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如果判决支持抵押权人的请求,那么法院会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
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抵押权的实现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例如,抵押物的价值应当足以清偿债务,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其次,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尊重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抵押物上还存在其他抵押权或者租赁权等权利,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抵押权的实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院在处置抵押财产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估、拍卖或者变卖,确保抵押物的处置价格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质权的实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该动产或者权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实现途径的思考

抵押权实现途径的思考摘要: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途径直接影响着抵押担保的交易成本。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详尽分析了国内外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对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途径作了进一步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实现方式;抵押权实现途径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01一、抵押权的实现、实现方式、实现途径的区分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物的价值并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现象。
抵押权的实现是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所在,其结果是导致抵押目的的实现,从而使抵押权不复存在。
而抵押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也就是抵押物变现的方式。
从《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三种,其中拍卖方式因可使抵押物的变价公开、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又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最基本方式。
它使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但所需费用较大。
而采用折价和变卖两种方式就必须关注价格的合理性,但是《民法通则》、《担保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参考价格,导致价格界定的随意性时有发生,所以《物权法》对此缺陷加以弥补,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这样,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在《物权法》中得到了完善。
抵押权的实现途径与其实现方式不同,它是指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载体和途径,是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程序性保障,具体包括协议和诉讼两种。
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抵押权实现方式的首选途径,而诉讼则是在协议失败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保障性途径。
就实现方式与实现途径的关系来说,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抵押权实现方式必须依照一定的途径来加以具体操作,而抵押权的实现途径也必然为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提供服务。
二、《物权法》对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完善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先后有三部法律对于抵押权做出较系统规定,即《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摘要]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转让的效力以及抵押权的实现,一方面涉及债权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协调,涉及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涉及交易安全与效率关系的处理。
但是,这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后是否可以追及存在理解上的混乱。
所以,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就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物转让物上追及力物上代位性传统民法上,抵押人处分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使抵押物物尽其用,即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并不移转占有,也不限制其流通,抵押人仍可以出卖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物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当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的方法来实现的。
按传统民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后,抵押人的处分行为对抵押权不发生影响,抵押权仍对抵押人已处分的不动产而存在,抵押人有权追及至抵押财产的受让人而行使抵押权,这即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然而,抵押人处分权与抵押权追及力各自的立法价值取向、制度功能不同,前者着眼于鼓励财富的交易,对交易安全有着特殊的欲求;后者着眼于确保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打破交易安全。
二者自诞生之日就天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但无论牺牲那一权利都会制约抵押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如何使两个权利在同一制度体系中和谐共存,相得益彰,成为抵押权立法上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一、各国关于抵押权追及力与物上代位性的立法模式针对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各国立法设计了不同的制度组合体系,或者直接规定抵押权的追及力可以击破交易安全,牺牲抵押人处分权;或者引入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制度,或者引入买受人代位清偿制度,以此协调抵押人处分权、买受人所有权、抵押权人追及权之间的冲突。
但总的一点,大陆法系各国对抵押期间内抵押物的流通基本上采取肯定的态度,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内转让抵押物,[2]但是,抵押物转让后,转让价金如何处分,抵押权是否能够继续追及买受人行使,各国规定并不统一,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立法模式。
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的法律要求

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的法律要求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通过拥有质押物的产权以实现其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抵押权行使和实现的过程中,法律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一、抵押权的行使1. 质押物保管和保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将质押物交由公证机关或第三方保管,并按照约定保险,确保其价值不受损害。
保险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 履行通知义务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之前,应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债务。
通知应明确债务的内容、金额和期限,并提醒债务人支付的义务。
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履行债务。
3. 协商解决债务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双方可商议付款方式、债务重组或延期等方式,以达到共识并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
4. 出售质押物若债务人未能按时支付债务,债权人有权出售质押物以偿还债务。
在出售前,债权人应事先通知债务人,并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置,确保取得合理的出售价格。
二、抵押权的实现1. 公示债权人在拍卖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公示应包括拍卖的时间、地点、质押物的描述和价格等信息,确保公开、透明的拍卖过程。
2. 拍卖债权人可通过司法拍卖或协议拍卖的方式实现其债权。
在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应依法组织拍卖,确保所有潜在买家均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3. 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拍卖所得资金中,债权人的债权应优先得到偿还。
如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债权,则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受偿。
4. 余款的处理若拍卖所得超过债权金额,剩余款项应归还债务人。
债务人可以根据债权人的同意,自愿放弃对余款的权利,以减少债务。
总结:在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中,债权人应按照法律要求履行通知义务、保管质押物、保险质押物等义务。
债权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债务、出售质押物等方式行使抵押权。
在实现抵押权时,债权人需进行公示并依法组织拍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时,在拍卖所得超过债权金额时,剩余款项应归还债务人。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几种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几种在我国,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一共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对抵押的物品进行折价,第二种就是对抵押的物品进行拍卖,第三种就是对抵押的物品进行变卖。
▲1.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要实现抵押权,必须满足以下提到的这四个条件。
(1)第一个就是抵押权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并且是依旧存在的。
对于那些已经被撤销的抵押权不存在了,或者是那些已经无效的抵押权是不可以进行实现的。
(2)第二个就是在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偿还期限必须要达到法律上面所规定的期限时间。
(3)第三个就是债权人没有收到任何来源的经济清偿,债务都是有一个最后还款日期的,如果到达了这个最后的还款日期,债权人还是没有收到相应的债款,那么就可以说明债务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己应该还债的义务,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延迟还债,还是因为特殊原因而拒绝还债,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权,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债权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4)第四个就是债务没有如期得到偿还的原因不可以是由债权人所导致的。
必须是因为欠债的人的原因而导致了债务不能如期偿还,债权人才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权,如果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导致了债务不能如期偿还,那么在债权人是没有条件来行使抵押权的。
想要实现抵押权,必须要根据这四个方面来出发。
▲2.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在我国,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一共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对抵押的物品进行折价,第二种就是对抵押的物品进行拍卖,第三种就是对抵押的物品进行变卖。
假如对于抵押权的实现当事人和另外一方存在比较大争议的,而不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对于这样的情况,抵押权人就应该通过我国的人民法院来对自己的抵押权进行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帮助自己实现抵押权。
▲3.在我国,抵押权主要分为几种类型呢?在不同的标准之下,抵押权也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我国的《担保法》,在我国,抵押群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被抵押的是不动产。
顾名思义这一类的抵押的标的物,也就是不动产,在我国的现实社会当中,不动产的抵押是存在最广泛的,因为不动产只有它自己特殊的一面,抵押的人只要保持自己的占有权就可以很好地进行担保,免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我国的现实社会当中非常的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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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第75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通常而言,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其一,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其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但依照《物权法》第196条的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并未届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
其三,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其四,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
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拍卖、变卖、折价。
在实践中具体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这种约定即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也可在订立抵押合同
后甚至实现抵押权时。
若双方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下面对三种方法加以具体的分析:
(一)拍卖
拍卖因可使抵押物的变价公开、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又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最基本方式。
拍卖分任意性拍卖和强制拍卖,前者由当事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后者是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
有关拍卖的程序与效果,具体应适用《拍卖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变卖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抵押物以公平合理价格出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实现方式。
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变卖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三)折价
折价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实现方式。
简而言之,以抵押物折价即以协议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这种方法虽程序简便,但是透明性不足,故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县对“流质契约”的禁止。
所谓流质契约,又称位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或期前抵押物抵偿约款,是指物的担保当事人于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合同中或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约定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流质契约”之禁止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担保物的价值高于债权额或日后升值时,多余部分不再退还给担保人.担保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损;而如果担保物之后发生贬值,双方也不再找补,则担保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
可见,上述情况均有失公平。
尤其是,债务人往往系经济上的弱者,而债权人则通常居于优越地位。
债权人可能借债务人因急迫困窘而举债之机,逼使其以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较小的债权,并希冀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获得暴利。
因此。
基于民法公平原则及正义观念,为保护作为弱者的债务人的利益并平衡各方权益,近现代各国民法大多禁止流质契约。
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除上述方式以外,理论上与实践中一般还允许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
其中最有意义的方式,就是参照英美法的制度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而收取孳息,或对抵押物托管经营来实现抵押权。
如金融部门有的与抵押人协商出租抵押房产或由银行使用抵押房产,以房租抵还贷款。
在我国涉外项目融资中,由于抵押物多为大型电站、公路、桥梁等,以拍卖的方式变价较为困难,故通常认可境外债权人有权接管抵押物并以收益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