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残疾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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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嘛

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嘛

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嘛在当今社会,创业已经成为许多人实现梦想和价值的途径。

对于残疾人来说,开公司不仅能够为他们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更是一种自我实现和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

而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创业,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政策。

首先,增值税方面,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如果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为 10 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20 万元。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办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如果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除了上述常见的税种,还有一些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在缴纳房产税时,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政策享受一定的减免。

那么,残疾人要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般来说,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

同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与残疾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基础上,还需要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对于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来说,如何申请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呢?通常,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残疾人员的相关证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及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到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效劳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效劳所办理有关事项。

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方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方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到达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效劳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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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残疾人因为行动不便身体有缺失,需要社会各界的关爱。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共享的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欢迎阅读参考。

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到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
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天津雇佣残疾人企业有什么优惠

天津雇佣残疾人企业有什么优惠

天津雇佣残疾人企业有什么优惠嘿,您知道吗,在天津,雇佣残疾人的企业那可是能享受到不少优惠政策呢!先来说说税收方面的优惠。

企业雇佣了残疾人,那在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些大头税种的时候,都有可能获得减免。

这就好比是给企业减轻了一个大大的担子,让企业能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生产、研发或者员工福利当中去。

就拿增值税来说吧,企业如果安置了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那增值税就能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

这可真是实实在在的省钱呐!还有企业所得税,也有相应的加计扣除政策。

比如说,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倍扣除。

这意味着企业因为雇佣残疾人而付出的成本,在税收上能得到更多的认可和补偿。

再说说残保金这一块儿。

如果企业按规定雇佣了残疾人,残保金就能少交甚至不交。

这可给企业省了不少钱呢。

我之前就碰到过这么一家企业,老板姓张。

刚开始的时候,张老板对雇佣残疾人这件事还有些犹豫,担心会增加管理成本和风险。

但是后来经过了解这些优惠政策,再加上政府部门的耐心解释和指导,他决定试一试。

结果呢,不仅享受到了税收的优惠,而且发现残疾人员工工作起来特别认真负责,给企业带来了不少积极的变化。

张老板逢人就说,这真是一个双赢的好事儿!在社保方面,企业雇佣残疾人也有优惠。

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帮助企业减轻社保缴费的负担。

而且啊,对于积极雇佣残疾人的企业,政府还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这就像是给企业开了绿灯,让企业在发展的道路上能走得更顺、更快。

总之呢,在天津,雇佣残疾人的企业能享受到的优惠那是相当多的。

这既体现了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助力。

希望越来越多的企业能看到这些好处,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企业残疾人优惠政策

企业残疾人优惠政策

企业残疾人优惠政策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残疾人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和补贴

残疾人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和补贴

残疾人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和补贴在当今社会,残疾人创业越来越受到关注和支持。

为了帮助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减轻创业负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补贴措施。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税收优惠是残疾人办企业能够享受到的重要政策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减免。

例如,对于安置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这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和扩大生产。

其次,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也有相应的减免。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管理等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一些行政事业性费用。

但国家为了支持残疾人创业,对于这些费用给予了减免。

比如,在工商登记注册环节,可能会减免部分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企业的开办成本。

再者,残疾人创业还可能获得场地方面的支持。

一些地方政府会设立专门的创业园区或孵化器,为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办公场地、生产厂房等。

这对于刚刚起步的企业来说,能够大大减少场地租赁方面的支出,降低运营成本。

在资金补贴方面,也有不少优惠政策。

部分地区会为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以鼓励残疾人勇敢迈出创业的第一步。

还有的地方会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带动就业情况等,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帮助企业维持正常运转。

此外,对于一些有创新、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能会获得专项的扶持资金,用于技术研发、设备购置等。

在贷款扶持方面,残疾人创办企业通常能够享受到更优惠的贷款政策。

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会为残疾人创业提供低息贷款,甚至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免息贷款。

同时,政府还可能设立担保基金,为残疾人创业贷款提供担保,降低银行的风险,提高残疾人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除了上述政策外,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方面也可能得到倾斜。

公司有残疾人员工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公司有残疾人员工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公司有残疾人员工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问题】公司有员工500人,其中包括7名残疾人员工,请问,能否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回答】贵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否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2号)规定执行。

财税〔2009〕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文件第五条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贵公司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不能同时满足上述5个条件,所以不能申请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律伴网/。

企业聘用残疾人优惠政策

企业聘用残疾人优惠政策

企业聘用残疾人优惠政策尊敬的各位员工:鉴于我们企业一直积极践行社会责任,致力于推动残疾人融入社会和职场,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同时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为了落实企业聘用残疾人的优惠政策,特制定本文档,以明确相关政策和操作指引。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司将遵循以下政策:一、优惠条件⒈残疾程度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将聘用各类残疾人员,并根据其残疾程度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员的残疾程度将按照《中国残疾人分类与分级标准》进行鉴定,分为一级至六级。

⒉优惠比例:我司将根据残疾人员的残疾程度给予不同幅度的优惠。

具体优惠比例参照下表:------------------------------------------------------------------ 残疾级别 ---- 优惠政策 ---------------------------------------------------------------------- 一级 ---- 法定劳动时间缩短至工作日的6小时,并按工资总额的30%计发月工资 -------- 二级 ---- 法定劳动时间缩短至工作日的6小时,并按工资总额的40%计发月工资 -------- 三级 ---- 法定劳动时间缩短至工作日的6小时,并按工资总额的50%计发月工资 -------- 四级 ---- 法定劳动时间缩短至工作日的6小时,并按工资总额的60%计发月工资 -------- 五级 ---- 法定劳动时间缩短至工作日的6小时,并按工资总额的70%计发月工资 -------- 六级 ---- 法定劳动时间缩短至工作日的6小时,并按工资总额的80%计发月工资 ------------------------------------------------------------------二、招聘程序⒈招聘计划制定:我司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聘用需求,合理规划并制定残疾人员的招聘计划,并报经公司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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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者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工作,用人单位在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2011-07-05 14:47 匿名|分类:财务税务|浏览10322次2011-07-05 14:51 提问者采纳1.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何时开始施行?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2.我企业安置了一批残疾员工,请问在增值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

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3.要享受这个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4.我们企业应该如何确定残疾人安置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如何处理?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5.如果我们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履行申报、认定和审批手续?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6.我们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7.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优惠吗?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8.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9.我们企业如果要享受安置残疾人的相关优惠,是否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10.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须提交哪些材料?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被认定部门要求收取费用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11.“工疗机构”是指什么单位?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12.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须提交哪些材料?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13.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资格认定工作中能否收取费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14.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受理和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被认定部门要求收取费用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以及残疾人个人的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15.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在土地使用税上有相关优惠吗?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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