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房篇)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1、总则1.0.1为加快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程,缓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居住困难群体为主要供应对象的住房。
按照供应的对象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和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
1.0.3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活动。
1.0.4本导则的规定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划设计2.0.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2.0.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租赁住房需求为主,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2.0.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当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规定的要求。
2.0.4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的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
2.0.5鼓励在主干道通达、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套设施完善的城市综合体。
2.0.6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的建筑面积、套数、户型比例、建设标准、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2.0.7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中,应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套建设商业用房、物业用房、文化活动室、社区医疗站、警务室、租赁管理用房等便民设施。
公租房设计导则

公租房设计导则1.0.2 本市范围内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本导则规定,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1.0.3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环保、实用和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2 规划与单体建筑设计2.1 规划设计2.1.1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配套齐全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1.2 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在地上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及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1.4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设置,每户自行车位不应少于2辆,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2.1.5公共租赁住房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赏与功能结合;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2.1.6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布局合理、空间紧凑、利用充分,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
2.2建筑设计2.2.1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表3.2.1-1注1:上表所称左右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结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注2:设计户型应以中小套型为主,适当配置大套型。
注3:单居套型可按照宿舍标准进行设计。
2.2.2层高应为2.7m。
2.2.3 厨房应当配备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宜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
单面布置厨具或双面布置厨具时,操作净空不小于0.9米。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无力购买市场住房的人们,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不仅能满足城市发展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更能促进社会公平,最终达到社会和谐。
而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则是其落地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步骤。
一、保障性住房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针对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建立符合其经济实力和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
规划应以城市居民收入和住房成本为基础,结合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根据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和经济运行模式制定,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策略对于城市居民,保障性住房是改善和保障自身住房品质的必要途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策略在保持可持续发展和住房质量的前提下,要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来实现:(1) 加强人民群众参与意识,实现保障性住房的社会化建设。
(2) 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
以市场化手段,建立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和需求双重体系。
(3) 加强政府职能,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政策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2. 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在保障性住房规划中,建设模式的选择是关键一步,建筑设计师需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从而满足不同收入层的居民的需求。
建设模式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式:(1) 公共建设模式:由政府出资,自行建设公共住房,或委托第三方建设住房,出租或出售给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人士。
(2) 直接补偿模式:低收入家庭形成一定规模后,直接获得政府或社会的财政补贴,以便选择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3) 公共租赁模式:政府或第三方机构选择土地,自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拥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居民。
3. 保障性住房的空间规划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必须兼顾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及空间匹配问题。
建筑设计师需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的空间布局,让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相互匹配,避免社会排斥现象的出现。
(完整版)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 总则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 术语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24年租赁保障性公共住房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租赁保障性公共住房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描述1.1 房屋位置1.2 房屋面积1.3 房屋结构1.4 房屋设施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2.3 租赁续约条款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日期3.4 租金支付方式第四条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4.3 押金退还方式第五条房屋维护与保养5.1 出租人责任5.2 承租人责任5.3 维修请求及响应时间第六条房屋使用规定6.1 房屋使用范围6.2 房屋禁止行为6.3 房屋损害赔偿责任第七条保险责任7.1 房屋保险7.2 第三方责任保险7.3 保险理赔程序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8.3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事项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出租人违约责任9.2 承租人违约责任9.3 违约赔偿金额及方式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管辖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11.2 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房屋交接清单12.2 合同附件12.3 双方联系方式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条件13.1 合同签署日期13.2 合同生效日期13.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双方声明14.1 出租人声明14.2 承租人声明14.3 双方共同声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描述1.1 房屋位置本合同所指租赁房屋位于____市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号,具体房号为____。
1.2 房屋面积本合同所指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1.3 房屋结构本合同所指租赁房屋为____结构,包括____室____厅____厨____卫。
1.4 房屋设施租赁房屋内设施包括:家具、家电、照明、给排水、供暖、通风等设施,具体清单见附件一。
上海市 公共租赁房 设计标准

上海市公共租赁房设计标准上海市公共租赁房的设计标准是基于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提供合理的居住空间、满足不同居住群体的需求和提升居住品质为目标的。
下面为您列举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建筑规模和布局:公共租赁房的建筑规模应根据当地人口密度和居住需求进行合理规划,一般应包括多层住宅楼、单元式住宅或公寓式住宅等结构形式。
建筑布局应考虑公共设施、绿化和交通便利等因素,保证居民的生活便利性和舒适度。
2. 居住空间设计:公共租赁房的居住空间应合理满足不同租户的需求,一般应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卧室面积应满足居住人口的合理需求,一般建议每个居住人口的卧室空间不低于8-10平方米。
此外,公共租赁房还应配备必要的储物空间,保障居住者的生活质量。
3. 室内装修:公共租赁房的室内装修应做到简洁实用,符合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地面、天花板和墙面等应采用环保材料,色彩搭配宜人,提供舒适的居住感受。
家具和家电配置也应考虑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如床、桌椅、沙发、冰箱、洗衣机等。
4. 公共设施和服务:公共租赁房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如电梯、垃圾处理设施、停车设施、消防设施等,并且应保持正常运行。
此外,公共租赁房项目还应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如便利店、儿童游乐区、健身设施等,增加居民的居住体验。
5. 安全设施:公共租赁房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门、监控系统、照明设备等,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应加强消防安全,配备灭火器、疏散通道等设施,提高居住者的紧急应对能力。
上海市公共租赁房的设计标准,是为了提供优质的居住环境、满足租赁需求、促进城市居住品质提升而制定的。
同时,还应注重社会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稳定的住房保障,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2010-1239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239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2.1规划设计 (2)2.2交通 (3)2.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3.1设计原则 (6)3.2单元设计 (6)3.3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4.1配套原则 (9)4.2市政公用配套 (9)4.3公建配套 (11)4.4绿化配套 (12)4.5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5.1建筑节能 (14)5.2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